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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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宁政办发〔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权责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进一步发挥清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中的全流程基础性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以下统称行使主体)权责清单的编制发布、动态调整、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设在党委工作机关加挂政府机构牌子并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以挂牌机构作为行使主体。

第三条权责清单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权责清单的组织编制、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行使主体负责提出本机构权责清单,提出动态调整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区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各行使主体编制全区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并对下级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权责清单实行“全区一单”,同一层级政府行政职权数量应基本相当,相同行政职权在横向不同区域、纵向不同层级的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要素内容应基本一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
置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26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3
【实施日期】2009.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编办《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提出以下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30•【字号】宁政办发[1994]112号•【施行日期】1994.10.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112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区驻外省、市办事处经历了恢复、建设、扩大业务、转换职能的过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驻外办事处面临着如何突出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强化服务和经营功能,推进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搞好自身建设等一系列新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的特殊作用,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反映。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也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联系服务,形成合力效应,为宁夏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一条办事处是自治区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省、市、地区的常设机构,行使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区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办事处代表宁夏在驻地独立开展各项工作,是我区设在驻地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联系我区与驻在地区的桥梁,为我区经济服务的窗口,联接各界人士的纽带,传递重要信息的枢纽和接待来往人员的“宁夏之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8•【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8〕45号)精神,现将修改后的4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予以公布。

请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使用,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27号)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9〕70号)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79号)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9〕105号)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41号)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47号)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服务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135号)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11〕77号)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意见(宁政发〔2011〕97号)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航事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1〕141号)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164号)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12〕29号)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宁政发〔2012〕58号)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宁政发〔2012〕97号)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回医药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2〕161号)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商务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全区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44号)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59号)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58号)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92号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9号)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意见(宁政发〔2016〕81号)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6〕82号)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6号)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83号)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65号)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4〕166号)二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4〕215号)二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31号)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14号)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0号)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财政厅关于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81号)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部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21号)三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24号).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3号)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号)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7号)三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51号)三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56号)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7号)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2018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64号)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85号)四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90号)四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扶贫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7〕112号)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夏城乡电子阅报屏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7号)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吴忠市创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28号)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新政办发[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9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现将《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履行职责。

“三个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管理工作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政办[1997]103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六日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有利于各办事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请示报告制度各驻外地办事处对下列事项要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或报告。

(一)办事处内部机构和所属经营单位的变更及法定代表人(设立党组的按管理权限)的调整、使用问题。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办事处建造办公、接待用房和职工宿舍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基建、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

(四)重大财务开支和经营情况(详见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办事处主任(书记)离开驻地外出时间七天以上的。

(六)办事处流动户口申报及使用情况。

(七)凡涉及所有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驻××办事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联营、成立联合体等,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的,须及时请示政府办公厅,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20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4【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循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因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争议的,可以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争议;(二)因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三)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四)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争议;(五)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六)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4•【字号】宁政办发[2003]218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发[2003]51号),现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通知如下:一、内设机构调整(一)撤销综合督查处,将原综合督查处的综合服务与督查落实职能分开,设立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挂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牌子)和政务处。

(二)撤销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处,其职能交由政府办公厅承担;设立政府办公厅接待处。

(三)办公厅秘书一、二、三、五处分别更名为主席办公室、秘书一、二、三处,秘书四处名称不变,人事处、文档信息处、政府参事工作处分别更名为人事保卫处、文电信息处、参事处。

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分别为:政务处、主席办公室、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四处、督查室、文电信息处、人事保卫处、行政事务处、接待处、参事处、总值班室。

二、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一)政务处负责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主席碰头会议和有关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区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和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的报批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对自治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编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大事记;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查研究工作;办理政府领导联系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宁夏日报社、新华社宁夏分社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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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802【发布文号】宁政办发[1994]112号【发布日期】1994-10-30【生效日期】1994-10-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112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区驻外省、市办事处经历了恢复、建设、扩大业务、转换职能的过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驻外办事处面临着如何突出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强化服务和经营功能,推进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搞好自身建设等一系列新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的特殊作用,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反映。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也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联系服务,形成合力效应,为宁夏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一条第一条办事处是自治区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省、市、地区的常设机构,行使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区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第二条办事处代表宁夏在驻地独立开展各项工作,是我区设在驻地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联系我区与驻在地区的桥梁,为我区经济服务的窗口,联接各界人士的纽带,传递重要信息的枢纽和接待来往人员的“宁夏之家”。

第三条第三条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驻地省、市的各项有关规定,搞好自身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把办事处建设成廉洁、务实、文明、高效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第四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任务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扩大对外开放为重点,紧紧围绕自治区“三点一线”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和不断扩大宁夏与沿海(沿边)、海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努力搞好联络、接待、服务、参谋、协调及经营工作。

具体任务是:(一)做好政府授权的我区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的政务、经济、贸易、民族、文教、科技、新闻等多方面的工作联系。

(二)积极推动和扩大我区与驻地及毗邻地区的横向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开展物资协作、商贸交流、劳务合作等业务,为宁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团结联络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广泛地对外宣传、介绍宁夏,提高宁夏在全国以至全世界的知名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振兴繁荣宁夏做贡献。

(四)认真搞好自治区党、政领导和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到驻地活动的接待工作,积极为区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地、市、县到办事处驻地开展公务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五)开发信息资源,广辟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传递驻地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教、文化信息,为自治区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信息服务。

(六)管好办事处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大力开展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主动为宁夏企事业服务。

兴办经济实体,在驻地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和商贸经济活动,努力增加办事处收入,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自养能力,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七)协调、指导和管理我区派往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

(八)承办自治区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完成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接受驻地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第五条受自治区政府委托,政府办公厅负责办事处日常的联络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联络处(设在政府办公厅人保处)。

第六条第六条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联络处的职责是:(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向各办事处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阶段的主要工作部署及主管办事处领导的意见。

(三)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办事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工资审批、职称评聘等工作。

(五)负责办事处领导向自治区请示汇报工作的安排和办事处在区内有关事宜的联系服务工作。

(六)完成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交办的与办事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办事处的工作,经常向办事处通报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及需要同兄弟省、市进行协作的意向,加强同办事处业务联系,有关文件应发给办事处。

各办事处在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协作中需要区内各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三章机构与人事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办事处及其经济实体的内设机构必须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

办事处内部可设若干处、科(室、部、所),其机构设置必须报政府办公厅转报区编委审批。

经济实体不确定级别规格,其内部机构按工作需要设置,由办事处自行确定。

第九条第九条办事处干部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经济实体的经理,必须是办事处的正式在编人员,由办事处任免,报政府办公厅备案,其他干部和职工由经济实体自行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办事处和经济实体的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互相兼职。

兼职不得过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

兼职人员不领取兼职工资,但可执行其兼职范围内标准最高的一种职务工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凡到办事处工作的干部,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熟悉区情,具有一定思想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办事处今后原则上不再调入一般干部与职工,需用人员主要采取聘用、轮换、短期借调等多种方式。

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干部四化方针,选择作风好、有事业心、业务能力强、守纪律的干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办事处从自治区有关单位选聘、借调的人员,原所在单位保留其编制,在提职、定(晋)级、职称评定、住房、退休、子女就业等方面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办事处及所属企业单位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考评和聘任,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办事处已达到经费自收自支的,可申请执行驻地各项工资性补贴标准,但不得同时享受两头的分项最高标准和待遇。

各办事处的经济实体可参照当地企业的工资制度,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工收入与效益挂钩的原则,核定工资总额与福利基金等提成比例,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工资标准自定、职工升级自主。

如发生亏损,不得发放奖金,工资相应下浮;亏损严重的,只发放基本生活费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暂行规定》;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四章轮换制、户口和住房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四至五年,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连任、但最多不超过十年。

办事处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轮换期一般为三年,有的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工勤服务人员及经济实体所有职工分别实行聘任、聘用制和合同工雇用办法。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与办事处驻地有经常性工作业务关系的区直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征得办事处同意,并经办公厅批准,可向办事处派驻业务干部。

派驻干部只转临时组织关系,行政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派出单位负责。

办事处为派驻干部有偿提供食宿和工作条件,负责传达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组织参加必要的会议和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办事处正、副主任,经批准可随带家属,由办事处安排家属住房,但不能在办事处及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随带家属,如需要随带家属的,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办事处不安排家属住房。

对过去已随调办事处工作的家属子女,要逐步调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办事处的干部达到离退休年龄时,原则上回宁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负责安置,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易地安置:(一)在宁夏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办事处处级干部;(二)在驻外办事处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并获自治区奖励的;(三)本人户口(不占用办事处户口指标)或配偶户口在驻地的。

在办事处离退休的干部享受区内离退休人员同等待遇,可继续使用办事处职工住宅,也可由办事处另行安排住房。

如本人不在驻地居住的,办事处要收回其占用的职工住房。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办事处申报的当地常住户口指标供办事处领导干部和部分工作骨干在办事处工作期间使用。

工作人员使用这些户口指标,必须报经办公厅批准。

工作人员调离办事处,一律退出所占用的驻地户口指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办事处购置的住房只供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使用,其面积标准参照驻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银川地区住房面积标准的下限,调离办事处工作,要及时退出住房。

第五章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政府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情况,研究问题,部署任务。

区直部门召开涉及办事处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办事处参加或办公厅派员代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重大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凡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办事处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

每年年底要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做好年终总结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第二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安排,并书面报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坚持请示报告制度。

办事处主任要定期向政府述职。

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

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病、事假两周以上或离开驻地,须经主管办事处工作的办公厅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办事处要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搞好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充分发扬民主,团结爱护同志。

工作人员要热爱宁夏,热爱办事处,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努力工作。

办事处每年要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办公厅。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办事处基建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立项前由办事处拟订项目建议书或计划任务书,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报区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区计委审批;办事处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办事处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都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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