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名词解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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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专题参考答案.doc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专题参考答案.doc

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对一年特殊诉讼吋效的规定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最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

2.【答案】Bo解析: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休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山、婚姻自山、遗嘱自山。

3.【答案】Bo解析:本题中,尽管在’‘标的物” 一栏只写了 "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儿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

显然甲方的行为没有违反其意志,因此不违背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亦没有滥用权利的情形。

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选项B为止确答案。

4.【答案】C。

解析:甲、乙、内、丁对该住宅楼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ABD止确。

四人対住宅楼不是共有关系,因此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5.【答案】Ao解析: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

因此A项应选。

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和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

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白然可以解决。

6.【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题中的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7.【答案】Bo解析: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宙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

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捉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

吉林2016年事业编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最全版】 - 事业单位真题_1

吉林2016年事业编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最全版】 - 事业单位真题_1

吉林2016年事业编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最全版】-事业单位真题1:事物内部包含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否定方面指()。

单项选择题保持现存事物存在的方面促使现存事物灭亡的方面事物中的消极方面事物中居主导地位的方面2: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单项选择题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每个法院的审判工作独立,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但是我国检察机关是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犯罪活动,除享有外交豁免权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法律3:历史书法家多雅人高士,故所作能风度潇洒,韵味醇古,于笔墨以外,则有一种静穆之气,幽雅之思,为常人凡夫所不及。

此即将人格移入于作品之中,使之人格化,故能感人最深而为书法之上上乘也。

根据这段话,作者想告诉我们()。

单项选择题人品影响作品作品影响人品人品比作品重要作品比人品重要4:气候变暖将会使中纬度地区因蒸发强烈而变得干旱,现在农业发达的地区将退化成草原,高纬度地区则会增加降水,温带作物将可以在此安家。

但就全球来看,气候变暖对世界经济的负面影响是主要的,得到好处的仅是局部地区。

这段文字旨在说明气候变暖:()单项选择题会使全球降水总量减少对局部地区来说利大于弊将给世界经济带来消极影响将导致世界各国农业结构发生变化5:无论是工业用水还是民用水,现行的水费价格一直偏低。

某区推出一项举措.对超出月额定数的用水量,无论是工业用水还是民用水,一律按上调高价收费。

这一举措将对该区的节约用水产生重大的促进作用。

上述举措要达到预期的目的,以下哪项必须是真的?()(1)有相当数量的浪费用水是因为水价格偏低而造成的(2)有相当数量的用户是因为水价格偏低而浪费用水的(3)超额用水价格的上调幅度一般地足以对浪费用水的用户产生经济压力单项选择题(1)、(2)和(3)仅(1)和(2)仅(1)和(3)仅(2)和(3)6:2,-1,-1/2,-1/4,1/8,()单项选择题416557:男人:胡子()单项选择题物体:质量汽车:车灯母亲:慈祥乌云:雷雨8:“物质无非是从各种物的总和中抽象出来的”,这种观点属于()。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通则题目解析(四)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通则题目解析(四)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通则题目解析(四)想关注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已经出来了,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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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复习资料:1、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照顾未成年人,比如将未成年人寄养在别人家里一段时间。

在他人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期间,因为未成年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受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如果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早就约定了在此类情况下由受托人来赔偿的,那么就由受托人来赔偿。

第二,如果受托人有疏忽,他本来应该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会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会危及到别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为大意没有发现;或者受托人故意让未成年人去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伤害别人的人身的,则受托人需要和监护人一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2、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教唆或者帮助10周岁以下、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全部的赔偿。

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人及其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教唆或帮助10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则应当和未成年人一起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3、监护人不明确时,应由谁来赔偿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未成年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需要由监护人进行赔偿,但没有办法确定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互相推脱,谁也不肯进行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就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未成年人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岁,需要对之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吗?未成年人在实施损坏他人财产或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时还不到十八周岁,但在受害人到法院告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要求他们进行赔偿的时候,未成年人已经满十八周岁。

2015通化市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民法常识练习题(四)

2015通化市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民法常识练习题(四)

2015吉林省通化市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民法常识练习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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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承担( )。

A.按份之债
B.连带责任
C.以出资额为限
D.有限责任
答案:B
2.英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国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

本案适用( )。

A.中国民法
B.英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答案:A
3.法人以其( )为住所。

A.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登记地
C.注册地
D.主要纳税地
答案:A
4.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

A.董事会
B.董事长
C.总经理
D.党委书记
答案:B
5.某厂业务员被派去某商场买原料,得奖券5张,其中一张中了3000元,此奖则属于()。

A.某厂所有
B.业务员所有
C.某厂给业务员的奖励
D.二者共有
答案:A。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按份共有、行政法之行政法的分类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按份共有、行政法之行政法的分类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按份共有、行政法之行政法的分类想关注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最新消息,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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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导读】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民法之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种,具有与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额,其数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二,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各个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是多少,就依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分担相应的义务。

由此可见,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

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是所有权的量的一部分,其分量虽不及单独所有权那样大,除凡行使时不得不受其他共有人应有份额的限制外,与单独所有权具有同样的效力,所以关于处分方法、交付或者登记、保护方式等,均应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之行政法概述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之行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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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导读】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法律特征是: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

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人。

而公有则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

在我们,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只有才能代表全体人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任何一个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只有集体组织才享有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集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享有这种权利。

行政法之行政法概述我国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于这一定义,可以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几个方面来认识。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重点总结(五)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重点总结(五)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历史知识总结(五)——知识产权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通用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同。

参照历年考情,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是各个地市独立发布公告的,每个地市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包括综合岗、教师岗、医疗岗。

不同地市的不同岗位考试内容一般不同,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又叫通用知识)为必考内容,所以请大家重点复习这方面的内容。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知识产权(上)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l) 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

这个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而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是无形财产权。

(2)知识产权其有法定性。

知识产权必须经过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直接确认才能产生。

(3)知识产权具有专摧到生。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力人所专有,权力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力,否则为侵权。

(4)知识产权其有时间性和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地域的限制。

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届满,权力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无偿使用,不会发生侵权问题。

二、著作权(一)著作权的概念与内容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力。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力,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通用知识》考试大纲

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通用知识》考试大纲

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用知识》考试大纲一、考试科目考试科目设定为《通用知识》。

二、考试时限时限为90分钟或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考试形式采用闭卷、全客观或主客观相结合的形式。

客观化试题和主观化试题的答案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填涂或填写在答题纸(卡)相应位置上。

四、考试题型客观化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等;主观化试题题型为短文加工、文章缩写、实用写作等。

五、考试参考内容(一)政治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物质和意识、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商品与货币、资本理论等。

2.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地位以及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

(二)法律1.法学基础理论。

基本概念、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等。

2. 宪法。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3.有关部门法。

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诉讼程序法、国际法等。

(三)道德建设1.公民道德。

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公民道德教育等。

2.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的特点、核心和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等。

(四)时事政治与基本常识1.时事政治。

近一年来的国际、国内重大时事、重大会议、政治事件、社会热点问题等。

2.自然、历史、人文、科技、生活、安全等百科知识及吉林省省情。

(五)实用写作1.写作基础知识。

写作基本要求、行文规则、公文的特点与功能、公文的种类、公文的文体与格式等。

2.写作。

规范性、事务性公文写作、议论文写作等。

(六)其他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从业背景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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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
名词解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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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采矿权,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四、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五、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六、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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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为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九、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十、物权,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十一、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十二、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十三、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十四、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十五、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点击查看:吉林省教师招聘公告
十六、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十七、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十八、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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