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关于成立全市园林绿化系统调查研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关于成立全市园林绿化系统调查研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京绿研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关于成立全市园林绿化系统调查研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京绿研发〔2010〕7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园林绿化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的开展,深入开展重大课题研究,不断提高决策服务水平,局(办)党组决定建立北京市园林绿化系统调查研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度。
现将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董瑞龙市园林绿化局局长、首都绿化办主任常任成员:局办公室主任周庆生局研究室主任王军局法制处处长冀捷局联络处处长刘丽莉局规划发展处处长刘明星局计财处处长王继兴局科技处处长徐佳局人事处处长申泽宝局林勘院院长薛康北京园林学会秘书长北京林学会秘书长非常任成员单位:其他有关处室主要领导;局属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主要领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研究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军同志担任。
今后,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同意并报主任批准后,自行通知。
附件: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调查研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调查研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2010年12月)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调查研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是全市园林绿化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
在局(办)党组领导下,协调领导小组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园林绿化的工作大局,做好本系统调查研究的协调服务工作,推动全系统调研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促进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服务。
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土地调查办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以及全国调查成果的维护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三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认真务实,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第四条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开拓创新,运用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解决调查中的实际问题。
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负其责。
各工作组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解决各种政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全国土地调查办要加强与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加强与国土资源部各司局、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地调查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具体职责为:(一)组织拟定土地调查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数据库建设标准。
(二)编制二次调查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指导审核各地编制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调查计划。
(三)组织二次调查工作任务的实施。
主要包括:编制国家级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负责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调查方案的审查批复;组织土地调查专业队伍资质审查,组织中央调查任务的招投标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收集和定购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资料和遥感数据;负责组织调查基础底图的制作、处理和提供等。
(五)负责各省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各工作小组: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八年四月七日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是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监察部、财政部、中央编办、民政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测绘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18个部门共同组成,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国家统计局负责设计制定普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党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一条贯彻落实市委以及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责任目标,与班子其他成员和科室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二条经常研究分析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带头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六条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开好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对涉及班子成员干部的思想、作风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一条协助正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条及时解决分管单位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和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三条组织领导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条严格遵守廉政法规和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
与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六条积极支持违法违纪行为案件的查处。
第七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成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校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及其办公室工作职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及其办公室工作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及其办公室工作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为深入贯彻党的十7大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充分发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制定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㈡研究部署全县人才工作;㈢主持制定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政策;㈣协调指导涉及多部门的工作和活动;㈤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人才政策的情况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情况;㈥负责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和审查。
二、领导小组工作规则㈠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召集人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副组长受召集人委托主持领导小组例会。
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其它有关单位列席;㈡领导小组例会议题主要内容是:研究部署全县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宏观管理问题;讨论关系全局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审查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意见和年度计划;审定各部门拟上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法规以及重点工作;各成员单位可提出议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
提出议题的单位要准备好书面材料。
㈢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到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并负责督办。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㈠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㈡负责提出全县人才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做好领导小组例会的准备工作;㈢负责草拟、修改、制发以领导小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负责对来文提出拟办意见。
根据领导小组批示意见予以协调和督办;㈣负责人才工作的信息调研与宣传工作,分析、研究全县人才工作现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有关人才工作动态;㈤拟订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意见和年度计划,负责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审批;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小组名称]的工作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科学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领导小组所属单位或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名称]是为了推动[相关工作或项目等重要事项]而设立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领导小组名称]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依法依规办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
(四)分工协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五)高效务实,注重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 [领导小组名称]由[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组成,设组长 1 名,副组长若干名。
第五条组长负责[领导小组名称]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领导小组会议,签发有关文件和工作部署。
第六条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相关领域的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名称]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具体部门或单位],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协调联络、督促检查等。
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负责人尊称]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 [领导小组名称]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或项目等重要事项]的总体目标、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三)督促检查[相关工作或项目等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机构]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或项目等重要事项]的调查研究、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
(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九条会议制度(一)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1-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关于印发《金州新区交通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党委、总支、支部:现将《金州新区交通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工作。
2014年3月18日金州新区交通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为更好地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结合新区交通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金州新区交通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1.对全局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整体规划,提出开展活动的意见。
2.及时了解掌握全局教育实践活动进展情况、主要经验、正反典型,研究分析和解决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建议。
3.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全局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检查和具体指导。
4.做好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的组建培训等工作,为督导组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5.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
6.定期组织召开办公室主任办公例会,对教育实践活动日常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7.组织协调全局宣传报道工作,对面上宣传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做好在市、区级媒体的宣传工作和舆情应对工作,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8.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理论研究。
9.为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加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深入基层蹲点调研指导等工作做好相关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10.编发教育实践活动专报、简报,及时反映、交流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情况和经验。
11.做好全局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工作。
1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各组主要工作职责全局教育实践活动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督导检查组。
(一)综合协调组职责:主要负责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宏观指导、整体规划;制定全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案。
1.负责做好群众路线教育的相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起草有关领导的讲话材料。
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档案管理规定-

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领导小组、国家档案局1990年5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档案(以下简称海岛调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岛调查档案是指在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开发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软盘等形态的史历记录。
第三条海岛调查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海岛调查档案工作是海岛调查、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应重视档案工作,在经费和人员上予以保证,要把档案工作与计划、调查和成果管理紧密结合。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海岛调查档案工作由全国海岛调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为加强全国海岛调查档案工作的领导,全国海岛调查领导小组设档案组,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青岛、宁波、厦门市海岛调查领导小组亦应成立相应的档案组。
第七条全国海岛调查档案组的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全国海岛调查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二)协调全国海岛调查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负责组织全国海岛调查成果档案的审查、验收,提交档案工作报告及验收的建议;(四)对各级海岛调查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五)负责组织接收向全国海岛办移交的海岛调查档案;(六)完成全国海岛调查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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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土地调查办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以及全国调查成果的维护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三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认真务实,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第四条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开拓创新,运用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解决调查中的实际问题。
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负其责。
各工作组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解决各种政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全国土地调查办要加强与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加强与国土资源部各司局、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地调查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具体职责为:(一)组织拟定土地调查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数据库建设标准。
(二)编制二次调查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指导审核各地编制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调查计划。
(三)组织二次调查工作任务的实施。
主要包括:编制国家级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负责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调查方案的审查批复;组织土地调查专业队伍资质审查,组织中央调查任务的招投标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收集和定购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资料和遥感数据;负责组织调查基础底图的制作、处理和提供等。
(五)负责各省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主要包括各级土地调查数据的核查和抽查,负责对省级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六)负责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汇总、分析及归档。
主要包括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汇总;调查基础资料归档;国家级调查成果的编写和出版等。
(七)指导各地土地数据库的建设;负责开发建立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影像库及信息网络化管理应用系统等。
(八)负责调查成果的更新维护和信息服务工作。
主要包括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日常变更维护;组织实施全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负责土地调查基础信息的应用与服务工作等。
(九)组织制定二次调查中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指导各地二次调查中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及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十)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土地调查及领导小组和部交办的相关任务等。
第八条全国土地调查办各成员单位职责:指导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法律性文件的出台;指导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各项计划与经费预算的编制,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配合做好基本农田调查工作;配合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权属纠纷调处和土地登记工作;配合做好国家级数据库建设、调查工作底图制作等技术支撑工作。
第九条全国土地调查办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其中常务副主任一名,专职副主任两名。
全国土地调查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十条全国土地调查办内设综合组、调查组、基础图件组、信息核查组、权属纠纷调处指导组五个工作组,具体承担各项工作任务。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至三名,其中常务副组长一名,各工作组组长和常务副组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组工作。
组长负责全组工作,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决策,安排工作规划或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常务副组长负责本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规划或计划。
各工作组的具体职责为:(一)综合组:组织协调全国土地调查办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新闻宣传、培训教育、档案、保密、接待、人事管理、资质审查等工作。
组织拟定管理制度、规范等文件;制定年度调查工作计划和编制经费预算;组织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招投标及承担对全国土地调查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国家级土地调查信息的日常应用和成果的对外提供。
(二)调查组:组织编制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拟定土地调查方案;组织各地开展实地调查工作;检查指导各地调查工作;负责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负责对调查中政策性、技术性问题的研究及处理等;组织调查成果的统计汇总;组织调查资料的归档管理、负责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编纂出版。
(三)基础图件组:组织编制基础图件制作技术规范和相关研究工作;组织制定基础图件管理办法以及保密制度;收集、定购遥感影像等调查基础资料;组织调查基础图件的制作、处理;负责基础资料的分发。
(四)信息核查组:负责组织调查成果的质量检查和实地核查;负责办公网络建设及维护;负责编制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标准及相关研究工作,负责对各地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五)权属纠纷调处指导组:组织制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指导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各地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承办第二次土地调查中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处置;承办部交办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第十一条全国土地调查办设立专家组,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具体负责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专家组由全国土地调查办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不集中办公。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研究、决定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必须由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一)代部起草的有关文件和以国务院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公文;(二)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人员调整与变动;(四)年度计划、总结报告的编制;(五)经费预算安排、大额支出及大型、批量设备采购;(六)招投标工作、重要项目外协、重大项目立项;(七)调查数据上报、发布;(八)其他准备采取的重要措施。
第十四条涉及上述重大事项的,相关工作组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提请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
重大技术问题的,应经专家组论证。
第十五条各工作组每周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提出下周工作的计划和建议。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各项工作要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为。
第五章工作计划安排和落实第十八条全国土地调查办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报送国务院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并定期向国务院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报告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各工作组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分月工作计划,由综合组统一汇总报办公室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各工作组的工作安排要明确目标、责任、要求,细化到项,落实到人。
第六章会议制度第二十条全国土地调查办实行办公室主任会议、办公例会、专题会议、全体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其他会议由常务副主任或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工作组的组长、常务副组长列席会议。
办公室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二条办公例会由副主任、各工作组组长、常务副组长组成,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会议主要内容是落实办公室主任会议的决定,具体部署、安排有关工作事项;讨论具体决策事项;传达国务院、部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精神;总结一周工作,听取各工作组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周工作计划汇报,听取并讨论各工作组提出的相关问题,布置下周工作任务;研究处理日常有关事项;提出重大问题的建议报办公室主任会议。
办公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专项工作,讨论专项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四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集中学习,通报情况,传达重要文件,部署、总结全面工作。
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五条各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召开内部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向主分管副主任汇报。
第二十六条各类会议尽量选择在全国土地调查办会议室举行,确需外出召开的,会议地点的选择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规定的时间,提前到会。
各类会议均要有指定人员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
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七章公文审批制度第二十八条公文审批、处理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文的经办人应严格按照程序,及时高效办理,不得无故拖延积压。
第八章作风纪律第三十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严守纪律。
第三十一条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及理论学习,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特别是与土地调查相关的知识,提高人员素质。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赴地方检查、指导工作时,应查实情、摸实底,谦虚谨慎。
每次检查、指导结束后,必须按要求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出差期间的食宿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办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不得对外公开发表与全国土地调查办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以全国土地调查办名义发表讲话、文章,内容须经全国土地调查办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四条未经全国土地调查办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课;在经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与调查工作有关的讲课内容须经全国土地调查办副主任审核。
个人以非单位名义撰写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一律文责自负。
第三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