广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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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粤财工[2014]209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4]2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4年7月9日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促进我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三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关于做好广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关于做好广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关于做好广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进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要求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2017-2020年接着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同时对2016-2020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和标准〔一〕补贴范围。

1、新能源汽车。

补贴对象为2017-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购买或直截了当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补贴产品为在我省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

一是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治理方法》要求,2016-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二是2016年至本文件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三是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

示范加氢站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许多于200公斤。

〔二〕补贴额度和标准。

省级财政每年按照“锁定预算、总额操纵”的原那么安排补贴资金,综合考虑历史年度推广和计划推广情况,以及地方财力、本地产业进展情况等因素,采纳因素法切块下达。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国家补贴,各市依照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

广东省推广新能源汽车的问题与建议

广东省推广新能源汽车的问题与建议

广东省推广新能源汽车的问题与建议关于《广东省推广新能源汽车的问题与建议》,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新能源汽车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突破口受到国家和广东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当前,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态势稳中向好,产业转移和经济结构调整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逐步形成体系,技术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和产业基础;与此同时,新能源汽车仍然存在整车制造水平不高、动力电池等关键技术、配套设施设备及服务不完善等诸多方面问题,与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运营生产的客观需求还存在差距。

如何把握广东省交通运输各领域的差异性以及新能源汽车在领域推广应用的适应性,针对推广应用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制定相应的推广应用政策加以引导,加快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对于推进广东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促进广东新能源汽车产业整体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发展现状(一)应用范围及规模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在用的新能源汽车主要分布于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公路客运和货运物流领域。

截至2016年7月份,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在用的新能源汽车达3.12万辆。

其中,城市公交领域新能源汽车1.57万辆,保有量占应用总量的52.1%;货运物流领域为0.92万辆,占行业应用总量的29.3%;出租汽车领域0.49万辆,占行业总量的12.8%;公路客运使用规模最小,占行业总量的 4.7%。

从各领域新能源汽车占所在领域的比例来看,城市公交的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最高;货运物流领域由于货运车辆基数较大,相比较而言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最低。

(二)类型结构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在用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三种类型,规模分别达到2.56万辆、0.55万辆、0.02万辆。

其中,纯电动汽车占在用新能源汽车总量的比达到81.8%,占绝对主导地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纯电驱动”发展战略导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也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占比超过新能源汽车总量的15%;增程式混合动力占比不到新能源汽车总量的1%;燃料电池汽车应用规模极少,尚处于探索应用阶段。

广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策略

广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策略

广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策略
为了推广广东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我认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策略:
1.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广东新能源汽车的性能优势、环保性质等,在人们心中建立品牌知名度。

同时,可以在公共场所、交通枢纽等地方设立展示点,让人们更加直观地感受到新能源汽
车的吸引力。

2. 提高采购优惠:向政府和企业推广采用广东新能源汽车的实
际效益,并给予一定的采购优惠。

通过他们的示范效应,推动更多的
个人和家庭采用新能源汽车。

3. 拓展服务网络:建立新能源汽车专用的充电站、维修站和售
后服务网络,让消费者享受到更加便捷、快速的服务。

同时,也能解
决新能源汽车使用中的后顾之忧,增强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信心。

4. 加强研发创新:通过不断研究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新能源
汽车的性能表现。

同时,不断推出新款型,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5. 建立交流平台:组织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的交流论坛、展览
会等活动,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共同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的
发展。

总之,推广广东新能源汽车需要多种策略的配合,不断创新、不
断优化,才能发挥出最大效益。

广州新能源补贴

广州新能源补贴

广州新能源补贴广州市政府一直致力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对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新能源补贴的相关情况。

首先,广州市政府于2015年启动了“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计划”,旨在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化进程。

根据该计划,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物流车和纯电动公交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

具体来说,对于纯电动乘用车,购车者可享受3万元的购车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购车补贴为1.5万元;纯电动物流车购车补贴为5万元;纯电动公交车购车补贴则根据总购车量和排放超标车替代比例进行补贴,其中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补贴标准为准。

此外,对于进口新能源汽车,广州市政府也设立了进口新能源汽车“两补贴”政策,既补贴财政补贴款项,又补贴车辆行驶里程费用。

具体来说,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购车者可获得相应的财政补贴款项,同时根据行驶的里程进行补贴,最高可获得6000元/年。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有一定的申请和审核流程。

购车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购车补贴申请,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通过审核后才能获得补贴款项。

此外,购车补贴也有一定的时间期限,购车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购车并提交相应的申请。

广州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普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新能源补贴减轻了消费者的购车负担,增加了购车的积极性和推动了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新能源补贴也提高了新能源汽车的市场份额,促进了新能源汽车技术的进步和产业链的发展。

综上所述,广州新能源补贴政策的实施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8个城市或区域被四部委确定为首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28个城市或区域被四部委确定为首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撤销线 路 经 营权 。 同时 ,根 据成 规制 企业 考核 达到 8 5分及 以上 ,对公 交企 业一线 职工 给予 奖励 。 ( 熊倩 倩 蔡 少渠 )
运用 技 巧 以及 计算 机 知识进 行 了_ 二期 培训 。此 次 培 训 包括 生产 经营部 管 理人员 、各 车 队管 理人 员 、内 勤 、收 银 中心管理 人员 以及调 度员共 计 1 9 0人 。 ( 据 《 湖南龙骧 巴士 》文 /李卫 华 )
武汉 市 、襄 阳市 、长 株潭地 区 、广 州市 、深圳 市 、
湖 州 、台 州 、常 熟 、 兰 州 、 白银 ( 第 一 批 ,2 0 1 2 年 7月 );南 昌 、永 州 、葫 芦 岛 、锦 州 、江油 、抚 顺 、昆 山 、江 阴 、淮 安 ( 第二批 ,2 0 1 3 年 4月 );
推 广 应用 方 案 进 行 了 审 核评 估 ,确 认 2 8 个 城 市 或
区域 为第 一批新 能 源汽 车推广 应用 城市 。
珠 等核一 t l , 城 区,每 I : t 服务市民近 2 0 万人次 ,是广
州人 心 目中 的老字号 名 片 。广 州 天气火 热 ,为 了让 广大 市 民有 一 个更舒 适 的乘 车环 境 ,广州 电车 近年
全 面致 力于 开展非 空调 电车 的转换 工作 。 广州 电车在上 级政 府部 门的指导 下 ,积极 贯彻
今 年 9月 ,四部 委联 合下 发 了 《 关 于继 续 开展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应 用 工 作 的通 知 》 ,明确 2 0 1 3年 1 6《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 U R B A N P U B L I C T R A N S P O R T 2 0 1 3・ 1 2
福建 省城 市群 ( 福州 、厦 门 、漳州 、泉州 、 明、 ( 南 昌 、九 江 、抚州 、 宜春 、萍 乡 、上饶 、赣州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2014]6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为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

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鼓励、引导和支持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支持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创新。

第四条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在新能源汽车购置、注册登记、车辆运营、充电设施和交通通行等方面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第五条在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期间(2013-2015年),按照本办法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及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可获得地方财政补贴。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有效推动广州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的环保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的管理,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资金来源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 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2. 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基金;3. 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捐赠和赞助。

三、资金的申请与审核1. 资金的申请(1) 申请人可通过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2)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购置税缴纳凭证等。

2. 资金的审核(1) 对于线上申请,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平台将自动进行初步审核;(2) 对于纸质申请材料,由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审核。

四、资金的分配与管理1. 资金的分配(1) 资金的分配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需求进行,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的购置、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2) 资金的分配按照申请人的资质和申请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优先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等重点领域。

2. 资金的管理(1) 资金接收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账户,对接收到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2)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申请项目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3) 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五、资金的监督与评估1. 资金的监督(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2) 监督部门应建立举报平台,接受公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举报。

2. 资金的评估(1)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公布;(2) 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合理使用资金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3. 对本办法中未做出规定的事项,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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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 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 年)精神,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充电设施建设等财政资金。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通过我市公交行业综合补贴予以支持。

中央、省财政安排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部门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按照《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 号)规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
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拟定每年的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绩效。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委、建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城管委、公安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职责分工,提出年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按照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做好推广应用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推广应用资金,审核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方向,按规定和程序将推广应用资金纳入预算报经审议后及时核拨资金,并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项目审核,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审计局负责对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八条推广应用的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按照财建〔2013〕551 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财政(含省、市补贴)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贴原则上按照与中央2013 年补贴标准1:1 的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

乘用车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包含中小客车竞价收入中安排的1 万元)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公交车、专用车扣除中央、省的补贴后,未高出常规公交车、专用车的价格部分,市财政不再予以补贴。

第十条实行政府采购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价格是指新能源汽车中标价格。

第十一条对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配套配电设施),原则上按经有财政投资评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投资额可给予(不含土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

对于经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要保证至少5 年的正常连续使用,如果在不到 5 年内因拆除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被补贴方必须退还财政补贴金额。

第四章资金支出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十二条每年7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下一年度推广应用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和相关依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8 月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草案,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程序纳入预算审核。

第十四条每年9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推广应用计划开展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复的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结合推广任务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推广应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报领导小组审批。

经审批后的调整推广应用计划抄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推广应用资金安排的新能源汽车应在广州市注册登记。

生产企业注册在广州市的,购置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但在广州市有注册经销企业的,购置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并在广州市注册的经销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且在广州市无注册的经销企业,购置补贴拨付给车辆购置单位。

购置补贴拨付至个人的具体审核工作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申请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贴,需提供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有关证明材料、车辆中标通知书(不需招投标的除外)、车辆购销合同(协议)、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公示、购车发票以及车辆行驶证等原始凭证(提供备查)和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制作购置车辆明细表和汇总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对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充电设施建设采取事后补助,由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2.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3.经有财政投资评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4.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市经贸委、市建委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报市发改委汇总审核后,市财政局按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规则(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审核工作规则由市经贸委牵头制定)、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情况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核拨资金。

第六章资金监督和绩效
第二十一条获得推广应用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如实、完整、规范反映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项目监督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对项目推广应用资金进行结算。

结算后有余额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审核,并书面通知项
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将结余的推广应用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资金结算报告。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7 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定。

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将财政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审计,组织开展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以及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取得的推广应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

如有违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全额追缴推广应用资金,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取消其再次申请推广应用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享受本办法补贴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至2016年12 月31 日。

《印发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12〕2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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