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科研用地对照表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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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局部修订 条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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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稿)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本章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深圳市容积率管理实践与经验,以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为指导思想,按照生态优先、集约发展、公平有序的原则,根据功能定位、区位条件、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公共服务、交通市政条件和资源承载力等综合确定用地开发强度的空间分布。

用地开发强度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容积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4.1 城市密度分区4.1.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局和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要求,是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塑造风貌特色的重要路径之一。

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五个等级,不包括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特殊管理地区。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详见表4.1.2。

具体范围见图4.1.2。

表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4.1.3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适时进行动态修订。

因城市规划调整而出现的密度分区未覆盖用地,位于一般地区的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等密度分区确定;用地临近生态敏感地区的,原则上应比相邻片区密度分区下降一级确定。

4.2 地块容积率4.2.1 地块容积是指地块内的规定建筑面积,包含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地块容积率是地块容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本标准与准则主要对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和物流仓储四大类用地及其混合使用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予以指引,对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用地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不作规定。

4.2.2 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交通市政设施承载力、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保护等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

在特殊地区,还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微波通道、油气管线防护、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等相关控制要求。

《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局部修订版与以前版本对照(2020年九月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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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6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
类别代码
类别
名称
范围
适建用途
大类
中类
GIC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管理、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宗教及特殊性质的用地
GIC1
行政管理用地
行政管理类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办公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4)仓储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物流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表2.2.2.3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
序号
类别名称
范围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
……
……
10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指产品原料
……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说明)
2.1城市用地分类
2.1.3……本次标准与准则修订的城市用地分类在2004版的基础上取消了小类,将原三个层次分类体系调整为两个层次,并对与上述原则不相适应的部分中类进行合并,形成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2中类。
……
2)关于优化分类的说明
11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指产品原料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科研用地)对照表(条文说明)
《深标》(2013年)
2019年局部修订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说明)
2.1城市用地分类
2.1.3……本次标准与准则修订的城市用地分类在2004版的基础上取消了小类,将原三个层次分类体系调整为两个层次,并对与上述原则不相适应的部分中类进行合并,形成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1中类。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第4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第4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

4.2.4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 5 个等级区间, 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容积率上限宜符合表 4.2.4 规定。
表 4.3.1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
表 4.2.4 分级 1 2 3 4
4.2.5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 基准容积率 3.2 2.8 2.2 1.5 容积率上限 6.0 5.0 4.0 2.5 4.3.2
表 4.2.12 物流仓储用地地块容积率 分级 1 2 用地性质 仓储用地(W1) 物流用地(W0) 容积率上限 3.0 4.0
《深标》 (2014 年 1 月 1 日)
4.4 4.4.1 修正系数
地块规模修正系数
2018 年局部修订
地块容积及容积率与地块规模大小有关,一般情况下,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用 地的基准用地规模宜按表 4.4.1 执行。地块面积小于等于基准用地规模时,地块规模修正系数为 0。地块面积 大于基准用地规模时,地块修正系数按超出基准用地规模每 0.1 公顷计 0.005 并累加计算,不足 0.1 公顷按 4.2.8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与地块规模大小有关,一般情况下,以 1 公顷为基准用地规模。地块大于或小于基准用 地规模,地块容积率均应折减。地块规模修正系数宜按表 4.2.6 执行。 0.1 公顷修正,最大取值小于等于 0.3。 表 4.4.1 基准用地规模
FAR 规划=FAR 基准×(1+ A1)×(1+A2)…;
式中:FAR 基准——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
(公式 4.2.3)
容积是地块开发因特定条件,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设施、历史文化保护、绿地公共空间系统等因公共 利益制约而转移的容积部分;地块奖励容积是为保障公共利益目的实现而奖励的容积部分,地块奖励容积最 高不超过地块基础容积的 30%。地块容积宜按下式计算: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条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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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稿)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本章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深圳市容积率管理实践与经验,以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为指导思想,按照生态优先、集约发展、公平有序的原则,根据功能定位、区位条件、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公共服务、交通市政条件和资源承载力等综合确定用地开发强度的空间分布。

用地开发强度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容积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4.1 城市密度分区4.1.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局和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要求,是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塑造风貌特色的重要路径之一。

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五个等级,不包括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特殊管理地区。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详见表4.1.2。

具体范围见图4.1.2。

表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4.1.3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适时进行动态修订。

因城市规划调整而出现的密度分区未覆盖用地,位于一般地区的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等密度分区确定;用地临近生态敏感地区的,原则上应比相邻片区密度分区下降一级确定。

4.2 地块容积率4.2.1 地块容积是指地块内的规定建筑面积,包含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地块容积率是地块容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本标准与准则主要对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和物流仓储四大类用地及其混合使用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予以指引,对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用地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不作规定。

4.2.2 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交通市政设施承载力、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保护等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

在特殊地区,还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微波通道、油气管线防护、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等相关控制要求。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2019年局部修订版与以前版本对照

《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2019年局部修订版与以前版本对照
5)仓储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物流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表2.2.2.3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
序号
类别名称
范围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
……
……
10
科研设施
科研机构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建(构)筑物,如大科学装置、国家重点实验室、配套设备,以及为科研人员提供的配套办公用房等
表2.1.6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
类别代码
类别
名称
范围
适建用途
大类
中类
GIC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管理、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宗教及特殊性质的用地
GIC1
行政管理用地
行政管理类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办公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11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指产品原料
……
……
……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科研用地)对照表(条文说明)
《深标》(2013年)
2019年局部修订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说明)
2.1城市用地分类
2.1.3……本次标准与准则修订的城市用地分类在2004版的基础上取消了小类,将原三个层次分类体系调整为两个层次,并对与上述原则不相适应的部分中类进行合并,形成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1中类。
……
……
……
……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

《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2019年局部修订版与以前版本对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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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土地混合使用 2.2.2.2 为保障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 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确定。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科研用地、工业用地和物 流仓储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1 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和三类居住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0%。 1)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和三类居住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0%。
2019年局部修订
第 2 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说明)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3……本次标准与准则修订的城市用地分类在 2004 版的基础上取消了小类,将原三个层次分类体系
调整为两个层次,并对与上述原则不相适应的部分中类进行合并,形成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第 2 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说明)
表 2.1.6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GIC
GIC1
类别 名称 公共管理 与服务设 施用地 行政管理 用地
范围
适建用途
行政管理、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宗教及 特殊性质的用地
行政管理类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的用地
主导用途:办公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 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
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以及其它用地 9 大类、32 中类。
表 2.1.6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

2019010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稿)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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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稿)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本章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深圳市容积率管理实践与经验,以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为指导思想,按照生态优先、集约发展、公平有序的原则,根据功能定位、区位条件、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公共服务、交通市政条件和资源承载力等综合确定用地开发强度的空间分布。

用地开发强度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容积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4.1 城市密度分区4.1.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局和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要求,是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塑造风貌特色的重要路径之一。

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五个等级,不包括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特殊管理地区。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详见表4.1.2。

具体范围见图4.1.2。

表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4.1.3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适时进行动态修订。

因城市规划调整而出现的密度分区未覆盖用地,位于一般地区的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等密度分区确定;用地临近生态敏感地区的,原则上应比相邻片区密度分区下降一级确定。

4.2 地块容积率4.2.1 地块容积是指地块内的规定建筑面积,包含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地块容积率是地块容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本标准与准则主要对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和物流仓储四大类用地及其混合使用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予以指引,对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用地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不作规定。

4.2.2 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交通市政设施承载力、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保护等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

在特殊地区,还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微波通道、油气管线防护、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等相关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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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优化分类的说明
以城市规划管理的需求为导向,以用地功能相容性研究为理论基础,结合近年深圳市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精简、合并、调整部分用地分类,由2004版的11大类53中类大幅缩减为9大类31中类(各类用地优化具体详见2.1.6)。
2.1.6……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
……
5)仓储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物流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表2.2.2.3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
序号
类别名称
范围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
……
……
10
科研设施
科研机构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建(构)筑物,如大科学装置、国家重点实验室、配套设备,以及为科研人员提供的配套办公用房等
……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说明)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3……本次标准与准则修订的城市用地分类在2004版的基础上取消了小类,将原三个层次分类体系调整为两个层次,并对与上述原则不相适应的部分中类进行合并,形成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2中类。
……
2)关于优化分类的说明
以城市规划管理的需求为导向,以用地功能相容性研究为理论基础,结合近年深圳市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精简、合并、调整部分用地分类,由2004版的11大类53中类大幅缩减为9大类32中类(各类用地优化具体详见2.1.6)。
2.1.6……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
……
5)关于“教育设施用地”(GIC5)的说明
“教育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国民教育系列和各类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校。
……
9)关于“科研用地”(GIC0)的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基础科学研究,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本次标准与准则修订增设“科研用地”(GIC0),定义为:为科研机构提供的用于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实验室等用地。用于基础科学研究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科学装置、重点实验室等)以及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直接配套的供电和排污等设施、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应归入科研用地(GIC0)。原附设于高校内的科学装置、重点实验室等仍为教育设施用地(GIC5)。用于商业化生产的科技成果转化用地应归入新型产业用地(M0)。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设计机构用地应归入商业用地(C1)。
11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指产品原料
……
……
……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科研用地)对照表(条文说明)
《深标》(2013年)
2019年局部修订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说明)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3……本次标准与准则修订的城市用地分类在2004版的基础上取消了小类,将原三个层次分类体系调整为两个层次,并对与上述原则不相适应的部分中类进行合并,形成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1中类。
类别代码
类别
名称
范围
适建用途
大类
中类
GIC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管理、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宗教及特殊性质的用地
GIC1
行政管理用地
行政管理类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办公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
……
……
……
……
……
……
2.2土地混合使用
2.2.2.2为保障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确定。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科研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1)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和三类居住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4)仓储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物流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表2.2.2.3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
序号
类别名称
范围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
……
……
10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指产品原料
2.2 土地混合使用
2.2.2.2具体地块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的规模比例等开发控制要求,结合具体地块的技术条件和政策要求,经综合研究确定。借鉴国内外城市经验,以《深圳市法定图则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试行)》的实施效果为基础,通过对深圳全市重点用地案例的调研与分析研究,《深标》重点对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四大类用地的功能比例上限进行指引。
5)关于“教育设施用地”(GIC5)的说明
“教育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国民教育系列和各类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校。本次修订将原“教育科研用地”的名称和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考虑科研功能主要使用办公类建筑,目前绝大部分研究机构是通过自建或租赁的渠道获得办公建筑,其办公建筑用地已不再适合作为一种以公益性为特征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其用地一般归入商业用地(C1)。
表2.1.6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
类别代码
类别
名称
范围
适建用途
大类
中类
GIC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管理、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宗教及特殊性质的用地
GIC1
行政管理用地
行政管理类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办公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0
科研用地
为科研机构提供的用于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实验室等用地
主导用途:科研设施
其它用途:宿舍、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2.2土地混合使用
2.2.2.2为保障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确定。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科研用地)对照表(条文)
《深标》(2013年)
2019年局部修订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
2.1城市用地分类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以及其它用地9大类、31中类。
……
……
……
……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以及其它用地9大类、32中类。
表2.1.6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关于科研用地(GIC0)的功能比例
为了切实保障科研用地的主导用途,一般情况下,科研用地(GIC0)主导用途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即配套设施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的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4)关于工业用地(M)的功能比例
……
2.2.2.3……
……,充分考虑深圳市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将建筑物与设施用途分成27类。
2)城市主中心和副中心区域内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其它区域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70%。
3)科研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
4)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
3)关于工业用地(M)的功能比例
……
2.2.2.3……
……,充分考虑深圳市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将建筑物与设施用途分成26类。
2.2 土地混合使用
2.2.2.2具体地块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的规模比例等开发控制要求,结合具体地块的技术条件和政策要求,经综合研究确定。借鉴国内外城市经验,以《深圳市法定图则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试行)》的实施效果为基础,通过对深圳全市重点用地案例的调研与分析研究,《深标》重点对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科研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功能比例上限进行指引。
1)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和三类居住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2)城市主中心和副中心区域内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其它区域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70%。
3) 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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