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救济中的上游补贴的认定标准及启示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两反一保

——“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01 概述
目录 02 反倾销
03 反补贴
04 保障措施
01 概述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 国际贸易: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之间的货物、服务或技术的交换活动。 ——问题?
•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进口国政府为使本国产业免受或补救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WTO规则 所允许的限制进口的保护性措施,一般主要指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B国:产业损害
B国有权反倾销——征收反倾销税
• 倾销幅度:100-80=20元/个 • 反倾销税:20÷80=25% • 向进口商征收:80+80×25%=100元/个(反倾销后进口价)
(一)倾销的判断方法
2.正常价值的一般确定方法: • 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的可比价格
• 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该产品的构成价格 3.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 替代国价格——根据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数据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 损害(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 因果关系
课后思考
中美贸易战中中美双方分别适用了 哪些贸易措施?依据是什么?是否 有其正当性?
课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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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
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

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各国之间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
贸易补贴和反补贴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从什么是贸易补贴和反补贴、贸易补贴的类型、贸易补贴的影响、反补贴的必要性等方面论述。
什么是贸易补贴和反补贴?贸易补贴是指政府向国内企业提供的经济支持,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其能够与国外公司竞争。
如直接给予的现金/贷款、减税、出口信贷等。
这些支持措施多半属于非市场导向的手段,对外国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导致国际贸易的出现不公平。
贸易反补贴是指各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利益,在海关等措施下,对进口产品所做的处罚性关税。
反补贴关税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国外公司使用贸易补贴获得国内市场支配地位,抑制市场出现不公平现象,保护自身产业的利益和竞争力。
贸易补贴的类型贸易补贴按照其形式和目的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如:生产补贴、导出补贴、消费补贴、研发补贴等。
生产补贴:生产补贴旨在促进本国生产和出口。
如对企业给予前款所列补贴,将促使该企业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从而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出口额和促进就业。
导出补贴:导出补贴是国家向出口商提供的财政支持,以促进本国出口业务。
该政策调整了企业的定价策略,使其产品更具有竞争力。
消费补贴:消费补贴是直接对个人和家庭进行的财政支持。
如食品补贴、医疗补贴、公共交通补贴等,主要是为了提高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
研发补贴:研发补贴旨在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以便在市场上占据更大的份额和获得更高的利润。
如企业给予的研发经费支持、专利费用减免等。
贸易补贴的影响贸易补贴的实施,在某些程度上可以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使其更具竞争力。
但是一旦贸易补贴达到一定程度,则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利影响。
如贸易补贴会对市场产生扭曲效应,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使得某些优势产业难以参与国际贸易,难以享受国际贸易的红利。
同时,贸易补贴也会造成国际资金的流出和竞争力下降,使得外资难以进入国内市场,从而对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损害。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进行详细阐述。
一、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个国家市场,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被进口国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1.调查程序根据中国国际贸易法第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包括调查启动、立案、调查、裁定等步骤。
首先,有关方可提起申请,启动调查程序。
进口国商务部将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相关方将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最终,商务部将发布调查结果和裁定意见。
2.反倾销税的征收当反倾销调查确认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旨在使进口商品的价格接近公平价值,同时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二、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是指当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受到其他国家政府提供的补贴或优惠待遇,导致其价格低于应有的市场价值,对受害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受害国可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1.调查程序中国国际贸易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的程序。
与反倾销调查类似,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包括调查启动、立案、调查、裁定等步骤。
进口国商务部将根据受害产业的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相关方将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最终调查结果将由商务部发布,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补贴措施进行裁定。
2.补贴措施的取消或限制当反补贴调查确认存在补贴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受害国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补贴措施的取消或限制。
这旨在恢复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重要性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具有重要作用,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1.保护国内产业倾销和补贴行为可能使国内产业面临不公平竞争,经济受到严重损害。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反补贴措施则是其他国家采取的保护措施来对抗补贴。
本文将从补贴与反补贴的定义、补贴的形式、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及效果等多个角度来详细探讨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形式。
直接补贴指的是政府直接向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财政援助,如补贴款、减免税收等。
间接补贴则是指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对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支持,如廉价贷款、税收减免等。
二、补贴的形式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用途和方式可以分为生产性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
生产性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直接援助,如直接支付补贴款、提供免费土地等。
进口替代性补贴则是指政府为了减少进口而采取的支持措施,如对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加强进口限制等。
三、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反补贴措施是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以对抗来自补贴国家的竞争优势。
其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补贴国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常见的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进行数量限制以及采取技术壁垒等。
四、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反补贴措施可以帮助本国产业恢复竞争优势,保护就业和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过度使用反补贴措施可能造成产能过剩、市场壁垒增加以及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升级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避免不公平竞争而设立的。
补贴的形式多样,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国内产业进行支持。
而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考量。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引言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是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伤害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目前,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手段。
本文将介绍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定义、种类、原则以及对其实施的影响等方面内容。
定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是指为了防止或缓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伤害,国家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或经济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恢复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种类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是指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的一项保护性措施,旨在防止外国企业通过倾销行为对国内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反倾销措施包括对倾销进口商品征收关税、限制进口数量等。
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是指国家对进口商品所享受的外国补贴措施进行的一种保护性措施。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外国企业通过补贴手段对国内市场形成不公平竞争。
通常,国家会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限制进口数量等方式来进行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进口商品突然大量增加所产生的损害,国家采取的一种紧急保护性措施。
保障措施通常包括对进口商品征收临时关税、限制进口数量等方式。
原则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救济措施必须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的公平原则,确保救济措施的实施不会导致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受损。
2.非歧视原则:救济措施不能针对某个国家或地区特别适用,应适用于所有进口商品。
3.透明原则:救济措施的实施应该透明,确保其他国家和利益相关者能够知晓救济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4.有效原则:救济措施必须能够有效地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恢复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实施影响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对国际贸易和相关利益方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可能导致被救济国对自己的出口受到限制,从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同时,救济措施的实施也可能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影响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补贴收入保值的通知-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补贴收入保值的通
知
正文:
----------------------------------------------------------------------------------------------------------------------------------------------------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补贴收入保值的通知
(2013年2月)
各援外相关企业:
经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补贴标准由按美元确定调整为按人民币确定,具体标准按照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8计算,适用范围为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含)以上的援外出国人员。
请各相关企业尽快派员赴我局(技经处)查阅相关文件规定,明确援外人员待遇保值具体方法。
对于符合补款条件的,请于5月31日前向我局(地区处)提交补款申请,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其他有关问题请径询我局技经处,联系人:雷鹏钦,王心发;电话:************,************。
——结束——。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04
贸易壁垒调查
贸易壁垒调查的定义和背景
定义
贸易壁垒调查是指一国政府通过调查,确认 是否存在针对本国商品或服务的贸易壁垒, 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这些壁垒的过程 。
背景
贸易壁垒调查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旨 在维护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防止其他国家 利用关税、非关税措施等手段限制本国商品 的进口。
多元化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呈现出 多元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 障措施外,还出现了诸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等多种措施。
隐蔽化
一些国家开始采用更为隐蔽的贸易保护手段,如 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些措施往往以维护国 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实则是限制进口 的贸易保护措施。
VS
案例二
美国对华彩电反补贴案。中国彩电企业接 受了来自中国政府的财政补贴,导致美国 国内彩电企业受到不公平竞争。美国对中 国彩电进口采取了反补贴措施,征收了反 补贴税。
03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定义和背景
定义
保障措施是指一国在进口激增的情况 下,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对外国 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性限制措施。
反倾销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中国钢铁产品反倾销案。2016年,欧盟对中国钢铁产品发起 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对中国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该案对中国钢铁产业造成了较大影响,但也促进了中国钢铁 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案例二
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2007年,美国对华彩电发起反倾销 调查,最终裁定对中国彩电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该案对中国 彩电出口造成了较大影响,但也促进了中国彩电产业的转型 升级和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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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救济中的上游补贴的认定标准及启示作者:朱广东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7年第1期朱广东盐城师范学院摘要:国际贸易救济上游补贴调查尚无明确的国际法依据,一些国家依据国内法规范或者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上游补贴调查引发贸易争端,在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案件中启动上游补贴调查更面临难以避免“重复救济”的指责。
我国应当借鉴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实践中明确的上游补贴认定思路,对我国的上游补贴立法和实践作出规范。
关键词:贸易救济;上游补贴;启示一、国际贸易救济中的上游补贴概述上游补贴是指进口国贸易救济调查机关实施反补贴调查指向产品的投入产品在出口国生产过程中所接受的补贴。
由于上游补贴能够降低最终出口产品的成本,从而给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中获得竞争性利益,导致进口国同类产业降低甚至丧失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因而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授权贸易救济机关对上游补贴进行调查。
美国《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最早以立法形式对上游补贴进行了规定,该法要求进行规制的上游补贴,主要包括出口国政府提供的下列补贴:一是由政府对“投入产品”实施的补贴,即用于对受反补贴调查产品的出口国制造或生产的产品而提供或支付的补贴;二是出口国行政管理当局对出口产品从上游提供竞争性津贴;三是对出口产品制造或生产具有重大影响因素的上游补贴。
从给予上游补贴的方式看,主要有提供以与商业因素不一致的条件提供资本、贷款或贷款担保、以优惠费率提供货物或服务、提供基金或免除债务以弥补由特定产业蒙受的营业损失等。
需要说明的是,上游产品接受了补贴不能与最终出口产品在遭遇进口国贸易救济机关调查时必然存在补贴划等号,因为国际贸易救济实践中的上游补贴规范的核心问题是上游补贴的受益是否被传递到下游生产商,如果作为出口产品的“投入产品”接受的上游补贴受益没有被传递到下游生产商,则进口国贸易救济调查机关借口上游补贴征收反补贴税逻辑上便不能成立。
美国有关上游补贴调查实践,最先在1987年国际贸易法院审理的“加拿大肉类联合会诉美国案”中加以运用。
在该案件中,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没有确定生猪是否属于“用于生产和制造”包括猪肉的产品,在决定发回商务部重新审理的同时,指出了商务部提出的“包装阶段只增值10%”和“包装者只是在为下一消费者整理好生猪”的主张并没有回答有关生猪是否用于鲜猪肉、冷藏猪肉和冷冻猪肉的生产和制造问题,由生猪向鲜猪肉、冷藏猪肉和冷冻猪肉的转变无疑涉及制造或生产程序,而且生猪和包装猪肉实质上是不同的。
本案后来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否定性裁决被国际贸易法院确认后因未得出结论而被驳回。
由于上游补贴的隐蔽性和复杂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SCM协议)以及大多数WTO成员的国内法并未对上游补贴作出规定,但GATT和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在1990年“美国加拿大猪肉案”①、2002年“美国加拿大软木案”,以及“加拿大和巴西向WTO提出的补贴利益传递议案”②等实践中默认了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上游补贴概念以及上游补贴利益传递的分析方法,明确了国际贸易救济上游补贴调查实践中有关下列问题的结论:一是上游补贴不可以推定。
所谓推定上游补贴,是指上游产品凡是接受了财政资助的利益就必然会随着生产过程自然传递,并且该财政资助在该产品不断被加工的过程中会不断被延续。
事实上,由于SCM协议所指的补贴是财政资助利益被授予接受者的补贴,而不是授予生产过程的补贴,所以,WTO争端解决机构确立上游补贴不可以推定是正确的,如果要认定需要接受反补贴调查的上游补贴,就必须由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传递的存在。
二是同一或关联实体之间的有利益传递的补贴应被认定为上游补贴。
如果财政资助的接受者和补贴利益的接受者并不是同一或关联实体,则贸易救济调查机关不能假定当然存在补贴利益传递,调查机关必须严格审查补贴利益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在这些实体之间进行传递。
WTO争端解决机构事实上认可了美国商务部有关上游补贴利益在主体间传递的标准,即同一或关联实体之间的“关联交易”可以直接认定存在利益传递,但是如果进行的是“公平交易”则必须证明补贴利益发生了传递。
三是“交易环节”贸易商/生产商之间的补贴应受上游补贴规则的制约。
由于“交易环节”贸易商/生产商之间的补贴实质上属于补贴利益的直接传递,与“生产环节”上下游产品之间的利益是否传递以及多大程度的传递明显不同,因而其受到上游补贴规则的约束是当然的。
四是上游补贴的性质定性为可诉性补贴。
SCM协议里提及的补贴主要包括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
之所以将上游补贴定性为可诉性补贴,是因为WTO协议中并没有禁止上游补贴的规则,但是成员方如果依据国内法中的上游补贴规则对其他成员方实施贸易救济,就必须以符合WTO规则的方式进行,否则其他成员方可以借助WTO争端解决平台通过“诉讼”解决。
如果将上游补贴定性为禁止性补贴,则上游补贴将直接会被裁定为非法,如果将其定性为不可诉补贴,则上游补贴就变成合法地得到允许而其他成员方不得对其提出指控。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游投入对最终投入的影响程度应限定的标准,上游补贴调查适用受反补贴调查国以外国家的“外部基准”进行价格计算的技术要求,上游补贴的保护对象范围、地域范围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借鉴国外上游补贴法律进行本国的上游补贴调查是否合法等问题仍然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二、国际贸易救济中认定上游补贴存在的关键要素由于上游补贴国际规则的缺乏、我国无上游补贴国内立法以及对美国发起的“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案”只能参考美国上游补贴规则的实际,决定了在分析国际贸易救济中认定上游补贴的关键要素时,仍然必须研究美国的上游补贴规则以及GATT/WTO的相关“判例”。
美国的上游补贴调查实践以及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结论表明,国际贸易救济中认定上游补贴存在的证明,关键取决于三要素:(1)上游补贴利益是否具有传递性;(2)下游产品是否因此真正获得了“竞争性利益”;(3)受调查的产品是否因为这种“竞争性利益”形成了成本优势。
对于这三方面要素还可作以下具体分析:其一,关于上游补贴利益传递至下游产品的证明。
应当以WTO规则为依据,运用“市场基准衡量方法”进行测算和论证。
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看,“巴西美国高地棉案” 的争端解决机构已经确认了存在上游补贴利益向下游产品的传递,而且“美国加拿大软木案IV”的上诉机构中明确了GATT1994第6.3条、SCM协议第14条实际上可以作为对补贴利益出现传递时分析传递情况正当性的依据。
WTO争端解决实践表明,上下游补贴利益传递的证明不能依靠推定,应当以市场为基准进行衡量,在考察时应坚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
具体而言,“市场基准衡量方法”的标准主要考察三项指标:一是上游产品生产商接受财政资助后与下游生产商之间的产品交易价格是否表现为市场认可的“足额支付”;二是上游产品接受财政资助后与下游生产商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否存在行政当局指示或者委托的情形;三是与该宗上下游产品交易相关的市场竞争条件是否因此遭到破坏。
其二,关于下游产品获得“竞争性利益”的标准及证明。
总体的原则是,如果作为“投入产品”的上游生产商与受调查下游产品的生产商之间以公平交易和公开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则上游产品的补贴就不应被认定为传递到受调查产品中。
易言之,如果以扭曲的市场价格进行了交易,表示下游产品获得了“竞争性利益”。
关于“竞争性利益”的理解,美国国会在《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定义“上游补贴”时援引《美国注释法典》对“竞争性利益”作出了界定。
笔者据此将“竞争性利益”理解为反补贴调查机关针对的产品在生产环节购买投入性产品的价格事实上低于按照正常市场交易的价格,产品的生产商因这种价格差而获得的利益。
关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的确定,美国商务部实践中原则上以世界市场替代价格或者调整价格作为基准。
但是,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选择基准价格的方法极其复杂,在使用替代价格、调整价格以及土如何调整的问题上商务部事实上拥有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下游产品获得“竞争性利益”的标准是一个动态的不太确定的标准。
其三,关于出口产品从上游产品所获得的“竞争性利益”是否形成了成本优势。
从美国的贸易救济实践看,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是,上游投入产品获得的补贴对出口产品的定价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重大影响”的判断,美国商务部通常依据补贴幅度考察上游补贴对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一项投入产品得到了10%的从价补贴,若该补贴的利益完全传递给最终产品,而投入产品占最终产品价值的20%,上游补贴对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的补贴幅度即为2%”。
实践中,如果上游投入产品获得的补贴超过5%,商务部就会认为存在“重大影响”;如果低于1%,则认为未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个标准自1995年的乌拉圭回合法案被废除后,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并不是必须坚持该标准,出口产品从上游产品所获得的“竞争性利益”是否形成了成本优势,商务部拥有自由裁量权。
三、国际贸易救济上游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启示从出口产品遭遇外国贸易救济机关发起的上游补贴调查实践看,我国应对上游补贴调查的思路、方法和能力都有待提高。
例如,我国在“美国对华环形碳素管线管产品反补贴案”、“美国对华石油用管材反补贴案”等案件中,政府相关部门和出口企业误以为美国是依据上游补贴立法调查我国原材料、水、电、天然气等对国出口商品的上游投入补贴。
他们在遭遇反补贴调查时,根据《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701a(b) 、771(A)、19 CFR 351.523等条款抗辩美国在申请贸易救济调查者未指控上游补贴、美国商务部未调查上游补贴的情形下,就径行认定上游补贴存在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美国商务部则认为,这些案件根本不需要启动上游补贴调查,因为可抵销性补贴是原材料本身,并非中国政府“支付或授予”投入产品的可抵销补贴。
我国政府和企业不仅未对美国商务部的结论进行反驳,在其后应对美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或者“双反”调查中再未提及上游补贴问题。
我国贸易救济主管机关对外国产品发起的上游补贴调查实践表明,当前所面临的法律依据不足、操作程序透明度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
在“中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案”中,我国商务部依据美国上游补贴规则对美国肉鸡产品进行了上游补贴调查,但我国利用美国上游补贴规则调查美国上游补贴的做法未能得到WTO专家组支持。
2013年8月,虽然WTO专家组在国内产业认定、裁决公告的解释说明等方面支持了我国的做法,但裁决我国的“双反”措施在进口产品的成本分摊、产业损害的价格影响判断、调查程序的公开性等方面违反了WTO规则。
后来中美双方表示接受WTO专家组的裁决,不向上诉机构就专家组裁决结果进行上诉。
我国其后对欧盟马铃薯反补贴案中进行的上游补贴调查也面临上述同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