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社险发〔2010〕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58号

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我市企业发展,稳定企业就业岗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从2010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我市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照以下缓降办法执行。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按18%执行,另应缴纳的2个百分点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缓缴。
(二)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在原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三)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按1%执行。
(四)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2个百分点,按0.5%执行。
二、从2011年12月起,我市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统一按原有社会保险费缴费政策规定执行,停止执行缓、降政策。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税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2010年修订社会保险法

2010年修订社会保险法
2010年修订的社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
该法修订了原有的社会保险法,并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
1. 扩大参保范围:2010年修订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全体劳动者、城乡居民、农民工等,扩大了参保人员的范围。
2. 调整社会保险制度:修订法案加强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的程序,提高了社会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3. 增加社会保险待遇:法案提出了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的目标,并对退休金、医疗保险待遇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4. 加强社会保险监督: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公信力。
通过2010年修订的社会保险法,中国政府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了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了社会保障的水平,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渝人社发〔2010〕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

渝人社发〔201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2010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时间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10年2月5日前,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调整对象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01-05 11:12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渝社险发〔2010〕82号

渝社险发〔2010〕82号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后有关业务办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6号)和《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7号)规定,为做好相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调整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和40%。
其中,在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对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参保的单位职工,2011年缴费基数暂不作调整,待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其申报的2010年度工资总额,在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40%之间重新进行核定结算;对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参保的单位职工,按其起薪之月工资,在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40%之间核定缴费基数,待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进行核定结算。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告知个人参保人员,于2011年3月20日前,完成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档次申报变更相关工作,并做好缴费基数档次变更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补退和相关帐务处理工作。
三、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双解”人员,本人申请缴费基数档次变更后,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其实际缴费基数和享受补贴标准计算,确定享受补贴金额;本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根据其享受补贴标准计算,确定享受补贴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2.11
•【字号】渝保监发[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保监发〔2014〕5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及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81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3年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03件(参见附件)。
二、废止规范性文件21件(参见附件)。
三、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3件(参见附件)。
重庆保监局
2014年2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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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社险发〔2010〕48号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
渝办发〔2010〕115号和渝人社发〔2010〕149号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49号)等文件精
— 1 —
神,现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有关业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管理的有关业务处理
(一)对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由参保单位核实其户籍身份后,如实填写《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1,经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后,连同电子文本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
其中,市外农村户籍的农民工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二)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受理核对无误的,统一将此类人员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并按规定进行月结算。
(三)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保的,从2010年1月起进行清算;对201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城保的,从参保之月起清算;渝人社发〔2010〕149号第三条规定不纳入清算范围的除外。
二、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相关业务处理
(一)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其完成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之月起按城保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体办理程序为:由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2),连同连同电子文本及其户口簿复印件,— 2 —
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
社会保险局受理核对无误后转入城保数据库,并按规定进行月结算。
三、做好年度农民工身份核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按渝人社发〔2010〕149号第八条规定,借助公安部门提供的有关户籍信息、市外农村户籍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做好年度农民工身份核查工作。
对核查中发现有伪造、变造、假冒农民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律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 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四条、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做好农民工退休、转移等减少业务工作
(一)在系统双轨并行期间办理农民工退休、转移等减少业务时,参保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按规定完清欠费本息后,办理转入城保数据库相关工作。
(二)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自愿书面申请选择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月;农民工不选择延迟缴费的,将其参保缴费情况予以封存,待国家城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五、农民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处理
— 3 —
(一)农民工在参保单位之间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城保的办法办理。
(二)具本市户籍农民工(含本市行政区域外按规定转入无接收单位的农民工)可从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城保关系,最早起始时间为2010年1月1日。
农民工以个人身份接续城保关系时,凭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相关省市的缴费凭据)办理。
(三)农民工以个人身份接续城保关系后,纳入虚拟单位Gn进行管理。
(四)农民工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对其原参保缴费情况予以封存,待国家城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六、个人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关业务处理
对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代办。
因各种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直系亲属有效的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
七、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参保人员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本人与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协商后,书面选择并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一经确定不再变更),同期— 4 —
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对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县间转移、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其存在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由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处理。
(三)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在办理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时,应经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银行转帐方式退还本人。
退费金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月结算。
八、《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的办理
参保人员因流动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提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对过去应办未办的,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打印完整参保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涉及多个区县数据的,有关区县务必支持配合有关工作。
九、对从市外转入我市的人员,凡其转入手续和划转基金不符合国办发〔2009〕66号和渝办发〔2010〕115号规定的,一律不予接收。
十、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金转移业务和账务处理的相关工作。
附件:1、《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
— 5 —
《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
2、《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汇总表》
《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明细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业务工作通知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2010年9月6日印—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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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
参保单位(盖章): 单位:人
注:本表和《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和参保单位各一份。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二○一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申请参保人数
备注
我单位对以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情况,我单位接受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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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个人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农民工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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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汇总表
参保单位(盖章): 单位:人
注:本表和《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和
参保单位各一份。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二○一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申请参保人数
备注
我单位对以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情况,我单位接受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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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明细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个人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完成城镇居民身份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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