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飘窗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土建)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土建)土建工程总说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要求,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4年)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工日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结合《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文件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进行补充。
一、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一)《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3.0.6.4条规定“地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以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通常情况下,不论是通过开门还是走廊方式连通或以共用墙相连,地下相通部分指定为一幢。
(二)《规范》4.1.12 条规定“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视为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所述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指全部凹进建筑物主体且前方无任何柱、墙等围护结构,其上盖应为建筑物主体结构且不超过两层层高,则凹进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三)《规范》4.2.3 条规定“未封闭阳台,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大于等于未封闭阳台外围,按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层阳台下方,与一层室内相通有围护结构不封闭的部分,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所述二层阳台下方中“与室内相通”指“与成套房屋套内相通”。
“一层有围护结构”指围护结构必须满足不封闭阳台的条件(即三面由坎墙、栏杆完全包围)。
露台下方或平台下方参照二层阳台下方的规定执行(四)《规范》4.3.2条规定“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中,明确为飘窗用途的房屋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未明确为飘窗用途的类似建筑形式,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房屋中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当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米时,按飘窗对待,不计算建筑面积。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标准1总则为标准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标准》〔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2.0.10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以上〔含,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阳台、露台及室内平台规划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阳台、露台及室内平台规划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阳台、露台及室内平台规划管理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形象,规范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现将加强建筑阳台、露台及室内平台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域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应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建筑物阳台的设置应与建筑主体风格相协调,丰富建筑体型。
公寓建筑不得设置阳台。
各类建筑物阳台不得隔层错位设置。
各类型阳台、入户花园等户外活动空间均应采用封闭形式。
三、各类建筑物不得设置露台以及预留后期可通过窗改门、墙改门改造为露台的平台。
装饰性平台或者退台,出挑部分距外墙墙体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4米,超出部分应采用楼板坡度不低于20°的坡屋顶设置。
四、建筑内部设计的各类平台,不论其上空净空高度,均应计算全面积。
五、建筑内部设计的密闭空间应计算全面积。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原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继续有效。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结束——。
天津市房屋修缮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房屋修缮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总说明一、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DBD29-701~707-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要求,以GYD-601-95、GYD-603-95、GYD-604-95《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2004年)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已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翻建、房屋加固、改造、装饰装修工程以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零星(300m2以内)添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
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号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总则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房屋面积测算以“幢”为单位。
1 独立的房屋为一幢。
2 多功能综合楼,其主楼、裙楼及仅与裙楼相连的地下部分为一幢。
3 仅以架空层相连接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架空层单独定幢。
4 地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地上以架空层、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按多幢对待,地下部分、架空层、地上其他部分各自定幢。
5 由裙房连接的有独立出入口的若干房屋,若裙房与毗邻连接的房屋由不相通的变形缝分开,各自定幢。
天津四部节能对门窗性能指标要求

七、气密性能要求
建筑门窗的气密性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 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7级; 2 分户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
八、对凸窗要求
居住建筑设置凸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向不应设置凸窗; 2 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
五、塑窗K值表
离线玻璃其e值0.125
六、东西向应设置外活动遮阳措施
建筑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包括封闭 式阳台的透明部分)应设置活动式外遮 阳 2 南向房间的外窗宜设置水平或活动式 外遮阳
注:在外窗封闭气体间层的外侧空腔中置入可调节的遮阳产品, 可视同于活动式外遮阳。
窗台披水板材质
窗台披水板可采用热镀锌钢板、 铝合金、不锈钢板或玻璃钢等材料 制作,金属披水板厚度不得小于 1.5mm,玻璃钢披水板厚度不得小 于2mm。金属材质窗台板应做喷涂 防腐处理。 (表面应有保护膜)
窗台披水板施工
窗台披水板应在外墙保温施工完毕、 窗下框与墙体之间打聚氨酯密封胶的同 时,立即在窗台摊铺保温砂浆,用齿形 抹子将保温砂浆刮成条状,随即将披水 板就位按实。轻轻将披水板表面清理干 净,采用中性耐候密封胶将披水板与窗下 框和墙体之间的缝隙处密封,密封胶应 连续、均匀、顺直。
1外窗,2耐侯胶,3附框,4方钢管,5披水板,6保温砂浆,7固定 片,8胀管,9聚氨酯发泡胶,10保温材料,11防水砂浆
1外窗,2耐侯胶,3附框,4披水板,5保温砂浆,6聚氨酯发泡 胶7固定片,8涨管,9保温材料
十四、采用门窗标识的产品
新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号)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2.0.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5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1页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0.3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0.4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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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
(规建字〔2009〕58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优化城
市景观,结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除大型商业、工业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各类建筑
物的规划审批应遵守本规则要求。
第三条 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飘窗窗台面与室内
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
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2.2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条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
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
定,但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
多于主要建筑空间个数。
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条 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
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
等于0.6米。
装饰性阳台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
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 凸阳台、半凸半凹阳台凸出部分,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
者等于1.5米。凹阳台、半凸半凹阳台凹进部分,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
或者等于2.1米。
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凸半凹阳台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并计入容积率指标;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
入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 建筑物阳台不得隔层错位设置。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实施前原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继
续有效。
天津市规划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