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大教育学生规章制度

清大教育学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学生良好品德,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校园安全,根据《教育法》《学校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清华大学教育学生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并维护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工作。
学生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学校鼓励学生文明礼貌,培养学生团结互助、爱岗敬业、勤奋好学的品质。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尊重教师和同学,尊重学校财产,不得有任何危害校园环境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等。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学习管理第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堂教学,认真听讲,完成作业和实验任务,努力提高学习成绩。
第九条学生不得挂科,对已挂科的课程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重新考试时间参加重修,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条学生研究生阶段,应严格按照导师指导的课题进行研究,如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接受学术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得捏造数据和实验结果,不得篡改他人成果。
第十二条学生在进行学术交流和活动时,应当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不得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应当爱护学校财产,不得涂写、刻画校园设施,不得私自占用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
第三章行为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校园秩序,不得组织无关活动,不得在校内擅自张贴宣传品。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参与赌博、聚众斗殴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尊重教师和同学,不得侮辱、欺凌他人,不得传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言论。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擅自修改校园设施,如有损坏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同时接受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并宣扬良好社会风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
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优良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学生,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校对新生进行三个月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查究。
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中断学习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需离校治疗。
治疗康复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收的一般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要求录取新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出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情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在学期间,如因故需要休学、转学、退学,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1. 一学期或累计两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2.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3.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4. 其他经学校认定为应当退学的情况。
### 第四章学籍恢复与毕业第八条退学后因故需要复学,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九条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向学生颁发学籍证书,并将学生信息存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分为正常和特殊两种情况。
正常情况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延期毕业等;特殊情况包括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需要满足学校确定的转专业条件,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的学籍将注销,新专业的学籍将重新注册。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要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学审核。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复学的,学校将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学生延期毕业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毕业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需经学校批准,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被开除学籍时应进行学籍清退,将该生个人信息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五条学生信息应及时更新,学生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丧失原有学籍资格的情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生的学籍情况,确保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和素质培养水平而制定的文件。
下面是对这个规定的详细解读,总共约____字。
一、总则1.1 目的和意义: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大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学生学籍的建立、变动和注销等程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1.3 学籍概念:学籍是指学生在高等教育机构中享有的学习权益和学习管理的一种形式,包括学籍的建立、变动和注销等环节。
二、学籍建立2.1 入学条件:学生须具备高考录取资格或者通过其他对口招生考试或高级艺术团招生考试,被高等教育机构录取方可建立学籍。
2.2 学籍登记:高等教育机构应在学生被录取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录取信息、班级信息等。
2.3 学籍档案:每位学生建立学籍后,需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单、奖惩记录、学籍变动记录等,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保管。
三、学籍变动3.1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在学习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情况,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留级、复学等。
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异动,并经相应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变动学籍。
3.2 学籍变更:学籍变更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或更新学籍信息的情况,包括姓名变更、户口变更、身份证号变更等。
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变更学籍。
3.3 学籍挂起:学籍挂起是指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学籍暂时保留但不享有学籍权益的状态,包括出国留学、参军服役等。
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挂起,并经学校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挂起学籍。
四、学籍注销4.1 毕业注销:学生完成学业或达到毕业要求后,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对其进行毕业注销,并颁发毕业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第十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课程学分、SRT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经过。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考试另定),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查一般记“优秀”、“经过”和“不经过”,“优秀”及“经过” 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经过。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十四条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
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经过,并根据违纪情节予以相应的
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详见本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课程),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
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
即:平均学分绩=Σ(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第四章自修、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十七条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分者,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自修部分课程。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