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企业合并破产条件及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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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流程

破产重组流程

破产重组流程破产重组是一种企业在面临破产风险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的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以实现企业的再生和持续经营。

破产重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确定破产重组计划。

企业在面临破产风险时,首先需要确定是否进行破产重组。

这需要进行全面的财务分析和风险评估,以确定企业是否有必要进行破产重组,并制定相应的重组计划。

2. 提交破产申请。

一旦确定进行破产重组,企业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及详细的债务清单和债权人名单。

3. 开展债务重组谈判。

一旦破产申请获得法院受理,企业将开始与债权人展开债务重组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企业需要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包括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务转换等方式,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

4. 制定破产重组计划。

在债务重组谈判取得进展的基础上,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破产重组计划。

该计划需要包括资产清算、债务重组、企业治理结构调整等内容,以确保企业能够实现持续经营和偿还债务。

5. 法院审批。

破产重组计划制定完成后,企业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重组计划,并经过法院审批。

法院将根据破产重组计划的合理性和债权人利益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破产重组计划。

6. 实施破产重组计划。

一旦破产重组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企业将开始实施破产重组计划。

这包括资产清算、债务重组、企业治理结构调整等一系列工作,以实现企业的再生和持续经营。

总结。

破产重组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企业充分准备和积极应对。

通过以上流程,企业可以在面临破产风险时,通过破产重组实现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最终实现企业的再生和持续经营。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自然人与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探析

自然人与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探析

自然人与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探析一、自然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可行性分析二、自然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适用三、自然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操作程序L合并破产的法律后果改革开放以来,家族企业成为民营经济的重要形式。

在家族企业中,家庭或个人往往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个人与企业主体混用,资产难以区分,互相担保、债务混同。

在破产法语境下,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企业破产法》为企业提供了破产路径,同时,个人为企业背负的巨额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也有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为其提供了债务清理的合法途径。

但是,在个人与企业人格混同、难以区分、损害债权人利益时,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的两条路径,并非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最优解。

在自然人与企业发生人格混同时,借鉴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将自然人资产、债务纳入破产企业合并处置,将是一条实现实质公平、提高破产效率的可选路径。

一、自然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可行性分析(一)理论基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企业受自然人的绝对控制、没有独立意思,公司丧失独立人格。

同时满足因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条件时,可以进行实质合并破产。

1.财产混同财产混同即财产归属不明,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交叉,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加区分。

如,资产购买方与登记产权人不一致、使用权人与孳息收益方不一致、财产无偿混用、收益不加区分,或账户混用、资金交叉使用、记账不清晰、难以区分资金用途和使用人,造成个人与企业资产、资金混为一体,难以区分。

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其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是公司独立人格的重要体现。

而公司与自然人财产混同,使得财产所有人无法确定,进而无法界定破产财产范畴,甚至存在企业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挪用的隐患,严重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

2.债务难以区分债务难以区分的情形包括:自然人与企业对各自债务互相提供担保或共同提供的对外担保、借款主体与资金使用主体不一致、因法人人格被否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自然人与企业的大额交易等。

企业破产重组的流程

企业破产重组的流程

企业破产重组流程一、破产重组准备阶段1.评估企业财务状况(1)财务报表分析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③现金流量表(2)负债情况分析①短期负债②长期负债(3)经营状况评估①收入来源分析②成本结构分析2.制定重组方案(1)确定重组目标①保护企业价值②维护员工利益(2)制定具体措施①资产处置计划②负债重组计划③经营策略调整3.咨询专业机构(1)聘请财务顾问(2)聘请法律顾问(3)聘请行业专家二、破产申请阶段1.提交破产申请(1)准备申请材料①企业基本信息②资产负债情况③经营情况说明(2)向法院提交申请①确定管辖法院②递交申请书2.法院受理(1)法院审核材料(2)确定重组程序①适用简易程序②适用普通程序三、重组计划制定阶段1.组建重组委员会(1)委员会成员选定①企业管理层②外部顾问(2)确定委员会职责2.制定重组计划(1)制定资产重组方案①资产出售②资产注入(2)制定债务重组方案①债务减免②还款期限调整(3)制定经营战略调整措施四、重组计划审批阶段1.提交重组计划(1)向债权人会议提交计划(2)向法院提交计划2.债权人表决(1)召开债权人会议(2)表决重组计划①表决结果统计②确定表决通过条件3.法院裁定(1)法院对重组计划进行审查(2)法院裁定是否批准重组计划五、重组实施阶段1.实施重组方案(1)资产处置①资产评估②资产出售(2)债务重组①债务减免协议执行②新债务协议签署2.经营调整(1)组织结构调整(2)运营策略调整六、重组后管理阶段1.监督与评估(1)定期财务报告(2)经营绩效评估2.继续优化(1)持续改善经营管理(2)考虑后续融资需求。

民营企业破产重组流程 -回复

民营企业破产重组流程 -回复

民营企业破产重组流程-回复民营企业破产重组是指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或产生巨额债务而无法偿还债务,无法持续经营时,通过重新组织和调整,实现企业短期经营问题的解决,使企业恢复健康发展的一种方式。

下面将一步一步回答有关民营企业破产重组流程的问题。

第一步:破产诉讼和清算程序当一家民营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或者无法偿还债务时,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诉讼,要求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启清算程序。

如果法院决定开启清算程序,则会指定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和债务的善后处置。

第二步:寻求破产重组机会在清算程序开始之前,企业的管理层可以主动寻求破产重组的机会,即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的方式。

企业可以与债权人进行讨论,协商并达成一项债务重组协议。

该协议可以包含债务减免、债务重组、债务转股、资产处置等方式,以帮助企业恢复经营。

第三步:编制重整计划一旦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企业的管理层需要制定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是指企业对自己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债务和负债进行调整和减轻的计划。

在制定重整计划时,企业应该考虑到债务的优先级和重要性,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重整计划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方可执行。

第四步:提交重整计划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在完成重整计划的编制后,企业需要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并要求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重整计划的重要环节,企业可以向债权人详细解释重整计划的内容和目的,并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和投票。

企业需要获得债权人多数的同意方可通过这一重整计划。

第五步:法院裁决并监督执行债权人会议结束后,法院会根据债权人的意见和投票结果,作出裁决是否批准重整计划。

如果法院裁决通过重整计划,并认为该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法院将对该企业的破产重组进行监督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法官将起到监督的作用,确保重整计划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第六步:实施重整计划并监控效果一旦法院裁决通过重整计划,企业就可以开始实施重整计划。

破产重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破产重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破产重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难。

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财务困难,甚至面临破产的危机。

破产重整是一种重要的解决方案,可以帮助企业重新规划经营方向,优化资本结构,实现财务健康发展。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破产重整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探讨其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为企业在面临财务困难时提供科学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1. 破产重整的概念和特点:阐述破产重整的概念、特点及意义,分析其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2. 破产重整的原因与影响:探讨导致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分析破产对企业及社会的影响。

3. 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分析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探讨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前提和基础。

4. 破产重整的实施步骤和方法:详细介绍破产重整的实施步骤和方法,包括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

5. 破产重整的成功案例分析:通过对一些成功的破产重整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成功的经验和教训。

6. 破产重整的风险与挑战:分析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提出应对策略。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实践案例对破产重整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四、研究结论通过对破产重整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破产重整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财务困难,重塑经营格局。

2. 破产重整在适用范围和条件上有一定要求,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评估和选择。

3. 破产重整需要统筹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避免出现重整过程中的风险和挑战。

五、研究建议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1. 企业要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防范破产风险。

2.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破产重整的可行性,选择适合的重整方式。

3. 政府应建立健全破产重整的法律法规,为企业破产重整提供保障和支持。

企业破产与重组

企业破产与重组

企业破产与重组企业破产与重组是当下经济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破产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大。

在这种情况下,重组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本文将从企业破产的原因、重组的意义以及重组的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最终导致企业解散与倒闭。

企业破产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内外两方面。

内部原因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财务风险控制不力、产品竞争力下降等。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管理问题,如管理体系不健全、内部控制不严格、人才流失等,导致企业无法保持竞争力,进而影响盈利能力。

外部原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需求减少、产业结构调整等。

经济形势波动、行业竞争剧烈、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都会对企业经营带来一定冲击,特别是当经济下行周期,企业遭遇市场需求下降时,很容易面临破产风险。

二、重组的意义企业重组是指通过整合、合并、兼并等手段,调整企业内外部资源布局,以提升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行为。

重组对企业和经济的意义非常重大。

首先,重组有助于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企业重组后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例如,不同企业在生产能力、技术水平或市场份额上可能存在互补性,通过重组可以形成合力,提高整体竞争力。

其次,重组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通过重组,企业能够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增强自身实力,提高市场占有率。

同时,重组还能加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与资本的融合,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巩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重组对于保护员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也有积极作用。

在企业破产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大量员工的失业和社会的动荡。

而重组则能够提供新的发展机会,保障员工的就业和切实的权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三、重组的方式企业重组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重组形式。

企业破产法律流程和保护措施

企业破产法律流程和保护措施

企业破产法律流程和保护措施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失利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债务而无力偿还债权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破产法律流程和保护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企业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介绍企业破产的法律流程和相关的保护措施。

一、破产法律流程1.债务人申请破产通常情况下,当企业认为无法继续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向相关破产法庭提交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需要包括详细的企业财务情况、债务清单和预期的债务支付计划等信息。

法庭将会立即受理并进行相关调查,以核实申请的真实性。

2.破产程序的开展一旦破产申请被法庭受理,破产程序就会正式启动。

此时,法庭将任命一名独立的破产管理员,其责任是对企业所有财产进行评估,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进行。

同时,法庭还会通知所有债权人参与债务清算程序。

3.债务清理和分配在破产程序中,企业的债务将会被清算和分配。

破产管理员将会清算企业的资产,并通过拍卖、出售或其他方式变现,以还清企业的债务。

根据法定顺序,债务将会按照优先级进行清偿,包括员工工资、税款和其他债权人。

在清算完成后,剩余资金(如果有的话)将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人。

4.破产程序的终结一旦所有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后,破产程序将会宣告结束。

破产法庭将颁发一份结案证明,并允许企业从破产状态中恢复。

企业可以在一段时间后重新开始经营活动,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再次陷入破产。

二、破产保护措施除了破产法律流程外,还有一些保护措施可以帮助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保护其利益和实现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1.破产重组在企业破产之前,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重组来避免破产。

破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通过调整债务结构、还款计划等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保留经营资产和业务,避免全面破产。

2.破产保护令破产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手段,可以暂时保护企业免受债权人的追债行为。

一旦破产保护令生效,债权人将被限制在特定时间内对企业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企业破产法规

企业破产法规

企业破产法规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其债务,无法继续经营并且需要进行清算或重组的情况。

为了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破产法规来规定企业破产的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从破产程序、资产分配和债权保护等方面来探讨企业破产法规。

一、破产程序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通常需要由企业自愿申请或债权人提起诉讼进行。

企业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判断是否需要申请破产,而债权人则可以通过法院提起破产诉讼。

2. 暂停追偿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通常会暂停对企业的债务追偿。

这意味着企业不再需要承担过去欠债的压力,并有时间重新组织和筹集资金。

3. 破产管辖权对于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破产案件,法院会确定破产管理机构,并协调各个管辖区的法院和债务人。

4. 破产方案在破产程序中,企业需要制定破产重组计划或清算方案,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些方案通常需要经过债权人的表决,并经法院批准后执行。

二、资产分配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资产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企业的清偿能力。

1. 优先债权根据破产法规,某些债权可能享有优先权,例如劳动者工资、税款等。

这些债权在资产清偿时将优先得到偿还。

2. 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破产方案或清算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法院的批准,并具有约束力。

3. 资产清算如果企业无法进行重组或者重组失败,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机构进行企业的资产清算。

在资产清算过程中,所有的资产将被变卖,并且按照优先级进行债权人的偿还。

三、债权保护债权保护是破产法规的重要内容,它保障了债权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1. 债权核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机构将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保护,并排除可能的债权争议。

2. 债权人的表决权债权人通常会根据其债权的大小,获得相应的表决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以根据其对破产方案或清算方案的认可程度进行表决。

3. 监督委员会在一些特定的破产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成立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债权人组成,监督破产管理机构的行为,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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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企业合并破产条件及程序研究摘要合并破产在我国尚无直接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适用标准不一。

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是判断能否进行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具体表现为“人、财、物”的高度混同。

关键词合并破产企业破产法关联企业基本案情:A公司系一家集团控股公司,先后设立了五家关联性的投资子公司。

因企业经营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A公司及其五家关联子公司发生债务危机。

六公司以资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等为由,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并分别指定了管理人。

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发现A控股集团公司及其五家关联子公司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在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资产债务、企业经营等方面均存在高度混同,审计报告也显示六家公司在财务上已丧失独立性。

考虑六公司严重混同、实际丧失独立法人人格的现实状况,六家公司管理人在第二次债权会议上,分别向六家公司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六公司合并破产的方案。

六公司债权人会议最终分别表决通过了合并破产方案,将资产债务进行了合并处置。

一、合并破产概述关于合并破产,在我国尚无直接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学术论述。

合并破产是指将母子公司视为一个法人实体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或制度,在该制度下,母子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均一并处置,所有债权人在同一比例下清偿。

我国司法实践中,合并破产并不鲜见,但鉴于法律规定缺位等原因,合并破产尚存在一定局限性。

而在美国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过“程序规则和经典案例加上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曾做出一系列的裁决,最终使实质合并成为处理集团公司破产的一个重要方法”。

合并破产有其现实土壤。

目前,我国相当部分的民营企业尚未完全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在A公司所在的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

一方面,企业主普遍缺乏企业主体意识,企业主与企业、各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混淆。

在经营管理上,以家族式管理模式居多,管理人员以亲友为主,企业之间任意牵连。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主恶意控制旗下关联企业,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转移或抽逃资产,虚构或加重企业负债,以达到某些不正当的目的。

多项因素叠加,导致关联企业丧失基本独立性,相互之间难以界分,客观上需要进行合并破产。

以A公司为例,分别破产极为困难:第一,分别破产需要对各公司间的资产和负债作出区分,对相互之间的担保效力、担保金额作出认定,相关障碍无法逾越或者难以解决。

第二,分别破产将破坏关联公司的整体处置价值。

由于关联企业日常经营严重混同,其资产在整体上往往也呈现出混同外观,基于混同下的相互牵连,表现出整体价值。

如若分别破产,企业资产的价格水平和变价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进而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受偿率。

第三,分别破产将分别进行破产程序,在管理人报酬、债权确认、资产处置、财产分配等各项事项和环节均会出现倍增效应,大大增加破产成本,降低破产效率。

另外,就合并重整而言,维持生产经营是企业重整的必要条件,分别破产往往会破坏各关联企业原有的“一体化”经营,从而使企业面临停产停业的风险,企业重整几无可能。

二、合并破产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合并破产的直接规定,但合并破产并非完全没有法律可循。

这些依据主要散见于公司法、破产司法解释的参照规定,以及破产法的原则规定之中。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也已存在诸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案例,例如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纵横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南京利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和南京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沈阳欧亚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等等。

这些企业合并破产,对于遏制关联企业间的不当控制、利益输送、债务逃废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刺破法人面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关联企业适用实体合并奠定了法律及理论基础。

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滥用股东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该项规定适用在企业破产环境下,如果母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不当控制,且达到特定程度或标准时,即需“刺破”各公司之间的“面纱”,进行合并破产,统一处置债权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参照该项规定,子公司一旦实质丧失法人人格,亦存在纳入母公司破产重整之余地。

合并破产在破产法上的现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之规定。

破产法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破产原则。

据此,关联企业之间如存在高度混同,严重影响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必须通过实体合并予以矫正的,应当进行实体合并。

以A公司合并破产为例,基于各关联公司之间高度混同的事实,只有对关联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才能保障债权债务清理的实质公平,无论对普通债权人还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均为适用。

就普通债权人而言,在分别清理的情形下,各关联公司中的利益实质输入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将获得额外清偿,而利益实质输出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必将遭受损失;拥有多家关联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将获得高额乃至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仅能获得较低比例的清偿,甚至完全不能获得清偿。

因此,分别清理势必导致普通债权人受偿不均,显失公平。

在合并合并破产情形下,部分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虽然可能有所降低,使其利益表面上受损,但此种差异的根源在于各关联公司之间先前的不当关联关系,合并破产正是对其不当行为的矫正,这恰是债权债务清理实质公平之所在。

就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而言,因其就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并不会因合并破产而受到实质损害,相反合并破产有利于顺利推进破产进程,进而有利于保障其尽快实现债权。

简而言之,合并破产符合破产法关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要求,有利于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三、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在实践中,以企业间存在高度混同作为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

至于何谓高度混同,其尺度如何把握,则需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表现在“人、财、物”的高度混同,以A公司及其五家关联公司为例,分析如下:(1)人员方面。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高度混同。

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高管,对各公司进行统一控制,各公司不具备作为独立法人的自由意志。

(2)财务方面。

六公司的财务高度混同,财务账目实际由A公司统一支配,统一设立融资部门专司资金管理和调配,公司财务账簿、银行帐号存在混合,普遍存在一个公司对外融资,资金却由另一公司使用的情况。

(3)资产方面。

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难以单独区分,同一经营场所存在其他关联公司共同办公,主要生产设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公司共同所有,各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划分不清楚。

(4)经营方面。

关联公司统一控制产品销售、原料采购、营销渠道,统一控制定价,缺乏自主管理权限和独立决策权限;(5)关联公司之间普遍存在互保担保关系,由其中一家公司出面贷款,由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另经审计,结论为:关联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运作;关联公司虽然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A公司的实际控制下运营,资金收支均由A公司控制,已丧失其法人实体应当具备的财务独立性。

由此也可证明,各关联公司缺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四、合并破产的决定程序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案中采用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决定合并破产。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该案中,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合并破产,实际上与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职能相符。

就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尚存在不同观点:一是法人机关说,是日本学界传统上的主流观点;二是自治团体说。

根据该学说观点,债权人会议并非法人组织,而是各债权人进行协商、协调各自利益的自治团体; 三是事实上的集合体说。

该学说基于前两种学说的不足,主张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召集的临时性集合组织,是目前日本学界的通说。

我国现行破产法未对债权人会议性质作出明确界定。

从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来看,一方面,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中拥有共同利益,比如破产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程序耗时最小化,债权人会议由此具有法人机关的性质;但另一方面,不同债权人又拥有自身的独立利益,在债务减少的比例、受偿债权的多少等方面往往又存在差异性,甚至其利益诉求完全相反,而且债权人会议在法律上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备独立的主体地位,由此看来又与一般法人存在差异。

一方面,破产法赋予债权人会议较为广泛的自治权,由此具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性,但另一方面,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仅需要管理人执行,而且可以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意思自治明显具有局限性。

从实务角度来看,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应是对内协调以形成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监督,以实现全体债权人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A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案中,采用债权人会议分别表决方式决定合并破产,实际上是与债权人会议上述性质和职能相契合的结果,充分尊重了债权人的整体意思,总体上较为妥当。

当然,合并破产事项必然涉及到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调整,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是否合并破产,可能导致优势债权人藉此获益,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正当利益。

因此,合并与否并非完全是债权人意思自治范畴,在这种程序安排下,人民法院应对决议结果进行适当审查。

实践中,有的破产案件采用听证程序,即由人民法院组织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召开听证会,类似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在充分听取正反双方意见后,根据关联企业混同的实际状况,作出是否合并破产的裁决。

笔者认为,采用听证方式决定是否合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权人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债权人的整体意思。

既有贸易性债权也有融资性债权,既有金融债权也有社会性债权、民间借贷债权,既有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也有普通债权,既有大额债权人也有小额债权人;参会代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的比例也应有一定注意。

当然,如破产企业体量较小,在可能条件下由全部债权人参与听证更为周延。

二是充分听取各方不同意见。

参会代表对自身主张可以提供证据,管理人就合并事项应履行调查义务,并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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