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
摩托车怠速排放等新旧标准差异对比

心 (Q C C)的 3 c认证 已开始实施这 几项新的 国家标 准,
下 面就 每项 新修订 的 国家标 准 与原版标 准 进行 对 比 ,主 要 介 绍差 异情 况 ,供 大家 参考 。
在用车
GB 16 l 2 0 4 2 一 o 2怠 速
388 0 . 0 /
401 0 ./ 0 0
热 后 1 n内进 行 排 放测 量 ,发动 机 从 怠 速状 态 加 速 至 0mi 7 % 的 最 大 净 功 率 转 速 ,运 转 1 后 降 至 高 怠 速 状 态 , 0 0S 维持 1 S 5 后进 行 高 怠速 工 况 污染 物 测 量 ,读 取或 测 取 3 0
S内 的平 均值 ; 后 ,从 高怠 速 状态 降 至怠 速状 态 ,维 持 然
困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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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怠速排放等新 旧标 准差异对比
孙 海洲 (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
Co a io n t eDi e e c t e w n o m e tn a d mp rs n o f r n eBewe nNe a d F r rS a d r s h f
o d i ndEm iso fM o o c l nI l ng a s i n o t r yce
S nHaz o ( ia t n l try l et gCe tr u ih u Chn i a Mooc ce si ne) Na o T n
2 1 年 ,国家修 订 发 布 了 G 4 2— 2 l 摩托 车 01 B 16 1 0 1 和 轻 便 摩 托 车 排 气污 染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法 ( 怠速 双 法 ) 标 准 代 替 原 来 的 G 4 2- 20 标 准 ; 0 0 发 B 16 1 02 21 年 布 了 G 7 5-2 1 摩 托 车 和轻 便 摩 托 车后 视 镜 的 性 B 132 0 0 能 及 安 装 ) 准 代 替 原 来 的 G 7 5- 19 标 准 ; B )标 B 132 9 8 G 1 101 3 2 1 80 .~ — 00 摩托车 照明和光 信号 装置 的安 装规定 标 准代 替 原来 的 G 80- 20 标 准 等 。 目前 ,工信 部 B 110 00 车辆 产 品公告 、环 保部 的车 型环保 公告 和 中国 质量认证 中
GB/T 12467系列国家标准新旧的对比分析

宇.G / 26 .—20 B T 147 3 0 9金属材料熔焊质量要求 第
3部分 : 一般质 量要求 (S 84—3 2 0 ,D [ ] 北 IO 33 :0 5 IT) s . 京: 中国标 准出版社 ,0 0 21.
并对使用要求作 了相应 的说 明和解释 ; 修订后 的新标 准将 旧标准 中的 “ 同及 设 计 评 审 ” 为 “ 求 评 审和 合 改 要
北京 : 中国标准出版社 ,0 0 21. [ ] 解应龙.G / 26 .—2 o 3 B T 147 2 0 9金属材料熔焊质量要求 第 2部分 : 整 质量 要求 (S 84—2:0 5 I T [ ] 北 完 IO 3 3 20 ,D ) S .
京 :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0 0 中 21.
2 1 整体 结构 变化 .
此次颁布实施的五项国家标准, 其中 G / 26 . B T1 7 1 4
收稿 日期 : 0 1 0 2 1 — 1—1 9 62 21 0 1年第 7期
要求选择的流程 图” 其它三个 国家标准取消了原标准 ,
中附录 A; B T147 5 20 G / 26 ._ 0 9为制 定标 准 , 附录 A是 资料 性 附 录 , 给 出 了 焊 接 管 理 和 检 验 人 员 教 育 、 其 培
金属材 料 的熔化 焊 (S 84—1~3 3 4:9 4 IT) IO 3 3 84— 1 9 ,D
条件的说明 ; 增加 了 G / 26 B T 14 7本部分 的使用章节 , 并对使用要求作 了相应 的说 明和解 释; 修订后 的新标 准 将 旧标 准 中的 “ 同及 设计 评 审 …改 为 “ 求 评 审 和 合 要
2 2 4 G / 2 6 .—2 0 . . B T 14 7 4 0 9的主要 技 术 内容 变 化
道法2022年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修订变化概述(道法老师必备)

道法2022年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修订变化概述(道法老师必备)一、新课标修订原则•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家安全、生命安全与健康等重大主题教育有机融入课程,增强课程思想性。
•加强一体化设置,促进学段衔接,提升课程科学性和系统性。
进一步精选对学生终身发展有价值的课程内容,减负提质。
•强化课程综合性和实践性,推动育人方式变革,着力发展学生核心素养。
凸显学生主体地位,关注学生个性化、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与时俱进,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二、课程方案的主要变化优化了课程设置。
将小学原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和初中原思想品德整合为“道德与法治”,进行一体化设计。
三、2022版新课标与2011版课标的变化对比表(一)“课程性质”的变化另:2022版中“思想品德课程”全部改为“道德与法治课程”。
(二)“课程理念”的变化(三)“课程目标”(单列)(四)“课程内容”(单列)二、法治教育(五)“学业质量”(新增)(六)“课程实施”的变化(七)“附录”的变化四、小结《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新”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的优化和“道德与法治核心素养”“学业质量标准”两个关键概念的提出。
1.优化课程设置。
将小学原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和初中原思想品德整合为“道德与法治”,进行一体化设计。
2.明确了道德与法治核心素养。
道德与法治核心素养课程标准表述为政治认同、道德修养、法治观念、健全人格、责任意识。
3.明确了课程内容的五大主题。
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以学生实际生活为基础,分学段按主题对内容进行科学设计,建构学段衔接、循序渐进、螺旋上升的课程体系。
第四学段(7~9年级)分为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法治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
具体来说,它将2011年版的课程内容(成长中的我、我与他人和集体、我与国家和社会)重新整合、归类,且重点更加突出。
TB10424-2018新旧标准变化对照表

新增:3.4.1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进场后,施工单位、监理单
P11
位相关人员按本标准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 并可按本标准附录表B.0.1填写验收记录。
新增:3.4.2混凝土拌和物出场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
P11
对拌和物采用的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拌和物的拌和过程等进行验 收,并可按本标准附录表B.0.2填写混凝土拌和物出场质量验收记
形式和同一焊工完成的每300 个接头为一批,不足300 个也按一
批计。
P19
5.4.2 钢筋接头技术要求和外观质量应符合本 标准附录B的规定
P19
5.4.1 钢筋焊接接头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 定》JGG 18的规定,机械连接接头质量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技 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
P28
表6.2.2-1 粉煤灰的性能(45um方孔筛筛 余25%)
细度(45um方孔筛筛余30%)。 P27 新增:抽样试验(型式检测)新增半水亚硫酸钙含量、(二氧化
硅、三氧化二铝和三氧化二铁总含量)、密度、活性指数、碱含量 等5个参数,且技术要求由C50改成Ⅰ、Ⅱ级。
6 混凝土分项工程 15 6.2 原材料
种、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
P17
符合型式试验确定采用的套筒技术要求。 套筒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
路混凝土工程钢筋机械连接技术暂行规定》的Fra bibliotek规定。
P17
5.2.4 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及锁母的材料、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 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型式试验确定采用的套筒技术要求。套 筒及锁母应选用性能不低于45号的优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 度结构钢,以及其他经型式检验确认符合现行标准的钢材。 套筒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现行GB7718征求意见稿名称名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1范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笫4章);一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一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 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一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 2);—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一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 3)。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和散装食品标识。
2规范性引用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用于本文件。
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12493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 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预包装食品3. 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接提供的食品。
食品。
预包装食品包含: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2)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3.2食品储运包装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包装,其标签内容以方便储藏运输为U的。
YYT 0313新旧对比表

如果信息的缺失不明显或不易被发现,制造商应提供如何保持信息的安全性限制不良后果的指南。
注:适当时,制造商宜在客户服务中考虑是否有任何可采取的预防措施来保持信息的安全性。
6.2.2.6规范性
日期宜按GB/T 7408以YYYY-MM-DD, YYYY-MM或YYYY的格式表示。
6.1.2产品命名
产品优先采用相关标准所规范的名称和YY/T 1119所规范的术语。
6.1.3批次代码
产品的批次代码应由字母和/或数字组成,但也可由其他方式表示,例如使用可机读代码。
6.2产品使用信息
6.2.1通用要求
随产品提供信息的任何方式都应考虑预期使用者、使用条件以及针对单个器械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等各个方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高分子产品的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
注:国家法规以及产品标准中的规定优先于本标准。
3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6. 3. 2无菌制品的外包装上还应有下列标志:
a)“无菌”字样和/或图形符号(见附录B);
b)灭菌批号或日期;
c)失效年月;
d)一次性使用的说明或图形符号(见附录B).
6.3产品包装标志
6.3.1单包装或初包装
单包装或初包装上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
b)制造商名称、地址和商标;
a)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
建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内容及新旧对比

建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内容及新旧对比建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内容及新旧对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由住建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是对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响应,基本体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总体利好表现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1.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
2.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对于大家一直关注是否取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问题,根据此通知可以推断是不会取消的,而且根据两次通知间隔时间推断,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建造师制度不会有明显变化,需求仍会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而继续增加,大家可安心备考,早日通过考试。
各专业细化分析新标准颁布后,各专业需求数量分析(仅就总承包资质分析):1、人数较多的专业,但需求量没有变化的:公路公路新旧资质都要求15个本专业一建,众多资质中,旧标准公路资质要求本专业。
新标准对一建专业要求不变,数量要求不变,需求量就没有什么变化了。
2、需求量增加较多的专业:机电、市政新标准中多个专业要求有机电一建,需求量自然增加。
市政专业一建数量比公路略少,但市政企业远多于公路企业,并且近几年资质审批中,公路资质审批数量也远少于市政资质,东部省份一年能过10多个市政资质,也就过一两个公路资质。
市政资质原来不要求本专业一建,现在要求了,市政企业数量众多,要全部换成本专业,需求数量也就增加了。
3、需求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政多的:水利水利一级原来就要求本专业一建15个,新标准没变化;水利二级资质要求6个一建,但水利二级资质的企业不如市政多,水利一建需求数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政增幅那么大4、需求数量可能减少的专业:建筑原标准除了公路、水利资质,其他的资质都不要求本专业一建,好多企业资质本专业一建也就占三分之一,因建筑一建人数众多,价格适中,都用建筑专业一建来补充数量。
浅析ISO_28580_之2018_与2009_新旧版标准的差异

中国橡胶专题TOPIC标准引入的校准程序进行完善。
本文将该标准与修订前的ISO 28580:2009作了详细对比,分析并指出新旧版标准之间的主要差异,供其他实验室参考。
二、新旧版标准主要差异1.术语与定义的变化相较旧版标准,新版标准保留了大部分旧版标准的术语及定义,增加了测试轮胎初始充气气压、测试设备、虚拟及物理基准设备、参比设备、比对轮胎、比对测试轮胎的标准偏差、设备漂移及卡客车轮胎的定义。
其中最大变化在于修订了设备比对程序,旧版标准定义的基准设备指的是物理基准设备。
而在实际实验室比对过程中,无论是欧洲还是国内,基准设备均以虚拟设备(实验室网络)的形式存在,新版标准明确定义了虚拟基准设备,相较旧版标准更具合理性。
2.试验设备要求变化相较旧版标准,新版标准保留了大部分旧版标准对设备要求的定义,删除了旧版标准中对于转鼓表面温度应与环境温度一致的要求。
同时增加了当测试轮胎超出引用轮辋标准规定范围情况时具体的处理方法。
3.试验条件变化相较旧版标准,新版标准中试验条件大部分没有进行调整,增加了对部分特殊试验情况的规定:(1)规定轮胎试验测得初始气压应为冷态气压。
(2)规定当客户要求非标准试验条件进行测试时,应在测试报告中注明修改的试验条件。
(3)规定镶钉轮胎不允许测试,以免损坏转鼓。
(4)对于没有标记速度级别轮胎的试验速度,规定此类轮胎最大额定速度需参考制造商数据手册。
最大额定速度为100km/h 或更低时,选择60km/h 的试验速度;否则,试验速度为80 km/h 。
4.试验程序变化相较旧版标准,新版标准中试验程序与旧版基本一致。
增加了在一定条件下可缩短卡客车预热时间的条件说明。
此条件的增加,可明显缩短卡客车轮胎的试验时间,减少设备的能源消耗及人力资源。
5.数据分析变化旧版标准中未明确规定试验结果的数据格式及修约方法,导致不同实验室出现不同的结果输出,在诸如实验室间比对、标签法及认证等活动中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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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效名称时,应使用能够反映食品属性、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食品的属性名称,如该食品的“常用名称”、“通俗名称”等名称。
4.2.1.3当某食品的属性名称可
能导致不同食品分类(类别)的混淆时,应在食品标签的适当位置同时标示该食品的分类(类别)名称。
新增
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7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
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 mm。
4标示内容
4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2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用简体中文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经销者或进口者、代理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国(地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毫升(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克
(g)、千克(kg)或体积升(L)、毫升(mL);
d.动物或植物来源的各种肠衣,
用长度厘米(cm)、米(m)。
增加了“长度”为净含量的标示方
法
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新增
4.1.2食品名称
4.2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
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4.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食品用香
料”)
4.4.1.1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
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特别强调,可免于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致敏物质标示提示或其它警示用语或提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仅在食用方法或产品搭配建议中提及到的配料或成分;仅用于说明产品的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
现行 GB7718 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令狐采学
现行GB7718
征求意见稿
备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名称改变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的具体名称和功能类别名称时,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40cm2时,可用国际编码(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同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新增加要求
4.1.3.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的方式标示。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4.3.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标示属性名称,也可以选择按表1的方式归类标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油脂产品中添加的各种植物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添加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
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4.2.3可在食品的属性名称前或
食品名称后附加关于食品本身或
其配料状态,生产加工工艺或制作方法,食用方法或用途,物理状态,感官、风味、形状等特征的描述性用语。
4.1.3配料表
4.3配料表
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新增加内容
4.4.2.2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若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新增加内容
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
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删除,规定食品名
称中的配料或成分需定量标示。
4.1.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
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L)(l)、毫升(mL)(ml)。
4.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和联系方式。
4.6.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生产(包括包装、分装或灌装)的国家
或地区名称,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
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可根据需要,依据海关出具或认可的原产地
证书标示食品的原产地信息。进口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其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与生产者相关的信息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地方标准中已规定或使用了某食
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等效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若选用食品分类(类别)名称,该名称应能充分说明食品的真实属性。
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时,可自愿标示(标示形式参见附
录E)。
4.11.3如配料中只使用上述食品
的非蛋白质成分,可免除致敏物质
标示。
4.1.11.1.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4.2.2.1当食品的属性名称因字
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
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
4.1.2.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4.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
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列。
4.3.1.3.2当复合配料中的全部或
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
料相同时,也可将相关配料合并计算后,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新增
4.3.1.4.2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
期。
2.5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2.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基本要求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4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
夸大,不应使用欺骗性的语言文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
-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明确了特别强调的情形
4.4.1.2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
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标示添加量或含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及其等效名称中的配料;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
-生产过程中添加的起发酵工艺作
用的微生物(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外)(“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
-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的非单一成分的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浓缩果汁”、“浓缩蔬菜汁”、“浓缩果蔬汁”)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
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致敏物质可自愿
标示。
原推荐性条款变为强制性条款
4.11.2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
上述食品配料时,如,共用生产车
间、共用生产线且无法彻底清除
3.6.2国内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
品可以同时使用外文和繁体字,但强制性标示内容应与规范汉字含义一致(商标、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繁体字的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商标除外)。
新增加内容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