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度改革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完善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荣辉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立法者为适应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促进依法透明办案,在刑事诉讼辩护部分的修改过程中突出强化了律师的“三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新的辩护制度对传统的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关键词】辩护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一、新刑诉法的修改扩大了律师刑事诉讼的参与权,体现我国司法体制的与时俱进1.会见权(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
首先,从旧条文的“可以”到新条文的“要求”会见,两字之差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其次,从旧条文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办理取保候审”到新条文的“了解案情”,律师从传统的仅在侦查阶段进行程序性辩护到现在的实体性了解案件,说明律师实质介入案件的提前;最后,律师会见当事人仅凭“两证一书”即可,羁押机关除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经侦查机关许可外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程序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2.阅卷权(新刑诉法第38条部分规定)。
首先,此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时间从“法院受理之日起”提前到“审查起诉之日起”,其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范围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扩大到“案卷材料”。
两处的修改提前了律师全面了解案件的时间,有助于律师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及时维护被告人权利。
此条存在的不足就是在扩大律师阅卷权的同时,未对公诉机关查阅律师掌握的证据作出规定,略显不公。
3.调查取证权(新刑诉法第39、40条规定)。
辩护人取证可以弥补司法机关取证的“盲点”,有助于在审判环节更全面客观的展现案情。
新的刑诉法赋予了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和“自行调查取证”两种权利,但并未对取证的程序做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律师法》或者由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涉及刑事侦查方面的修改也很多。
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职务犯罪处于一个“相对高发期”,同时相较传统的职务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基于此,文章拟从制约检察系统侦查水平提升的原因出发,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转变侦查方式,提高侦查能力谈一些肤浅之见,以期能抛砖引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职务犯罪侦查;侦查方式;侦查能力;经验主义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对讯问时限提出具体严格的要求,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侦查监督工作的变革与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侦查监督工作的变革与应对[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影响和挑战,文章归纳刑事诉讼法修改对逮捕条件、证据审查、侦查活动监督等方面所带来的变革,预判了新法实施后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影响;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
此次修改与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工作职能、办案依据密切相关,使侦查监督工作迎来了新的变革和挑战。
研究如何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并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在当前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方面的修改则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具有辩护人的资格。
该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要求。
”这就意味着,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委托律师的要求,并且检察机关有转达该要求的法定义务。
除此之外,新刑事诉讼法还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这些规定从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嫌疑人在押期间与外界联络受限制等情况,为其获得法律帮助提供了必要的途径和保障。
从以往侦监部门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情况看,通常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告知其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会在讯问时向审查逮捕的承办人提出要委托辩护人的想法,然而因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承办人往往只是将这一情况在讯问笔录中予以记录,同时通过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来转达至嫌疑人家属。
另外,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由于审查逮捕的办案期限较短,且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故检察机关与辩护人之间的联系也相对较少。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摘要]强化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权利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但同时也对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很大挑战。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亟须正确理解保障和强化律师会见权的意义,辩证分析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权;职务犯罪;应对措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针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将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赋予了辩护人更多的权利,并对诉讼的透明度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特别是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权的新规定,对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造成很大挑战。
检察机关有必要及时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积极寻求应对措施。
唯有如此,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一、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反贪工作的影响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可以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提高公正执法水平。
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彻底动摇了目前职务犯罪办案的传统侦查模式,促使反贪侦查工作由“相对秘密和半公开透明”转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和透明”,使侦查工作由静态向动态发展,侦查人员与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性增强,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更趋激烈,反贪办案的侦查思维、侦查模式和侦查方式都将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变化。
①(一)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增强,审讯工作难度加大,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面临极大挑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除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侦查机关许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时不被监听,同时还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康璞【摘要】监察体制改革给职务犯罪审判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从N省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困难,具体表现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移送掌握过严,调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二是查封、扣押、冻结范围过大,权属确认不充分;三是忽视对涉案款项来源、去向的调查及审查。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监察机关将同步录音录像的移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制定调查人员出庭规则;审判机关应加大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相关性的审查力度;同时注重梳理涉案款物流向,加大追赃挽损力度。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非法证据排除;财物相关性审查;追赃挽损一、引言监察体制改革是依法依规进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保障,其不仅意味着反腐机构专门化、手段多样化、范围扩大化,更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诉、审各个环节带来深刻影响。
首先,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变为监察机关调查。
除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外,其余职务犯罪案件都由监察机关负责。
其次,调查阶段与其他诉讼阶段的法律依据不同。
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条、第四条对专门机关案件管辖的规定上不难看出,监察机关并非《刑诉法》规制的对象,其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刑诉法》,因此不能够将调查阶段视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
《刑诉法》约束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对刑事诉讼外的调查程序则仅具有参考价值。
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授予,其调查行为的合法性理应直接受制于《监察法》之规定。
但为确保所收集的证据能够经受住司法机关的审查,符合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在依据《监察法》之余,监察机关仍需参考《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时则不仅要依据《刑诉法》对于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规定,还要同时适用《监察法》之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巨大的挑战。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又对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文章将就这方面内容进行阐述,以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证据;强制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是16年来的首次,条文数量增加了65个,字数增加了1.1万字,涉及到100多处内容,修改条文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不少的修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侦查活动等多方面的内容。
此次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我国传统侦查模式①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一、挑战的体现(一)在辩护方面,加强了对辩护人正当权益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且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可以介入的时间明显提前了。
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是会见程序简化,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问题研究

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问题研究[摘要]为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完善必须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侦查、强制措施、刑事证据的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职务犯罪;侦查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有效地惩罚犯罪、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法条变动笔者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最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法条的变动:第一,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检察机关批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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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新 刑诉 法 ;职务 犯罪侦 查 ;辩 护律 师
2 0 1 2 年3 月1 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 《 刑事诉讼法修 正 案 》,一 大亮 点 就 是赋 予 律 师在 侦 查 阶段 的辩 护人 地 位 ,使 律 师作 为 刑 事诉 讼 参 与人 在 侦查 阶段 的权 利 有 了历 史 性 突破 , 实 现 了侦 查 阶段 的控 辩平 衡 。辩 护 律 师介 入 侦 查 ,特 别 是会 见 权 、阅卷 权 、调 查 取 证权 的变 化 ,使 侦查 机 关 凭借 空 间 隔离 、 信息 阻断 、时 间独 占突破 犯 罪嫌 疑 人 口供 、开 展外 围取证 的优 势 不 复存 在 ,侦 查 形 势趋 于 公 开化 、透 明化 、复杂 化 。这一 系 列新 的变 化 ,势 必 给 反贪 部 门 的侦 查 工作 带 来 了严 峻 的现实 挑 战 ,必 将 对我 国现 今 职务 犯 罪侦 查 阶段 控 辩 格 局产 生 巨 大 的影 响 。反 贪 部 门要 正 确 对待 律 师在 侦 查 阶段 享 有 的辩 护 权 ,利 用
改赋 予了律 师在侦查 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使律 师作为刑事诉讼 参 与人 在 侦查 阶段 的权 利 有 了历史 性 突破 。 其颁 布 势 必使 职 务 犯罪 侦 查 阶段 控 辩格 局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给检 察 机 关 反 贪 部 门 的 侦 查 工 作 带来 严 峻 的现 实 挑 战 。本 文 旨在针 对 辩 护 律 师在 侦 查 阶段 享 有 的会 见 权 、调 查 取证 权 以及起 诉 阶 段 享有 的 阅卷 权 对 反贪侦查实践 的影响和挑战,提 出反贪部 门应对辩护律 师介入
司法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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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 制度改革后职 务犯 罪侦查工作 的完善
焦森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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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君 亮
北京 )
北京市房 山区人 民检察 院
摘 要 :刑诉 法 修正 案 草案 几 易其 稿终 于在 2 0 1 2 年3 月1 4 此 次 契 机积 极 应 变 ,消除 不 利 影 响 ,拓 展 侦查 思 路 ,确 保 反 贪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第五 次会 议上 审议通 过 ,此次 修 侦 查活 动 的顺 利 进行 。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质有待提高。在生态执法中 “ 以罚代法”、 “ 以情代法 ”的现 全 球 范 围 的 日趋严 重 ,重 视 法治 对 生 态建 设 的 保 护作 用 ,已成 象 较 为普 遍 ,执 法人 员 随 意收 费 、 吃拿 卡 要 、袒 护 包庇 环 境 违 为 国外进 行 生 态保 护 的基 本 经验 , 日本 、美 国 、瑞 典 、德 国等 法 行 为甚 至 为企 业 通 风报 信 、串通 违 法 等 现象 普 遍存 在 。生态 发 达 国家 在 建设 循 环 经 济 、 实现 社会 与生 态 协 调发 展 方 面 都选 执法 中的腐 败案例 屡有 发生 。 择 了法 治途 径 ,建 立 了一套 完 整 的生态 法 律保 障体 系 。 我 国完 最 后 ,公 众 参 与 生 态 建 设 的 途 径 不 健 全 。 公 民 的环 境 意 全 可 以借鉴 其 已有 经验 ,构建 我 国的生 态法 治 。 识 是逐 渐 提 高 的 ,但 在现 实 中 ,公 民环 境 意识 的 提 高带 来 的并 三 、结 语 我 国现 阶段 生 态 法治 建 设 中存 在 法 制 体 系不 完 善 、生 态执 不 是 环境 状 况 的好 转 ,反 而 是 更 多环 境 群体 性 事 件 的 出现 。究 其 原 因 ,还 在 于公 民参 与环 境 保护 的途 径 不通 畅 ,环境 保 护工 法 机 制漏 洞 百 出 、公 众 参 与生 态 法 治建 设 途 径 不通 畅 等 问题 。 作主要还是由国家来承担 ,而且运行程序不透明 ,环境保护经 针 对 以上 问 题 ,笔 者 建 议从 完 善 生态 法 律 体 系 、规 范 生态 执 法 常要 让 位 于 经济 发 展 。 与此 同 时 ,在 经 济利 益 诱 惑下 ,很 多公 行 为 、培 养 公 民生 态 自觉 、重 视 生态 理 论 研究 四个 方 面 建设 生 民 、企业 往 往 以牺 牲 环境 来 获 取更 大 的 利 益空 间 ,普 遍 性 的环 态 法治 。生 态法 治 的实 现将 会 是 一个 循 序 渐 进 的过 程 ,需 要 全
更 新 侦 查 理 念 。树 立 科 学 的侦 查价 值 观 侦 查 理念 是 侦查 行 为 的灵 魂 , 它 引 导 、支 配 和决 定着 侦 查 活 动, 决 定着 侦 查行 为 及 侦查 效 果 。对 于侦 查 人 员来 说 ,尽 管 查 明 事 实 真 相是 刑 事诉 讼 的根 本 目标 ,但 却不 能 为 查 明事 实 真 相 而 采 取 任 何手 段 。 就 司法 的 尊严 及 其 应 当得 到 的 尊 重 而言 ,最 为 重 要 的是 ,不 可 为 了寻 找证 据 而采 用 任何 有 损 于文 明之 基本 价 值 的手 段 。 刑 事诉 讼对 事 实 的探求 不仅 要受 到 时 间 、空 间和 历 史条件的限制 ,而且要受到人类必须尊重 的其他价值 的牵制 , 即真实 的发 现必 须 在体 现多 种法 律 价值 的程 序 法 的约束 之 下 。 具体到侦查不仅仅是一种以恢复过去发生 的事实真相为 目标 的 认 识 活 动 ,而 且 也包 含 着 一种 程 序 道 德价 值 目标选 择 和 实 现过 程。 它 不 仅 要 考 虑客 观 事 实 真 相 是 什 么 的 问题 。也 要 回答 什 么 是公 平 、正 义 ,什 么 是 不公 平 、非正 义 ,什 么是 善 ,什 么是 恶 ,什 么是 诚信 ,什么 是不 诚信 等 问题 。④ 因此 ,侦 查并 非 一种 与 价值 无 涉 的纯 技 术 性 活动 ,而 是一 种 有 鲜 明 的价 值 色 彩 ,追 求并 实现 公平 、正 义等 价值 理想 的法 律 活动 。 对 于律 师 来 讲 ,刑 事 辩 护 制 度是 现 代 刑事 诉 讼 制 度 不可 或 缺 的重 要 组成 部 分 ,也是 保 障 司 法人 权 的 重要 法 律 武器 ,维 护 司 法公 正 的重 要 法 律 装 置 。@ 侦 查 阶 段 作 为刑 事诉 讼 的首 个 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