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庭能否守住青山绿水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保护环境和生态文明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保护环境和生态文明法律是保护环境和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重要手段,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应在强化环境法治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环保力度、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一、环保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1、强化环保法制建设:1989年,中国首部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建立了环保法制体系,标志着中国开启了环保法制建设新时代。
之后,国家不断加强环境立法,先后颁布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
2、加强环保执法:加强环保执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保障。
随着环保法制体系的完善,环保执法不断加强,中国首次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进行指导性裁量,实行“六个100%”法则,即:处罚率、问责率、法制宣传率、检查率、案件标准化率和行政复议率达到100%。
全国范围内的全民举报、联合执法等措施也加强了环保执法。
3、强化环保监管:相对于环保执法,环保监管更注重预防和检测。
中国加强了环保监管能力,通过建立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实行全面监管制度、建立环保科技监测体系等方式,形成了全民环保监督体系和科学监测体系。
二、生态文明建设与落实法律法规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实践的本质要求和战略抉择。
从“生态文明建设诉求”到“走出节能减排、走向绿色低碳”,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加大绿化造林,实行湿地保护、荒漠化土地治理等措施,同时也建立起了技术创新、标准规范、法律法规、经济政策配合的生态文明建设框架。
2、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是一时的表述,而是需要生动地落实。
中国通过加强环保技术支撑与培训、炮制环境标资源价值体系、鼓励环保科技文化创新、加强环保智库建设等方式落实法律法规与生态文明要求。
三、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制度1、构建生态文明体制:过去“开发为王”导致环境破坏的情况并未完全改变,因此需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红榜:贵阳:环保法庭“治疗”污染顽疾

红榜:贵阳:环保法庭“治疗”污染顽疾
佚名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10()12
【摘要】2007年,贵阳市在距黄果树瀑布50公里的红枫湖景区成立了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用法律手段“治疗”污染顽疾。
截至今年5月,环保法庭受理各类环保案件243件,其中刑事案件194件,235人因破坏环境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页数】1页(P6-6)
【关键词】贵阳市;环保;法庭;污染;治疗;刑事案件;黄果树瀑布;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93
【相关文献】
1.对设立环保法庭的几点法律思考——以贵阳市环保法庭为考察对象 [J], 孙茜
2.贵阳『环保法庭』新探 [J], 王丽;周之江
3.环境污染催生环保法庭——贵阳环保法庭诞生记 [J], 李立平;钱诚标;叶林;
4.环保法庭运行机制--以贵阳市环保法庭为例 [J], 王凌松
5.贵阳:环保法庭审结第一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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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总结

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凸显,生态
环境保护审判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对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以便更好地应对当前和未来的挑战。
首先,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目前,我
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地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保护需求。
其次,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需要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和裁判标准。
在审判环节,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地审查和裁判环境保护案件,确保司法公正和严肃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审判的标准和指南,以便更好地引导审判实践。
另外,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需要更加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监督。
环境保护是全
社会的责任,而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广泛地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监督,以便更好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的开展。
总之,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它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
利益和未来的发展。
我们需要不断总结和反思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便更好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服务社会守护环境环保执法人员的使命与担当

服务社会守护环境环保执法人员的使命与担当环保执法人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担负着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
他们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权力,投身于环境保护行业,服务社会,为大家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他们的使命和担当正在引领着环保事业的发展,为我们的未来带来美好的前景。
一、使命:“环保守护者”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环保执法人员理应承担起“环保守护者”的使命,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力求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他们负责监督企业、机构和个人是否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违法乱纪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他们的使命是弘扬环保理念,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人们创造一个更加清洁、美丽的生活环境。
二、担当:“法律执行者”环保执法人员不仅仅是环境保护的守护者,更是法律执行的代表。
他们的执法权力来自于法律和法规的授权,可以行使特定的执法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他们要具备专业的环保知识和执法技能,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安全。
他们的担当不仅仅是对环境责任的承诺,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
三、使命与担当的相互关系环保执法人员的使命和担当相互关系密切。
只有明确使命,才能更好地发挥担当;只有勇于担当,才能更好地履行使命。
环保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积极履行职责,为社会大众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他们通过执法检查、立案查处、案件解决等环节,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他们的使命与担当相互协调,相互支持,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做出了巨大贡献。
四、对服务社会的启示环保执法人员的使命与担当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环保是每个人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保行动中来,共同呵护我们的家园。
其次,我们要加强环保意识,树立正确的环保价值观,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始,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导言:人民法院在中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了解人民法院在这一领域的审判工作情况,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
本报告旨在全面评估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审判工作中的表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调研背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承担重要责任。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审判中的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多种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实地调查和专家访谈。
我们阅读了大量相关文献和案例,参观了一些人民法院,并与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了讨论。
这些方法有助于我们了解人民法院的实际工作情况,从而为本报告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三、调研结果1. 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多个案例的研究和实地调查,我们发现人民法院在保护自然资源、应对环境污染和处理生态破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这些成果体现了法官们的专业素养和对法律精神的坚守。
2. 人民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遇到了一些挑战。
尽管人民法院努力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审判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法院人力资源不足、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案件审理效率不高等。
这些挑战使得人民法院在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受到一定限制。
四、总结与回顾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审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案件审理程序,并提高审理效率。
3.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促进与其他机关的合作,实现协同治理。
4. 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保护绿水青山的妙招

保护绿水青山的妙招自古以来,绿水青山就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它们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生态资源,还是我们精神寄托和文化传承的载体。
然而,在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绿水青山的保护变得刻不容缓。
为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妙招,来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法律是保护环境最有力的武器。
国家应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谁污染、谁治理、谁负责”的原则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还要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确保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推广绿色生活方式绿色生活方式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从日常生活的点滴做起,比如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提倡使用环保袋、环保餐具;优先选择公共交通、骑行或步行出行,减少私家车的使用;节约用水、用电,推广节能型家电等。
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实际上对保护绿水青山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一种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经济发展模式。
通过循环利用废弃物、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加强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四、倡导生态旅游生态旅游是一种以保护环境、尊重当地文化为前提的旅游方式。
通过生态旅游,可以让人们更加直观地感受到绿水青山的美丽和珍贵,从而增强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行动。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倡导生态旅游,加强对生态旅游景区的规划和管理,确保旅游活动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五、加强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有效途径。
通过在学校、社区、企业等场所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掌握一些实用的环保知识和技能。
同时,还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等方式,扩大环境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环资审判法庭亮点总结汇报

环资审判法庭亮点总结汇报环资审判法庭作为我国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重要创新举措,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多个法庭,旨在强化对环境和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行政机关和公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下面将对环资审判法庭的亮点进行总结汇报。
首先,环资审判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了专业性。
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涉及到广泛的知识领域,审判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对环境科学、生态学等专业知识的了解。
环资审判法庭组成的审判团队通常由专业法官、环保专家、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等组成,保证了审理过程中专业意见的充分表达和综合考量,从而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果。
其次,环资审判法庭注重公开审理,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众对相关案件的关注度极高。
为了增强司法透明度,环资审判法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行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将审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使公众对司法救济产生更多的信心。
再次,环资审判法庭加大了对环境和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
以往对环境和资源犯罪的惩处力度较低,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环资审判法庭设立后,可以更加专注于环境和资源犯罪的审理,针对性地采取刑事、行政和民事等多种司法手段,对违法行为加以严惩,对违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氛围。
此外,环资审判法庭注重了司法与行政的有机衔接。
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需要各个部门的协同合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环资审判法庭与行政机关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通过法庭审判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多部门的环境保护合力。
同时,审判法官与环保执法部门之间的定期研讨和交流,也促进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最后,环资审判法庭在司法改革中形成了一种创新模式。
环资审判法庭的设立和运行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通过专业化、公开化和权威性的审判方式,有效保障了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合法权益。
这一模式的成功实施为其他领域的审判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司法体系的整体效能和公信力。
法治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法治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一、引言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环境保护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法治则是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等方面探讨法治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法律体系1. 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所有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在环境保护方面,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应包括宪法、行政法、刑事法和民事法等多个方面。
这些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保护体系。
2. 法律体系对环境保护的作用(1)宪法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权力机构,具有最高效力。
宪法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为各级政府和公民依据提供了基本依据。
(2)行政法为环境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行政法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法为各级政府提供了管理环境的基本框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污染治理等。
(3)刑事法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刑事法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环境保护方面,刑事法为违反环保规定的人员进行惩处,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4)民事法为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民事法是指国家对民间关系进行调节和处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环境保护方面,民事法为受到环境损害的公民和组织提供了赔偿依据。
三、法律规则1. 环保相关法律规则我国现行的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门多级别的法规。
2. 法律规则对环境保护的作用(1)环保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具体指导环保法规为政府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提供了具体指导,明确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监测和治理措施等。
(2)环保法规为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界定环保法规为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界定,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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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能否守住青山绿水作者:李锦普来源:《记者观察》2008年第22期“大丫口煤矿敢再排煤溴水,污染农田,我们就告到环保法庭,让它破产关闭”。
看着被污染的扎佐河,贵阳市扎佐镇村民郭书林坚定地说。
“环保法庭没成立之前,找污染企业负责人理论,他们根本不予理睬,现在他们会主动找我们坐下来协商解决”。
长久以来,环保问题一直是经济发展的稳压器,是上至中央领导下至平民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
然而,近年来,环保部门执法“腰杆不硬”已是一种普遍现象。
尤其是在我国环境法制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由于执法手段单一、执法力度不够,环境执法难一直困扰着基层环保部门。
如果再遇到跨境污染事件,涉及到管辖权和管辖范围等更加复杂的问题,环保人员更是难以入手。
“取证难、执法难”成为环保部门的难言之隐。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纠纷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
而最近几年,这种增长的势头更加迅猛,达到了年均增长29%。
环境保护部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
自2007年11月20日,国内首家环保法庭在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以来,截止目前,全国仅有河北、江苏、贵州3省设立了4家环保法庭,和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相比,这一数字显然是杯水车薪。
此时,环保法庭的设立虽有“救命稻草”的意味,但它无疑能加大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并成为遏制环境污染最有力的武器。
环保法庭:总是在临危受命“环保执法难呀!这是以往环保执法人员工作中常常抱怨的口头禅。
现在环保法庭的建立,达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施加威慑力的作用”。
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庭长蔡明说,“环保法庭在成立半年的时间内共计受理各类案件45件,审结37件 (当庭宣判30件,当庭宣判率81%)。
上述案件中,在清镇市辖区以外的案件有32件,环保法庭成立之前的2006年,全年受理环保案件总共才7件。
两相对比,说明环保意识大大增强”。
2007年12月27日,被称为全国第一家环境保护法庭的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第一次审理了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案件,原告是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经过质证和几轮辩论,主审法官当庭宣判被告败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该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的使用,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该废渣场对环境的妨碍,消除危险。
蔡庭长表示,“长期以来有关环境污染案件都在普通法庭审理,但由于环境污染问题专业性强,许多法官相关知识欠缺,判起案件来显得力不从心。
而环保法庭则可以汇集一批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这对惩处环境违法犯罪极为有利”。
同时,先行一步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就在前不久,还抓到了一条“大鱼”———清镇市环保局原局长杨贵斌滥用职权案。
“这在全国恐怕也是第一案。
”蔡庭长说,第一的理由是,环保局长因渎职被判处三年刑期的在全国没有先例。
据介绍,杨贵斌在任清镇市环保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排污费应当据实、足额、全面征收的相关规定向辖区企业协商少收取排污费,导致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国家应当征收的5700余万元的排污费仅征收了1100余万元。
清镇法院环保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杨贵斌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严重。
2008年5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杨贵斌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杨贵斌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件让环保行政部门认识到,在保护环境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并非只有贪污、受贿才构成犯罪,类似杨贵斌这种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一样也会构成犯罪,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蔡庭长最后表示。
在无锡,环保法庭的威力同样得到初步显现。
据统计,从今年5月初挂牌到9月中旬,无锡法院环保法庭已经审理案件192起,案件总数远远超过去年一年181件的案件受理数。
“不能简单看成是‘活儿’变多了,而应该看到,通过与地方环保部门的配合,通过法律手段的运用,控制环境污染的时间大大提前了。
比如,在以往由于环保部门的执法权不具有强制力,发现有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从立案到实施查处,需要3个月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企业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时间上来说又是3个月。
行政复议结果出来后,被查处企业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前后又可以拖上10个月。
而这样做的结果只会造成污染持续进行,污染后果及损失可能更大”。
江苏省无锡市环保法庭庭长赵卫民说,现在在无锡,只要发生环境违法案件,环保行政职能部门一旦立案,就可以到环保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依法审查,可以提前强制执行的,就会在审判之前叫停违法生产。
环保人士呼吁:全国范围内推行环保法庭“真正告到法院的案件不足发生案件的1%,而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更是凤毛麟角,受污染者不得已而采用一些非常规甚至违法的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任职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张杰说,“一方面大量而尖锐的环境纠纷案件需要法院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存在许多环境案件告状无门、环境纠纷长期未决的现象”。
张杰曾参与调查过多起环境污染案件。
他的体会是,司法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但是目前环境案件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障碍,导致一部分环境污染案件的受害者不愿或是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合法解决问题。
“应该建立健全环保法庭,打破环保法庭总是受命于危难时刻的局面”。
著名环境法学家、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蔡守秋急切呼吁,“全面设立环保法庭的想法,在环境法学界、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为污染受害者辩护的律师界,已经取得了高度的一致。
在有条件和有需要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都应该设立环保法庭;虽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并未明确授权在基层法院设立环保法庭,但只要未突破现行法律框架,在有条件和有需要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也不是不可能的”。
“当前,我国迫切需要环保法庭”。
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也急切呼吁。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太突出了,最高罚款100万的行政管理体制确实很难遏制住污染案件的高发势头”。
身份界定:朦胧不清惹来争议目前,贵阳环保法庭暂定只有贵阳两湖一库管理局、环保局、林业局、检察院等四家单位才有诉讼主体资格,排除了个人和公益组织。
“诉讼主体资格之所以从严控制,是避免人人都来告,造成诉讼泛滥。
”蔡庭长说。
“案源是一个问题。
比如,林业、环保等部门与环境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严格地说是不能提起诉讼的。
而人民群众虽是直接受害人,但环境违法案件非常专业,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取证和举证艰难,而且有关环境证据鉴定成本非常高,让他们提起诉讼也不现实”。
最高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法官说,现在的环境污染纠纷虽然不少,但是很难在法律上找到依据来受理它,它涉及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有关法律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问题。
站在法院角度来考虑,我们并不期望将所有案件纳入法律程序解决,而希望立足于社会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对此,环境法学界的老前辈马骧聪公开提出异议。
法院受理环境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不缺,目前需要的是对一些细节进行完善。
同时,还应全面深入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诉讼,加大司法力量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的力度。
“现在面临的尴尬是有环境保护法却没有环境官司。
”马骧聪说,从这个角度上看,法院应该发挥更强的作用,审理典型的、能引起震动的环境案件。
而蔡庭长则无奈地表示,“环保法庭虽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成立,但毕竟是一种新的审判机制,急需完善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才能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
环保法庭:前途光明步履维艰“目前,环保法庭受理的近90件案件中,85%是森林违法,涉及水环境污染案件只占5%,与当初环保法庭为“水”而成立的初衷,以及贵阳市水污染的现状,极不相称。
不告不理,依据法律,法庭不能主动去找案件。
”蔡明说,环保法庭之所以有案可审,主要案源来自森林违法案件,要想增加案源,则需要环保法庭、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然而,行政部门谈起此事也是满腹怨言。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帅副局长一针见血地指出,对辖区以外的污染企业,可以去环保法庭告,但辖区内的,将不轻易采用诉讼途径去解决,除非各种行政手段都已山穷水尽。
因为采用诉讼途径,就意味着职能监管部门不作为。
“环保案件量刑难,也同样困扰着环保法庭”。
蔡庭长说,据调查,1997年我国新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罪,但至今全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也只有几十起,而且,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侧重于污染防治,很少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在有关土壤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还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要起到真正震慑违法犯罪的作用,关键还要看案件的执行力,但是在以往涉及的环保案件中,经常面临执行难,尤其是企业排污侵权损害类的案件”。
蔡庭长说,企业排污侵权案件牵涉面广,涉及当事人本身及其职工、当地政府、上级管理部门等,若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矛盾。
执行判决要考虑环保与经济发展、受污染人群生存与排污企业有效治理、近期有效防治与远期治理规划等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执行绝非法院一家之力能够完成。
“虽然我国环境法的体系日趋完善,但环保受案数与实际污染程度严重不对称,究其原因,除有法不依、执行不力外,更重要的是缺乏有效的载体”。
贵阳市人民法院院长赵军说:“成立环保法庭,这是依法保护环境的一次大胆有益探索,绝不是作秀,社会各界应该共同探讨协商加以推进”。
“还有就是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行动难的问题,这也是导致环保法庭门庭冷落的主要原因”。
赵院长说,“公益诉讼的关键难题就是确定谁有资格当原告。
目前,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获得广泛承认。
然而,检察院对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却并不高,其原因是它既担心诉讼成本问题,又面临机构不独立的困境。
就算检察院提起了诉讼,作为司法机构之一,它还得顾及诉讼的社会效果,例如它得平衡工厂停产、工人失业带来的一系列棘手问题。
同时,在我国,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严重依赖地方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而地方政府处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行政干涉司法审判屡屡发生。
所以,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关键就在于地方政府是否真能抵得住经济发展的诱惑,而屈从于环境保护的压力”。
毋庸讳言,环保法庭的设立,不仅为环保部门提供了法律支援,也会对环境违法企业发挥震慑作用,促使他们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截止目前,我国已有4家环保法庭,但与当前国内面临着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相比较,环保法庭的数量以及威慑力都显得有些势单力薄。
“十一黄金周”前发生的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应该成为在全国全面设立环保法庭的推进器,让社会民众充分认识到司法在防治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方面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也可以说是大势所趋。
然而,建立环保法庭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会遭受到包括地方保护主义在内的诸多阻力困扰。
尤其是在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尚未形成体系的情况下,环保法庭的呼之欲出,是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