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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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物保护⼯程勘察设计施⼯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关于印发《⽂物保护⼯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物保护⼯程施⼯资质管理办法(试⾏)》、《⽂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物局(⽂化厅):为进⼀步加强和规范⽂物保护⼯程资质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物保护⼯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物保护⼯程勘察设计、施⼯、监理等三个资质管理办法进⾏了修订,现予印发试⾏,原办法同时废⽌。

请遵照执⾏,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物保护⼯程资质管理⼯作。

特此通知。

附件:《⽂物保护⼯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物保护⼯程施⼯资质管理办法(试⾏)》《⽂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国家⽂物局2014年4⽉8⽇⽂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录⼀总则⼆专业⼈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总则第⼀条为加强⽂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物保护⼯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从事古⽂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窟寺和⽯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物的保护⼯程监理资质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物保护⼯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物保护⼯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丙级。

第五条国家⽂物局负责审定⽂物保护⼯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物保护⼯程监理⼄、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物主管部门负责⽂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常管理⼯作。

第六条⽂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窟寺和⽯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5]18号颁布时间:2005-8-22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会反映良好。

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05年8月22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申、施工级资质、监理乙级资质申报表-V1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申、施工级资质、监理乙级资质申报表-V1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申、施工级资质、监理乙级资质申报表-V1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成为我国的重要议题之一。

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是文物保护的重要环节,因此,取得相关资质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围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申、施工级资质、监理乙级资质申报表展开探讨。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1. 申报要求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评定办法》规定,申报单位应符合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具有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等专业人员,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经验。

2. 申报流程(1)填写申报表: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如质量管理手册、组织机构、业绩等资料。

(2)现场审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涉及到单位现场审查,对现场环境、人员配备等进行验证。

(3)技术评审:由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资质、管理、技术、经验等进行评审。

(4)发证:评审通过的单位可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证书。

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级资质1. 申报要求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评定标准》规定,申报单位须符合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具备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经验。

2. 申报流程(1)填写申报表:填写申报表格,如质量管理手册、组织机构、业绩等资料。

(2)现场审查:初审通过的公司,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并对建筑设备、资金、技术实力、体系管理等进行检查。

(3)技术评审:评审员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经验等进行评审。

(4)发证:经评审通过的公司可获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级资质证书。

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1. 申报要求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标准》规定,申报单位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经验,并设置有注册监理工程师。

2. 申报流程(1)填写申报表:填写申报表格,如质量管理手册、组织机构、业绩等资料。

(2)现场审查:初审通过的单位将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涉及到申请单位组织管理、业绩资料、监理人员等情况。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2007-10-28]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表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表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表
摘要: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
1.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古建筑
3.石窟寺和石刻
4.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壁画
二、资质等级要求
1.一级资质
2.二级资质
3.三级资质
正文: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 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表是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保障文物安全和环境保护,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而制定的。

根据该要求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为五类,分别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

在资质等级方面,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其中,一级资质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一级资质证书;二级资质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三级资质也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划分,旨在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文物安全和环境保护。

各资质等级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一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业务范围的项目,二级资质可以承担部分业务范围的项目,三级资质可以承担较低风险的业务范围项目。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级资质申报表-V1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级资质申报表-V1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级资质申报表-V1文物保护工程涉及到人类非常珍贵的文化遗产,需要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保护。

而这种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级资质。

那么,什么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级资质呢?如何申报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级资质的含义1.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是指承揽文物保护性工程(如古建筑工程、文物修复工程等)的企业或单位具备的施工资质。

在申请文物保护类工程建设项目时,一般需要提供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2.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可以分为四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是承揽文物保护性工程类建筑工程,承揽国家文物局确定的较为复杂的文物保护性工程、承揽国家文物局确定的重大、复杂的文物保护性工程和承揽国家文物局确定的特大型、复杂的文物保护性工程。

申请人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级资质申报表的填写要点1. 申报单位资质信息:填写申报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等基本信息。

2. 项目经历表:填写申报单位过去五年内从事过的文物保护性工程的名称、地址、日期、工程性质、投资额、技术负责人和经费来源等信息。

需要注明项目规模、施工难点、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具体细节。

3. 技术骨干结构及工程技术管理体系组织架构表:填写申报单位技术骨干结构及工程技术管理体系组织架构的相关信息。

需要注明技术骨干人员的学历、职称等学术资格信息。

4. 工程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表:填写申报单位的工程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信息,需注明管理制度、程序、制度执行情况等细节。

5. 申报项目工程技术管理组织方案表:填写申报单位所参与的具体文物保护性工程的工程技术管理组织方案。

这里需要注明所参与项目的管理体系和职责分工等细节。

6. 技术人员简历表:填写申报单位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现场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等信息。

这些人员在文物保护性工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级资质申报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要根据实际的业务需求,选择相应的级别进行申报。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个人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审慎的原则,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的功能,保护和利用好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表示具有较高、一般、初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能力。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机构是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颁发依据文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与颁发第七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具备执业资信,并确保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来完成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八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颁发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项目经验等。

第九条颁发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限定时间内补正或者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颁发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资质证书的颁发,同时将有关信息公示。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才能继续使用。

第三章资质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活动,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设计、勘察工作。

第十三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委托开展设计工作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

第十四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设计质量,并接受颁发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0.20•【文号】文物保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深化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文物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包括勘察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监理资质)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一)调整资质等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理资质由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一、二、三级调整为一、二两级。

(二)调整资质标准对现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印发)中关于资质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2人”。

删除第十七条。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2人”。

第(五)款“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调整为“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删除第十九条。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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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编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资质等级
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国家文物局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批准部门及文号”,指批准该单位成立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文
号。

批准文号应与附件中的有关材料相对应。

4、表格中除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国家文物局审核意见、备注外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
单位填写。

(未完可附表)
附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未完可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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