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_条例

合集下载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城乡范围内各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本市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原则)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与公园绿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确保植物正常生长。

满足植物健康生长所需的土层厚度、排水要求和地下生物通道等环境要求,且应当避让地上较有规模的或者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植物群落以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三)确保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当与新建公园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市民游园活动。

第五条(开发指标和项目控制)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绿地面积超过0.3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原则上用于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二)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禁止设置地下变电站、泵站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市政绿化综合用地除外);(三)新建公园绿地地下开发空间的占地面积超过0.5公顷的,不得整片连续布局,应当按照面积不大于0.5公顷的空间为单元,分散布局,单元之间可以设置宽度不大于10米的连接通道;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用作公共停车场时,公共停车场占地面积按照0.8倍计入地下空间开发指标。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91209(颁布时间)20100301(实施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号)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

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民防办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民防办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民防办指导。

本市建设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交通港口、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主要内容说明2013-09-26 09:41:55责任编辑: 百灵001来源: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点击: 次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地下空间是土地资源的一部分。

随着本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向地下要空间成为缓解城市用地压力、适应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本市已开发地下空间(不含地下管线和地下军事设施)31037个,建筑面积达5699万平方米。

与此同时,地下空间规划体系不健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制度不完善、地下空间的信息数据不完整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有必要完善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法律制度,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6章38条。

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关于地下空间的行政管理体制。

草案明确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和规划、用地管理,建设、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草案第五条)第二,关于地下空间的分层利用原则。

草案将本市地下空间在竖向上分为浅层、中层、深层三个层面,并确立了分层开发的基本规则。

(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关于地下空间的规划体系。

草案明确所有总体规划均应包含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区分重点地区和其他地区,实行差别化管理;强调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

(草案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四,关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草案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方式、出让金标准和优先开发等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草案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五,关于地下空间的整体设计与统一建设。

草案明确集中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开发必须实行整体设计制度,并规定了整体设计、分别建设和整体设计、统一建设两种建设模式。

(草案第二十一条)第六,关于地下空间的连通建设。

草案明确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有连通要求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明确连通方案;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人达成连通协议。

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众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使用的普通地下室。

第三条普通地下室是指建筑物地下或半地下部分建设的、用于居住、商业、生产、储物、停车等非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建设和使用普通地下室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环境、文化遗产等公共利益。

第五条建设和使用普通地下室应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普通地下室的建设和使用,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社会公众有权利和义务参与普通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八条建设普通地下室需经过城市规划审批、建筑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等程序,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建设普通地下室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地上建筑结构相协调,保证地下室的稳定和安全;(二)合理布置通风、照明等设施,以保障使用者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三)科学规划排水、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四)设备设施符合环保要求,不对地下水、自然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条普通地下室建设应充分考虑居住、商业、生产、储物、停车等使用功能,确保设计合理、空间充裕、舒适度高。

第十一条建设普通地下室不得占用道路、公共空间、防空地下室等特殊用途空间。

第十二条建设普通地下室需提交以下文件:(一)规划方案;(二)建筑设计图纸;(三)施工筹备文件;(四)施工许可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普通地下室应按期竣工,不得拖延工期。

第十四条建设普通地下室完成后,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若存在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分为居住、商业、生产、储物、停车等多种功能,需提前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标准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标准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标准一、总则1 为规范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设计行为,提高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水平,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下空间项目的规划设计。

二、术语和定义1 地下空间:指地球表面以下的空间,包括天然形成和人工开挖、填筑所形成的地下空间。

2 地下建筑:指在地下空间中建造的建筑物,包括地下公共建筑和地下工业建筑等。

3 地下交通设施:指在地下空间中建设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铁路、地下公路、地下停车场等。

4 地下市政设施:指在地下空间中建设的市政设施,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污水处理厂、地下垃圾处理厂等。

三、规划设计原则1 符合城市规划原则: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

2 综合利用原则:地下空间应综合考虑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多种功能,实现综合利用。

3 可持续利用原则: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应考虑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4 防灾原则:地下空间应考虑防灾要求,具备相应的防灾设施和措施。

四、规划设计要求1 功能分区:地下空间应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公共设施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设施区等。

2 交通组织:地下交通设施应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和疏散,确保交通安全和顺畅。

3 市政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 公共设施:地下公共设施应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需求,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五、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1 环境保护: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资源节约: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应注重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减少能源消耗和浪费。

上海地下空间立法已列入五年规划

上海地下空间立法已列入五年规划
久性 。
的要 求 很 高 。其 中更 换 支座 的顶 升施 工 尤 为 困难 ( 图5, 见 ) 因为 该 桥 上 部 结 构 连 续 跨 数 较 多 , 顶 对 升 的 同 步 性 要求 更 高 。此 工 程 采 用 P C控 制 液 压 L 同步 系 统 作 为顶 升 千斤 顶 组 的控 制 系统 ,安 全 有 效 地 达 到 了 同 步 顶 升 的要 求 , 制 精 度 在 ±2I1 控 I TI T 以内。 随 着 近 年 来 公 路 改 造 加 固工 程 的 日益 增 多 , 其 桥 梁 加 固和维 修 技 术 日益 成 熟 。该 工 程 正 在 施 工过 程 中 , 预计 于 今 年 9月底 结 束 。
五 ” 划 时予 以统 筹 考 虑 。 规
上海地 下 空 间立法 已列入五 年规 划
上海城市地 面可用空 问有限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急待转换 。 今年上海 “ 两会 ” , 上 陈 晶莹等 1 位代表提交议案《 1 上海市地下空 间综合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目前这一议案 已得 , 到审 议结 果 报 告 , 人 大常 委会 已将 地 下空 间立法 作 为 预备 项 目列入 五 年立 法 规 划 。 市 陈 晶莹 等 代 表认 为 , 下 空 问是 重 要 的城 市 空 问 资 源 , 理 开 发 地 下 空 间 , 利 于 扩 地 合 有 大服 务业 规模 , 进 城 市 经 济 发 展 , 善 城 市 地 面 环境 。 目前 , 围地 下 空 间开 发 利 用 的 促 改 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很 不 完 善 , 下 空 间 的所 有 权 、 用 权 、 理 权 以及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战 略 、 地 使 管 方 针、 政策 、 管理体制 、 建设 标准 、 技术 标准 、 设计施工规程等一 系列 问题 都处于无 法可依 的 状 况 。上 海 市 地 下 空 间 “ 自为政 ” 各 的单 一 开 发利 用 模 式 , 不适 应 现代 城 市 发 展 的要 求 , 他 们建议从 地下空间规划 的制定 、 地下空 间开发使用管 理 、 地下空 间建设工程 管理等方 面 作 出规定 , 为地下 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提供 法律保 障。 市 人 大 内司 委认 为 ,随着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快 速发 展 ,转 变 地 下 空 间开 发 利用 模 式 已成 为上海市城市建设亟待解决 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 已将地下空间立法作为预备项 目列人 五年立法 规划 。建议市政府 高度重视对地 下空 间的综 合开发利 城 市道 桥 与 防 洪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9•【字号】沪府办〔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9日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的规模有了长足发展,但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水平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现就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充分认识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防范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1.完善体制,创新机制。

建立健全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体制,理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市、区(县)两级管理部门及机构的组织架构。

厘清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市、区(县)管理分工,强化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2.科学规划,统筹建设。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明确地下空间分层利用要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确立规划的引导作用。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9号各管线建设单位、各测绘单位:《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20年4月23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4月26日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同时推进本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做到“有建必测、共建共享”,依据《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和主要目标(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同时推进本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做到“有建必测、共建共享”,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

二、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三)管理部门市、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成果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中具体的技术审查工作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四)实施单位本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管线建设单位,在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按规定申请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组织实施跟踪测量、申请竣工规划资源验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_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s("fzoom");发布时间:2020-05-18s("hzh0");s("hzh1");s("hzh2");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逐步加大,地下空间开发正在成为上海市城市建设的热点。

下文是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规划和用地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民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管理和交易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地下空间调查,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第八条本市地下空间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

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民防工程、应急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的需要。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中心城分区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建筑量控制要求、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参照重点地区对地下空间的规划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市民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对单建民防工程的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重点区域和技术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制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制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征求管线建设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在相应地下空间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已经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区域不得新建架空线及其杆架。

本市新城、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应当制定综合管沟规划。

已经制定综合管沟规划的区域,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道等管线。

相关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沟规划相衔接。

已明确纳入综合管沟的管线,相关规划不再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第三章地下空间建设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

结建地下工程的相关行政审批,应当随地上工程的行政审批一并办理。

结建地下工程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上及地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尽量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六条建设地铁、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单建式地下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地下工程建设兼顾民防需要的标准。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建可用于民防的地下室。

第十七条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的结建地下工程应当随其地上部分一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但市政基础设施、民防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九条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一)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二)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建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下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定规划条件。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的地下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核定地下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核定地下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最大占地范围、开发深度、建筑量控制要求、与相邻建筑连通要求等规划设计要求。

其他地区的地下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明确地下空间的建设内容。

结建建设项目的地下空间开发范围,不超出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界线。

第二十二条在集中开发的区域,涉及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综合平衡后,方可报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综合平衡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可以对地下空间实施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以单独划拨或者出让,也可以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划拨或者出让。

第二十三条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有连通要求的,地下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

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的,新项目的横向连通位置应当与之相衔接。

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衔接段的地下通道,并可以取得地下通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达成协议,形成连通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审核。

衔接段的地下通道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公路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建设地下通道的义务、地下通道建成后的使用方式和维修养护义务。

第二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标准,满足防汛、排涝、消防、抗震、防止地质灾害、控制震动影响和噪声污染等方面的需要,以及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上建设相协调。

地下建设工程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相邻地下设施安全保护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相关专项规划或者行业标准,明确隧道、地铁、综合管沟等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

需要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应当征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施工保护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进行监测和检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地下空间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变更的内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六条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测量。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实施跟踪测量。

第二十七条地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地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将竣工图、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数据报送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未按照要求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报送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因资料不准确导致地下管线等设施在施工时受到损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电子数据分送建设、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功能使用要求,完善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实现各专业系统的信息共享,并依法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单建地下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确定。

按照规划许可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通过竣工规划验收后,其权属范围应当以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地下空间的房地产权利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下空间地籍调查和房屋权属调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