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饮酒后跌落河道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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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泉州市一区长水上餐厅就餐时落水身亡」,称「身亡者系原泉州市洛江区区长」,哪些信息需关注?

「网传泉州市一区长水上餐厅就餐时落水身亡」,称「身亡者系原泉州市洛江区区长」,哪些信息需关注?

泉州市一区长水上餐厅就餐时落水身亡的消息在网络上疯传,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后,官方回应称,身亡者系原泉州市洛江区区长。

这则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猜测和讨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位区长在水上餐厅就餐时落水身亡?哪些信息是我们需要关注的?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位区长的身份和背景。

据官方回应,身亡者是原泉州市洛江区区长。

这个信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因为区长是一个很重要的职位,担任这个职位的人通常都是政治经验和能力比较强的人。

这个消息的传播范围很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我们需要了解这个水上餐厅的情况。

据报道,这个水上餐厅位于泉州市区的一个水上公园内,是一个比较知名的景点。

这个水上餐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有必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关注和思考。

第三,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据报道,相关部门已经展开了调查,并对水上餐厅进行了封闭。

泉州市也发布了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将直接关系到公众对的信任和支持,我们需要密切关注这个事件的进展情况。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个事件对社会的影响。

这个事件的发生,不仅让人们关注到水上餐厅的安全问题,也让人们反思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这个事件也让人们关注到和企业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应急能力和协调能力。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关注和思考,以便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泉州市一区长水上餐厅就餐时落水身亡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我们需要关注这个事件的各个方面,了解事件的真相和背后的原因,以便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我们也需要注意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溺水事故案例分析

溺水事故案例分析
倡导公众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安 全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
社会环境。
THANKS
和监护能力培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
对场所管理方进行整改和处罚
03
要求场所管理方立即停业整顿,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
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预防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督
加强安全教育宣传
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普及防溺水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 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溺水事故案例分析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19
• 事故背景与概述 • 当事人情况介绍 • 救援过程与结果 • 事故原因分析 • 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 总结与反思
01
事故背景与概述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
时间
XXXX年XX月XX日,下午X点左右
地点
某市一处人工湖
参与人员
溺水者李某,男性,XX岁;施救者张某,男性, XX岁;旁观者若干。
事故现场环境描述
人工湖位于市区内,周围是居民 区和公园绿地,湖面面积约为
XX平方米,水深在X-X米之间。
事故发生地点距离湖边约X米, 水深约X米。湖边设有警示牌和 救生设备,但当时并未引起溺水
者和旁观者的注意。
当天气象条件良好,无风无雨, 水温适中。
溺水事故类型及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类型:非故意溺水
制度缺陷
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针对 溺水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培训不足
对游泳者、水域管理人员等缺乏必要 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其安全意识 和技能水平不足。
05
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相关责任方认定及依据
溺水者自身责任
场所管理方责任

男子酒后戏水误杀同伴 烧掉死者衣服蒙混过关

男子酒后戏水误杀同伴 烧掉死者衣服蒙混过关

3人酒后到水库游泳,嬉戏中一人被溺水误杀,肇事者不但不施救,而且烧掉死者衣服妄图蒙混过关。

今天,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夏津警方依法刑拘,另一犯罪嫌疑人宋某畏罪潜逃。

6月17日晨,夏津县苏留庄镇村民张某在附近水库打渔时,捞上一裸体男尸,法医鉴定表明,此人系水中窒息死亡。

有人提供线索称,14日下午,有3名醉熏熏的青年男子同骑一辆摩托车到水库游泳。

一个小时后,其中的2人驾车离去,此后未见另一人的身影。

夏津警方当即发布认尸通告,后经该县一妇女确定,死者是其丈夫侯某。

民警遂对侯某当天接触的人进行排查,当排查到侯某的朋友范某时,范某如实交待了自己与宋某因为游泳嬉闹将侯某误杀的经过。

原来,当日中午,范某、宋某和侯某一同在侯某家喝酒,直到下午4时方才罢休。

之后,3人同乘一辆摩托车到水库游泳。

在酒精的刺激下,3人在水中打闹起来,起先是互相泼水,后竟将彼此的头使劲往水底按。

当范某最后一次将侯某的头按下水后,不曾想侯某再未浮出水面。

据范某交待,当时,他和宋某以为侯某潜水游到别处去了,就没再理会,又与在一旁游泳的小学生打闹起来。

两人上岸后,找遍整个水库也没看到侯某的踪影,意识到侯某可能已被淹死,两人这才慌了神,但两人并未继续寻找施救,而是拿起侯某的衣服匆匆逃离现场,并在途中用摩托车中的汽油将侯某的衣服烧掉,然后若无其事地回了家。

河道溺亡民事纠纷案例剖析

河道溺亡民事纠纷案例剖析

备源2016年第2期案例剖析•71•河道溺亡民事纠纷案例剖析张建厚(山东省青岛市水利局,青岛266071)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在河道 内溺水死亡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要 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

期望本 文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预防、应对水工程 溺水事故能有所裨益。

1基本案情2013年7月24日中午,李某(17岁)与朋友等4人 到村旁河道内游泳,不幸滑入河底大坑溺水身亡。

2013年10月,李某父母向法院起诉,以河道因施工 存在大坑,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尽到合理的警示和保护义 务,导致李某溺水身亡为由,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赔偿责任。

2014年8月22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 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遂向中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2015年4月20日,中院做出本文开头的终审判决。

2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河道溺亡民事纠纷案例,极具典 型导向和示范意义。

现试从以下若干角度略作论述。

2.1水工程非公共场所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无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终审判决,充分诠释了新的水工程管理理念:水库、河道等水工程不是公共场所,水行政主管部门 和水管单位没有水工程范围内的警示和保护义务,不承 担保障公民在水工程范围内游泳、玩水等活动安全的职责。

本案中,原告称被告未尽到警示和保护义务而导致 李某溺水身亡,主张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或者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民事侵权责任要求被告 承担赔偿。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既非 通常意义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又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 者,故被告并非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原告依据该法 律规定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而要求被告承收稿日期=2015-07-17作者简介:张建厚(1970 —),男,硕士研究生,助理调研 员,主要从事水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许可等工作。

溺水的案例合集分析

溺水的案例合集分析

溺水的案例合集分析溺水是一种常见的事故,特别是在夏季游泳、娱乐活动增多的时候,溺水事故的发生频率会显著增加。

本文将对一系列溺水案例进行分析,以了解溺水事故的主要原因和预防措施。

1. 案例一:夏威夷度假村的溺水事故2017年,一对夫妇在夏威夷一个度假村的泳池中溺水身亡。

经调查发现,他们在喝酒后进入了泳池,并同时遭遇了溺水事故。

这个案例引起了对游泳前是否饮酒的讨论。

饮酒会影响人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增加了溺水事故的风险。

因此,在游泳前应该避免饮酒。

2. 案例二:失足儿童独自溺亡2019年,在一个市政公园的人工湖中发生了一起溺水事故,一名失足的儿童独自在湖中溺亡。

事后调查发现,该公园的湖泊没有安装护栏或警示标志,孩子的家长没有及时发现孩子的情况。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和家长的监护责任都很重要。

公共场所应该做好相关安全设施的设置,并及时警示游客注意安全。

家长也应该时刻关心和监护孩子,确保他们在水域附近的安全。

3. 案例三:水上运动中的溺水事故近年来,水上运动成为了一项广受欢迎的活动,但也频繁发生溺水事故。

2018年,一个潜水爱好者在进行潜水活动时溺水身亡。

事后调查显示,他没有正确使用潜水装备,并对水下情况没有足够的了解。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进行水上运动之前,应该掌握相关的技巧和知识,并正确使用相应的装备,以确保自身安全。

同时,选择合适的场地和活动也至关重要。

4. 案例四:洪水中的溺水事故洪水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也是溺水事故高发的时候。

2016年,某地区发生了一次严重的洪水,造成多人死亡。

经调查发现,一些人在洪水中试图过河或游泳,结果因被洪水冲走而溺水身亡。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洪水来临时,切勿尝试过河或游泳,选择适当的地势避开洪水的区域,确保自身安全。

综上所述,溺水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在许多案例中,可找到一些共同点。

饮酒、缺乏安全意识、不恰当的装备使用和选择不适宜的场所或活动等都是导致溺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饮酒人游泳溺亡同饮者的责任认定

饮酒人游泳溺亡同饮者的责任认定

饮酒人游泳溺亡同饮者的责任认定近日,某市发生了一起离奇的溺水事件。

据了解,一群酒友在游泳池畅饮后,其中一人不慎落水,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由于事发时大家都已经喝得醉醺醺,导致对于该事件的责任认定陷入了困境。

首先,对于饮酒人的责任认定一直是一个争议点。

法律规定,如果醉酒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则其醉酒不得减轻其责任。

而对于本次事件,饮酒人游泳时未能阻止落水者也未能及时救援,因此其应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对于同饮者的责任认定也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是在酒量上,如果同饮者明知自己酒量不佳还继续饮酒,导致事故发生,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是在安全提示上,如果同饮者明知游泳池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提醒饮酒人,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再次是在救援上,如果同饮者未能及时发现落水者或未能及时出手相救,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对于游泳池管理者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游泳池管理者应该对游泳池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并通过明示警示等方式引导游客注意安全。

如果游泳池管理者存在管理漏洞,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总的来说,本次事件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饮酒人应承担部分责任,同饮者和游泳池管理者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论证,以保证责任的公正认定。

同时,也需要引起广大市民对于饮酒和游泳安全的重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除了上文提到的责任认定,还有一些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比如,行为人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第一百一十六条,被嗜酒、精神药物或其他类似物品影响,致使其行为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其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此使其自身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作为减轻责任情节予以考虑。

因此,如果酒友中存在某人精神药物的影响导致其丧失行为力,从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对于这个人的责任认定应该更为精细和审慎,“自身受到严重损害”应该如何理解也是需要平衡处理的。

醉酒后游泳淹死 酒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醉酒后游泳淹死 酒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醉酒后游泳淹死酒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宋会谱[案情简介]2004年7月15日中午,陈某、唐某、李某三人邀约郑某一起吃饭,好友见面,越喝兴致越高,不知不觉几人都喝的醉醺醺的。

饭后,四人开车准备去大沙河游泳。

当行至大沙河岸边时,由于车辆轧倒了路边的玉米,陈、唐、李三人下车去扶玉米,郑某则一人独自脱衣服下河游泳。

几分钟后,三人听到郑某呼喊“救命”,急忙下河寻找搜救未果。

公安机关第二日才将郑某的尸体打捞上来。

经法医进行检验,郑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43.6mg/100ml.死者之妻章某认为丈夫的死亡和他的三个酒友有关,就多次到几人家中要求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

随后章某与死者的父母及儿子四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酒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于三被告是否负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唐某、李某与郑某一起吃饭并喝了酒,应当预见郑某在酒后游泳有溺死的危险而仍放纵其游泳,既没有出面制止,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郑某在游泳时溺水身亡,因此三被告有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无监护义务负责郑某的人身安全,且郑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在酒后游泳有溺死的危险仍在醉酒后游泳,其本人有过错,应对自己酒后游泳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

三被告对于郑某的死亡既无过错也无过失,同时,本案也不适用公平原则。

因此,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对于这方面的规定。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法律确认为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

而要追究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民事责任,首先要按法定的归责原则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溺水事故的案例2021年最新

溺水事故的案例2021年最新

溺水事故的案例2021年最新2021年最新溺水事故案例自然界的水域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乐趣和快乐。

然而,很不幸的是,水域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悲剧和伤痛。

在2021年,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许多溺水事故,造成了许多可悲的丧生事件。

本文将介绍2021年中的一些最新溺水事故案例,以警示人们对于水域的安全性的重要性。

在2021年7月,中国河南省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溺水事件。

这起事件发生在一个休闲娱乐场所,一对母子在一艘龙船游玩时,不慎翻船并溺水。

儿子幸运地被救起,但由于母亲长时间被困在水下,不幸遇难。

这起事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对于游泳场所的安全性以及救生设备的重要性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不仅在中国,全球各地也发生了许多可悲的溺水事故。

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对夫妇在参加一个处于繁忙状态的游泳区域的聚会时,发生了一起溺水事故。

夫妇中的一人本来只是想简单地游泳一下,然而由于海浪的强大和水流的复杂,他很快就失去了平衡并被卷入深处。

尽管有许多目击者试图施救,但最终还是不幸丧生。

这起事故提醒了人们在游泳时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并在有救生员陪同下尽量避免进入危险的海域。

除了游泳和水上娱乐场所外,家庭中的水域也是溺水事故的常见地点。

在2021年,在新加坡,一对年幼的兄弟在家中后院的游泳池中玩耍时不慎溺水。

这对小孩的父母当时并不在家,他们的奶奶发现情况后赶紧拨打了紧急电话,但最终两个孩子还是不幸遇难。

这起事故再次提醒了家长们必须时刻保持对孩子在水域中的监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使用围栏或合适的泳池覆盖物等,以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

为了避免发生这样可悲的事故,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首先,对于那些不会游泳或不熟悉水域的人来说,在有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学习游泳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尽量避免单独前往危险的水域,最好有其他人陪伴。

如果你是一位家长,务必时刻保持对孩子的监护,并提供适当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

最后,了解相关的救生知识和技能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帮助你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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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男子聚餐饮酒后跌落河道溺亡 □案 例
2013年11月初,小胡被一家电气公司招录,成为了一名电焊工。

入职一周后,公司举行员工聚餐。

当天下午一下班,小胡就骑着自己的电动车来到餐馆,并在保安的指引下,将车辆停放在距离餐馆70米左右的公共河道边的场地内。

聚餐过程中,小胡与同事都比较开心,相互敬了几杯酒。

可是聚餐结束后,小胡并没有回到家中。

第二天,小胡的家人找寻发现,小胡已在餐馆停车场边的河道内死亡。

报警后,公安机关确认小胡系溺水死亡。

小胡的父母认为小胡所在公司及餐馆均应就此负责,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其损失等6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馆作为经营者,具有保障就餐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其提供的停车场所与公共河道相邻,具有一定安全隐患,故餐馆应对小胡酒后坠河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比例酌定为25%。

至于小胡所在公司,对小胡酒后死亡的后果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故一审判决餐馆赔偿小胡父母17万余元。

餐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涉案河道不属于其管理区域,受害人死亡系醉酒造成,餐馆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二审认为,餐馆对涉案河道虽无管理职责,但其将停车场设于河道岸沿,当中仅有一条不宽的绿化带相隔,且夜间视线昏暗,确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餐馆作为经营者应当预料到顾客有酒后取车等情况的发生。

小胡的死亡虽系酒后坠河所致,但与餐馆的停车场设置不当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据此确定餐馆对小胡酒后坠河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2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 法
本案法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餐馆提供的停车场紧邻河道,当中仅有不宽的绿化带间隔,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餐馆应就受害人死亡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控制,对周围的环境作出判断,其自身对酒后溺亡亦非没有过错。

故最终法院酌定由餐馆承担2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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