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_保险公司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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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保险学第十一章

保险学第十一章
LOGO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途径: 存款 债券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贷款 不动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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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2008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
26%
5%
8% 2%
59%
债券
银行存款
投资基金
股票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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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投资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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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责任的控制
控制保险责任 措 施
控制道德风险
控制心理风险
保 持 风 险 分 散
特 殊 的 承 保 技 术
安 排 再 保 险
控 制 保 险 金 额
控 制 赔 偿 程 度
规 定 免 赔 额
规 定 共 同 保 险
订 立 保 证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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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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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 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指收回保险投资资金的可靠程度。
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是指保险投资的变现能力,流动性原则是由保险经营中 风险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 收益性原则 收益性是指保险投资活动获取投资收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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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议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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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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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合同、守信用原则
实事求是 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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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金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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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给付金额是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不属于价 值赔偿范畴。责任保险的赔偿是以法律责任为最高赔偿限 额。财产保险的赔偿金额有4种计算方式。

保险行业的保险信用服务

保险行业的保险信用服务

保险行业的保险信用服务保险信用服务是指保险公司基于客户的信用状况,以客户的信用为基础,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和优惠政策的一种金融服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意识的提高,保险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信用服务也成为保险公司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之一。

1. 保险信用服务的意义保险信用服务对于保险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对客户的信用评估,保险公司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违约风险,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损失。

其次,保险信用服务可以提高客户的保险体验和满意度,帮助客户选择更适合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同时,保险信用服务还可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2. 保险信用服务的实施方式保险信用服务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和信用保护三个方面。

2.1 信用评估保险公司通过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个人信用评分、企业信用评级等,用以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违约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与征信机构合作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用信息,为保险业务决策提供参考。

2.2 信用管理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机制,对客户进行有效管理。

例如,设定信用额度、制定信用政策和措施、建立客户信用档案等,以确保客户能够按时足额支付保费,并及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2.3 信用保护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信用的保护,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和信用风险。

例如,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索赔服务和法律援助。

3. 保险信用服务的优势保险信用服务相比传统的保险服务,具有以下优势。

3.1 个性化定价通过客户信用评估,保险公司可以实现个性化定价,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确定保险费率和优惠政策,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

3.2 提升客户体验保险信用服务可以提升客户的保险体验和满意度,通过提供更准确、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

3.3 降低风险损失通过对客户信用的评估和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识别和控制风险,降低风险损失,提高经营效益。

金融风险管理期末复习总结及参考答案

金融风险管理期末复习总结及参考答案

金融风险管理期末复习总结及参考答案金融风险管理期末复习总结及参考答案第一,复习应该看以下几个文件:《金融风险管理授课和应考指导》(尤其是第10页),《金融风险管理期末指导(文本)(2011.12.12)》,《金融风险管理习题辅导》,《金融风险管理直播课堂文字说明》,《金融风险管理课程辅导》。

这些文件中最重要的是第2个和第3个。

第二,有计算题,请务必考试带计算器。

《金融风险管理授课和应考指导》的第10页对如何准备考试做了说明,指出:1. 在通读教材基础上,牢记“重点掌握”和需要“掌握”的单选、多选题、判断题、简答、论述题;2.把《习题辅导》中的所有计算题都达到熟练演算;3.需要“了解”的习题,也要通读看懂。

第2个文件《金融风险管理期末指导(文本)(2011.12.12)》中的期末复习重点和参考样题,我同样列在了这儿,但期末复习重点没有给出参考答案,简答题和论述题参考样题的参考答案列出,仅供同学们参考(个别题目只列出页码,请同学们自己从教材中找答案),请同学们自己也做一遍。

期末考试复习重点:本课程包括四篇十七章。

主要复习重点如下:第一篇金融风险管理基础第一章金融风险概述金融风险的分类。

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第二章金融风险管理系统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领域的新特征。

第三章金融风险管理方法贷款五级分类的类别如何划分。

如何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如何计算风险调整资产?息票债券的当期售价的折现公式及其含义。

反映资产系统性风险的ß值的含义。

如何用比例指标从信贷资产结构比重角度分析信贷资产风险?从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来识别金融风险的8项指标。

理解银行盈利分解分析法树形图及其中各项指标如何计算。

统一公债的收益率公式及其含义。

如何计算贴现发行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如何用无风险债券利率为参照利率来确定风险贷款利率?第二篇金融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四章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的广义和狭义概念。

保险学授课教案 第十一章 保险监管

保险学授课教案 第十一章  保险监管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本章重点:保险监管体系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保险业务范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合同的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财务监管的内容;偿付能力的涵义及监管机构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基本要求:了解完整的保险监管体系应是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的统一,掌握外部监管的三个层次;了解保险监管机构的内涵,重点掌握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保险公司解散、撤销、破产和清算的监管,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了解保险业务范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合同的监管,重点结合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历程,掌握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了解保险财务监管的内容,重点掌握美国保险公司编制年度报表所采用的通用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之间的区别;理解偿付能力的涵义,掌握监管机构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确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原理与方法本章内容:第一节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一、外部监管制度1、国家监管(1)立法监管立法机关以立法手段以及对法律的立法解释对保险业的监管。

(2)司法监管通过保险判例及其解释法律的特权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管。

(3)行政监管行政监管是国家监管的第三层机制,也是承担保险监管的主要层次。

2、保险行业自律代表协会会员对政府有关保险的立法与管理措施发表意见,反映情况,对政府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

在业务方面制定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协调最低保险费率、统一回扣或佣金,为政府保险监管部门提供专业依据3、社会监督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社会媒体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应着重解决的问题:1、坚持适度发展的方针2、完善组织结构,健全决策系统,强化统一法人制度3、强化内部稽核4、建立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和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第二节保险机构监管一、保险机构设立的监管1、资本金要求2、人员要求3、硬件设施强调:对保险公司设立的监管,关键在于资格条件的审查。

二、保险公司兼并的监管保险公司兼并限制的主要条件:1、反垄断的限制2、公司组织形式限制3、股东利益上的限制三、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1、保险公司的整顿整顿的主要内容:(1)依法提取或结转各项保险准备金;(2)依法办理再保险;(3)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4)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 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5〕3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3.03【实施日期】1985.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五年三月三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5]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被保险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被保险人)的利益,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如需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企业投保。

第四条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职责是:拟定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批准保险企业的设立,指导、监督保险企业的业务活动,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检查保险企业的会计帐册和报表单据,并对保险企业在经营业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损害被保险方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责令其停业。

第五条国家鼓励保险企业发展农村业务,为农民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企业应支持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集股设立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业务范围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保险企业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企业,经营保险业务,必须得到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保险业务的,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申请设立保险企业应向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章程(必须订明:企业名称、经营业务种类、资金来源、组织机构);(二)收足资本金额的证明;(三)企业领导人名单。

第七条保险企业章程、资本金额及领导人的变更须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

第八条保险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本金额为:(一)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千万元;(二)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同时经营本条(一)、(二)两项保险业务的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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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这种意外的风险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风险的发生并非必然;
二是指损失也不是因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或者不采取合理防止措施所引起的。
(四)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和可测的
(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有重大性和分散性
风险发生所致损失如果太小,就没有通过保险 转移的必要。因为,无论是对经济单位来讲, 还是对保险公司来讲,经济上都是不合算的。 因此,作为可保的风险,其发生所致损失必然 要求较大。


太平洋保险
中国人保
第一节 保险公司信用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大数法则是保险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基础

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s) 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人们在长期 的实践中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 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此法则的意义 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 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
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世界各国监管的核心。 偿付能力的监管方法是静态监管和动态监管 静态监管:规定最低资本金、财务比率分析法、 风险资本要求和现场法定检查法。
动态监管:

现金流量测试 资本充足性测试
2、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管理


偿付能力额度的管理
承保风险能力的控制 确定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边际
实质性重要事实“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 其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
1. 投保人:订立合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重要事实 合同履行:危险程度增加情况等 保险事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时通知告知 2. 保险方: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进行 明确列明、明确说明。
(二)保证 指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和投保人对某一事项的 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所作出 的许诺。
(二)可保风险仅限于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一旦发生,只会造成损失,没有任 何可能获得利益和好处的风险。疾病风险是一种 纯粹风险,即一旦发生只会带来健康损害和经济 损失。
那种既可能带来好处或经济利益,又可能造成损 失的风险属于投机风险。如人们在股票市场所作 的投资,既可能获益,也可能亏损,属于投机风 险。


保险公司对大数法则的应用
一则是能够较准确的预测风险概率,合理 厘定保险费率; 二则是承保的标的越多,对风险损失的估 计就越准确,越容易达到风险和收益的配 比,保险经营也越稳定。

二、并非所有风险均可保
(一)风险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尽管风险威胁着每个具体标的,但是就具体风险对某 一具体标的而言,风险本身是否发生以及发生是否危 及这一具体标的、危害程度等,对于经济单位和个人 来说都是不可能预先知道的。只有这样的风险才是保 险公司可能承保的风险。


五、保险公司信用管理的基本内容
保险公司信用管理的实质是保险公司运用一定的方法
和技术,辨别可保风险,判断风险水平,合理制定保险费 率,实现风险和收益的配比,以确保自身经营的稳定性。
包括对投保人信用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自身信 用管理三个部分。
(一)投保人的信用风险集中体现于信息不对称
(二)保险代理人的信用风险
第十一章 保险公司信用管理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国四大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 中国平安
(二)分析风险因素 1、实质风险 2、道德风险
(三)控制保险责任 道德风险控制:

控制保险金额,避免高额保险 控制赔偿程度 控制保险责任 规定免赔额 规定共同保险 保单中订入保证条款
心理风险的控制:


续保优惠
第五节 理赔过程中的信用管理
一、理赔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 实事求是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按实际损失赔偿 重复保险分摊:适用财产险和医疗险,人身险除外 代位追偿原则:
二、理赔程序中的信用管理
二、理赔程序中的信用管理
(一)受理登记 (二)审查单证和证明材料 (三)现场勘察 (四)责任审核 (五)核定损失 (六)损余物资处理 (七)赔付计算
二、保险费率厘定与信用管理
(一)公平合理原则
(二)充分性原则 (三)稳定性和灵活性原则 (四)科学性原则 (五)促进防损原则
第三节 展业过程中的信用管理
一、保险展业渠道
(一)直接展业 (二)间接展业(中介、银行等)
二、对保险代理人的信用管理
(一)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和适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1、资格证书;2、不得有不当行为;3、过失处罚
三、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根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是, 必须以最大诚信履行自己的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 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 同无效。
(一)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投保方对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如 实向保险公司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公司也应将 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通知投保人。

弃权和禁止反言适用于保险合同双方,但从保险实践 看,主要用于约束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
原因:一是疏忽;二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

四、信息不对称在保险市场广泛存在
最大诚信原则的实现是建立在保险当事人双方 信息准确传递和完全交流的基础上。信息不对 称在保险市场直接体现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在保险当事人签约之后产生的与人的道德品 质有关的无形风险。

保险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包括保险义务的营销、对 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审查、收取保险费、代理 勘察理赔。 保险代理人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保险代理人受 个人经济利益和短期行为的驱使,在展业宣传时 擅自修改、变革、删除和扩大保险条款内容误导 客户投保,或者私自向客户许诺,变更保险费率, 或者片面追求义务数量,不注意风险选择,对一 些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款的条件的标的也承保 进来从而给保险企业带来风险。

逆向选择是在保险当事人签约之前发生的,它是 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高于保险企业平均损失概 率的风险。 逆向选择风险的出现会影响保险企业收支相等, 公平合理原则的贯彻,无法保证被保险人权利义 务的对等和保险企业义务经营的稳定。 由于诚信内涵的先天不足,保险信息不对称对这 些客观因素的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 的不可避免,需要保险当事人凭良好的道德品质 来使保险行为的公平公正。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

保险合同生效是以某种促使危险增加的事实不 能存在为先决条件。 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保险合同一方自愿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 合法权利。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 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二)建立规范的保险代理工作制度
1、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2、保单使用管理制度;3、保费及 时缴存;4、等级代理制度;5、监督审核;6、举报投诉
(三)加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培训
(四)推行职业担保:保险代理人要向保险公司缴存保证金或 投职业责任保险
第四节 承保过程中的信用管理
一、承保流程中的信用管理
(一)接受投保单: (二)核保: (三)接受业务:风险成本和保费收益相匹配 (四)缮制单证:
二、核保与信用管理
(一)审核投保申请 1、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审核: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的审核: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 的承保,从而使风险在量上得以测定;选择分布 广泛的标的承保,以期风险的平均分散;淘汰那 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的保险标的。 3、对保险费率的审核:每笔业务可能适用不同 费率
三种表现形式:

有意识的骗赔行为:主要原因是保险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缺乏有效的承保核赔机制,使保险欺诈有机可乘
滥用保险:如医疗保险


心理风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参加保险后产生的松解 心理,不再小心防范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或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不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任凭损失扩大。
道德风险使保险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是改变了损失 发生的概率,使保险公司支付比预期的更多的赔款,增 加保险运营的成本。

保险公司信用管理的具体内容体现在保险产 品开发、展业、承保、理赔等各业务环节。
第二节 产品开发过程中的信用管理
一、保险条款的设计与信用管理
(一)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 (二)保险条款的设定应合理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利
1、保护投保人利益的条款 犹豫期条款(10天);宽限期条款(60天);自动垫交条 款;减额交清条款;复效条款(2年内);保单贷款;给付 选择权条款 2、保护保险公司利益的条款 责任免除条款;费率调整条款 3、公共条款 现金价值条款;

最大的信用风险:财务上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 的赔偿和给付数额时的经济补偿能力。 偿付能力风险是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信誉风险、 投资风险、利差风险、财务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的集合。

保险公司自身信用风险的管理
1、国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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