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最新研究)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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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七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六⼗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证据排除原则

证据排除原则证据排除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观点是排除非法或无效的证据,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证据排除原则的定义、适用条件、实施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据排除原则的定义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应当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非法使用的证据以及无效的证据,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
二、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1. 证据非法获得:包括强迫、胁迫、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或者侦查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获取证据的情况。
2. 证据非法使用: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辩护人在庭审中使用在非法获得的证据。
3. 证据无效:包括证据没有真实性、充分性和可靠性,或者证据之间存在逻辑矛盾等情况。
三、证据排除原则的实施方式1. 庭前排除:在庭前阶段,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或无效证据的申请,法庭应该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 庭审排除: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权自行或应当依申请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或者抗辩方提出排除证据的请求,法庭应当作出相应决定。
3. 证据排除裁定:法庭作出将非法或无效证据排除的裁定,并记录在案,同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4. 影响分离:对于被排除的证据,法庭应当在判决时将其剔除,不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四、证据排除原则的意义和目的1. 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排除非法或无效证据,避免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告人免受非法指控和不公正对待。
2. 维护司法公正:排除非法或无效证据有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裁判结果更具可信度。
3. 规范侦查行为:证据排除原则对侦查机关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促使侦查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证据排除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证据排除原则,对非法或无效的证据予以排除,为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以正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
对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过于严厉,不符合现代刑事司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逐渐放宽要求的发展潮流。
而有些人却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缺陷、提高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的功能期待。
该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不仅标志着我国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还促进了刑事司法的公众认同。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形式法治;实质法治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围绕着发现犯罪、追诉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而展开,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诉以及最终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如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就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性问题。
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构建科学、民主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冤假错案、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标示着在我国有了较为系统的”刑事证据法”,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得到了初步的确立。
一、世界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于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于1914年通过威克斯案正式在联邦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该规则,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不合理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不能提交到法庭上去反对被告人。
1964年通过的马修案,又进一步明确在对抗诉讼中,如果未经被告同意在律师不在场下进行讯问所得的口供,则侵犯了律师帮助权,视为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
1966年确立的”米兰达规则”赋予了被追诉者如下权利:(1)有权保持沉默;(2)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其的证据使用;(3)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4)如果没有钱委托律师,有权获得指定的律师。
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原则分析

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原则分析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因素。
刑事证据法是规范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和审查的法律法规,其中的排除原则是确保证据合法、真实的关键性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排除原则的定义、运用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等角度进行分析。
一、排除原则的定义排除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证据规则、规律获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二、排除原则的运用范围1. 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刑事审判过程中,为了确保诉讼公平、合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如果证据的获取过程违反了程序规定,例如无法出示合法搜查令而进行搜查,这些证据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2. 违反证据规则获得的证据刑事诉讼中,有一系列证据规则和规律,如证据合法性、证据关连性等。
如果证据的获得过程中违反了这些规则,例如未能满足证据链规则、无法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等,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3. 违反调取证据程序获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可能需要调取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证据。
如果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违反了程序规定,例如不合法获取通话记录、未经谈话人同意录音等,那么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三、排除原则的实践问题1. 证据排除的权衡在实际操作中,当一项证据被确认违反排除原则时,需要权衡证据的重要性和排除的影响。
有时候,排除一项重要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产生较大的影响,此时需要权衡是否排除。
2. 排除原则与刑事辩护的关系排除原则是一项保护被告权益的法律规则,但也不应过度便宜被告,使得有罪行为得以逃脱。
因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排除原则,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3. 排除原则的监督和适用在寻求证据排除时,律师、法官和相关的司法人员应当对证据的获取和运用过程进行监督。
只有在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上,才能保障合法、公正的刑事审判。
四、推动刑事证据规范为了更好地推动刑事证据的规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 不断修订完善刑事证据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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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刑事非法证据的采信问题,随着近年来对保障人权的重视而逐渐被司法界所关注。
为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现象,切实提升刑事案件质量和水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不仅在于写到制度中、喊在口号上,关键还是要实施。
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还面临着诸多观念、制度上的障碍,这直接降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
笔者将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建设本身、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状况和面临的困境方面,浅略地谈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司法前景,提出一点个人的拙见。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困境改革前景正文: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美国著名法学家John N.Ferdico认为,证据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得以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是持肯定的态度。
1、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中,都有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以刑讯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的态度,明确了操作细则,更有利于侦查人员的办案合法合规性,有利于司法人员准确地判断证据性质,能更准确作出取舍,最终有助于还原和尊重案件真相。
另外,在国际社会上我国也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了积极的表态。
1998年我国还参加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属酷刑逼供作出的陈述为证据,但这类陈述可引作对被控施用酷刑逼供者起诉的证据。
”2、非法证据是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而其排除主要由人民法院实施。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被采用的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困境从以上各规定和司法实践上来看,我国似乎已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际却不尽如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引起各级法院重视,缺乏必要理论研究,没有成为一种惯常制度,实施程序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和追求的目标认识不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同。
长期以来中国有罪必罚思想泛滥,过于倚重刑罚的威慑力来为政治稳定目标服务,从而忽视现代法治国家的人权保障理念,依据中国历史现实的状况,在我国真正的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很大困难。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价值——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集中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并得到有效落实足以体现一国刑事司法的文明程度与权利保障的力度,该规则不是简单的一项证据规则,而是建立在司法审查与控制警察权的基础之上,而我国欠缺的恰恰是该规则存在的制度基础。
制度涉及本身与制度存在的背景基础均存在欠缺的情况下,对其适用前景不得不令人深忧。
1、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惩罚犯罪是维持社会安定的一个必要条件,然而,刑事诉讼本身并不应成为惩罚犯罪的活动,而应该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公民与政府应当平等遵守法律,作为强大的政府公权力实施的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确保社会成员不被无根据地搜查、逮捕,保证人民的财产不受无根据的扣押,应当适当地规范、限制国家公权。
然而公权力的滥用、公民私权被公权力侵犯的个案屡见不鲜,状况并不乐观。
2、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客观上强化了打击犯罪,却弱化甚至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我国正处在新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犯罪数量大幅度增加,案件数量增加的结果使侦查部门的负担过重,案件质量无法保证,此时要求将侦查部门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可能导致侦查效率的进一步低下,进一步加大了办案成本和办案难度。
3、非法证据须依靠法庭审理加以排除,要求法官在这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威,不要考虑各方面的干扰,也就是保持司法独立问题。
但目前的现实时,剖析司法现状,中国的法官保持足够的司法独立程度还十分有限。
一方面,我国各级法院并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各级法院都要向相应的人大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还受到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影响,法院人事权、财务预算权都掌握在各政府行政部门手中,话语权受到经济层面的制约;各级司法机构之上还有一个政法委员会,负责公、检、法的工作,各级法院都听命于政法委。
另一方面,法官也不独立,法官上有审判庭,审判庭之上还有审判委员会,重大案件要经审判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官不能完全自主地判决、裁定。
法官能够完全根据案件事实和自己内心的确信进行的证据判断空间实际上非常有限,能够被确定地排除的非法证据的数量自然少之又少。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前景确立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法治的一个核心方面就是以法律制约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
对司法权的限制即为其体现。
而制止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宣告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可采用性。
同时,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比实体的公正更具有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保证程序公正的一个有效的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采用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刑事诉讼法自身权威的要求。
作为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日臻成熟的重要体现和法律文明与进步的标志,结合我国目前刑事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尽早确立并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地位,建立长期有效的实施机制的要求已是迫在眉睫,才足以保证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顺利推行、得以完善,保证我国刑事法制建设走上良性并长远的发展轨道,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更稳当地前行。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在法律制度方面。
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在我国法律中,应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由于非法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
因此,在进一步完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时,还应把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范围,并对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加以明确的界定。
1、以下列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1)刑讯或其他使人在肉体上剧烈疼痛的方法;(2)威胁、欺骗;(3)使人疲劳、饥渴;(4)服用药物、催眠。
2、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方法,进行的搜查、扣押行为所获取的实物证据。
3、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的监听、采样、电讯截留等行为所获取的证据。
上述三种情况无疑都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进行的取证行为不具备合宪性基础,所获取的证据当然应当排除。
(二)设立庭前证据审查制度,树立法院的权威性建立专门的庭前程序,由预审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排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法证据,避免对庭审法官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补正的证据,应当要求公安、检察机关证明其取证程序合法,同时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异议权。
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只是对死刑案件要求公安、检察机关补充证据,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
笔者认为,对一切案件都可以设定该规则,这既能保证程序公正,又能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实现司法和谐。
非法证据是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而其排除主要由人民法院实施,司法审判是最后一道防线。
通过审判来控制非法证据,这是来源于法院的优越地位和对侦查行为的实际制约权,必须切实增强法院的权威性,发挥法院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作用,并尊重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排除决定。
(三)完善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1.规定司法人员询问前的告知义务。
在讯问前,讯问人员应告知被讯问人禁止刑讯逼供的有关规定,使其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知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补救。
这种告知也是对讯问人员的提醒,使其避免明知故犯。
其次,严格规定讯问的时间和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在警察局的讯问不宜超过8个小时,除了侦查与犯罪有关的紧急情况需要之外,每次讯问的时间不能太长。
此外,讯问时,即应让律师充分参与进来,一方面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使得由在场的律师当场就取证的合法性进行鉴定。
最后,审判前的程序应合理配置。
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审判人员在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即应询问有无刑讯逼供和其他违法取证的现象。
并且,只有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后,法院才审查取证的合法性。
(四)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不能对言辞证据进行当面质证,影响了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