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合集下载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09-18信息来源:枝江市公安局信息作者:枝公宣浏览次数: 261字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在查破案件过程中,需要采取侦查、搜查等措施,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毁损,保证证据的有效保存,需要对查获的书证、无证及相关其他证据予以扣押。

我国对于扣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跟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什么?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项侦查措施。

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求准确认定案情。

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与搜查和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区别与联系。

▲二、扣押与搜查的区别。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它们都是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发现犯罪人和犯罪证据对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而扣押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依法留置和控制的侦查行为。

第二,扣押通常发生在搜查的过程中,扣押是搜查的目的。

调取是侦查机关已经了解到某个单位或者某个公民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通过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使其协助侦查机关“主动”交出证据。

扣押则缺乏这种特点,大部分在勘查、搜查中侦查人员依法取得。

但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侦查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因此,扣押的强制性比调取更为明显。

▲三、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刑事侦察扣押物品退还规定是什么?

刑事侦察扣押物品退还规定是什么?

Don't preach your own heart everywhere, you are not the only one in this world who have stori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侦察扣押物品退还规定是什么?导读:刑事侦察扣押物品退还规定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扣押,与刑事案件无关的需要在三日内退还当事人,对于无人认领的物品,可以发布公告,并在六个月内按照无主财产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刑事侦察扣押物品退还规定是什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如果被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依法要予以退还,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单向公安机关查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

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修订版)》(高检发〔2010〕9号)2010年5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修订版)》(高检发〔2010〕9号)2010年5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修订版)》(高检发〔2010〕9号)2010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扣押、冻结单位的涉案款物,应当尽量不影响该单位正常的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账实必须相符。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并接受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需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不在本辖区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及本规定,持相关法律文书及简要案情等材料,商请被扣押、冻结款物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被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执行。
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协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五)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
(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七条 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
禁止使用“没收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

2019-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范文模板 (2页)

2019-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范文模板 (2页)

2019-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检┃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检┃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物品、文件决定书┃┃文件决定书┃┃文件决定书┃┃(存根)┃退┃ (副本) ┃退┃┃┣━━━━━━━━━━┫返┣━━━━━━━━━━━━━━━━━━━┫返┣━━━━━━━━━━━━━━━━━━━┫┃检退返[ ]号┃[ ┃检退返[ ] 号┃[ ┃检退返[ ] 号┃┃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领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扣押(调取)┃┃________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扣押(调取)┃┃批准人______________┃号┃的有关物品、文件予以退还(返还)。

┃号┃的有关物品、文件予以退还(返还)。

┃┃承办人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填发人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 ┃ (院印)┃. ┃ (院印) ┃┃┃. ┃附: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 ┃附: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领取人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编号:_________
人民检察院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第 页 共 页
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
特征
备注
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
见证人:
扣押人:
年月日
(扣押物品专用章)
注:本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附:பைடு நூலகம்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勘验、搜查中发现有需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使用。对于犯罪嫌疑人或他的家属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需要扣押的,以及邮电部门、网络服务机构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检交的邮件、电报,需要扣押的,也应使用本文书。
二、使用本文书时,对被扣押物品或文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应在扣押物品清单中注明。文书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如果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本文书使用“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专用章”。
三、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清单上注明:“该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四、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四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
编号:第 页 共 页
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数量
单位
特 征
备 注
批准人:
承办人:
领取人:
年 月 日
(院印)
注:本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领取人。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调取或者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退还这原主或者返还被害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所列的名称、特征应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相符。承办人与领取人查点核对后当场签字或盖章。本文书中“文件”包含邮件、电报。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领取人。四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退还暂扣财物申请书

退还暂扣财物申请书

退还暂扣财物申请书
致:_______(管理部门或单位名称)
尊敬的_______(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您好!
1. 物品名称:_______
数量:_______
暂扣编号:_______
2. 物品名称:_______
数量:_______
暂扣编号:_______
(如有更多物品,请逐一列出)
一、暂扣财物的原因
1. 我(我们)在_______(事件发生日期)因_______(事件简述)被暂扣上述财物。

2. 贵部门暂扣财物的依据为_______(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

二、符合退还条件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我(我们)在暂扣期间内未收到任何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2. 经过调查,我(我们)的行为未构成违法行为,不具备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3. 我(我们)在暂扣期间积极配合贵部门的调查工作,已充分履行了相关义务。

三、退还暂扣财物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_______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及时解除,不得无故拖延。

2. _______(其他相关法律依据,如有请补充)。

四、退还暂扣财物的必要性
1. 上述暂扣财物为我(我们)合法所有,对我(我们)的生产、生活或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

2. 退还暂扣财物有利于维护我(我们)的合法权益,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申请日期:_______(年/月/日)
附件:与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请附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