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管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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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CAAC:中国民航(=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飞机类别(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a)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

非特技飞行包括:(1)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2)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3)坡度不大于6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b)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

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

有限特技飞行包括:(1)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2)坡度大于60°但不大于9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c)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d)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1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

通勤类飞机的运行,是指正常飞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机动,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的急转弯。

飞机类别飞行限制座位设置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发动机正常类非特技9座及以下5,700Kg或以下单发或多发实用类有限特技特技类不加限制通勤类非特技飞行19座及以下8,618 Kg或以下螺旋桨驱动的发动机CCAR-25用于运输类飞机的合格审定,不限定座位数和最大起飞重量,但不适用于单发飞机。

CCAR121:大型航空器第121.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
12、在发现失效后使用机组程序,通过稳定的机组改正措施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第二章
13、中南管理局:广州、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深圳监管办。东北管理局:沈阳、吉林、黑龙江、大连监管办。
第三章
14、CCAR121部适用于:①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②座位数超过30座或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③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运行机制:是指组成航空器维修工程体系的各个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用一定的程序和制度所形成的相互联系和联系方式的总和,并通过它促进维修生产按照预定的目标不断运转,使维修生产处于最佳的结合与运转状态。
全寿命周期:是指一架新飞机从引进开始、经过长期的使用维修、直至退役的过程。
29、全寿命周期:是指一架新飞机从引进开始、经过长期的使用维修、直至退役的过程。
30、借鉴FAA的持续适航维修循环模型,我国提出了持续适航维修的运行机制新思想,运行机制可概括为:一个标准,一条主线,二个机制,三个系统。
31、二个机制:可靠性控制,自我质量审核。
第六章
名词解释:
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
(二)我国持续适航维修的运行机制的新思想P88
答:借鉴FAA的持续适航维修循环模型,结合我国的CCAR121和CCAR145的适航法规的要求,我们提出了持续适航维修的运行机制新思想。航空维修的运行机制可概括为:一套标准、一条主线、二个机制、三个系统
1、一套标准:将技术资料管理发展为技术标准控制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

1.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

源于航海2.早期适航性的定义(品质):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3.(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③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④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

⑤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4.(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5.(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这个词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6.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性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

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7.各国适行标准中较有影响的是美国的FAR英国的BCAR、欧洲联合航空局的JAR和原苏联的H C。

我国主要参考国际上应用较广泛的美国适行标准,结合国情而制定,并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的组成部分。

8.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9.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10.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11.一架航空器的基本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

适航管理重点(附适航法规)复习资料汇编 附答案

适航管理重点(附适航法规)复习资料汇编 附答案

适航管理主要内容第一章1、适航性、适航标准、适航管理、初始适航、持续适航定义;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3、适航性责任;4、适航管理的宗旨;5、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第二章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第三章1、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2、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4、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5、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定义及编号方法;6、与初始适航、维修、运行相关的法规;第四章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3、挂旗航空公司的定义;第五章1、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2、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持有人权利;PC编号;3、适航证类别及颁发对象;适航证的重新签发;4、特许飞行证分类及颁发对象;第六章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2、专用条件、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3、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4、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5、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6、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PMA不适用的条件;PMA,CTSOA的区别;7、航空产品的分类,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8、如何保持合格证的完整性:适航指令,使用困难报告;第七章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2、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运行规章适用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维修记录的要求;ETOPS定义及类别;二类仪表近进分类;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适航证的签署;3、维修单位的分类;维修单位通过合格审定需具备的条件;维修放行证明类别;等效安全措施;外委要求;对维修单位监督检查的制度;4、持续适航管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按照CCAR-66的规定)5、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及责任单位;适航信息管理工作的流程(即三个工作环节);主要监控对象;6、持续适航文件:维修大纲;维修方案;MMEL;MEL;CDL;保留故障/缺陷要求;适航指令定义及办法条件;第八章1、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分类;第九章1、维修的定义;2、维修和改装人员要求;3、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批准放行要求;4、维修管理指令的定义,与CAD的区别。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第一章适航管理概述1.1 适航管理的定义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修、运营等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工作。

适航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适用性和性能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规要求,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1.2 适航管理的重要性适航管理对于航空器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适航管理方面的疏漏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适航管理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1.3 适航管理的原则- 遵守适航法规:适航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航空组织(ICAO)和民航总局制定的适航法规和标准。

- 过程控制:适航管理应该在航空器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设计、生产、维修和运营等过程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管。

- 持续改进:适航管理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以适应航空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二章适航管理法规2.1 民航总局适航管理法规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条例》,规定了适航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程序,包括适航证书的申请和颁发、设计和生产审定、适航标准和规范等方面。

2.2 国际适航法规国际航空组织(ICAO)发布了《适航规范和标准》,其中包括了适航认证、航空器设计和生产、维修和运行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我国作为ICAO成员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国际适航法规。

第三章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3.1 适航设计和生产航空器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的适航标准,包括飞机结构强度、飞机系统、航空电子设备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同时需要进行设计审查和型号认证。

3.2 适航维修航空器的维修必须按照维修手册和适航要求进行,并且需要合格的维修人员和设备进行维修工作。

适航维修还需要进行适航审定和适航检查等程序。

3.3 适航运营航空公司必须确保航空器的适航状态符合法规要求,并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适航培训。

航空器的运营必须在适航要求之内进行,确保飞行安全。

第四章适航管理实践案例分析4.1 适航管理不良事件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适航管理不良事件,总结教训,提出改进方案,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适航复习提纲

适航复习提纲

1、适航的定义:航空器能在预期的环境中安全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的固有品质,这种品质可以通过合适的维修而持续保持。

2、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使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3、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航事业发展。

4、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两个阶段。

5、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的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6、持续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基本安全标准和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7、F AA、EASA、 CAAC,我国的适航管理体系参照的是国际上的美国FAA体系。

8、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它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中国目前的适航标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9、I CAO的成立:1944年初,美国政府与其他盟国进行了探讨性讨论;1944年11月,芝加哥会议(52个国家参加),会议产生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

另外制定了两个补充协定《国际航班国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7年4月4日,ICAO成立,总部在加拿大蒙特利尔;1974年,中国恢复了在该组织的席位;到目前,190个成员国。

10、《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内容(96个条款,18个附件)11、18个附件:附件1:人员执照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国际航行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在空中和地面运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的国际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的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通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寻救援附件13:航空器失事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安全保卫附件18: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12、各国的适航法规体系都是以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法规要求为基础建立。

适航管理概述

适航管理概述

适航管理概述
(3) 监督检查。 适航主管部门通过颁发适航证件前的合格审 定及颁证后的监督检查等手段,促使从事民 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 或者个人始终自觉地满足适航标准、规定的 要求,它是符合性的要求。
适航管理概述
具体来讲,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实施适航 管理,首先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一套技术性和管理性法规体 系,即针对各类民用航空器制定相应的技术性适航标准, 把国家的航空安全政策具体化和法律化,使适航管理有严 格的技术性法律依据;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性审定 监督规则,明确而详细地规定适航管理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2) 民用航空器设计的型号合格审定。对民用航空器 的设计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是适航管理最重要的环节。
适航管理概述
(3) 完整性和统一性。 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 方面。整体完整性是指航空器整体与航空器部件或子系统性 能的整体性与操纵特性。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考虑和要求 满足系统工程的整体性。有时局部的改变会影响全局,即牵 一发而动全身。对航空器整体来说,新部件的选用,新材料、 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都必须从影响航空器整体性与操纵 特性两个方面予以考虑。过程完整性是指对航空器从设计、 制造、使用和维修,直到退役全过程实施以安全为目的、统 一的闭环式的审定、鉴定、监督的管理。
适航管理概述
1. 适航性
适航性是民用航空器的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是从英文airworthiness翻译过来的。适航性是个 抽象的、物理的、全过程的集合,是指航空器,包 括其部件及子系统的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 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 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符合其型 号设计的要求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适航管理主要内容第一章1、适航性、适航标准、适航管理、初始适航、持续适航定义;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3、适航性责任;4、适航管理的宗旨;5.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法;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第二章1.适航管理体制体系和各级管理单位;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第三章1.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2.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4、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5.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知的定义和编号方法;6.与初始适航、维护和运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第四章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3、挂旗航空公司的定义;第五章1.适航管理证书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可转让性;2.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和持有人权利;个人电脑号码;3.适航证书类别及颁发对象;重新颁发适航证书;4.包机许可证的分类和签发对象;第六章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2.特殊条件的定义、适航标准或等效安全措施的豁免;3.模型设计变更的分类;4、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5、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6.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批办法;不适用于PMA的条件;PMA与ctsoa的区别;7、航空产品的分类,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8、如何保持合格证的完整性:适航指令,使用困难报告;第七章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个要素;2、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运行规章适用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维修记录的要求;etops定义及类别;二类仪表近进分类;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适航证的签署;3.维修单位的分类;维修单位通过认证所需的条件;维修放行证书的类型;等效安全性措施;外委要求;对维修单位监督检查的制度;4、持续适航管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按照ccar-66的规定)5.飞机适航信息网络的结构和责任单位;适航信息管理流程(即三个工作环节);主要监测对象;6、持续适航文件:维修大纲;维修方案;mmel;mel;cdl;保留故障/缺陷要求;适航指令定义及办法条件;第八章一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之分类;第九章1、维修的定义;2.对维护和改造人员的要求;3、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批准放行要求;4.维修管理说明的定义不同于C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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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管理》知识点1、相关定义:适航性: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初始适航: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民用航空器:指除军事、海关、警察等部门使用的国家航空器之外的,用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

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其特点包括:法规性,务实性,稳健性和平衡性。

3、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对初始适航负责;航空器运行和维修单位对航空器持续适航负责。

4、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5、适航管理的分类及主要内容: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立法定标;颁发证件;证后监督检查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航空器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基础;航空器的适航性在民用航空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影响着民用航空安全;从最低安全要求做起,向最高安全等级水准迈进;从颁发各种适航证件入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自我审核机制的建立。

7、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第一层:立法决策层--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和航空器适航中心;第二层:执法监督层--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及航空器审定中心;第三层:委任基础层--指所有的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8、各部门主要职责: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民航局:制定规章并监督规章的实施;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按适航司授权,主要负责本地区内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控制与监督,包括维修单位的审查与颁证、监督,维修人员执照颁发、管理,航空器单机适航审查、控制等;各航空器审定中心按适航司授权,主要负责航空器型号、生产许可,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和对持证人的监督。

9、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适航管理涉及飞机、旋翼机、载人气球、发动机、螺旋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等的适航审定,需要相应的适航标准、管理规章和程序;适航管理涉及对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资格审查、监督,需要有相应的规章和程序;适航管理涉及航空器运行的审定和监督检查,也需要有相应的规章和程序。

总之,适航管理必须有一套完整的适航法规、程序和文件。

10、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附件为基础;以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为主要参考内容;吸收民航局已经颁发的规章和文件中的适用部分。

11、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适航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以下简称《航空法》),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第二层次是为执行第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由民航总局适航部门--适航司发布的法规性文件体系,其中包括:适航管理文件、适航管理程序和咨询通告等。

适航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从结构来说,划分为“三个层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法律为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民航法律体系的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用航空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

国务院通过的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为第二层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为第三层次,这是整个民航法律体系中内容最广、数量最多的,涉及民航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也是民航总局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12、初始适航管理相关规章:CCAR-21/23/25/27/29/33/34/35/36/37/53/55与运行相关的规章:CCAR-91/121/135与适航维修相关的规章:CCAR43/66/145/147CCAR-45:国籍登记管理规定;CCAR-183:委任代表管理规定13、适航管理程序:适航管理程序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

它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咨询通告:咨询通告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适航管理文件:适航管理文件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14、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适航证,国籍登记证,无线电台执照。

15、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B,登记标志XXXX(四位数字);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16、挂旗航空公司:有国家制定的,允许在其机身上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我国挂旗航空公司为国航。

17、航空产品定义:指民用航空器,以及用在民用航空器上的发动机和螺旋桨。

18、证件管理的基本环节:证件管理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证,以及颁证后对持证人进行检查监督等环节。

19、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是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他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于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汪,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

型号认可证: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如系首次进口并且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必须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才准予进口。

补充型号合格证:对已经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并且更改没有达到重新申请新型号合格证的时候,以STC批准设计更改。

(进口航空器上进行重要改装,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MDA)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审定是指适航部门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

技术标准规定是民航总局颁布,规定装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是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合格的凭证。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民航总局批准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

民用航空器只有取得适航证后,方可投入飞行或营运。

国籍登记证是民用航空器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凭证,凡取得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业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申请维修许可证,经审查合格,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

20、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格: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的权益转让协议书、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其中任意一个证书。

PC×××A(或E,或P),PC为证件分类,它是英文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CERTIFICATE)的缩写,×××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编号规则是该类证件的顺序号,A 表示航空器,E表示发动机,P表示螺旋桨;21、适航证类别;适航证的有效期;适航证分类:标准适航证和特殊适航证适航证有效期:一经颁发长期有效,但每年结合航空器年检工作进行有效签署。

适航证允许转让,但只能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22、特许飞行证分类;对于尚未具备颁发有效适航证的条件,但已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根据需要作特定用途飞行时,可申请颁发特许飞行证。

特许飞行证分三类:第一类特许飞行证:研究和发展、验证性飞行、机组训练、表演、市场调查、体育、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况;第二类特许飞行证:为进行修理、改装、维护或封藏航空器而调机飞行,为交货或出口航空器而调机飞行,航空器撤离发生危险的地区,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第三类特许飞行证:对于1987年5月31日以前研制的并经国家正式技术鉴定的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的适航标准进行审查,民航总局根据国家正式批准的技术鉴定文件和资料,颁发第三类特许飞行证。

23、型号合格审定和批准的形式包括: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及其他型号设计更改。

24、专用条件定义:如果适航部门认为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具有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而且有关安全性要求、营运的特殊适航要求及环境保护要求没有包含在现行的适航标准之中,适航部门将制定专用条件及修正案。

专用条件在征求公众意见后颁发。

专用条件与适航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25、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当申请人设计的航空产品的某些设计特征无法完全满足适航标准的要求,但航空产品类似设计特征具有长期安全使用的经验,或采用等效安全措施能够达到相同安全水平时,申请人可以向适航部门申请适航标准的豁免,适航部门将根据航空产品的设计特征、安全性影响,以及采用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批准豁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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