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企业促销行为税务处理:销售积分的税务处理

企业促销行为税务处理:销售积分的税务处理销售积分是指购买方在消费后可以积累相应积分的促销方式,只不过有的是每消费一元积一分,有的是十元积一分,虽然积分规则不同,但实质原理是一样的。
对于购买方而言,积累的积分可以直接兑换(或者积分加现金换购)商品或者服务,而对于销售商家来讲,积分奖励可以提高购买方的忠诚度,促进提高销售额。
对于销售积分的促销方式,涉及税务处理包括两个环节,其一是购买方消费后取得积分时,其二是购买方用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时。
如果销售商家设定了积分的有效期限,且购买方在有效期内没有兑换的话,则不会有第二个环节。
下面简单的分析一下销售积分促销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依据前期提到的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税函[2010]56号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那么对于上述第一个环节来说,购买方实际消费了,虽然有给积分,但是这不能让销售商家有理由不按实际消费金额给购买方开具发票,所以在这个环节,销售商家一般会按按实际收取的价款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第二个环节即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的环节,对于涉及的增值税处理就有比较大的争议,最为主流的两种意见如下:1、第一种观点认为,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用积分兑换商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第二种观点认为,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属于递延收益的实现,这种观点借鉴了会计上关于销售积分的处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天猫店积分抵用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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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店积分抵用开票问题
我单位是一家销售婴儿用品的天猫旗舰店,客户购买我方婴儿用品付款时会使用天猫商城赠送的积分抵掉一部分价款(客户使用的积分是每次在天猫商城购物后,根据消费的金额按比例返还的积分,100积分相当于1块钱),这部分抵掉的价款在客户付款同时由天猫商城直接打到我方账户,2014年2-10月份因客户消费时使用积分,天猫商城共支付给我方6万多元,现在天猫商城要求我方给它开具相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应该如何开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天猫旗舰店销售商品实现的销售额,一部分属于消费者个人支付,一部分属于天猫商城支付。
天猫旗舰店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天猫商城取得的销售款部分,可按规定自行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天猫旗舰店如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天猫商城取得的销售款部分,可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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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平台红包或积分购买平台自营商品如何做账

用平台红包或积分购买平台自营商品如何做账奖励积分是企业在供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授予的同时授予客户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者折扣后的商品和服务或者服务(如航空公司推出的常旅飞行一次性奖励东方航空计划,各卖家推出的会员卡、积分卡、VIP 卡等积分众筹计划等。
奖励积分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方式,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用平台红包或积分购买平台自营商品如何做账呢?一起来学习!【例题】某一个人消费1130元(含税),商品税率为13%,赠送1000个积分,每个积分为0.01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银行存款 1130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递延收益 10 (1000×0.01=1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税率为13%)1、第一步销售商品赠送点数某一个人消费1160元(含税),使用上次积分1000分,价值为10元,并又送积分9.9元,实际支付1150元借:递延收益 1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借:银行存款 115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7.80递延收益 9.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2.32、第二步积分兑换商品20×8年度,某商场销售各类商品共账款赢取货款6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共授予客户奖励点数600万分,积分奖励积分的公允收藏价值每积分为0.1元,该商场估计20×8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90%使用。
20×8既定年客户实际兑换一次性奖励积分共计45万分 (增值税率为13%),积分3年期有效。
【答案解析】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收藏价值=600×0.1=60(万元)因销售货物确认的收入=6000-60=5940(万元)顾客因使用系数而确认的收入=45÷(60×90%)×60=50(万元)所以2021年度应确定的收入总额=5940+50=5990(万元)年底结转少确认的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 5 (50-5=45)贷:主营业务收入 5。
零售企业会员积分返利税收规定

零售企业会员积分返利税收规定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零售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顾客,常常推出会员积分返利的营销策略。
然而,这一常见的商业行为在税收方面有着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并合规处理,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一、会员积分返利的基本概念会员积分返利是指零售企业根据顾客的消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积分,顾客在积累到一定积分后,可以兑换商品、优惠券或者现金等形式的返利。
这种营销方式旨在提高顾客的忠诚度和消费频次。
二、税收规定的重要性对于零售企业而言,准确理解和遵守会员积分返利的税收规定至关重要。
一方面,合规纳税是企业的法律义务,违反税收规定可能导致罚款、滞纳金等严重后果,影响企业的声誉和财务状况。
另一方面,合理规划税务处理可以优化企业的成本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三、增值税方面的规定1、积分发放时在顾客消费获得积分的环节,零售企业通常不需要对积分的发放缴纳增值税。
因为此时积分只是一种潜在的未来可能兑换的权益,尚未实现实际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
当顾客使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时,零售企业需要根据兑换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如果兑换的商品或服务是企业正常销售的货物或服务,那么企业应按照正常销售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顾客用积分兑换了一件标价 100 元的衬衫,而该衬衫在正常销售时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那么企业应就这一兑换行为缴纳 13 元的增值税。
如果兑换的商品或服务是企业无偿提供的,例如赠品或特别定制的服务,那么应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通常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来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1、积分发放时在积分发放环节,零售企业一般不确认收入。
因为积分的发放并不意味着企业已经实现了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一种预期的、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
2、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时当积分被兑换为商品或服务时,企业应将兑换部分确认为收入,并相应扣除商品或服务的成本。
如果兑换的商品或服务是企业自产的,按照商品的成本价确认成本;如果是外购的,按照外购价格确认成本。
【老会计经验】以“购物返积分”形式促销的税务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以“购物返积分”形式促销的税务处
理
积分促销活动已日趋深入我们的生活,如各类商业会员卡消费积分、银行卡刷卡消费积分、航空公司会员累积里程积分等。
按积分是否设定有效期,分为两类。
一类是有时间限制的积分兑换形式,此种积分兑换规则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能够刺激消费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增多消费次数和购买金额,过期积分即作废从累计积分中扣除。
这种积分形式,一般在超市和各大购物中心普遍应用。
另一类是无时间限制的积分兑换形式,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可以任意积分,消费者可以根据积分数随时兑换相应的礼品或折合成一定金额的代金券等。
由于兑换时间没有限制,可以稳定一部分固定客户。
积分的兑换形式千差万别,有按积分数兑换指定礼品的,如信用卡积分;有按一定的规则转换成相应金额的购物券或代金券,客户可以自行选购商品或服务,如超市和购物中心会员积分;有累计达到一定的积分额即可参与抽奖,若中奖则可兑换成相应的奖品,若未中奖相应的积分将从累积的积分中扣除,这种形式常见于信用卡积分。
无论是兑换成指定礼品、转换成购物券、代金券等,其积分与兑换标的存在一定的换算比例关系。
但如果采用抽奖消费积分的形式,则可进一步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将中奖积分换算成相应奖品的价值,另一部分是将未中奖积分视为有时间限制的过期积分作废处理。
笔者就购物返积分所涉及的税务处理作出分析。
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
网络平台积分兑换餐券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电子商务公司(积分兑换平台)以一定的折扣价向KFC 公司购买了50万元面值分别是10元、20元、50元不等的餐券,电子商务公司在移动营业厅给移动客户用积分兑换这些面值不等的餐券。
移动用户完成兑换手续后,电子商务公司开票向移动公司结算该笔费用。
请问:电子商务公司该向移动公司如何开票?
答:
电子商务公司并非餐饮服务的购买方,故电子商务公司“购买”餐券,应作代垫款处理;
移动公司向电子商务公司支付的价款,大于代垫款的部分,电子商务公司作收入处理,电子商务公司向移动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
餐饮公司应于各期按照实际消费金额向移动公司开具餐饮发票,移动公司作交际应酬费处理。
会员积分业务账务处理

会员积分业务账务处理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采取奖励积分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销售商品时销售发票不能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在积分兑换环节,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因为对于销售方来说确实是向外发出了两次商品,只不过是商场为了促销可以用积分来抵掉一部分价款。
增值税是流转税,每发生一次流转,就发生一次纳税义务。
因此,在积分兑换环节,增值税的处理应是按确认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而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配送积分环节已经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企业也并未赠送货物,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对奖励积分业务,在使用积分兑换商品、购物券或代金券时,不得对返券或赠品再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业税的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提供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该积分兑换的劳务,劳务提供方属于无偿提供劳务行为(实质上在前期已有偿取得利益并已申报缴纳营业税)。
如航空公司按乘客一定期间乘坐班机的里程数,按一定的标准折算成里程积分,乘客可以按规定的规则兑换成机票,兑换的机票以免费形式提供。
与增值税不同,奖励积分兑换成接受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时,劳务提供方无需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奖励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执行,即购货奖励的积分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积分兑换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积分兑换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1、销售送积分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2、积分兑换礼品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3、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用积分兑换礼品需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
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对于个人因消费累计一定积分换取的礼品,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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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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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以购物送积分方式搞促销,例如消费者购买1000元货物,将获得200元积分,消费者可用积分来购物。
请问,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购物送积分”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此项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在“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则可以按扣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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