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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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看待和完善经济法的思考

关于如何看待和完善经济法的思考

关于如何看待和完善经济法的思考一、概述自建国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几经波折,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不断探索,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之路。

如何在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指引下,让中国经济继续突飞猛进的发展,让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全方位的提升,除了需要广大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之外,关键还需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和完善。

二、经济法的起源发展及其特征要想全面认识经济法,必须对它的发展历程有所了解。

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是指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这种特定经济关系通常是指社会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的,而最早被归类为法律规范的则是德国学者。

因为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创设了服务于统治阶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种经济类法律规范,从而通过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奠定了经济法起源之国的历史荣誉。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这些国家往往把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之间各种形式的竞争放在首要地位加以研究和探索。

广大经济法学者耳熟能详的美国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被人们冠以第一布资本主义经济法的称号,而这部法律主要是阐述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因此,西方经济法正是应时代需求而产生,伴随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的步伐应运而生。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到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也是紧随其历史演变,在每一个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色,与其相对应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紧密联系。

西方经济法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归纳出三种不同的历史特征:第一种历史特征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应战争需要而生,尤其是德国经济法尤为显著。

德国制定了许多经济类法律法规,严格管制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方式。

其他国家也为战争所迫出台了经济法律政策法规。

一时之间,经济法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浩浩荡荡的战火硝烟中萌生。

然后,历经数十载,西方经济法在跌跌撞撞中不断得到适用和发展,继而在20世纪20年代末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经济法演变到另一种特征,即以美国为代表的为度过经济危机而制定颁行的各项经济政策。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探讨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探讨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是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是一种独立的部门法,它对经济法学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操作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术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讨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定义和具体内容的建构,学者们都有自己独到的理论观点,这就造成了许多不同意见的产生[1]。

一般而言,一个法系的基本原则是:法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时,所表现出的最根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其所包含的各个部门法或分支机构的共同需求。

从法的范围来看,法的基本原理是指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整体指导思想和起点,是法系统的神经中枢。

经济法是法的一部分,其必然要遵守相应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在法律制度中是高于其上的[2]。

同时,作为法的一个分支,经济法也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对经济法的本质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原则的内涵和功能已基本形成共识,是认识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基于此,本文将以数字经济时代为背景,充分了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并以此为支撑,实现经济法原则的应用实践。

一、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一)经济法原则得以运用的理由经济法原则对具体经济法规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并对其起到积极作用。

经济法原则不是由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本身,也不是它自身所具有的行为准则的正当性的价值。

比方说,不在公共场所抽烟的规定是对公共场所抽烟行为的直接约束,但是,这种不在公共场所抽烟的规定价值并不能说明相关的法律原理。

其原因是,可以引导实施相关的禁止吸烟的法规,以便对公众事务进行规范,并产生一定的益处[3]。

经济法原理并没有直接规范特定的事实行为,但是通过指导特定的经济法规则来处理交易,可以在经济法律上获得利益和价值。

但在经济法上,这一时期的行为主体是政府等介入和干预市场的主体。

经济法原则能够处理数字经济中的情景。

经济法课程教学融入思政元素的若干思考

经济法课程教学融入思政元素的若干思考

二、经济法课程融入思政元素的 必要性
在经济法课程中融入思政元素,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 德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果。具体来说,融入思政 元素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通过将思政元素融入经济法课程, 可以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 业道德水平。这有助于大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好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 律法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
2、丰富思政课教学内容
美育元素的应用可以丰富思政课教学内容。通过引入美的文化、美的艺术、 美的情感等元素,将思政课教学与美育相结合,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和视野, 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促进学生的情感发展
美育元素的应用可以促进学生的情感发展。通过引入美的情感教育、美的艺 术表现等元素,将思政课教学与美育相结合,可以培养学生的情感表达能力和情 感交流能力,提高学生的情感素质和情感智商。
一、经济法课程中思政元素的重 要性
在经济法课程中,思政元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和 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它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因此,经 济法课程中必然包含着丰富的思政元素。这些思政元素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 经济法的本质和作用,加深对经济法知识体系的认识和理解。
三、经济法课程融入思政元素的 具体实施方法
要在经济法课程中融入思政元素,需要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 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具体来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案例教学法。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了解和分析其中的法 律问题和政策问题,引导他们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可以 通过案例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学思考 学术心得

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学思考 学术心得

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学思考学术心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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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经济法与行政法若干关系问题的再思考

对中国经济法与行政法若干关系问题的再思考

自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有 关 中 国 经 济 法 与 行 政 法 之 间 关 系的 讨 论 并 末 停 L过 , 是 . 随 两 者 在 我 国 社 会 主 f : 但 伴 义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独 五 部 门 法 地 位 的 确 立 和 巩 固 . 这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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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的 提 出
经 济 法 与 行 政 法 的 关 系 问 题 .绝 不 是 一 个 简 单 的 盒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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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小编整理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欢迎阅读参考!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一)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

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

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

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

经济法的学习心得

经济法的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中出现的内在矛盾日益增多,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经济法律的相关理论与制度随之产生,而当今社会,国内经济空前繁荣,同时存在着很多发展不健全的问题,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作用越来越体现了其重要性。

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法学学生更要认真研究学习,通过近几个月的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下面我想浅要的谈一谈我学习经济法的一些心得与感受。

一、经济法学习的主要内容通过老师对经济法学的系统地讲授,我主要学习和掌握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以及一些关于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规制的法律制度。

除了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基本原则,调整方法等基本要点,还讲解了关于经济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法律责任,也有关于市场主体规划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以及市场秩序规制的相关内容。

这些理论知识让我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就是经济法的所有理论知识都离不开经济生活,制度建设来源于解决经济生活的问题,又是一个高度的升华,将经济社会中的一些原理提升设立成具有强制力与拘束力的为法律所认可的一些经济法律制度。

因此经济法律规范又有了一个显著地特点,就是不仅仅具有极高的理论性,还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质性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不仅与国家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紧密相连,也与普通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而我们在进行经济法的学习的过程中,要以一个法学学习者的思维方式来学习,也应该将自己作为一个经济生活的参与者来联系实际生活,这样才能够深入理解其设立目的、经济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理论的实际运用。

二、我学习经济法的认识与心得体会经济法的内容众多,体系繁杂,想要全面的学习好仍然需要努力和进一步再次深入学习,作为一个初次接触的学习者,我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印象深刻,因此对其有一些认识和体会如下。

首先,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文化、政治的发展,经济法也不例外,国家用经济法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效力所及范围空前广泛,虽然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大体上包括对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的干预。

对我国经济法发展的若干思考

对我国经济法发展的若干思考
的 基 础 理 论 等 一 系 列 问 题 ,不 得 不 重 新 探 讨 。这 个 阶 段 , 些 经 济 一
年 的发展, 可谓路途 艰辛 , 山重 水复疑无路 , “ 柳暗花 明又 一村” 中
国的法学研究与 发达国家相 比, 具有滞后性 而作 为调控经济 的大 法 ,经济法的发展更 加滞后 了。有多少本著作 ,就有多少种经济 法 概 念。但 , 念虽多 , 大同小异 , 概 却 其本质都是 调整在 国家协 调经 济 运 行 过 程 中发 生 的 经 济 关 系 。这 至 少 说 明 : 济 法 必 须 符 合 社 会 经 经 济 发展 的需要 ,必须 以实践 为基 础,必须服从 国家的经济政策 。也 许 可 以得 出一个 推论 , 经济法理 论只要符合 当时的社会需要 , 无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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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国经 济 法 发 展 酌 若 干 思 考
邹 越
摘 要 随着立法不断的增多, 经济法研究的深入, 理论界 出现 了共识与个性相映生辉的景象。本文旨在对我 国经济法的 发展历程进行梳理, 在经济立法更加注重经济主体的社会责任的大背景下, 探讨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本文首先总结 了我国
经 济法发 展 的成 就 , 其次 , 出 了我 国经济 法 目前存 在 的 问题 , 指 并对今 后 的发展 提 出 了若 干建议 。
关键词 经济法 发 展 阶段 成就 建议 文 献标 识码 : A
作。
中图分 类号 : 9 2 9 D 1. 2

文 章编 号 :090 9(090 —5 -3 10 —522 0 )1170
场经济 体制。大量 的经济立法 出现 , 《 如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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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现代化既是理解本世纪中国历史的主轴,也是下世纪国人孜孜不倦的目标。

值此世纪之交,很有必要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问题进行研究。

我们拟对中国经济法的现代化予以探讨。

一、传统经济法向经济法现代化的嬗变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距今已有百年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末至本世纪60年代中叶,我们谓之“传统经济法”;从60年开始至今,经济法的演进则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考察各国传统经济法的产生,虽然因受该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但大都体现了危机对策法的特色。

德国在本世纪初颁行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实际上是迎合了被第一次世界大战破坏了的德国经济的需要,而1929—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又是导致罗斯福实行新政,颁行经济法(如1933年的《紧急银行法》、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的最主要原因;而“二战”以后至60年代中叶各国出台的各种经济法,如英国的《塔夫脱-拉特克列夫修正案》,美国的《就业法》,其主旨亦大多在于振兴被战争破坏了的经济。

由于传统经济法大都是各国政府基于严峻的经济现实而采取的对策性方案,因而呈现三个极为明显的特征:(1)完全理性的假设。

完全理性的假设是传统经济法法哲学的认识论基础,所谓完全充分理性假设是指“人类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建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境况的所有细节”。

〔1〕由于对人类充分理性的崇奉和仰赖,故传统经济法认为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人类精英所组成的政府是可以无所不能的,而这无所不能的政府是有能力左右社会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2)全面干预。

全面干预是完全理性假设的逻辑延伸。

正因为这样的政府是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社会精英所构成,它便有能力对社会的各种因素予以精确的计算,并对社会发展可能发生的各种变数进行准确预见,从而它便有资格对社会各个层面进行统一的安排或干预,在此种意识的推动下,又适逢凯恩斯在西方世界掀起了以国家干预为主旨的经济革命。

缘于此,传统经济法便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比如罗斯福新政颁行的经济法,其涉及领域就非常广泛,涵盖了货币金融(如《存款保险法》)、工业(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如(农业调整法))等社会各个重要的经济层面。

(3)经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

全能政府理念必然导致权力拥有者高人一等的精英意识,即认为唯有社会精英才可以把握时代脉博和市场动向,而其他平民大众则难以承负发展社会的重任。

于是决定社会发展的经济权力只能依托于建构全能政府的社会精英,从而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便成为传统经济法一个重要的表征。

这可从近代许多西方国家都对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功能的漠视得以佐证。

尽管传统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危机对策法,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肯定传统经济法所表现的三个特征在特定情形下具有一定的存在的合理性的。

然而当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危机现象业已消除或者已发生变化,而传统经济法依然运作如故的话,那么它便难以适应业已变革了的社会。

进入60年代后半叶,西方国家经济相继发生“滞胀”,即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的交替并发,由此便宣告了“凯恩斯革命”的终结。

凯恩斯主义作为经济政策的传统经济法就很难有效地调控社会经济了,于是是便导致了由传统经济法向现代化经济法的嬗变。

现代经济法是在人类对市场与国家干预关系的认知更为深入和全面的基础上得以发展的,故而是一种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其特征也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有限理性假设。

它认为,作为传统经济法的认识论前提的完全理性假设是一种“致命的自负”。

〔2〕实践证明,人不可能完全洞察并精确计算社会发展的各种变数,因而在现代社会,各国立法者只能以有限理性的假设来建构现代经济法。

所谓“有限理性”包含两层含义,即“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而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限度,这是因为个人理性乃是一种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所以它无法脱离生成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到这样一种地位”。

〔3〕其二,国家的适度干预。

承认有限理性假设,便必然认同国家不可能完全替代市场并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宰性力量。

60年代末各国经济“滞胀”从客观上反映了国家全面干预给社会引发的各种弊害。

亦正因为此,从60年代后半叶开始,各国逐渐修正了既往的全面干预经济的错误做法,从而使现代经济法出现了体现国家对经济适度干预的发展趋向。

如通过立法“减少或取消航空、铁路、公共汽车的限制性管理条款、法令,放松对价格的控制,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降低税收和简化税率等”。

〔4〕其三,经济民主。

有限理性假设必然包含平等的真谛,精英意识也就因之被现实所摒弃,故而面对日趋复杂的多元社会,充分讨论的对话机制就应运而生。

于是,使经济法的执行更富有社会大众基础,又成为经济法现代化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

在回顾西方国家经济法嬗变的历程的时候,我们又不得不把考察视角转向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

由于原苏东国家所实行的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市场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因而这些国家建构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经济法则呈现出与前述西方国家经济法有所不同的特征:不仅西方国家传统经济法所具有的三个重要特征得到了全面反映和进一步强化,而且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还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质:一是把经济法置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

这可从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对经济法的定义中得以佐证。

根据该法典的规定,国家对在国民经济实行计划领导和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国家在确立社会主义组织的地位和社会主义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协作、支付和信贷关系,均由经济法典统一调整,从而使经济法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在理论上,呈现出取代或者排斥民法作用的倾向;二是强调国家计划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忽视乃至反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这反映在立法实践上原苏东国家均借助经济法乃至民法赋予了计划的强制执行效力;三是经济法的运用具有明显的人治倾向,经济法治程度不高。

鉴于经济发展的停滞,前苏东国家自80年代便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在这些国家政治巨变以后,市场体制得以最终导入和确定,而与之相应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亦发生了重大变革,基本上摒弃既往做法,反映出与西方现代经济法大体相似的发展态势。

其中突出的表现,一是在理论研究上,由拉普捷夫创立的“纵横统一经济法论”受到越来越强烈的抨击,拉氏本人也开始调整自己的理论观点,主张用“经营活动法”的概念代替“经济法”的概念。

二是在立法实践中,俄罗斯颁布一系列体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法律。

至于我国经济法的实践虽然从新中国成立之后便开始启动,但其理论研究则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尽管这次会议启动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航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经济并未走出高度集中的巢臼,因而我国经济法理论在很大程度上继受了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

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反对和批判市场经济,甚至把计划法推崇为经济法的“龙头法”,从而使得我国经济法在其发展早期的许多理论都深深地打上了前苏东国家经济法理论的学术烙印,尤以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论”为甚。

这个时期经济法理论大都反映了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要求。

伴随1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确认,我国经济法迎来了全面革新的历史机遇,既往经济法理论和实践得到了全面的反思和检讨,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学者们将其学术视野转向业已趋于成熟的西方现代经济法,一些关于西方经济法的学术理论及立法实践相继被援引和借鉴,而前苏东国家经济法理论的学术影响亦日趋减弱和淡化。

总之,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及其立法实践目前正朝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的现代化演进。

如果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迎来了我国经济法的第一次勃兴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其实践也必将迎来中国经济法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的第二次勃兴。

二、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一)中国经济法的现代化与本土性中国法制现代化实质上是“标明中国社会法律系统由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人治型’法律价值-规范系统向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型’法律价值-规范系统的历史转型过程。

”〔5〕但由于中国法制现代化是立基于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下进行的制度、观念等方面的全方位大变革,因而它必然受到传统本土法资源的回应或挑战。

由此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便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必须予以答复的理论前提,对此笔者并不想就此命题再渲染过多的笔墨。

〔6〕我们仅就经济法的现代化与本土性问题予以探讨。

中国经济法现代化实质上是中国经济法走向世界,与具有国际性和普遍性的现代化经济法相衔接或接轨的过程。

考察西方现代经济法的特质并检视中国传统法文化,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现代化必须立足于借鉴和移植西方现代经济法的制度规则和观念体系,在此前提下,有选择性地吸纳传统法文化的某些有益资源。

在我们看来,借鉴和移植西方现代经济法应当是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重要前提,这是因为:其一,中国经济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体制与西方现代化的经济法在许多层面是具有共性的。

我国经济体制经过几十年的艰难摸索,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其运作模式、市场规则及主体架构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完全相通的或者相似的,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历经几百年历史,进行了许多反复曲折的探索,其中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几番起落,与之相应的经济法也是几经曲折才发展至今。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因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法的发展经验是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和移植的;而且,从经济学视角,借鉴和总结他人的经验与教训,也有助于缩短博弈过程及减少试错次数,从而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效益之最大化。

其二,经济法现代化的三个重要特征难以在我国传统法文化中寻求发展的土壤。

正如前述,现代经济法具有三个重要表征,即有限理性假设,适度干预以及经济民主。

然而,审视我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则无法寻求与前述表征契合的本土法资源。

这是因为:首先,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儒家文化的礼治作为思想内核,“礼是联结家国于一的唯一价值和规范体系,是中国古代社会家国合一的大一流格局的最好表征。

”〔7〕礼治的基本内容则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宗法制度,君主处于社会等级制度的最高层,国家之治,实为君王之治。

而我国传统法文化认为只要君主有德,其便可以治天下,行大事,这实质上是暗含了有德贤君是无所不能的理论假设,从而确认了“德君”是个充分理性人的命题,而这与现代经济法的认知前提正好相反;其次,正因为君主处于宗法制度的最高层,因而整个天下系君主一人私产,全部国家权力都是皇帝私权;由此演绎,我们很难想象在传统法文化中如何可以发掘得到为社会广泛认同的有限干预的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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