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
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科[2012]3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现予印发。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1月1日前签订设计合同项目的按原规定执行)。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处。
原闽建科〔2008〕60号、闽建科函〔2010〕1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1日- 1 -附件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为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结构安全,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1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结构设计经验和工程实践,对我省建筑结构设计做以下规定:1、招投标和设计合同中禁止有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2、小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直径600Φ<)和小截面空心方桩(边长550<))在以下条件不应使用:(1)建筑高度超过100m建筑。
(2)桩基接头处于存在对钢结构和混凝土有强腐蚀性的场地。
桩身处于腐蚀介质PH值有强腐蚀性的场地。
(注:桩身处于腐蚀介质-有强腐蚀性的场地,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护措-ClSO,24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使用)。
(3)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厚度大于3m的中等或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无法消除液化等级至轻微级别。
- 2 -(4)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8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无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28m (10层以上)的建筑。
(5)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8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有一层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60m(18层以上)的建筑。
(6)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8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有二层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80m(25层以上)的建筑。
福建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暂行技术规定

附件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暂行规定为了规范福建建筑设计市场,保证建筑结构安全,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达<福建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编制计划的通知》(闽建科函[2008]106号)的要求,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委员会、省设协结构与抗震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参照补充新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11号)和汶川地震的震害情况,针对我省设计合同出现含钢量、混凝土用量等指标降低结构安全度,预应力管桩存在适用条件考虑不足,结构概念设计方面存在强柱弱梁考虑不足,结构体系布置方面应优先采用二道以上防线等问题,结合我省结构设计经验和工程实践,编制以下规定:1、设计招投标和设计合同中严禁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条文说明]:由于设计市场竞争激烈,有些业主在设计合同、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经济指标低于建筑物本身按照规范设计的经济指标,个别设计单位为了取得设计项目,各项指标均采用规范容许的最低限值或者规范未作规定的情况,极个别设计人员甚至不按规范的设计参数取值,弄虚作假编制计算书,压低经济指标,造成结构的安全度的降低,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鉴于规范给出的规定和构造要求是最低要求,结构设计如果都采用最低限,结构的安全度会大大降低,多数专家认为,设计合同,招标文件中不应含有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规定指标,但同时又担心设计项目会存在浪费,所以在导向上是不提倡的,因此这一条文作这样规定。
2、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以下条件不应使用:⑴对钢结构和混凝土有强腐蚀性的场地。
⑵地下室或承台周边存在中等或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
⑶建筑结构无地下室(半地下室),且在承台周边存在软弱土层,结构高度超过28m(10层以上)的建筑。
⑷建筑结构有一层地下室,且在地下室周边存在软弱土层,结构高度超过80m(25层以上)的建筑。
福建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暂行技术规定

福建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暂行技术规定附件:福建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暂行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建筑设计市场,保证建筑结构安全,根据我厅的工作部署,由省设协结构与抗震专业委员会专家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11号)和汶川地震的震害情况,针对我省结构设计现状:设计合同出现含钢量、混凝土用量指标等压低经济指标,降低了结构安全度问题;预应力管桩在中、强等级腐蚀性场地,无法对桩身进行防护,建筑结构无地下室时预应力管桩不一定能满足抗剪要求等,预应力管桩存在适用条件考虑不足问题;结构概念设计方面存在强梁弱柱等考虑不足问题;结构体系布置方面应优先采用二道以上防线等问题,结合我省结构设计经验和工程实践,编制以下规定:1、设计招投标和设计合同中禁止有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条文说明]:由于设计市场竞争激烈,有些开发商给出的经济指标低于建筑物本身按照规范设计的经济指标,个别设计单位为了取得设计项目,各项指标均采用规范容许的最低限值或者规范未作规定的情况,极个别设计人员甚至不按规范的设计参数取值,弄虚作假编制计算书,压低经济指标,造成结构的安全度的降低;再加上施工质量又不能完全保证设计要求,因此存在安全隐患。
鉴于规范给出的规定和构造要求是最低要求,结构设计均采用最低限,结构的安全度会大大降低,因此特地规定这一条文。
2、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以下条件不应使用:⑴对钢结构和混凝土有强腐蚀性的场地。
⑵存在较厚中等或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
⑶建筑结构无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28m(10层以上)的建筑。
⑷建筑结构有一层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80m(25层以上)的建筑。
⑸桩端持力层为中微风化岩、强风化岩、碎卵石层,且桩端持力层以上土层均为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
[条文说明]:⑴对钢结构、混凝土有强腐蚀性的场地,由于技术上无法对桩身进行防护,对这种场地不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⑵场地存在中等或严重液化以上的土层,在地震的情况下,技术上采用的措施无法消除液化沉陷,对现阶段常用的400、500直径的管桩承受水平力有限,因此不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⑶、⑷对于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结构超过一定的高度和有一层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80m(25层以上),基底剪力较大,由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抗压承载力远大于水平承载力,采用竖向承载力控制桩数的工程,无法满足抗剪要求,因此不应采用,除非经过抗剪承载力验算;⑸承台底以下存在较厚的淤泥层,由于桩顶处没有硬壳层,对桩身上部的约束较差,容易产生偏斜,断桩,桩身受力尤如悬臂杆受压,受力性能差。
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

附件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为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结构安全,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1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结构设计经验和工程实践,对我省建筑结构设计做以下规定:1、招投标和设计合同中禁止有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2、小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直径600≤)和小截面空心方Φ桩(边长550≤)在以下条件不应使用:(1)、建筑高度超过100m建筑。
(2)、桩基承台以下存在对钢结构和混凝土有强腐蚀性的场地。
(3)、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厚度大于3m的中等或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无法消除液化等级至轻微级别。
(4)、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8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无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28m (10层以上)的建筑。
- 1 -(5)、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8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有一层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60m(18层以上)的建筑。
(6)、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8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有二层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80m(25层以上)的建筑。
(7)、桩端持力层为中微风化岩、强风化岩、碎卵石层,且桩端持力层以上土层均为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
3、大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直径600>)和大截面空心方桩(边长550>)在以下条件不应使用。
(1)、建筑高度超过120m建筑。
(2)、桩基承台以下存在对钢结构和混凝土有强腐蚀性的场地。
(3)、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厚度大于5m的中等或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无法消除液化等级至轻微级别。
(4)、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12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无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28m (10层以上)的建筑。
(5)、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12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有一层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60m(18- 2 -层以上)的建筑。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榕建科〔2023〕161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榕建科〔2023〕16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在总结前期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经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将有关《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闽建科〔2012〕3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条款内容明确如下:一、《若干规定》第2条第(4)(5)(6)款中“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8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是指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的所有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的厚度之和超过8m及以上。
二、《若干规定》第3条第(4)(5)(6)款中“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12m 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是指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的所有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的厚度之和超过12m及以上。
三、《若干规定》中第4条第(2)款中“剩下软弱土层的厚度”是指固化后桩基承台底以下除固化软弱外,剩下的所有软弱土层的厚度之和。
四、对于建筑结构的地下室层数和高度,或是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的厚度不满足《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建筑桩基不可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
五、《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已明确“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基础的,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限定条件和处理措施”凡不符合《若干规定》的,不得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
“对地质与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情况复杂的桩基工程”,应在符合《若干规定》的前提下,设计单位对桩基础设计无把握时,可视情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桩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福建省结构设计暂行规定

附件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暂行规定为了规范福建建筑设计市场,保证建筑结构安全,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达<福建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编制计划的通知》(闽建科函[2008]106号)的要求,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委员会、省设协结构与抗震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参照补充新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11号)和汶川地震的震害情况,针对我省设计合同出现含钢量、混凝土用量等指标降低结构安全度,预应力管桩存在适用条件考虑不足,结构概念设计方面存在强柱弱梁考虑不足,结构体系布置方面应优先采用二道以上防线等问题,结合我省结构设计经验和工程实践,编制以下规定:1、设计招投标和设计合同中严禁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条文说明]:由于设计市场竞争激烈,有些业主在设计合同、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经济指标低于建筑物本身按照规范设计的经济指标,个别设计单位为了取得设计项目,各项指标均采用规范容许的最低限值或者规范未作规定的情况,极个别设计人员甚至不按规范的设计参数取值,弄虚作假编制计算书,压低经济指标,造成结构的安全度的降低,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鉴于规范给出的规定和构造要求是最低要求,结构设计如果都采用最低限,结构的安全度会大大降低,多数专家认为,设计合同,招标文件中不应含有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规定指标,但同时又担心设计项目会存在浪费,所以在导向上是不提倡的,因此这一条文作这样规定。
2、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以下条件不应使用:⑴对钢结构和混凝土有强腐蚀性的场地。
⑵地下室或承台周边存在中等或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
⑶建筑结构无地下室(半地下室),且在承台周边存在软弱土层,结构高度超过28m(10层以上)的建筑。
⑷建筑结构有一层地下室,且在地下室周边存在软弱土层,结构高度超过80m(25层以上)的建筑。
福建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技术规定

附件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暂行规定为了规范福建建筑设计市场,保证建筑结构安全,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达<福建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编制计划的通知》(闽建科函[2008]106号)的要求,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委员会、省设协结构与抗震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参照补充新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11号)和汶川地震的震害情况,针对我省设计合同出现含钢量、混凝土用量等指标降低结构安全度,预应力管桩存在适用条件考虑不足,结构概念设计方面存在强柱弱梁考虑不足,结构体系布置方面应优先采用二道以上防线等问题,结合我省结构设计经验和工程实践,编制以下规定:1、设计招投标和设计合同中严禁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条文说明]:由于设计市场竞争激烈,有些业主在设计合同、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经济指标低于建筑物本身按照规范设计的经济指标,个别设计单位为了取得设计项目,各项指标均采用规范容许的最低限值或者规范未作规定的情况,极个别设计人员甚至不按规范的设计参数取值,弄虚作假编制计算书,压低经济指标,造成结构的安全度的降低,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鉴于规范给出的规定和构造要求是最低要求,结构设计如果都采用最低限,结构的安全度会大大降低,多数专家认为,设计合同,招标文件中不应含有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规定指标,但同时又担心设计项目会存在浪费,所以在导向上是不提倡的,因此这一条文作这样规定。
2、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以下条件不应使用:⑴对钢结构和混凝土有强腐蚀性的场地。
⑵地下室或承台周边存在中等或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
⑶建筑结构无地下室(半地下室),且在承台周边存在软弱土层,结构高度超过28m(10层以上)的建筑。
⑷建筑结构有一层地下室,且在地下室周边存在软弱土层,结构高度超过80m(25层以上)的建筑。
闽建设[2012]8号附件
![闽建设[2012]8号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9ff4982be2bd960590c6771a.png)
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建设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格局开放 (2)第三章设计精细 (4)第四章设施共享 (6)第五章环境友好 (7)第六章管理互助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社会管理,倡导“平等开放、和谐安居”理念,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水平,构建不同社会阶层人群融合居住、互助友爱、和睦共处的新型社区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建设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和谐人居”,是指按照国家、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规范,建设具有“格局开放、设计精细、设施共享、环境友好、管理互助”特征的新型保障性住房居住环境,为居民提供多样性、人性化的基本居住条件和管理服务,实现保障性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人与环境的和谐。
第三条“和谐人居”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以人为本,完善服务;传承文明,追求和谐;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注重公平,帮贫济困;自我管理,友好协商。
第四条本导则仅就“和谐人居”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提出要求,适用于指导全省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建设。
第二章格局开放第五条格局开放“格局开放”,是指小区居住环境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资源共享。
倡导混合型住宅居住格局,引导不同阶层人群在同一小区混合居住,为小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促进邻里交往及人际和谐,让所有居住者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增添生活价值感、归属感和幸福感。
第六条规划选址小区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建设等要求,充分考虑低收入居民就业和生活的方便,优先选择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较完善以及交通便捷的区位,确保居民生活出行方便。
小区总平面布局要有利于开放性、包容性功能的实现。
已选址城市较偏远地带的小区,要补充完善公共交通等生活配套设施。
第七条小区边界小区隔墙宜采用通透式围栏或绿篱等围合形式,不宜设置封闭式实体围墙,实现小区内外绿地景观衔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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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
为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结构安全,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1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结构设计经验和工程实践,对我省建筑结构设计做以下规定:
1、招投标和设计合同中禁止有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2、小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直径600
≤)在以
Φ
≤)和小截面空心方桩(边长550
下条件不应使用:
(1)、建筑高度超过100m建筑。
(2)、桩基承台以下存在对钢结构和混凝土有强腐蚀性的场地。
(3)、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厚度大于3m的中等或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无法消除液化等级至轻微级别。
(4)、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8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无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28m(10层以上)的建筑。
(5)、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8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有一层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60m(18层以上)的建筑。
(6)、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8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有二层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80m(25层以上)的建筑。
- 1 -
(7)、桩端持力层为中微风化岩、强风化岩、碎卵石层,且桩端持力层以上土层均为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
3、大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直径600
>)在以下
>)和大截面空心方桩(边长550
条件不应使用。
(1)、建筑高度超过120m建筑。
(2)、桩基承台以下存在对钢结构和混凝土有强腐蚀性的场地。
(3)、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厚度大于5m的中等或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无法消除液化等级至轻微级别。
(4)、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12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无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28m(10层以上)的建筑。
(5)、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12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有一层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60m(18层以上)的建筑。
(6)、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12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建筑结构有二层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80m(25层以上)的建筑。
(7)、桩端持力层为中微风化岩、强风化岩、碎卵石层,且桩端持力层以上土层均为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
4、软弱土层经过以下规定的措施处理,建筑桩基可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
1)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且厚度超过本文第2、3条规定的厚度,在桩基施工前,软弱土层上部在建筑物范围场地采用固化处理,面
m20%;
积置换率(水泥搅拌桩面积与一根水泥搅拌桩分担的处理面积之比)≥
- 2 -
2)固化后桩基承台底以下软弱土固化的深度 5m,剩下软弱土层的厚度不超过12米(对小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小截面空心方桩)和16m(对大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大截面空心方桩)。
5、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当地梁线刚度不能达到底层结构柱的线刚度2倍以上时,不应采用单柱单桩和单柱两桩。
6、对于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的建筑,应验算桩基的水平承载力。
7、高层建筑宜设置地下室;对于无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应满足规范埋置深度的要求,地面标高处和承台面均应设置地梁,且在建筑物地下周边须设置钢筋混凝土侧壁。
8、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架结构的横向框架在15m范围内框架至少需拉通一榀,纵向框架至少需拉通2榀。
2)电梯井、楼梯间禁止采用悬挑结构。
3)高层建筑设置角窗时,角窗两端应设置框架柱或剪力墙;当设置剪力墙时,角窗两端剪力墙处应设置端柱或翼墙,并宜在该端柱或翼墙处沿建筑物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角窗短边悬挑跨度不宜大于1500mm。
4)对于层高相差较大的建筑,应按规范要求严格控制侧向刚度的比值。
5)楼板禁止采用混凝土预制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
9、抗震设防烈度7度(含7度)以上地区,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除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空间建筑和错层建筑不应采用砌体结构。
- 3 -
2)建筑物的高度不应大于12m,砌体房屋的层数不应大于四层,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应大于3.6m。
3)楼梯间四角,建筑物四角和每隔6.6m开间的纵横墙交点处须设置构造柱。
构造柱周边的墙体须采用马牙槎砌法,必须采用先砌墙后浇捣构造柱的施工方法。
4)每层必须设置钢筋圈梁,圈梁梁面标高须在楼层标高处。
5)必须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
楼板禁止采用预制混凝土空心板。
6)砌体房屋楼梯间不宜设置在建筑物的两端头,如不能避免,楼梯间四角的构造柱应按能承受上部荷载、四周圈梁应按能承担本层荷载来设计,同样采用先砌墙后浇捣柱的施工方法。
10、抗震设防烈度7度(含7度)以上地区,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乙类的建筑,提倡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的设计。
11、剧场、体育馆、会堂等大跨度、空旷的公共建筑不宜采用纯框架结构体系。
12、禁止预留可加夹层或挑空层后期可加楼板的建筑结构设计。
13、抗震设防烈度7度(含7度)以上地区,门式刚架等单层厂房结构,原则上应采用轻质墙板;如采用砌体围护墙,其总高度不应大于5m,且需有可靠连接。
门式刚架有吊车时,柱底应采用固端连接,支撑应采用刚性支撑。
14、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应上下贯通。
不应为满足底部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50%这一要求,仅在底部楼层增设剪力墙。
15、填充墙优先采用轻质实心砌块。
16、建筑物大屋面以上仅靠悬臂受力的女儿墙高度不应超过3m,不应采用砌体的女儿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女儿墙。
- 4 -
抄送:省土木建筑协会建筑结构委员会、省设协结构与抗震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1日印发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