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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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编号:姓名身份证号

最高学历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学制学位

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本专业

工作时间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

(职务)名称时间

报考专业级别

取得资格名称取得时间证书号码

工作单位及地址电

本人人事档案存放

单位

通信地址邮编电话

该同志经统一考试,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

考试管理

机构意见

年月日

该同志具备资格。

省(市)人事

部门意见

年月日

备注:1、本表用钢笔填写。

2、取得资格时间,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

3、证书号码在证书下发后填写。

4、本表一式两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业务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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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彼此有等价交换的利用价值,有合作共赢的机会,这才是人脉。

人脉不是你和多少人打过交道、和多少人参加过饭局、和多少人进出过高档场合、和多少人合过影,而是有多少人愿意和你打交道、主动和你打交道、长期和你打交道、持续和你打交道。

千万要切记,人脉并不是说你利用了多少人、有多少人被你呼来唤去、有多少人为你鞠躬尽瘁,而是你帮了多少人。

人脉不是有多少人在你面前吹捧你,奉承你,而是有多少人在你背后称颂和点赞。

人脉不是在你辉煌的时候,有多少人簇拥着你,捧着你,而是在你困境时、在你落魄时,有多少人愿意站出来慷慨援手,帮助你。

真正拥能够有人脉的人,都具备以下素养:

1.换位思考。

多从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

避免独断专行、刚愎自用、自私自利。

2.适应环境。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人也是一样,虽然不是你死我活,但适应能力强的人往往是最先站稳脚跟的人。

3.大方待人。

大气慷慨,小事不斤斤计较,大事严谨慎重,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有一天你会明白,善良比聪明更难。聪明是一种天赋,而善良是一种选择。

4.低调做事。

低调做人,低调做事。

你的所有细节,有心人自会看到,这样的人有眼光,或许是值得结交的同事,可能会成为事业上的伙伴,也有可能是你命运中的伯乐。

5.赞美他人。

赞美不需要钱,诚心点赞、真心赞美,是最有力的武器,而不是阴奉阳违、拍须溜马。

6.对人礼貌。

你的涵养,你的修养,你的为人,往往体现在一举一动的礼貌之中。

7.检讨自己。

凡事都想想所有问题都是自己的问题。

8.学会感恩。

做人,一定要有良心。千万不要忘记曾经帮助过你的人。否则,你的路只会越走越窄!

9.遵守时间。

不要让别人等太久,除非你不想尊重人,不想建立关系,破坏好感,那随意。

10.常怀一颗平常心。

世事变幻莫测,一颗平常心显得弥足珍贵。

11.学会忍耐。

遇事要镇定,好多事情更多的时候是需要忍耐。

有时候别人怎么看你,和你没半毛钱的关系,你要怎么活,也和别人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其次,不要太在意别人的眼光。

12.信守诺言。

量力而行,言出则必行。

13.切记言多必失。

守住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嘴,多听多看,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14.待上以敬,待下以宽。

尊重你的上司,敬重你的领导,对于下属要宽以待人,以身作则。

而更多的时候,我们要看清别人,也明白自己。

有些人,不闻不问不一定就是忘记了,但一定是疏远了,人与人之间沉默太久就会连主动的勇气也会消失。

有时候,我们明明原谅了亲人、好友、情人,却无法真正快乐起来,那是因为,原谅了别人,却忘了原谅自己。不要在心情最糟糕的时候,用决绝的话语伤害爱你的人、至亲的家人,挚诚的朋友。

所以,请珍惜吧,比起人脉,至亲的亲情、挚诚的友情,其位置始终是放在前面的。

因为,他们才是不在乎你是否富贵贫贱的人。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mmfwk国家质检总局第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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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编号:姓名身份证号 最高学历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学制学位 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本专业 工作时间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 (职务)名称时间 报考专业级别 取得资格名称取得时间证书号码 工作单位及地址电 话 本人人事档案存放 单位 通信地址邮编电话 该同志经统一考试,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 考试管理 机构意见 年月日 该同志具备资格。 省(市)人事 部门意见 年月日 备注:1、本表用钢笔填写。 2、取得资格时间,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 3、证书号码在证书下发后填写。 4、本表一式两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业务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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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彼此有等价交换的利用价值,有合作共赢的机会,这才是人脉。 人脉不是你和多少人打过交道、和多少人参加过饭局、和多少人进出过高档场合、和多少人合过影,而是有多少人愿意和你打交道、主动和你打交道、长期和你打交道、持续和你打交道。 千万要切记,人脉并不是说你利用了多少人、有多少人被你呼来唤去、有多少人为你鞠躬尽瘁,而是你帮了多少人。 人脉不是有多少人在你面前吹捧你,奉承你,而是有多少人在你背后称颂和点赞。 人脉不是在你辉煌的时候,有多少人簇拥着你,捧着你,而是在你困境时、在你落魄时,有多少人愿意站出来慷慨援手,帮助你。

真正拥能够有人脉的人,都具备以下素养: 1.换位思考。 多从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 避免独断专行、刚愎自用、自私自利。 2.适应环境。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人也是一样,虽然不是你死我活,但适应能力强的人往往是最先站稳脚跟的人。 3.大方待人。 大气慷慨,小事不斤斤计较,大事严谨慎重,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有一天你会明白,善良比聪明更难。聪明是一种天赋,而善良是一种选择。 4.低调做事。 低调做人,低调做事。 你的所有细节,有心人自会看到,这样的人有眼光,或许是值得结交的同事,可能会成为事业上的伙伴,也有可能是你命运中的伯乐。 5.赞美他人。 赞美不需要钱,诚心点赞、真心赞美,是最有力的武器,而不是阴奉阳违、拍须溜马。 6.对人礼貌。 你的涵养,你的修养,你的为人,往往体现在一举一动的礼貌之中。 7.检讨自己。 凡事都想想所有问题都是自己的问题。 8.学会感恩。 做人,一定要有良心。千万不要忘记曾经帮助过你的人。否则,你的路只会越走越窄! 9.遵守时间。 不要让别人等太久,除非你不想尊重人,不想建立关系,破坏好感,那随意。

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复

j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答 问: 各位老师好,关于贵局100号令中以下两条如何理解?(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A企业是直销企业,B企业是化妆品加工企业,A委托B加工化妆品,其中原材料是由B购买,但是其中的技术配方是由A提供,请问这种情况A企业需要在产品上标注B企业的名称和产地吗?谢谢各位老师。 答:针对您所咨询的问题,请参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三、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或者咨询您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 1.超市卖场内生产加工糕点(面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上附有标签,标签注明有配料表、保质期、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2.同一连锁超市的不同门店生产加工的糕点(面包)能否相互交叉销售,标签内容如上。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答: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超市的问题请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问: 目前的袋装茶用滤纸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请问袋装的固体调味料用滤纸(袋)是否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其性质与袋装茶滤纸一样,如果需要,应划在哪个申请单元?谢谢! 答: 单文您好!您提到的产品应取得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产品应归食品用纸包装单元,产品品种应按食品包装纸申请,申请产品品种可写:食品包装纸(调味料滤纸)。 问: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硅藻土、白土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硅藻土、白土生产厂家原有卫生许可证,现在卫生许可证已到期,厂家说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我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卫生许可证超期的厂家生产的硅藻土、白土,请指示。谢谢 答: 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卫生许可证到期后,添加剂生产企业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应聘人员入职登记表填写模版

入职应聘登记表

入职面试评估表 性格评价: 其它: 入职员工告知书区域经历评价 入职日期,

____________女士/先生: 您好!恭喜您成为大北农集团的一员。大北农所有老师欢迎您的加盟,为了您能迅速融入和了解我们的团队,特告知如下: 一、 您的试用期: 1、 试用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请您于 年 月 日将人力资源部告知的入职所需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否则公司有权与 您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3、 请您于 年 月 日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未到人力资源部签订者,因劳动关 系确立引起的责任纠纷,由您独自承担。 4、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可根据您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决定您是否被公司正式录用。 二、 您的待遇: 1、 您的薪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其它 2、 考勤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RMB 元/月。 三、 您的社保: 1、 您户口性质:□本地城镇职工 □本地农村劳动力 □外埠城镇职工 □外埠农村劳动力; 2、 为确保公司能够及时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将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信息登记表交至人力资源部,因材料未交齐全期间所产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由您本人承担。 四、 您的通讯地址: 1、 为了确保各类文书能够有效送达给您,请认真填写您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2、 以上通讯地址为联系您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如若发生变化,请您于7日之内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否则,由联络障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您完全负责。 五、 您的承诺: 1、 我已经认真阅读并认可了公司《员工手册》和《大北农文化》手册,并遵守相关规定。 2、 我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工作调遣与指令。 3、 我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与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4、 我已经完全理解并确认已经认可了以上告知内容和相关事项目。 人力资源部 确认人: 年 月 日 入职新员工制度 1. 新入职员工到达工作岗位后,工作三天以内(包括三天)因工作不适应辞职,没有工资。 入职员工必须填写 入职员工署名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 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

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

国家质检总局第138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138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录用职工登记表

录用职工登记表 部门: 岗位: 入职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婚否 民族 相 片 文 化 程 度 政治 面貌 户籍种类 (户口性质) 技术等级 或 职 称 岗位工种 技术等级或职称证号码 身 份 证 件 证件 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 址 省 市县 家庭电话 现详细住址 区 街道 社区 号 联系电话 (手机) 用工形式 ○全日制;○其他用工:□非全日制 □返聘离退休人员 □聘用下岗、内退人员 □外单位借用人员 □实习生、勤工助学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 □促销人员 □其他人员: 工作简历 工作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部门 离职原因 主要家庭成员 情 况 关系 姓名 所在工作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职工意见 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愿依法承担责任。 填表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应由职工本人填写,存入职工档案备查。

以下由办公室填写 职工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基本情况记载 用工形式 1、全日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2、其他用工○(不必签劳动合同,但要签劳务协议):□非全日制□返聘离退休人员□聘用下岗、内退人员□外单位借用人员□实习生、勤工助学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促销人员□其他人员: 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年月日开始 试用 时间 年月日正式 录用 时间 年月日 其他用工签订 劳务协议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实行何种工时 制度(全日制职工填写)□标准工时制□综合计时制 □不定时 工作制 劳动合同期限分类□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 首次签订劳动 合同期限 年 首次次劳动 合同 起始时间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岗位工种约定工资形式计时,计件工资总额元其中:基本工资元岗位工资元其他元 参加社会保险的 险种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否参加该 社会保险 □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保险卡代码 技术职称技术职称证书 编号 发证机关 职业技术资格证名称及等级 职业技术资格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记录 变更内容及时间 年月日 续订时间及期限年月日续订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终止原因及时间 年月日 解除原因及时间 年月日经济补偿发放 其他记录

【免费下载】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05-05-30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 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 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 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 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 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 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

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Mmfwka国家质检总局第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精编

M m f w k a国家质检总局第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 管理规定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 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 起施行。 局长 二〇 〇九年七月三日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 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注:1、本表必须手填,用钢笔填写。 2、资格取得时间,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本专业最高学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学制 学位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现任专业工作时间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取得时间 报考专业 级别 类别 取得资格名称 取得时间 证书号码 合格标准 证书管理号 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市级人事 (职改) 部门意见 该同志经全国统一考试,全部规定科目成绩 合格。具备 资格。 (章) 年 月 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 办理资格证书说明 一、办证程序 1.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表格,填入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贴好照片; 2.属单位统一报名的,将打印的表格、照片及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证书交单位人事部门,由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办理。属个人报名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带打印好的表格、身份证、准考证、照片(近期免冠小二寸1张)及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证书到市职改办办理; 3.《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加盖市职改办公章后,交本人档案存放单位装入本人档案。 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信息录入要求 1.“本专业最高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均指报名时所填写的学历、专业、时间; 2.“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取得时间”:均指报名时已经具备的资格、以及该资格取得的时间。 3. 重点填写以下项目: ①“报考专业”:填写报名考试的专业。如:药学、护理学、内科学、病理学技术……等。 ②“级别”: 填写报名考试的级别。如:初级(士)、初级(师)、中级。 ③“类别”:填写“卫生技术”。

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及入职须知

员工入职登记表

新员工入职须知 首先,欢迎您加入本公司,为了能让您有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使我们的合作轻松愉快,请您仔细阅读本公司有关规定: 1、新入职的员工必须完整的填写好《入职申请表》,出示所有有效证件原件交验,并将毕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特殊岗位必须有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壹张前来办理报到手续,新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资料等均真实有效,否则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2、公司每天上下班的时间暂定为: 上午 9:00——12:00 下午13:30——18:00 以完成当天工作为前提,如需加班,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3、员工每天打卡时间为上班前和下班之后,共计2次。严格遵守打卡秩序,并不得替人打卡,违者每人处罚50元。 4、工资以打入个人银行卡的形式发放,新入职员工需提供本地建行工资卡一张;工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20日发放上月工资。 5、本公司对员工提供工作餐补贴(补贴直接打入银行卡)。 6、新入职员工必须严格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上班期间事假提前请假,否则不予批准(突发情况除外),没有请假外出者视为旷工处理;上班期间如需外出办理公事直接主管请示填写出门单,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批准按擅自离岗处理。 入职后在试用期内:

公司规定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内将对新入职员工“德、能、绩、勤”全面考核,试用期满后,公司正式录用,并按劳动合同发放工资。 经公司和您协商同意:新入职员工,有10天的观察期,10天之内(含10天)离职者或者被辞退者,不计薪资;上班10天之后未满一个月离职或被辞退者,扣除10天工资;上班满一个月者,计满月薪资。 8、经公司和您协商同意:凡转正后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同时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否则,公司不予结算当月工资。 9、员工与公司为雇工关系,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低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如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申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辞工期为一个月。辞工期内必须遵守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辞工期内享有公司正常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在未离职前,可提出终止辞工的书面请求,经公司许可可以继续在公司工作。 10、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工离职的,必须遵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影响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不允许同一工作岗位2人以上同时办理辞工申请,如公司人员紧张以及年底,限制辞工情况下,公司有权不批准办理辞工手续。原则上公司要求入职员工按照劳动协议最低雇佣工时间为1年,公司保证按照协议提供薪资及后勤待遇。 11、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兼职其他企业单位的工作,亦不可从事第三产业。 12、公司以人性化的管理,以说服教育、指导、批评为主,以此来维护、督导公司的经营顺利进行。入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维护组织纪律和经营秩序,不得藐视管理、懈怠工作。公司的组织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公司的管理会征求员工的意见,公司提倡人人参与管理,人人被管理的理念。 13、新入职的员工必须认真阅读我司《员工手册》,严格按照我司相关制度实行。本入职须知视为试用期合同(按照最低1年的合同签订,试用期限为3个月)。 14、新入职的员工如对公司的管理等各方面不了解的,可以咨询直接上司。 再次欢迎您成为本公司的一员,因为有了你的加入公司的明天将会更加辉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录用员工信息登记表

录用员工信息登记表 部门:岗位:填写日期:年月日恭喜您,经过复试,初步认为您符合我公司的录用要求。为了更进一步了解您的状况,确保公平、择优录取,请您认真填妥本表格,并将以下资料作为附件同本表格入职一周内一并呈交我们审查:一寸照片两张、最新个人简历、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全部学历\学位证件复印件,其他相关技能\职称\职业资格、离职证明(如退工单、退休证、协保证明等)、社保变动单、体检结果及相关资料等证书的原件(经核实后返还)和复印件。 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曾用名性别政治 面貌 照 片 出生日期婚姻\生育 状况 □未婚□已婚 □未育 □已育,胎 职业 资格 社会保障 号码 民族到岗时间职称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父/母/配偶联系电话 户籍类型(请打勾)A 当地城镇户口 B 当地农业户口 C 外地户籍城镇户口 E 外地户籍非城镇户口居住地址 QQ号 手机号 E-Mail 学历学位专业 语言汉语:普通话 A 优 B 良 C 中 D 合格 E 差 外语:语种1 :A 优 B 良 C 中 D 合格 E 差语种2 :A 优 B 良 C 中 D 合格 E 差 技能/爱好1、目前打字速度:字/分钟; 2、其他擅长技能或爱好: 与其他工作单位的关系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劳务或者其它关系:A 有,具体情形为: B 无与上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按法定程序履行?A 否,具体情形为: B 是目前有无在其他企业任职、兼职?A 有,具体情形为: B 无目前有无从事其他任何第二职业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营或为他人经营)?A 有,具体情形为: B 无 健康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A 有,具体情形为: B 无以往病史/手术史:A 有,具体情形为: B 无当下病史:目前正在患何种病?A 有,具体情形为: B 无血型:身高:cm 体重:kg 属相:当下妊娠:A 有,月份为: B 无 本人已呈交资料(请打勾)□最新个人简历□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全部学历\学位证件复印件□其他相关技能\职称\职业资格□离职证明(如退工单、退休证、协保、停薪留职证明等)□社保变动单□体检结果□其他() 以下学历培训、工作经历请分别从最高学历、最近工作经历填起: 学 历 培 训 起止时间学校名称专业学位/获得的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5第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准考证号:

注:1、此表装入本人档案 2、资格取得时间,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 办理资格证书说明

一、办证程序 1.下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2.打开下载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文件,录入相关信息; 3. 核实录入的信息无误后,用16开纸打印生成表格,贴好照片; 4.属单位统一报名的,将打印的表格、照片交单位人事部门,由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办理。属个人报名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带打印好的表格、身份证、准考证、照片(近期免冠小二寸2张)到市职改办办理; 5.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加盖市职改办公章后,交本人档案存放单位装入本人档案。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信息录入要求 1.准确填写准考证号。其中分两年考试的,填写后一年的准考证号; 2.“本专业最高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均指报名时所填写的学历、专业、时间; 3.“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取得时间”:均指报名时已经具备的资格、以及该资格取得的时间。 4.重点填写以下项目:

①“报考专业”:填写报名考试的专业。如:药学、护理学、内科学、病理学技术……等。 ②“级别”: 填写报名考试的级别。如:初级(士)、初级(师)、中级。 ③“类别”:填写“卫生技术”。 ④“取得资格名称”:按照报考专业 A.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填写主治医师或主管医师; B.药学:填写药士、药师或主管药师; C.护理学:填写护士、护师或主管护师; D.其他卫生技术:填写技士、技师或主管技师。 ⑤“取得时间”:填写全部考试科目通过后,最后一科的考试时间(只写到月,如2007年5月)。 ⑥“合格标准”:按照合格标准选择“国家标准”或“省内标准”填写。 ⑦“证书管理号”:领取证书后,按证书上打印的管理号填写。 三、办证时间地点 在规定时间内的每周四全天办理。地点:市政府院内9号楼三层309房间。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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