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民法典发展历程及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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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论文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论文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论文【论文摘要】从苏联时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到当代的宪法法院审查制,俄罗斯联邦实现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彻底转型。

上述彻底转型的进程表明,一个国家采取何种违宪审查制度,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结构。

从1992年1月到20XX年7月的运转实践表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没有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并不是一剂包治国家弊病的“万能药方”。

在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方面,我国应当走符合自己国情的渐进式发展道路。

【论文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运转实践;启示【正文】自20世纪初期始,许多国家先后建立起宪法法院,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

“二战”以后,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发展势头更为强劲。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法院也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建立起来了。

从1918年到1991年,俄罗斯联邦违宪审查制度彻底转型的进程表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各方面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水到渠成”的结果。

而1992年1月到20XX年7月的运转实践也表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并未取得“立竿见影”的良效,未能成为专家学者所期望的那种包治国家弊病的“万能药方”。

宪法法院审查制能否有效运转,取决于俄罗斯联邦转型期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完备状况。

中、俄两国目前都处在转型时期,面临相似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转型和变迁问题,系统地考察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确立进程,探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运转实践,进而挖掘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运转实践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制约因素,无疑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确立进程:对违宪审查制度彻底转型的考察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确立进程,在总体上说是缓慢的、循序渐进式的。

其确立进程,大致上经历了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制两大历史时期。

[①] (一)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时期在几乎整个苏维埃国家存在时期(1917年11月7日-1991年7月12日),苏联(包括俄罗斯联邦)都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俄罗斯刑事执行法典的发展变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俄罗斯刑事执行法典的发展变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俄罗斯刑事执行法典的发展变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赵路
【期刊名称】《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11)005
【摘要】俄罗斯现行刑事执行法典源于沙俄监狱规范与苏维埃劳动改造法典,该法典借鉴二者基本框架与内容构设了俄罗斯现行刑事执行立法体系,对刑事执行法律的各项基本原则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较好地反映了俄罗斯当代刑事执行政策的立法导向,对刑罚执行人道化、刑罚执行差别对待与个别处理等价值目标贯彻得比较彻底,既有利于被处刑人员的矫正,也有利于其释放后回归社会.该法典对我国刑事执行立法法典化及刑事执行政策的推行与贯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总页数】8页(P23-30)
【作者】赵路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
【相关文献】
1.俄罗斯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兼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91条之规定 [J], 邹龙妹
2.浅析刑事执行法典的必要性 [J], 王越
3.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的民法典化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 梁桥
4.俄罗斯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特色及启示——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分析蓝本
[J], 胡雪梅
5.国外劳动关系发展变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 郭志刚;刘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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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述略

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述略

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述略张建文【摘要】俄罗斯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可以认为是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期开始,一直到现在。

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可以称为没有颁布正式有效的民法典的阶段,第二阶段可以称为有正式有效的民法典颁布的阶段。

【关键词】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全文】前言俄罗斯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可以认为是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期开始,一直到现在。

这一段历史可以依照是否产生了正式颁布并有效实施的民法典而清晰地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可以称为没有颁布正式有效的民法典的阶段,在1914年之前的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上都没有颁布正式有效的民法典,至多就是产生了相关民法典草案,这是研究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和俄罗斯民法学发展历程的重要历史资料,目前在国内没有相关的资料;第二阶段可以称为有正式有效的民法典颁布的阶段,自1922年到现在的80年间,产生了三个正式颁布并有效实施的民法典,他们分别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1994年以来到2001年11月26日为止全部颁布的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他们是在不同的历史经济条件下和民法学术环境中编纂的,在一定程度上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这并不否认不同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给民法典带来的新的特征。

晚清时期应邀来华为中国的法科学生教授民法的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就法学的学习方法曾经说过:“补救之法有四,曰沿革法学,曰分析法学,曰比较法学,曰法律哲学,依此方法循序渐进,学必有成,充其效果,可使一国法律臻于美备。

”[1]史可为鉴,读史可使人明智,在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即将进入立法审议程序的时刻,回顾和发掘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本文拟用历史的方法和分析的方法,勾勒俄罗斯民法编纂史,发掘其背后的历史因素,为审视和评价我国即将提交立法机关首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提供一个观察的新视点。

(一)没有正式有效的民法典颁布的阶段(18世纪末到1914年)没有颁布正式有效的民法典的阶段,应从18世纪末期开始,(一)拉底舍切夫(Радишев)起草了据目前的资料来看是最早的民法典草案,在这个民法典草案中清楚地使用了法律行为的概念。

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的特点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借鉴

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的特点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借鉴

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的特点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借鉴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的特点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借鉴【内容提要】我国未来民法典草案完美、科学的设计,需要学者们进行多方面的努力和研究,其中吸收外国民法典的成功立法经验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本文分析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在其内容、结构以及立法技术方面的特色和成功之处,并由此获得了有益的启示。

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未来民法典如何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成功立法经验和作法予以借鉴提出了看法。

【英文摘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立法技术/借鉴……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出一部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起草民法典的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也引起了法学界对民法典立法理论研究的极大兴趣和关注。

而适当吸收和借鉴外国民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最新成果,无疑会促进和推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和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使我国民法典顺应世界民事立法的潮流。

1994年10月21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作为“一部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它虽然不像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那样影响巨大,但它终究是世界上一个巨大国家的民法典”,(注:参见江平教授为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翻译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版)所写的序言。

)而且它也确实“创造了一些独特的体系和结构”。

(注:参见江平教授为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翻译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版)所写的序言。

)只有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进行必要的认识,才能有充分理由说明我国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否应予以借鉴以及应在哪些方面给予借鉴。

基于此,本文拟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特点做出初步探讨。

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特点(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内容特点1.内容全面、宏观、概括,突出了其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中的统帅地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共分五编,共208条:第一分编:基本规定(包括民事立法、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第二分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规定);第三分编: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民事权利客体的一般规定、有价证券、非物质利益及其保护);第四分编:法律行为与代理(包括法律行为、代理、委托书);第五分编:期限、诉讼时效(包括期限的计算、诉讼时效)。

俄罗斯民事基本法对我国民法典起草的借鉴意义

俄罗斯民事基本法对我国民法典起草的借鉴意义

摘 要 :中俄 两国在法律制度上有着很深的渊源。 以中俄民法为例 ,通过 比较 中俄 民法在所属 法 系、立法框 架、民事行为能力
界 定等 方面存在 的差异 ,分析俄 罗斯 《民法典 》中值得我 国借 鉴的地 方,为我 国 《民法典 》的起草提 出可行性 的建议。
关键词 :中国;俄 罗斯 ;民法 ; 《民法通则 》; 《民法法典 》
律制度上跟中国仍是颇有渊源。2 0 世纪八九十年代 ,中俄两 民事法律实践 中被普遍适用的,但具体到调整每一个特定的 国先后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 民事法律关系时 ,还需要依据 民法的其他部 门法才能胜任。 改革进程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则的私法规范和 所以,虽然我 国 《 民法通则 》已经有物权、知识产权 、侵权 调 整规则 ,民法的地位 在两 国的法 律体 系 中均发 生 了根本 性 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但依然还是要制订 《 物权法 》 《 知识产 变化… 。本文通过对中俄民法制度 的比较 ,探讨俄罗斯 《 民 权法 》 《 侵权行为法 》等民法法律 。从 1 9 8 6 年开始, 《 民法 法典 》对我国起草 《 民法典 》的借鉴意义。


中俄 民法体 系和结构 的差 异
通则 》在 我 国起着 民法典 的作 用 ,它 和其他 单行 民事法 律及 其他 部 门法 中有关 的 民事 法律 规定 一起 调整 着3 0 年来我 国的 民事 法律 关系 。 目前 ,我 国没有 完 整 的 《 民法 典 》,民事 法律 采用 的是
《 民法通则 》做概括规定 ,各 民事部门法作具体规定 的方 中国法律借鉴了大陆法系中的实体法律 ,同时还受英美 式 ,这与我国社会经济基础和民事立法起步较晚等客观现实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学习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不同国家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研究外国民法,对于我国制定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

以德国民法为例,其具有严谨的体系结构和精确的法律概念。

德国民法典以其高度的逻辑性和体系化著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按照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的顺序进行编排,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体系。

这种体系化的编排方式有助于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明确。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可以借鉴这种体系化的思路,构建一个逻辑清晰、结构合理的民法典框架,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再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在民事领域也有大量的制定法。

例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美国的侵权法在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领域不断发展和创新,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救济途径。

英美法系注重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这种判例法的思维方式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和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我国可以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民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此外,外国民法在一些具体制度上也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比如,在物权制度方面,许多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登记体系,保障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物权编时,可以借鉴这些经验,优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合同制度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合同解释规则、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等都可以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侵权责任方面,国外对于环境侵权、网络侵权等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也有助于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更好地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复杂侵权问题。

《俄罗斯民法典》课件

《俄罗斯民法典》课件
《俄罗斯民法典》PPT课 件
俄罗斯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旨在规范俄罗斯的民法关系。本课件 将介绍该法典的概要、历史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民法典简介
《俄罗斯民法典》是俄罗斯的一部重要法典,旨在调整市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它包含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为市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
《俄罗斯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俄罗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法典强调人人平等,不论种族、性别或社会 地位。
善意原则
民法典鼓励市民之间的善意和公正,以避免恶 意行为。
自由原则
根据民法典,市民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相对的自 由度。
保护原则
民法典旨在保护市民的权益和合法利益,确保 社会的正常运行。
民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总则 物权 继承法
民事权利与义务 订立、履行与终止民事合同 个人隐私与荣誉
重要条款的解读与分析
1
财产权
《俄罗斯民法典》对财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市民的财产权益得到 尊重和保护。
2
合同法
民法典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为市民提供了明确 的法律准则。
3
家庭法
《俄罗斯民法典》对家庭关系和婚姻制度进行了规范,保护了家庭成员的权益和 利益。
1
前苏联法律体系
《俄罗斯民法典》的制定受到了前苏联法律体系的影响和基础,吸收了其优点并 做出了适当改进。
2
市场经济改革
随着俄罗斯走向市场经济,制定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成为必要,以便适应和规范 市场经济关系。
3
国际法的借鉴
为了与国际社会接轨,俄罗斯民法典汲取了国际法的经验,并加以适用于本国的 பைடு நூலகம்定情况。

俄、越民法典概要和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俄、越民法典概要和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俄、越民法典概要及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一、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第一部(一)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历史背景俄罗斯新民法典拟分3部分别起草、通过和实行。

第一部于1994年10月21日通过,同月30日公布,从1995年1月1日施行。

该法典共3编,第一编总则(第1条—第208条),第2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209条—306条),第3编债权法总则(第307条—和543条)。

(注:依据杉浦一孝、小原刚、远藤克己、大江泰一郎、伊藤知义、@①田优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载《俄罗斯研究》别册四,1995年11月。

)其中,第2编第17章关于土地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第260条—第287条),在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被议会通过后施行之日生效。

(注:依据《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实行的联邦法》第13条。

出处同上。

第128页。

至今,土地法典尚未通过。

1996年3月22日,该法典案虽在下院二读通过,但6月26日被上院否决,7月12日作为回复法典案在下院表决没有获得必要的票数。

(参见小原刚《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进程》,载藤田勇、杉浦一孝编《体制转换期俄罗斯的法改革》,第154页,法律文化社,1998年2月。

))第二部已于1995年12月22日通过,从1996年3月1日施行,包括债权各论、不法行为及不当得利、继承法和涉外法。

第三部为知识产权法,正在制定中。

婚姻家庭法仍为独立的法典。

(注:参见佐保雅子《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第1部》,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57号)。

伊藤知义《关于俄罗斯合同法》,载《北海道大学斯拉夫研究中心平成8年冬期研究报告会报告集。

》) 新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以莫斯科私法研究所所长马考夫斯基为首的民法学者进行的。

他们参考了俄罗斯帝国的民法典草案、1922年俄罗斯民法典、欧洲民法典、美国商法典,特别是参考了在欧洲较新的意大利民法典和爱尔兰民法典,爱尔兰的最高法院还派遣了法官等民法专家给予帮助。

(注:参见小田博《俄罗斯联邦的新民法典》,载《ジュリスト》,199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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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法典发展历程及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作者:曹倩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摘要在俄罗斯的法律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共诞生过三部有效实施的民法典。

通过对这三部民法典的编撰历程进行阐述分析,可以发现俄罗斯民法典在不同时代具有的编撰特色及理念变化。

我国如今也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撰,对俄罗斯民法典历程的回顾有助于加强对制定民法典必要性的认识并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启发。

关键词俄罗斯民法典编撰历程必要性启发作者简介:曹倩文,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002一、俄罗斯民法典的发展概述(一)19世纪至20世纪初期的民法典编纂在沙皇亚历山大一世时期,沙皇根据其首席顾问斯佩兰斯基的建议,下令实施民事法律关系的改革活动,拟编纂一部效法法国的民法典。

但随着旧贵族势力的反对以及拿破仑和沙皇之间关系的恶化,使得本次编撰民法典的计划落空。

1882年,俄罗斯帝国重新组建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历经艰辛,于1907年完成四稿草案。

这个民法典草案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俄国民法学思想上最重要的文献”,而且“对于俄国民法学思想史,特别是,在有关法律行为问题上是有着很大的意义的”。

1914年该民法典草案公布,其采取瑞士债务法的民商合一主义,对俄罗斯旧的民法体系进行了根本改革,从而奠定了后续三部俄国民法典的基本体例。

草案在当时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如果不是因为战争和革命,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会继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之后产生又一部著名的民法典。

(二)1922年《苏俄民法典》继俄国十月革命和保卫新政权的战争结束之后,为了度过百废待兴的社会困境,列宁放弃了立即着手进行共产主义建设的想法,转而开始施行新经济政策来恢复国家的经济状况。

为适应新经济政策,在以列宁为核心的苏俄政府的积极指导下,1922年《苏俄民法典》在不足一年的时间便催生而出,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作为特殊时期产生的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有如下特点:1.具有社会主义的特征。

其最具代表的表现是在法典第一条中便提出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即在苏维埃的全体公民平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性别、种族、民族、信仰、社会出身限制。

但这不代表公民可以无条件的享有民事权利,当且仅当行使民事权利与其苏维埃社会经济目的相一致时,方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障。

2.民法公法化。

在新经济政策实施之后,尽管苏俄承认了私权,但给予的空间却十分狭小,为了实现革命苏维埃的理想,苏俄政府在民法典中极力提高国家权力,而对个人自由和活动加以尽力的压制。

此时的民法典是否认“公私法二元论”的社会主义民法。

列宁还提出不要因袭欧洲陈旧的资产阶级的民法概念,“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的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去”。

3.忽视继承法,严格限制遗嘱自由。

本在1918年时继承权便己被命令废止,而后由于施行新经济政策,为时势所迫,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方才于民法典中专设了继承法一编,也正是如此,继承法全编仅寥寥二十余条,且都是极尽所能地对继承权利加以多种条框限制。

尽管1922年《苏俄民法典》是公法性质的民法典,但其对于保卫十月革命的成果,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利益,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起重要作用,且在全苏联的具指导意义。

(三)1964年《苏俄民法典》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整市场关系的单行法规,此时的苏俄极需对民法典进行重新整合与归纳,但由于斯大林个人独裁的影响,新民法典编撰受到阻碍。

赫鲁晓夫执政后,明确在宪法中规定法典编纂是各共和国的权限,由此极大激发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民法典的编撰工作亦得到法律保障。

此后苏联致力于编撰适用于全苏联的民法典,于1961年颁布《民事立法纲要》,并在此纲要的基础上颁布1964《苏俄民法典》。

1964年《苏联民法典》是对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继承和发展,其基本特点有:1.社会主义法系中民法典的巅峰。

为全面保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本部苏俄民法典的制定依然保持了社会主义性质。

从内容上看,未包含传统的土地法、亲属法和劳动法且取消了公司法人的规定,且大量缩减了对商品经济关系部分的规定。

2.对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进行批判性继承。

从体例上来讲,它继承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民商合一的基本体例。

在形式上,改变了原有编章分类模式,重新归类了一些编章的内容。

在内容上,废除了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旧规定,增加了适应当前社会条件下的新型民事关系的内容。

3.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

1964年的民法典成为世界上首次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典,从而确认了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并重的地位,对其他各国的立法有广泛参考作用。

对于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后世因其浓厚的社会主义性质色彩及偏离民法典应有的私法精神,对其的批判多余赞同。

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体现了社会主义在当时的全面胜利,是苏联时期社会主义民法典的顶峰之作。

(四)新时期的民法典20世纪80年代,苏联开始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体制改革,过去为适应计划经济而颁布的法律规范已无法适应经济改革的节奏,甚至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为配合改革的需要,前苏联对局部问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单行法律,如《苏联个体劳动活动法》、《苏联财产法》、《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租赁法纲要》、《苏联国有企业法》、《苏联合作社法》、《苏联公司法》、《企业和经营活动法》等等。

然而,由于单行法缺乏统一的立法基础和立法目的,其颁行只是为了调整市场变化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入,颁布的单行法越来越多,俄罗斯民事立法逐渐出现“混战”局面。

为了结束这种单行法规的“混战”及更新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旧的民法典,前苏联重新进行编纂民事立法的工作,并于1991年5月31日通过了新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虽然该部《民事立法纲要》因1991年的苏联解体未能正式生效,但为后来制订的新民法典奠定了法律基础。

新《俄罗斯民法典》于1992年起开始起草编纂,历经12年,从1994年至2006年将四部分陆续公布。

这部新民法典是苏联解体后加之俄罗斯经济体制变革后的新型法典,无论在法典内容还是法典精神上均进行根本性的革新,它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 恢复私法精神。

该民法典是俄罗斯在十月革命之后第一次正式承认民法为私法的法典,法典规范基本抛弃了过去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调整方式,恢复了民法固有的私法精神,为俄罗斯形成和调整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确立了统一的法律准则。

2. 物权法领域进行革新。

土地又重新被纳入到民法典中来,成就了不动产法在整个物权法中的重要地位土地以及土地有关的权利流转的限制被取消,而且也增加了不动产物权的种类。

对个人所有权来说,不再像1964年《民法典》那样,严格的例举个人可以拥有的所有权客体清单,而是以原则上不加限制,任何生产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只有在例外情况下不得为私人所有。

3.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为了顺应新的经济形式与形态,新俄罗斯民法典中的债权编取消了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规则,增加了适应当前社会的新规定。

此外,在民事权利主体制度中,也逐步完善了法人的相关制度。

新民法典是在俄罗斯整个社会情况发生巨大转变时诞生的,是与前两次苏联时期的民法典完全不同性质的新型的民法典,它将过去体现“公法”性质的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法典彻底转变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私法”性质的民法典,且借鉴英美国家相关先进法律制度,使得民法典真正发挥其核心意义,更好地适应和促进俄罗斯的经济发展。

二、俄罗民法典的制定历史对我国民法典编撰的启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一部属于中华民族自己的民法典是我国众多民法学家的理想和情结,我国先后四次尝试过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但最后均无果而终。

随着国家法制水平的发展及经济发展的现实所需,民法典的编撰工作也逐步落实,2016年,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明确了民法典编纂的时间表及步骤。

而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这也标志着我国将正式开启民法典时代。

随着民法典第一步工作《民法总则》的完成,接下来第二部将是编撰民法典具体分编的工作,而此时反思和借鉴俄罗斯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的经验,对我国的民法典后续编纂编撰工作是大有裨益的。

首先,我国的许多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都深受苏联的影响,使得对俄罗斯民法典的借鉴具有可行性。

其次,两国经历了开始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变革,经济背景有极大的相似性。

在上文阐述俄罗斯民法典制定历史的基础上,其对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的启示主要如下:1.加速民法法典化。

在上世纪末,俄罗斯和中国均进行了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俄罗斯在改革中逐步完成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典立法工作。

我国通则过颁布单行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等庞杂的法律规范对市场经济所产生的问题加以调节,极大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且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造成混乱现象。

为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我国应加速制定民法典,通过法典化的形式,将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整合,尽早形成一个有条理的法律体系,便于国家司法体系的统一和司法的适用。

2.分步制定民法典。

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通常都是一次性颁布,新《俄罗斯民法典》的编纂与颁布作为一个过程,分为不同部分在12年内依次通过。

我国的民法典编撰步骤和俄罗斯具有相似之处,将民法典的编撰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则是对各个分编的整合。

目前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而第二步也在紧锣密鼓的着手进行,这样分步进行的立法过程有利于形成内部协调的民法典,且从整体上节约了立法的成本和资源。

3.运用比较法视野。

前苏联和俄罗斯在立法过程中均充分运用比较法,不同时期的民法典吸收借鉴了不同法系的法律规定。

此外,新的《俄罗斯民法典》编纂还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参与到俄罗斯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

我国在民法典的后续编撰工作中也应时刻把握比较法的视野,对法治发展先进的国家进行学习借鉴,亦可邀请外国学者为民法典编撰注入新的活力,以此完善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成文法典的问世,是人类文明开始成熟的标志,每部法典的诞生都是人类逾越野蛮走向文明的见证,它真实地记载和浓缩了人类文明的历史与社会发展轨迹,是人类智慧创造的共同财富。

” 期待我国在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借鉴各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加速制定出具备中国特色、适应市场关系的民法典。

注释:[苏联]阿加尔柯夫.苏维埃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概念.西南人民革命大学.1952.1-3.[俄]马可夫斯基.苏联计划经济和俄罗斯市场经济时期的民事立法.俄罗斯法杂志.2005(9).列宁全集:第42卷(第1版).人民出版社.1987.426.鄢一美.俄罗斯社会转型与民法法典化.比较法研究.2015(3).鄢一美.俄罗斯第三次民法法典化.比较法研究.2000(1).王志华.借鉴与超越——俄罗斯民法典编纂论.外国法制史研究.2007.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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