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讲: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2013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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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1.1 本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条:仲裁程序
2.1 仲裁程序应遵循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2.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仲裁费用
3.1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第四条: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
4.1 本合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条:争议解决的时效
5.1 双方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仲裁权利。

第六条:争议解决期间的合同履行
6.1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第七条:争议解决的保密义务
7.1 双方应对争议解决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八条:其他
8.1 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25讲: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2013新版)

第25讲: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2013新版)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结算与支付操作: 1.发包人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核实结算价款并通知承包人结果 ↓ 2.双方在通知后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 ↓ 3.如有超付,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 56 天内退还发包人的金额。 ↓ 4.双方协商不成。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 12.0.4【新增】 规范性条文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 12.0.2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 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 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由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1.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 12.0.2 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核算 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 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2.发承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操作与应用解读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结算与支付操作: 1.承包人提出因发包人违约的实际损失和违约金及索赔金额 ↓ 2.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后的 7 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 3.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支付 ↓ 4.双方协商不成,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
13.4 调解共 7 条
13.5 仲裁、诉讼共 4 条 内容讲解 第一节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共 4 条
本章共 1 节 4 条,全为新条款。主要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

[最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分析精讲(图表丰富)

[最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分析精讲(图表丰富)
此外,实际价格调整法(国际惯例中也称为“票据法”)在工程价款 调整中也普遍使用。
一、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 额
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差额 三、实际价格调整法
292
施工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
一、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
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
公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为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 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同时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 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 例; Ft1 ;Ft2 ;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 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6.1.2条“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的规定: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 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 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 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当人工、施工机械台班、材料(设备)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 10%时,应该进行调整
市政工程及土建单项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外,安装工程及装饰 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外时,应予以调整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价款调整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价款调整

规范 开头
招投 标阶 段
施工 阶段
竣工 结算 阶段
1
第三部分 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9 合同价款调整
本章是新增章节,共15节59条,新增加55条,修改1条,保留3条。 主要规定了14种情况下各种调整方法与规定。本章是新规范的亮点所 在。 9.1 一般规定 9.9 计日工 9.2 法律法规变化 9.10 现场签证 9.3 工程变更 9.11 不可抗力 9.4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1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13 误期赔偿 9.6 工程量偏差 9.14 施工索赔 9.7 物价变化 9.15 暂列金额 9.8 暂估价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共 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 2 条 9.2.2 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 新增 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
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 予以调整。
5
2
条目
工程变更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工 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 程量的变化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 一、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发生变化 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 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采用适用单价; 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量变引起单价调 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 整)的规定调整。 照类似的单价; 9.3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 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共同协 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商 工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 二、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的变化 程 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 1.工程量的调整:按实调整; 变 9.3.1 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 2.单价的调整: 更 新增 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 (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 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量变在15%内的,采用适用单价; 共 招标工程: ②量变在15%外的,按调后的单价; 4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 条 非招标工程: 参照类似的单价;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 ①有信息价的,根据信息价和报价浮动率双方 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 确定; 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 ②无信息价的,根据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由 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 双方价确定。 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最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分析精讲(图表丰富)

[最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分析精讲(图表丰富)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均由招标人提供,为暂估价格。暂估 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333
九、暂估价
(3)竣工结算中暂估价的计价原则
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计价原则
表2-9-3 13版清单和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竣工结算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计价 的规定
九、暂估价
9.3 对暂估价的理解
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 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估价的,该暂 估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
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 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 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 调整合同价格。
地面磁砖、石材、玻璃
九、暂估价
9.6.2 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界定
工程设备暂 估价项目 界定原则
329
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能明确规定价格、 型号和质量的工程设备。例如:有些安防 设备、电梯设备
同等质量、规格及型号,但市场价格悬 殊 、档次不一的工程设备。
九、暂估价
9.6.3 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界定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均由招标人提供,为暂估价格。暂估 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331
九、暂估价
(2) 投标报价中暂估价的计价原则
表2-9-2 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中关于投标报价中暂估价计价的规定
13版清单
08版清单

简述项目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

简述项目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及处理原则
项目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进行协商和解,达成协议后经双方签字并盖
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
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仲裁或诉讼: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且争议的产生符合
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条件,那么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那么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在处理项目合同价款争议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处理。

同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沟通协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合同协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协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协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协议是处理商业交易和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各方的利益冲突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争议在合同协议中时常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谈判协商、仲裁和诉讼。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方式及其特点。

谈判协商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它通常在争议发生之初,或者争议较小的情况下进行。

谈判协商的特点是便捷、灵活,并且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在谈判协商过程中,各方可以自由表达意见、提出诉求,并通过相互妥协达成一致。

谈判协商的优势在于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商业声誉。

然而,有时候谈判协商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或者一方不愿意妥协。

这时候,仲裁成为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是指由独立的、中立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争议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

相对于诉讼,仲裁更加快速高效,适用于国际商务争议以及保密性要求较高的争议解决。

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在执行上比较容易。

然而,诉讼作为一种正式的、法院参与的争议解决方式,常常在争议较大或者双方无法妥协的情况下使用。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牵涉到法庭、律师和法官等多方的参与。

尽管诉讼的成本较高,耗时较长,但它提供了一种强制力强、权威性高的争议解决方法。

诉讼的判决可以执行,并且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被上诉。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例如调解和协商,它们在特定的法律体系下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调解通常由专业的调解员主持,通过促进各方之间的对话和协商来解决争议。

调解具有灵活性和机动性,并且强调各方自愿达成协议。

协商则是一种基于各方自我调整和交流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没有第三方的介入。

协商的好处是双方可以更自由地谈判和决策,但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力,可能会存在一些风险。

总结而言,合同协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谈判协商、仲裁和诉讼。

根据具体情况,各方可以选择适合自身利益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双方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争议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所产生的纠纷。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合同争议的第一步。

当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以友好和开放的态度,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可以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进行调解。

调解是通过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的评判,提出解决方案。

调解具有快速、低成本、高效的特点,可以帮助双方迅速解决争议。

3. 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由双方通过委托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来解决争议。

仲裁庭依照法律和证据对争议进行审理,并发表裁决。

仲裁的裁决和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执行方面比较方便。

仲裁的程序相对独立于法院,对商业合同争议的解决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 诉讼解决:诉讼是指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

当协商、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解决。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诉讼程序较为繁琐,费用较高,时间较长,但最终的判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可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不同争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例如,对于一些小额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对于一些复杂的商业合同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此外,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还可以是多种形式的结合,例如先协商再调解,或者通过诉讼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

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争议的性质、双方意愿以及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且以解决争议、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为根本目标。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达到公正、公平、有效地解决争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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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本章共 5 节 19 条,全为新增条款。主要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程序等做了全面、明确具体、 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2 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13.3 协商和解 13.4 调解 13.5 仲裁、诉讼, [概述]本章共 5 节 19 条,是在“08 规范”第 4.9.1、4.9.3 条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国工程 建设领域解决争议的实践总结形成条文。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也是难免 的。因此,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后,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从而达到消除争议的目的,也可以请第三方调 解从而达到定争止纷的目的;若争议继续存在,双方可以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当然,也可以直接 进入司法程序解决争议,主要指仲裁或诉讼。但是,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解决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只有 及时并有效的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合同价款争议,才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因此,立足于把 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尽可能在争议前期过程中予以解决较为理想。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共 3 条 [概述]本节全部为新增条款,共 3 条。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 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如何处 理有所约定。因此,本节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有关合同价款争议的处理流程和职责权 限,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争议处理和暂定结果的生效时限以及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 意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对合同价款争议处理暂定结果的解决办法,以求争议在施工过程中就能够 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予以解决。 13.1.1【新增】 规范性条文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 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 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 14 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 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因此,本节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的处理程序、效力等事 项。
13.2.1【新增】 规范性条文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 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08 条文]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解释机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的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工 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就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的争议进行解释是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的职责。 13.2.2【新增】 规范性条文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答复时限。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办事指南,明确规定解释流程、时间,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13.2.3【新增】 规范性条文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 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 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 方均有约束力。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机构解释的效力。 操作与应用解读 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操作要领 1.有争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 2.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解释或认定 ↓→认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3.解释或认定成为最终结果(除上述管理机构的上级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在仲裁或判决中
不予采信的外) 13.3 协商和解 [概述]本节以及第 13.4、13.5 节是在“08 规范”4.9.3 条的基础上改写的,将和解、调解、
仲裁或诉讼进一步具体化。本节共 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 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因此,本节规定了计价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 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明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定相关专业工程的专家作为合同工程争议调解人的思路,类似于国外的争议评审或争端裁决,可定义 为专业调解。这一调解方式在我国合同法的框架内,有法可依,使争议尽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到 解决,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13.4.1【新增】 规范性条文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 生争议的调解。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调解人的约定。 13.4.2【新增】 规范性条文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 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应即终止。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调解人的调换或终止。 13.4.3【新增】 规范性条文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 委托调解人调解。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争议的提出。 13.4.4【新增】 规范性条文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可能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 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调解的配合。 13.4.5【新增】 规范性条文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 28 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 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 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调解的时限及双方的认可。 13.4.6 新增】 规范性条文
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 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 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对调解书异议的解决。 13.4.7 新增】 规范性条文 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 28 天内均未发 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 [要点说明]本节规定了调解书的效力。 操作与应用解读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但在工程建设领域,目前的调解主 要出现在仲裁或诉讼中,即所谓司法调解;有的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双方认可,即所谓行政 调解。 司法调解耗时较长,且增加了诉讼成本。行政调整受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处理能力等的影响, 其效果也受到限制因此,本节提出了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关工程专家作为合同工程争议调解人的思 路,即专业调解,并在我国合同法的框架内,有法可依。使争议尽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到解决, 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本节规定了: 1.调解人的约定; 2.调整人的调换或终止; 3.调解争议的提出; 4.双方对调解的配合; 5.调解的时限及双方的认可; 6.对调解书的异议; 7.调解书的效力。 13.5 仲裁、诉讼 [概述]本节共 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 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节据此规定了 发生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时的仲裁或诉讼。 13.5.1【新增】 规范性条文
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 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中的一方已就争议事项申请仲裁时,应同时通知另一方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协议仲裁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相关规定,第四条:“当事 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 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 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3.5.2【新增】 规范性条文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 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 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仲裁期间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 13.5.3【新增】 规范性条文 在本规范第 13.1 节至 13.4 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 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 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在有关的暂定或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发承包中一方 未能遵守另一方提交仲裁的事项。 13.5.4【新增】 规范性条文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 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操作与应用解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 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 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节作了上面的规定。
13.3.1【新增】 规范性条文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 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和解的要求。 13.3.2【新增】 规范性条文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不能和解时争议的解决方法。 操作与应用解读 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操作要领 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 ↓ 2.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 3.和解协议成为最终结果 ↓ 4.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 调解 [概述]本节共 7 条,借鉴了国外合同争议的争端裁决和争议评审机制,同时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 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但在工程建设 领域,目前的调解主要出现在仲裁或诉讼中,即所谓司法调解;有的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处理,双方认可,即所谓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耗时较长,且增加了诉讼成本;行政调解受 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处理能力等的影响,其效果也受到限制。因此,本节提出了由发承包双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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