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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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

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

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城市化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过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历史阶段,也是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证明了的客观过程。

但是,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历史表明,城市化由于把农民从其赖以为生的土地上剥离出来,弄不好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

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土地价值上升,我国土地的户籍分配制度和女性的婚嫁,使城郊妇的土地权益常遭侵犯,成为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弱者。

特别是城郊离异妇女,土地权益更难保护,成为城市化中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城郊妇女: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权益受侵严重城郊地区土地资源更为稀缺,而且土地市场相对发育,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使得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城郊的土地权益之争更加激烈。

女性作为两性中的弱者,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现象经常发生,因而引起城郊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主要表现有:1、城郊出嫁女的承包权被侵害。

因为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又牵涉到征地补偿问题,因此,许多城郊对妇女承包集体土地作出规定:凡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其承包耕地一律要被村集体收回。

如某市城北区寺台子村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研究决定,凡1984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

该决定的效力一直延续到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其间有41个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发41名妇女联名上访。

2、城郊未婚和离婚妇女权益更难保护。

城郊未婚姑娘及待嫁妇女不能获得应得的承包份额甚至预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资格,这也是城郊妇女土地权益被侵犯的普遍现象。

特别是当集体土地入股或被征用时,他们应该得到的土地分红或征地补偿,被村里制订的村规民约强行剥夺。

离婚妇女在离婚后,其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或征地补偿款,常常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合法收回,而无论离婚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庄获得承包土地。

3、招婿女没有村民待遇。

城郊的计划生育推行得比较好,因此独子独女户大量出现,有的城郊由于地理条件优越,女方不愿意嫁到外地去,就招婿到家,男方也愿意来落户。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探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并提出维权途径。

1.土地分配不公:在农村土地分配中,男性往往更容易获得土地权益。

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农村男性占有土地的比例明显高于女性。

这导致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遭受了不公平待遇。

2.土地流转困难:由于法律对土地流转的规定不明确,许多农村妇女无法自由地流转土地。

即使有些农村妇女拥有自己的土地,但由于不了解土地流转的程序和规定,往往无法有效地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

3.土地权益难以维护: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知识水平低、组织能力弱,往往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许多农村妇女不了解自己的权益,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导致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1.法律维权:农村妇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通过信访、诉讼等方式向司法机关申诉,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2.组织维权:农村妇女可以通过加入农村妇女组织,共同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可以通过农村妇女组织提供的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3.倡导维权:农村妇女可以通过倡导维权的方式来推动社会关注和政府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和倡导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引起公众和政府的关注。

4.教育培训: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的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

可以开设关于土地权益的培训课程,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技巧,帮助农村妇女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政府应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1.制定明确的土地流转规定: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制定明确的土地流转规定,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应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律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只有通过法律维权、组织维权、倡导维权和教育培训等多种途径的综合应对,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妇女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建议
1.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提高干部群众法律素质。 宣传、 文化、 司法、 农经、 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 通过报纸、 广播、 墙报和文艺进村巡 采取广播电视专题 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农村土地 讲座、 普法培训班、 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以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 将理论与实 承包法 践相结合, 从根本上确保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保证法律政策的贯彻与 执行。 2. 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 当前女性参政比例偏低, 导致在农村 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 妇 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 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 位。因此, 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代 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 中的参与权, 按照一般 2 /3 通过即可的规定, 妇女应该至少要占到 1 /3 的比例。 3. 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 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基础上, 出 台相关的法律条文, 规范政府监督、 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 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的内容不 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表决, 对不合法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进行清理整 顿, 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 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区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 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 出台有关农村妇 、 “农嫁 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 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大龄女青年 居” 妇女及其子女、 离婚妇女等在土地承包、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 福利保 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 确保事情发生以后广大妇 障、 女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5. 积极发展农村生产力, 是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实现的重要前提 。 积极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一拓宽妇女的就业渠道, 提高妇女的经 济能力, 从而提高妇女独立自主的地位, 摆脱依附关系; 二是提高整个 “僧多粥少” 农村的生活水平, 减少利益冲突, 避免因为 的局面而将妇女 排挤在外的情形发生。 笔者认为以上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去努力: 一是预防侵犯妇女土地 权益的事情的发生, 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 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法律 意识, 能够在源头上杜绝此类事情。 二是疏通救济渠道, 完善相关的法 律条文, 确保侵权事件发生时, 广大妇女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相 关工作人员根据一切按照法律行事的原则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供参 考, 法院受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 1] Z] . 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2] M] . 北京: 中国妇女出 巫昌祯, 邓 丽. 妇女权益保障法 100 问[ 2005. 版社, [ 3] N] . 中国妇女报 , “妇 女 论 林志斌. 她们的权益不该被漠视 [ , 2001 - 6 - 19. 坛” [ 4] J] . 经济论坛, 2009 张笑寒.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究述评[ ( 9) . [ 5] J] , 2006 宋敏, 晋文辉.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之法律探析 [ ( 12 ) . [ 6] J] .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董江爱.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保障[ (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 ( 1 ) . 397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一、引言农村妇女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农村土地权益的重要受益者。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的传统观念,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着很多困境和挑战。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了若干农村妇女作为调查对象,并对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了深入访谈。

三、调研结果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调查结果显示,有大部分农村妇女没有明确的土地权益保护意识,对自己的土地权益了解有限,容易受到违法侵权行为的侵害。

2.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缺乏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保障,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不到位,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3.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没有为农村妇女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四、问题解决方案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系列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 建立完善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设立专门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构,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咨询和援助服务。

3. 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主体,并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五、结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建立完善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发展变革大势和妇女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变化,与妇女权益有关的问题和纠纷呈上升趋势,根据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较为突出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

在各镇各村妇女的来信来访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很多妇女在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束手无策,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中包括:1、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住房是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在夫妻感情破裂时并不是因为对婚姻保留希望而继续维持关系,重要原因就是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2、由于受男尊女卑封建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夫妻稍有口舌,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而作为“家务事”,旁观者避之不及,不少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威胁;家庭暴力取证难,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无法得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大量流动的外来妇女的无序管理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

流动妇女一定程度上处于游离与城市和乡村间的“边缘人”状态,在流入地,由于脱离了序列化的组织体系,在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获得上产生了很大制约。

其中包括:1、作为女职工,大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妇女相对较低,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偏低;2、大多流动人口妇女自身文化水平较低,从事体力活的占多数。

尤其在规模较小的企业,要求工作时间较长,并且以计件工资多劳多得的形式,大部分劳动妇女为追求高报酬而忽视自己的身心健康;3、一些外来打工者非法姘居,生儿育女,一旦发生纠纷,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基层反映: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反映: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反映: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妇女是农村社会的重要一员,她们在农村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维护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维护方面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土地性质不明确。

在农村地区,土地所有权不清晰,往往是由村委会通过干部会议进行分配,而农村妇女在土地所有权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维护方面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和承包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

在土地流转和承包过程中,往往存在着男性在土地流转和承包中主导的现象,导致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农村妇女面临着土地承包权被夫婿控制的问题,在离婚或丈夫去世后容易面临被丈夫的家人赶走的情况。

第三,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维护方面缺乏权益意识。

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组织惯例,农村妇女往往对自己的土地权益知之甚少。

这使得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维权,并且容易被那些有意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人或组织所利用。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和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首先,应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

政府可以通过农村广播、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以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知识水平。

其次,应建立专门的土地权益保护部门。

这个部门应负责受理和调解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维护问题,并在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一来,农村妇女就有了一个专门的维权渠道,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土地权益纠纷。

第三,还需要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土地流转和承包是公平公正的。

政府和村委会应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和承包制度,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和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最后,还可以推动农村妇女组织的发展。

农村妇女组织可以提供培训和指导,帮助农村妇女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和维权意识。

同时,农村妇女组织可以起到组织农村妇女共同维权的作用,为农村妇女提供一个集体行动的平台。

土地延包中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土地延包中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与度和维权能力。
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挖掘和宣传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先 进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 用,带动更多妇女积极参与土地
延包工作。
深化实践探索,推广成功经验
总结地方经验
深入调研各地在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的成功实践,总结形成可 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开展试点示范
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形成符 合当地实际的保护模式。
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土地延包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一些地方引 入了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土地延包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妇 女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普遍重视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举 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提高农 村妇女对自身土地权益的认知和维护能力。
03
土地延包中妇女土地权益 保护的法律与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01
该法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于妇女土地权益保
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02
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明确了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权
益和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加强经验交流
定期组织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活动,促进 各地经验共享,推动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保护合力
明确部门职责
明确农业、妇联、司法等 部门在妇女土地权益保护 工作中的职责,形成工作 合力。
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 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 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土地延包中妇问女题土地权益保护

《村规民约视角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范文

《村规民约视角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范文

《村规民约视角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篇一村规民约视角下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一、引言在农村社会,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计之源,也是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石。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权益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从村规民约的视角出发,探讨如何有效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村规民约的重要性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村民自治的具体体现。

它不仅是村民行为的规范,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土地权益保护方面,村规民约应明确规定土地的分配、使用、流转等事项,确保每一位村民,包括农村妇女,都能平等地享有土地权益。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与问题当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部分地区存在土地分配不公、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权益受侵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妇女的生计和发展,也加剧了农村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四、村规民约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的作用(一)明确土地分配原则村规民约应明确规定土地分配的原则,确保农村妇女在土地分配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例如,规定在土地分配时,应按照人口、劳动力、贡献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不得以性别、年龄等为由剥夺或限制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村规民约应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条件、程序和权益保障措施,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对于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流转行为,应特别注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流转而导致的土地权益受损。

(三)加强监督与惩处村规民约应设立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对于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实施策略与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妇女对自身土地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让她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村规民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村规民约,确保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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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城市化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过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历史阶段,也是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证明了的客观过程。

但是,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历史表明,城市化由于把农民从其赖以为生的土地上剥离出来,弄不好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

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土地价值上升,我国土地的户籍分配制度和女性的婚嫁,使城郊妇的土地权益常遭侵犯,成为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弱者。

特别是城郊离异妇女,土地权益更难保护,成为城市化中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城郊妇女: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权益受侵严重城郊地区土地资源更为稀缺,而且土地市场相对发育,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使得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城郊的土地权益之争更加激烈。

女性作为两性中的弱者,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现象经常发生,因而引起城郊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主要表现有:1•城郊出嫁女的承包权被侵害。

因为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又牵涉到征地补偿问题,因此,许多城郊对妇女承包集体土地作出规定:凡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其承包耕地一律要被村集体收回。

如某市城北区寺台子村在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研究决定,凡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

该决定的效力一直延续到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其间有个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发名妇女联名上访。

2城郊未婚和离婚妇女权益更难保护。

城郊未婚姑娘及待嫁妇女不能获得应得的承包份额甚至预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资格,这也是城郊妇女土地权益被侵犯的普遍现象。

特别是当集体土地入股或被征用时, 他们应该得到的土地分红或征地补偿,被村里制订的村规民约强行剥夺。

离婚妇女在离婚后,其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或征地补偿款,常常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合法收回,而无论离婚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庄获得承包土地。

3.招婿女没有村民待遇。

城郊的计划生育推行得比较好,因此独子独女户大量出现,有的城郊由于地理条件优越,女方不愿意嫁到外地去,就招婿到家,男方也愿意来落户。

但许多城郊村庄都规定必须是独生女或无男孩户。

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未婚女子都要出嫁,并且不论你是否愿意都必须到夫家居住和落户,娘家村一律不分配承包田,她们子女也不准在娘家上户口、亦不分配土地。

未被村庄同意和批准, 婚后在娘家村落户的不给宅基地。

比如:有的村庄规定,本村妇女娶城市户口的丈夫,丈夫理所当然不分土地,妻子如果不符合在娘家村招女婿的规定,出嫁女也要收回承包土地,并且他们的子女也要被划分成随父还是随母。

这些规定严重损害了妇女的权益,是严重的男女土地权益不平等。

4•征地补偿将妇女分为三六九等。

城郊富裕地方的征地补偿费比较高,许多村庄都限制妇女的公平享有。

例如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城北区妇联联合于年月调查处理了一起由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妇女土地纠纷案。

西宁城郊由于土地征用较多,在这个过程中妇女的土地权益变成了现金分配而显现出来。

比如:小桥村的一片河滩地被征用,在分配土地就业补偿费时村委会规定,凡年月日以前已婚的姑娘(娶的媳妇),享受就业待遇,但子女不享受就业待遇;年月日以后结婚的姑娘及其子女,不享受任何就业待遇。

再比如,经过韵家口镇政府批准的中庄村土地征用后青苗补偿费分配方案规定,凡已出嫁的姑娘年满岁以下,户口在本村的补偿;年满岁以上,户口还在本村的,其子补偿,其女补偿;周岁,户口在本村的其子补偿,其女补偿;凡是招入我村已落户的女婿补偿。

这些规定将出嫁女及其子女、上门女婿等分成等级给以不同的待遇,打破了集体成员无差别共同占有集体资产的法律框架和传统习惯。

对享有平等土地权的城郊妇女们的利益是严重的侵害。

5.就业歧视严重。

妇女因为其本身的生理原因,就业能力不及男子,需要社会照顾。

城郊妇女失去土地后,其强大的生存依托失去了, 就业的艰难就立即显现。

在城郊就业安排中,城郊妇女不仅不能得到照顾,反而受到不应有的歧视。

例如,有的村规定,在就业安排时,先安排各家的男性就业,或者在分配工作条件好的单位时,先安排本村的男性村民,他们认为女性反正迟早会嫁出去的,应该先照顾本村的男青年就业。

城郊妇女在城市就业时也常常被歧视,企业老板们对女性的结婚生育有诸多限制,有些企业甚至干脆不招女工,造成了女性就业不应有的压力。

二、根源:男权文化主宰城郊社会之害城郊女农民权益被尊称为父辈和兄弟辈的男性侵害的事例随处可见,引起的上访事件也很多。

城郊的土地权益分配歧视女性,对女性进行剥夺,其根源主要是男权主宰城郊土地的分配权。

1.男权文化无视女性土地权益。

在男权文化以及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下,人们思考问题是从男性出发,如何保护男性的利益,如何使男性的利益不受损害,有意无意忽略了女性的利益,损害了女性的权益。

问题的严重性不仅仅在于损害了女性的利益,而在于当今的文化认为这是自然的天经地义的,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这种思想,这种观念使土地承包就成为只是男性群体内部的事。

因此从思想上就将妇女排除在承包土地权利之外。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嫁不取地,娶不分地就是以男性为本位的男权文化考虑问题的结果,它强化着男性的主体性和女性的从属性依附性。

它方便男性,优惠男性,巩固男性对家对女人的主人地位;它为难女性,限制女性,弱化女性在家在婚姻中的主体地位;从全社会来说显失公平。

男权主宰了城郊土地的分配权,男性从维护自己的利益出发,利益村民民主的手段,制订歧视女性的村规民约,无视女性土地权益,侵害女性合法的土地利益。

2.男主女从的家庭结构导致女性群体利益丧失。

男权文化积淀的制度性男主外女治内的社会结构使当今农村干部除点缀性的安排个别女性在不重要的位置上外,几乎是清一色男性,职务的性别化导致女性在权力结构中的边缘化,这又导致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席。

女性附庸的官僚思想使女性参政成为一种摆设,一种装饰,一种招牌,一种遮掩。

这种缺席又容易导致这样的结果:女性群体利益被边缘化。

当这些决策者都是男性时,男性的共同利益就会自然带到政策之中得以体现,而女性的利益则被决策者所忽视,女性群体的要求和声音难以在决策层表达出来,这就使得女性群体的正当利益整体上被遗忘和忽略。

《村委会组织法》没有对村委会决议内容制定有效的监督。

这就给农村主流群体剥夺边缘群体利益留下了操作空间,这就使村委会作出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嫁不取地,娶不分地等损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男人土地交易政策通过易于反掌。

3.男人主宰分配权制度歧视妇女。

制定政策的人可能忘记别人的特殊问题,但不会忘记自己的特殊利益。

作为男性群体的代言人,自然不会忘记男性的利益,女性群体的利益则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忽视, 由此政策必然倾向男性或以男性为中心。

利益或权益就是一种资源,如果将这种资源比喻为一块蛋糕,男女应各分一半,现在男性决策以家为单位分割,男人代表家分蛋糕,然后再分给家庭成员。

第一次分割是男人之间的事,第二次分割则由某个具体男人说了算,男人是否公正缺乏社会监督。

其实目前以农户承包土地的政策就是以男人承包, 男人主刀的男人之间土地分割,女人的权益以家的形式被掩盖。

妇女土地权益在以家为单位的承包机制中,被悄悄而光明正大的剥夺。

4.从夫居的传统习俗影响。

从夫居和土地承包书上只有男性名字的传统习俗忽视了妇女的个人权利,从夫居是男权文化的传统,土地承包书上只有男性名字是男权文化的现代化,二者的合一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它又是这种文化的结果;在新形势下起着巩固男权文化的作用。

从夫居、男性名字与男权文化互为因果。

从夫居和土地证上的男性名字制约妇女土地承包权,从夫居使妇女土地权益被牢牢套在婚姻上,一旦离婚,土地权益就被男人强行夺走了。

三、对策:依法维权促发展1•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具体化城郊妇女土地权利。

城郊妇女在城市化进程中是社会的弱者,地方在征地补偿、就业安置等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城郊妇女的权。

益保护,特别是要具体化和有可操作性,限制村规民约在法律和国家政策下运行比如可增加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依法受到保护,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处理。

再比如,在土地承包法草案总则中可以增加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

如,规定妇女结婚后,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

在未解决前,娘家所在村应保留其承包地,不得强行收回,上述具体操作程序中均涉及到土地调整的问题,与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相违背。

处理好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往往将处于两难的境地。

2改进法规、政策的执行。

首先,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 从婚姻中剥离出来。

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权利被埋没在婚姻关系中。

所以,在法律执行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执行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

同时应提供司法救济,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

其次,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

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3.有效调适村规民约运行。

中办□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护法》第条都有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

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应予废止。

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

4•制定农村妇女发展促进法,为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厚实的经济基础。

在妇女促进法中,规定对妇女进步和发展的支持,促进农村妇女的就业和发展,壮大农村妇女维权的主体力量。

同时,积极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和吸纳农村妇女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开辟农村妇女劳力农外就业渠道,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从而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从根本上维护农村特别是城郊妇女的土地权益。

严重性不仅仅在于损害了女性的利益,而在于当今的文化认为这是自然的天经地义的,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这种思想,这种观念使土地承包就成为只是男性群体内部的事。

因此从思想上就将妇女排除在承包土地权利之外。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嫁不取地,娶不分地就是以男性为本位的男权文化考虑问题的结果,它强化着男性的主体性和女性的从属性依附性。

它方便男性,优惠男性,巩固男性对家对女人的主人地位;它为难女性,限制女性,弱化女性在家在婚姻中的主体地位;从全社会来说显失公平。

男权主宰了城郊土地的分配权,男性从维护自己的利益出发,利益村民民主的手段,制订歧视女性的村规民约,无视女性土地权益,侵害女性合法的土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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