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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人寿保险合同范本[1]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
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
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
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
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2023年人身保险合同样本6篇

2023年人身保险合同样本6篇篇12023年人身保险合同样本第一部分:保险合同定义一、生效时间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期限本保险合同的合同期限为(具体期限根据保险产品不同而不同),至合同终止为止。
三、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被保险人指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享有保险金给付权益的自然人。
五、受益人指在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由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事件时,有权获得保险金给付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1.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2. 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为本合同生效时的基本保额。
3.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在受益人提供相应材料后及时支付身故保险金。
二、健康保险金1.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向被保险人支付健康保险金。
2. 健康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为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上限为本合同约定的每日给付限额。
3. 被保险人产生医疗费用时,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文件,以便保险公司核实后支付健康保险金。
三、残疾保险金1.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永久性の全残疾,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残疾保险金。
2.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为本合同生效时的基本保额。
3. 被保险人发生永久性全残疾后,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文件和残疾鉴定证明,以便保险公司核实后支付残疾保险金。
四、免疫保险金1. 被保险人罹患特定疾病需要进行免疫治疗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免疫保险金。
2. 免疫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为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免疫治疗费用,上限为本合同约定的每年给付限额。
3. 被保险人需要进行免疫治疗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文件,以便保险公司核实后支付免疫保险金。
第三部分:保险费用及给付方式一、保险费用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及周期交纳。
人身险保险合同书样本

人身保险合同书样本一、保险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批单、保险合同更改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二、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在确认符合保险责任后,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七、合同解除投保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本合同。
保险公司收到解除通知后,将按照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八、争议处理对于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将争议提交至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十、合同效力本合同自投保人签字或盖章、保险公司批准承保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人:(签字)保险公司:(盖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人身险合同范本

人身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其本人或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向乙方投保人身保险,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二、投保范围1. 投保人:凡年满[具体年龄]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乙方投保本保险。
2. 被保险人:凡符合乙方承保条件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情形,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部分保险产品可能存在其他约定)。
意外伤害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保的人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 保险合同的名称及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保险金给付等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于甲方投保的人身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有保险事故发生,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保险费的支付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期限,按时足额地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保险金给付1. 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保险金给付的程序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保险监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样本

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样本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方式: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地址:_____联系方式:_____二、保险责任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甲方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甲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甲方在扣除人民币_____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
2、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三、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7、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整形、美容、隆乳、变性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8、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猝死;10、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 [投保人全名]乙方(保险人): [保险公司全名]保险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乙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除非另有约定。
三、保险责任1. 死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乙方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
2. 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伤残,乙方根据伤残等级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伤残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甲方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五、保险费保险费由甲方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及方式支付。
六、保险金的申请1. 死亡保险金:由受益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伤残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合同的变更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变更保险金额、保险费、受益人等,但需提前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八、保险合同的解除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乙方。
九、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约定[如有其他特别约定,可在此处说明]甲方(投保人签字): [签字]乙方(保险人盖章): [盖章]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注: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双方最终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人身保险合同样本

人身保险合同样本保险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名称]丙方(受益人):[受益人姓名]一、保险条款1.保险产品: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产品为人身保险。
2.保险金额:投保人同意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
3.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保险期限],自[保险起期]起至[保险止期]止。
4.保险费用:投保人同意按照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支付周期为[月/季/年]。
5.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发生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6.免赔额:本合同设定免赔额为[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只承担超过免赔额的保险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结算1.保险事故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便于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
2.保险金申请:投保人在获知被保险人身份的身故或伤残后,应在[报案时间]内提出保险金申请,同时提交合理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医疗报告、死亡证明书等。
3.保险金支付:一旦保险公司确认申请合符要求,将在[保险金支付期限]内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变更和解除合同1.合同变更:如投保人需要变更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关键信息,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合同解除:任何一方有权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需提前[解约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对方,并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负责颁发争议的法律依据]。
2.在解释合同过程中,如出现任何争议,双方同意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指定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五、特别约定1.不可抗力: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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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酒醉行为;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七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第十九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第二十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 )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第二十三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双目失明;(注1)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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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
春冬之时,等风来,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
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
而对于一个“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如我,大抵因可便宜观赏而更多感觉到了寡淡、不稀奇。
诚然,草庵仍是我时常光顾的所在。
清明节的那个周末,为了陪儿子完成一篇登山日记,我们又去了草庵。
依然先是在庵前的空地上停留、四处张望,继而复入寺中瞻仰摩尼光佛的尊座,读读石柱上的对联,做若有引动之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