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汇编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汇编司法所是中国法院系统中基层法院的一级机构,负责处理较为简单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为规范司法所的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司法所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将对司法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汇编。
一、司法所组织机构司法所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党组织、综合科,同时有民事部、刑事部和执行部等职能部门。
党组织是司法所的领导核心,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工作。
综合科是司法所的后勤保障部门,负责行政、财务等工作。
民事部、刑事部和执行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司法所的核心工作。
二、司法所工作流程司法所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案件受理阶段,工作人员应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案件事实,并制作受理登记表。
立案阶段,工作人员应仔细审查案件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出具立案决定书。
审判阶段,法官应依法审理案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形成审判笔录和判决书。
执行阶段,执行员应执行判决或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所工作规范司法所的工作需要严格遵守各项规范。
首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公正、廉洁的工作态度,不得徇私枉法或接受贿赂。
其次,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和秘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和当事人的隐私。
再次,司法所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专业能力。
同时,司法所应建立健全诉讼服务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四、司法所与社区的互动五、司法所绩效考核为了提高司法所工作效率和质量,司法所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应以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公正与廉洁等为主要指标。
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重要依据,激励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水平和业绩。
六、司法所工作改进与创新司法所应密切关注社会需求和司法的要求,积极推动工作改进和创新。
司法所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提高工作的科技化程度。
司法所还可以开展审判模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度。
同时,司法所还可以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合作,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司法厅一、执法依据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10项)第一项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核,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律师法》第19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法》第20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2)司法部规章《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设立。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76号):二、主要职责(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管理云南省律师协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3、执法岗位职数:4人第二项律师执业审核,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律师法》第11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通知申请人。
云南监狱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云南监狱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管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依法对罪犯实施剥夺人身自由的场所,负责依法监管、改造罪犯,并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监狱工作原则:依法管理、严格监管、改造教育、人文关怀、安全保障。
第四条监狱管理遵循的原则:尊重人权、保障法律权益、文明执法、依法严惩、全面教化。
第五条监狱管理的任务:维护社会安全、办理罪犯、改造罪犯、保障罪犯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监狱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监狱管理机构:监狱管理局、管教部门、医务部门、心理咨询部门、职业教育培训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
第七条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负责监狱的全面管理工作,制定监狱的政策、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提出工作计划和方案,推动监狱改革和发展。
第八条管教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罪犯进行教育管理、人员安全、表现考核、福利待遇等工作。
第九条医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罪犯的健康管理、疾病预防、治疗护理等工作。
第十条心理咨询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罪犯的心理咨询、辅导、治疗等工作。
第十一条职业教育培训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为罪犯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后勤保障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监狱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食宿、供暖、清洁、安全、消防等。
第三章罪犯管理第十三条对罪犯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其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对罪犯的管理要以人为本,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侮辱、殴打或非人道对待。
第十五条对罪犯的教育管理要分类施教,因人而异,制定个性化的改造计划。
第十六条对罪犯的监管要加强巡视检查,保证其安全、秩序、规范,防止发生事故和逃狱事件。
第十七条对罪犯的日常生活要加强管理,保证其食宿、卫生、医疗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法律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第十八条监狱要加强对罪犯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的通知各州、市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整合力量,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按照省厅关于开展三项主题活动的要求,决定在总结全省200家律师事务所为村民委员会、乡镇开展结对帮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动员和组织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开展与部分乡镇(街道)司法所结对挂钩帮扶活动。
为此,省司法厅根据全省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制定了《云南省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州市司法局,各地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结对挂钩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抓好挂钩帮扶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律师事务所在开展结对帮扶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法开展帮扶工作。
三、结对挂钩帮扶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和省厅基层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和具体落实。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随时向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和省厅基层工作处反映。
云南省司法厅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云南省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决定开展全省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选派千名律师到乡镇、进街道,开展为期两年的结对帮扶工作。
为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律师行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层次、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凝聚和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改善民生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云司函〔2021〕134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司法局:现将《云南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司法厅2021年9月7日云南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推进司法鉴定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适用于经云南省司法厅登记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和终身教育的要求,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政治统领,党建引领。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统领,教育引导广大司法鉴定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注重能力,强化操守。
坚持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育崇尚法治、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行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司法鉴定人立足公益属性,践行为民理念,恪守职业操守,依法公正诚信执业;(三)围绕中心,全员培训。
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诉讼活动、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着眼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开展大规模培训,全类别覆盖,全员参加,持续提高司法鉴定人整体素质;(四)统筹规划,按需施教。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解读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解读:03-24《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解读,欢迎大家阅读!2020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2条。
《条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突出实用性、操作性,主要有以下特点:一、紧扣省情,明确范围。
根据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司法部商两高的文件,目前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类,难以满足司法诉讼实践需要。
目前我省四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占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61%,业务范围较广,亟需纳入规范管理。
因此,《条例》将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也纳入司法鉴定的范围,以进一步适应司法鉴定的形势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条件、登记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这样规定,既方便了群众,又保证了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为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核提供了良好基础。
三、严格规范,保证合法。
《条例》对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回避、鉴定实施、鉴定时限、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严格程序规范,促进司法鉴定的规范管理。
司法所制度模板
司法所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所的各项工作,保障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所是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等。
第三条司法所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司法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第五条司法所应当设立所长一名,副所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第六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兼职人员或者志愿者。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司法所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三)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代表乡镇政府参与调解重大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协助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五)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流程第九条司法所各项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环节,确保工作高效、顺畅进行。
(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流程:制定普法宣传计划,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利用媒体宣传等。
(二)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社会矛盾纠纷处理工作流程:接收矛盾纠纷线索,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制作调解协议书,协助执行调解协议。
司法所工作规章制度
司法所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所工作,保障司法为民的有效实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法所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廉洁奉公,维护司法所的形象。
第四条司法所应当注重实践与创新相结合,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全力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司法所的领导机构包括所长、副所长、主任、副主任等,由法院、检察院派驻管理。
第六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设立保卫处、宣传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坚持法治思维,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注重服务意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案说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条司法所应当加强团队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司法所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法行为。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司法所应当负责对辖区内的案件进行调解、审理、执行等工作。
第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第十四条司法所应当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处理各类纠纷。
第十五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案卷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便利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建立业务考核和绩效奖惩机制,激励工作人员提升综合素质。
第六章工作监督第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司法所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保持透明度,确保公正公正。
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
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管理,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6〕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中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条司法所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司法所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础装备水平和业务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全面活跃,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云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中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
第二章组织队伍管理第三条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司法所的称为为:XX县(市、区)司法局。
XX司法所。
第四条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司法所应由3名以上公务员组成,州、市、县司法局要将清理、调整出来的政法专项编制集中用于司法所,同时,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
第六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为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的国家公务员。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未达到者应通过参加脱产、函授等成人教育的学习逐步达到。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推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培养专业人才,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侦查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质监、物价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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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司法所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管理,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6〕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司法所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潞城中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条司法所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司法所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础装备水平和业务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全面活跃,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潞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中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
第二章组织队伍管理第三条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司法所的称为为:潞城市司法局XX司法所。
第四条司法所是司法局在乡镇(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司法所实行司法局和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司法所应由3名以上公务员组成,司法局要将清理、调整出来的政法专项编制集中用于司法所,同时,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
第六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为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的国家公务员。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未达到者应通过参加脱产、函授等成人教育的学习逐步达到。
新录用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七条司法所设所长1人,编制人数5人以上的所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
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
司法所长一般应从司法所工作人员或县级司法局机关干部中选拔,所长的任免、调动,须征求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意见,由司法局会同组织部门考察,按干管权限办理;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选调、录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党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司法所工作人员党组织、团组织关系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但人员应明确分工,严格区分行政职能和服务职能,禁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章行政业务管理第十条司法所主要履行下列职能:(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纪律(一)司法所所长职责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所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司法所的九项职能,结合本所人员的实际,科学分工,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制定和实行岗位责任制;2、围绕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制定、落实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计划,组织带领全所人员完成司法局的工作部署和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3、争取基层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解决司法所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抓好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业务工作;4、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所内管理制度,带头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维护所内团结,加强管理教育,充分发挥司法所的整体功能;5、主持召开所务会议,研究司法所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讨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案等;6、负责向司法局和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和反映重要情况。
副所长在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所长的授权和分工,负责承办和处理相关工作。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所长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2、服从所长的工作安排,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注重质量,讲求效率,努力做好本职工作;3、团结协作,主动配合本所其他同志的工作;4、根据司法所的九项职能,针对本地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向所长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5、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纪律1、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服从司法局和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的双重管理和领导,自觉遵守上级关于请销假的规定,不得擅离职守。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请假,须经所长同意(所长须经司法局批准),超过本辖区范围的,由司法局审批。
2、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依法开展工作。
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从事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不得私立章法;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二条司法所的业务工作应突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重点,其业务工作的考核,由司法局制定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
考核等次应征求所在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意见。
第四章基础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司法所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其外墙颜色为米黄色,司法所办公用房应设置:办公室、所长室、调解室、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谈话室、法律服务室、会议室、档案室、值班室等。
司法所办公用房应建立档案(含:立项审批、设计图纸、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并妥善保管。
司法所办公用房由司法局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所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话机、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档案柜、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和必要的法制宣传器材,逐步实现办公现代化。
司法所的办公设备应造册登记,由内勤妥善管理,并报司法局备案。
所长对办公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司法局进行抽查,防止无故损坏或丢失。
所长或内勤因工作变动,应认真清点办公设备,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十六条司法所的徽章、挂牌和印章管理(一)司法所办公用房大门上方正中处应端正悬挂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徽章”,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参加重要会议、活动时应佩戴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
(二)司法所大门两侧应悬挂下列长方形不锈钢牌(长190㎝,宽30㎝):潞城市司法局XX司法所;潞城市XX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潞城市XX乡镇(办事处)法律服务所。
挂牌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正面白底黑字,自上而下排列。
(三)司法所办公楼内应悬挂下列方形铜牌: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XX乡镇(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XX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XX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司法所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中央为五角星,所名与挂牌一致,自左而右环形,印章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民族乡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挂牌和印章,可参照司法所的挂牌和印章执行。
印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明确保管责任和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司法所应悬挂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示意图、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图文、法律服务所和调委会联系图文等,有关公开办事的制度应上墙明示。
(一)司法所办公室应上墙以下内容:司法所主要承担的9项职能(见本《办法》第10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图文(像片、姓名、职务等)、职责及业务公开公示制度等。
(二)调解室应上墙以下内容:调解室门外墙壁上应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图文(像片、姓名、单位、职务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调解室内,正面(调解主持席后面)墙壁上方正中央应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牌,两侧墙壁应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原则(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4条)、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7条)、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6条)、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7条)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间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等。
(三)法律服务所应上墙以下内容: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图文(像片、姓名、执业证号)、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本)、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等。
第十八条司法所应建立规范的法制宣传栏(橱窗),定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
第十九条司法所办公室内应有各种统计台帐、常用法律业务书籍、有关工具书籍等。
第二十条所容所貌整洁美观,周围环境清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
第五章财务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州市、县(区、市)司法局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司法所的经费保障标准,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等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费由县级司法局向司法所核拨。
第二十二条司法所的业务培训、表彰经费等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争取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办公设备的购置等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分别由上级和县乡共同分担。
第二十四条司法所的财务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局应加强对司法所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规章制度管理第二十五条培训制度。
州市、县(区、市)司法局要建立对司法所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州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司法所长,县级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
司法所要定期对辖区内的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并坚持持证上岗、佩戴胸徽调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