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职务犯霏等罪犯减刑假释案必须开庭审理
2024减刑假释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而对于假释制度而言,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形1、不得假释的情形: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罪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假释。
2、不得减刑的情节:(1)限制减刑犯罪的类型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关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观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心得体会

观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心得体会原判决生效后,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减刑或假释,等于直接改变原判刑罚,属于实体上的变更。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非常粗略,笼统含糊,使刑罚执行过程成了灰色地带,演变成司法腐败的高发区。
张x减刑事件之后,最高法颁布了几个司法解释,对遏制刑罚执行中的腐败现象,起了重要作用。
关于减刑假释案要开庭审理的好处,已经不用多言。
所以有关法院发函给市律师协会,邀请具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身份的律师到庭旁听,以示公开。
开庭前,书记员还几次来电话,落实旁听事宜,可见法庭对公开开庭的重视。
我特意问有没有其他人一同旁听。
书记员说,只发函给律师协会,当天将只有我一个人到庭旁听。
通过旁听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发现立法有缺陷,司法解释仍有不足,有几点体会:1、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认罪悔罪态度、服刑表现和改造效果,需要什么证明材料,刑法、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
这是一大不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规定严重滞后,与程序正当和程序公开的现代司法原则不符。
3、每个案件的开庭时间太短,太仓促,法庭审问的内容太少,有走过场的感觉。
一个上午,三十宗减刑假释案,平均每宗案件庭审时间不到6分钟,这节奏快得让人跟不上,感觉不踏实。
经过一个上午的旁听,深有感触。
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太笼统含糊,所以不管前面的侦查、公诉、审判等程序规定得多么严谨细致,做得多么认真,都有可能被后面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等环节含糊掉。
正所谓前面辛辛苦苦几年工,不抵后面六分钟。
所以张x减刑事件,绝非偶然,它只不过是一次爆发,集中暴露了刑罚执行中的问题。
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

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7•【分类】司法数据正文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2022年12月7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韦瑞瑾,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婷婷,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曹霞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减刑、假释制度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罚功能和目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
长期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和省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法院坚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持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公开审理。
2021年全国政法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全面排查整治,我省法院倒查了近三十年办理的80余万件减刑、假释案件,总体而言,未发现严重的违法情况。
去年底,为巩固深化减刑、假释顽瘴痼疾整治成效,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全面落实《意见》要求,全省法院采取坚决有力举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规范的程序,更科学的机制,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推动减刑、假释工作再上新台阶。
近年来,由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减刑、假释新规定

减刑、假释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 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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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标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保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露、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创造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6年11月15日最高法发布最新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这是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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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1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为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的;(二)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二)具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已创造五万元以上经济价值,并经有关鉴定机构确认的;(四)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有立功表现:(一)被评为省级服刑积极分子的;(二)在制止、阻止他人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中表现突出,经省监狱管理局确认的;(三)因改造表现突出被省监狱管理局选派参加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现身说法等重大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
广东公务员申论热点:广州中院案件网上公开化

广东公务员申论热点:广州中院案件网上公开化要做一名优秀的公务员,必须对时事政治有高度的敏感性,必须有深刻的政治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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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进了监狱改造想申请减刑假释?没有被判处极刑的杀人犯在监狱服刑表现好,获得法院批准减了多少个月的刑罚?这些“敏感”问题以前都是在监狱看守所内部“封闭”进行的,从今年开始,从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到法院裁判减刑假释,全部都要放置在社会的“聚光灯”下。
9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民现在可以登录广州审判网,了解和跟踪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情况了,有异议还可以拨打12368热线提出意见。
据悉,广州中院是全国首家将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公开形成常态化的法院。
减刑假释裁判结果上网原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作假“保外就医”,被举报判刑1年多未坐牢,且住高档小区开宝马豪车。
原河源市公安局局长曾天来被判刑10年的同时,因患有高血压等疾病被允许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当庭释放”。
还有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被判刑10年只坐牢6年便出狱了,后来牵出监狱腐败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广州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陈冬梅表示,这些弄虚作假的问题不仅引起社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质疑,“以钱买刑”、“暗箱操作”、“官民狱中差别待遇”等不良观念在社会中广泛流传,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形象与司法公信力。
随着公开公正审理呼声高涨,今年开始,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正式从封闭状态逐渐步入了公众视野。
记者获悉,从今年开始,广州中院对所辖的4所监狱、15个看守所的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从裁前网上公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以及采用远程视频庭审等方式进行全面公开,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公众均可以登录广州审判网,在网页左上角“法院公告”一栏中,找到“减刑假释裁前公示”的入口。
处级以上官员一律开庭以往减刑、假释案件都是书面审理,同时兼顾听证。
现在除了公示,还要开庭审理,陈冬梅解释“这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