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税制征税对象的比较分析——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为视角

合集下载

调查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调查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调查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CFC是指由一家外国企业全资或部分控股的境外子公司,通常用于实现跨国企业在税务上的优化。

在新个税法中,如果一个境外子公司被认定为CFC,则其收入将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从业务活动获取的居民境外所得,并将被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受到个税的征收。

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解读新个税法中的CFC反避税条款。

假设小张是中国税务居民,他拥有一家公司ABC在国内经营生意,同时他还在境外成立了一家公司XYZ。

XYZ公司主要从事外贸业务,销售的大部分产品是中国制造的,目前XYZ公司的利润较高。

在过去,小张将XYZ公司的利润保留在境外,以此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个税法中关于CFC的条款,XYZ公司会被视为CFC,因为小张拥有该公司的控股权。

根据新的规定,XYZ公司的利润将被视为小张个人从业务活动获取的境外所得,并将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

因此,小张将无法通过保留利润在境外避税,而需要按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缴纳相应的税款。

这个案例展示了新个税法中CFC反避税条款的有效性。

通过对控制外国企业的审慎监管,个人所得税法能够有效防止个人通过设立或控制境外公司来避税。

新个税法的实施对于打击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逃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也需要指出的是,新个税法中的CFC反避税条款可能对一些合法的境外投资和贸易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特别是对于跨国企业来说,他们可能需要重新评估他们的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以遵守中国的税法规定。

综上所述,新个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对于遏制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逃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针对CFC进行规定,能够有效防止个人通过境外公司来避税。

然而,也需要在实施的过程中保证对合法境外投资和贸易活动的合理保护。

只有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推动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个人收入分配的公正。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谈CFC立法中“可归属所得”的界定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谈CFC立法中“可归属所得”的界定

举法” 制定避税地清单 , 也没有采用 “ 实缴税额法” 来确定低税 国, 而是采用 了“ 名义税 率法” 实际税率法 ” 和“ 相结合的标准
来确定低税 国。 根据《 实施 条例 》 的规定 , C C立法规制的 受 F
C C所在国实际税率必须低于我 国税法 名义税率 的 2 %, F 5 这
我 国制 定 C C立法的 目的 ,即对利用避税地 CF F C进行避税 的行为进行 打击 0 同时, 国没有采用大多数 国家采用 的“ 我 列
是 , 国 C C立法过于简单 , 我 F 关“ 可归属 所得 ” 的界定 比较
模糊 , 在实践中容易引起误解。 可归属所得” “ 的界定涉及三个 相关联 的问题 : C立法应该适 用于哪些 国家 的 C C? F CF F CC
2 我 国的立法。 . 我国 CF C立法只适用于 “ 在实际税负明
的国家采用了“ 推定股利 ” 的方法 , 即把 C C应分配而未分配 F
给母公司的利润推定为母公 司的股息 ,然后把股息计人母公 司应纳税所得额 中进行征税 ;一些 国家则采纳 “ 刺破公司面
纱 ”或 “ ( 透视法 ”的理论 , ) 否定 C C( F 子公司 ) 的法人资格 , 把 C C的所得归入母公司的所得 中进行征税 。 F 我 国 C C立法其实是采纳了“ F 刺破公 司面纱” 的理论 , 把
“ 实际税率法”将母公司所在 国和 C C所在国的实际税率作 F
为 比较基础 ,或者 干脆采用更 为直观 的 “ 实缴税额 法” 把 ,
二、 设在哪些国家的 C C适用 C C立法 F F
C C实缴的外 国税 款与假定他是母公 司所在 国居民时应 当 F
缴纳的税款进行 比较。
三 、 F 的 哪些 所 得 原 则 上可 归属 于 母 公 司 CC

我国税制优化建议

我国税制优化建议

我国税制优化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我国税制优化的经验。

我觉得吧,我国税制要优化,得先从简化入手。

你看啊,现在有些税种的规定那叫一个复杂,就像是一团乱麻。

比如说企业所得税,税法里关于各种扣除、优惠政策的条款老多了,很多中小企业主根本就弄不明白。

我碰到过一个小企业主,他跟我说为了搞清楚什么能扣,什么不能扣,花了好多时间精力去请财务咨询公司,那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啊。

这就导致了中小企业在纳税的时候可能会因为理解偏差犯错,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所以我觉得应该简化税制,把那些冗长复杂的条款好好规整规整,就像整理房间一样,该扔的扔,该保留的保留,让企业和个人能轻松明白怎么纳税。

哦对了还有,税收征管方面也得优化。

现在大数据技术这么发达,咱们得好好利用利用。

我感觉像有些地方征税还是有点太依赖传统的人工模式了。

举个例子,我认识的一个基层税务员,每天要处理好多纸质的报表资料,累得不行效率还不高。

咱们就该建立能打通各部门数据的信息化平台,像企业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信息等能共享到税务征管系统里,这样征管效率提高了,也能减少企业虚报纳税的情况。

不过我承认这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儿,需要协调好多部门之间的关系数据安全保障等问题。

再来说说税率结构。

我觉得有些税率档之间的差距可以再调整调整。

就拿个人所得税来说,较高收入那几个档税率感觉有点跳跃。

打个比方,就像是你爬楼梯,每一步之间差距太大,会让人觉得很吃力。

这可能不利于激发高收入人群创造更多价值的积极性。

咱们可以参考一些国外的经验,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人进行合理的税负调配,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能让人们心理上比较容易接受。

最后我想说,我这些建议也是在不断摸索学习中的一些看法,可能存在局限性。

但我觉得只要朝着优化简化、利用科技、合理设置税率结构这些方向努力,我国的税制会变得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

我也期待着有更多的专家学者能在这个事情上下功夫,毕竟税制优化关系到咱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呢。

国内外税收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税收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税收制度比较研究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既源于不同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背景,也受到各国政策目标和发展阶段的影响。

本文将对国内外税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异同并探讨其影响。

首先,我们来分析国内税收制度的特点。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

我国税收主要来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主要税种,对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征税。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利润进行征税,而个人所得税则对个人的收入进行征税。

此外,我国还实行了资源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其他税种。

税率方面,我国实行分级税制,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征收不同的税率,以保障社会公平。

与此相比,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更加复杂多样。

以美国为例,其税收制度涵盖了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

联邦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遗产税等,各州则有权制定自己的税法。

这种分权的税收制度可以有效适应不同州的经济差异和发展需求。

而在欧洲国家,如瑞典和丹麦等,高税率和福利制度是其税收制度的显著特点。

这些国家征收较高的税收以提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实现社会公平和福利共享。

在国内外税收制度比较研究中,我们还需要关注税收征管的机制和效率问题。

在我国,税收征管机构主要是税务局,其职责包括纳税人登记、征收和税收征管等。

税收征管机构的效率和公正性对于税收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

与此相比,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新加坡和瑞士等,税收征管机构的效率较高。

采用现代化的信息科技手段,实现了税务数据的共享,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便利性。

此外,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也是国内外税收制度比较研究的重要内容。

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决定了税收政策的可预测性,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的长期规划。

在国内,我国税收制度的稳定性相对较高,税制改革相对较少,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

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

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摘要】双重征税规则是企业所得税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企业经营活动和国际税收影响深远。

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给企业经营带来不确定性和额外负担。

国际上有许多国家在双重征税规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其做法进行优化。

建议在立法方面加强对双重征税规则的规定,为企业创造更有利的税收环境。

在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进行评价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环境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双重征税规则,国际经验,优化建议,立法展望,评价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是指在国际业务往来中,两个国家都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两国征税权重叠导致企业需要多次缴纳税款,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成本,影响了企业的跨境经营和国际竞争力。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处理双重征税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跨国企业的关联交易税务安排不够规范,导致很多公司通过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安排高额利润转移避税,使财税部门难以有效监管和征税,导致税收漏税现象。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则有差距,缺乏针对国际税收政策的配套调整,使得企业面对不同国家的税务规定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进行优化和改进势在必行,以适应全球化经济和国际税收环境的发展趋势。

2. 正文2.1 双重征税规则的定义双重征税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或跨境投资活动中,同一纳税人的所得被多个国家同时征税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两个国家都主张对某项所得享有征税权的情况下。

双重征税可能产生无形资产、利息、股权等多种形式的所得。

双重征税规则的核心问题在于纳税人需要同时履行多个国家的税务义务,这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还可能导致税收避税或逃税行为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双重征税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国际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阻碍跨国投资和贸易。

刍议CFC税制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刍议CFC税制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关键 词]C C; 制 ; F 税 避税地 ; 反避税
[ 中图分类号]F 1.2 [ 8042 文献标志码 ] [ A 文章编号 】61 71 (000 — 0 1 o 17 - 12 21 )1 03 一 4 A r b n t e I tr a in l p re c n fr n e o P o e i h n e n t a o Ex e in ea d Re e e c fCFC x t n S se Ta a i y tm o
所 谓 C C( o t l d F ri o p n F C nr l oe n C m ay的 缩 oe g

写) 即受 控 外 国 公 司 , 指 在 境 外 注册 成 立 的 但 是 受 本 国居 民股 东 直 接或 间接 控制 的公 司。 由于 现

国外 C C税 制 的基本 要 素及 经验 F
ee adsp lm n adpret u retaai ytm i teap t o tedf io f F ne, n u pe e t n e c r urn t tnss e s fh e ntno C C,印pial a a , xsbet tx  ̄et er f o c x o e nh s c i i l be ls t uj ,a c 。 i e i a c o -
人利用 C C避税。20 F 08年 1 1日实施 的《 月 中华
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 ( 企业所得 税法》 及《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
例》 以下 简称 《 ( 实施条例 》 )在我 国正式 引入 了 C C税制 , 该税 制 的许 多 核心要 素 还未 明确 , F 但 尚
c msa c x mp rm h y tm ,i o eo n u n n mp o igte a pia it ftesse i rcie u tn e e e t o te sse s f n h p fe s r g a d i rvn h p l bly o ytm np atc . i c i h Ke r s: y wo d CFC;t ains se ;tx setr n —tx—aod n e x o a t y tm a h l ;a t e i a v ia c

我国CFC税制立法探讨

我国CFC税制立法探讨

F rin Co ay) 收 法 律 制 度 。 鼓 励 民 族 企 业 海 外 投 资 和 防 止 纳 税 人 利 用 避 税 港 避 税 无 疑 将 产 生 积 极 的 oeg mpn 税 对
意 义 。 但 新 《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比 较 框 架 化 , 够 具 体 , 文 借 鉴 美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 我 国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企 不 本 对
1 对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的 界 定 .
美 国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个 颁 布 C C 立 法 的 国 家 .早 在 1 3 F 9 7年 就 有 类 :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在 中 国境 内 成 立 的 企 业 , 类 企 业 不 论 其 实 际 ① 该 关 于 “ 国 个 人 控 股 公 司 (oe esn lHodn o ay ” 法 律 管 理 机 构 是 否 在 中 国 , 属 于 居 民 企 业 ,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照 中 国 外 F ri P loa lig C mpn 1 的 n g ' 都 企
的 所 得 范 围 。 按 照 交 易 法 , 有 消 极 所 得 和 特 定 的 基 地 公 司 所 得 才 “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所 称 中 国 居 民 ,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只 企 是
受 到 约 束 , 而 那 些 通 过 真 实 的 生 产 性 业 务 活 动 而 产 生 的 积 极 所 得 。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规 定 , 其 从 中 国 境 内 、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在 中 国 的 就 境
维普资讯
¨ L
中国高 新技术 企业
我 国 C C 税 制 立 法 探 讨 F
文 /吕东韬 韦伟

CFC税制评析与我国CFC税制的完善

CFC税制评析与我国CFC税制的完善

C?(:税制评析与我国0?0税制的完善内容摘要:0?0税制不仅可以有效管制居民纳税人通过避税港基地公司进行避税活动,而且可以支持其他反避税立法,避免转移定价税制的缺点。

然而,CFC 税制存在着适用缺陷,并可能违背国际税收规则。

我国现行CFC税制不仅规则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未能有效区别对待非避税型CFC与避税型CFC,可能阻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营活动。

本文认为,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适当参照国际惯例、借鉴其他国家最新立法经验,从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两个层面完善我国CFC税制,尽可能克服CFC税制的缺陷。

关键词<?€税制适用缺陷立法缺陷豁免条款化01164 Foreign 000^»31^,简称0?0税收法律制度(简受控外国公司化011称CFC税制),又称为反避税港税收制度。

它是有效管制居民纳税人通过避税港基地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专项立法措施。

尽管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采纳CFC税制,但是,由于我国现行CFC税制规则过于粗略,导致我国CFC税制一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未能有效区别对待非避税型CFC与避税型CFC,从而可能阻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营活动。

为此,在探究CFC税制的功能、优缺点、发展趋势及其有关内容争议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应当鼓励企业海外投资的具体国情,适当参照国际惯例并借鉴有关国家最新立法经验,从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两个视角提出完善我国0?0税制的具体建议,尽可能克服CFC税制缺陷,无疑具有一定理论与实践意义。

对CFC税制的功能评价尽管各国CFC税制采用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宽严不一,但是,CFC税制发源于美国,大部分国家0?0税制都不同程度地借鉴或参照了美国0?(:税制,因此,各国CFC税制的基本法理相同,都是根据公司人格否认法理将CFC的未分配盈余视为已分配给居民股东,然后对居民股东就“视为已分配的所得”课征所得税,从而管制居民股东利用避税港基地公司进行的避税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二) 美国 C F C税制 对我 国界 定 C F C 消极 所得 的借 鉴 意义
在美 国 实行反避 税 立法 以前 , 税法 为 了鼓励 对外 投资 , 规 定 现象 严重 侵蚀 股东居 住 国的税基 , 中国 1 9 9 7 年《 境 外所 得计征 国外 子公 司的 国外 所得在 汇 回母 公司之 前 , 可以不 向母 公 司所 在 国纳 税 。 美 国境 内企业利 用如 瑞士 等避税 地建 立海 外子 公司 , 通
尔京 群 岛 、 开曼群 岛等 所 谓 的“ 避税 天 堂” 以降低 投 资税 负 。 三、 C F C 可归属 收入 的范 围 ( 一) OE C D 对可 归属 收入 的界定
C F C 税 制是 企业所 得税法 的特别规 定, 其征税 对象 即依该税
制应进 行特 别纳 税调 整的所 得 额 , 所 谓的可归 属收 入 ( a a i f b u . t a b l e i n c o me ) 。O E C D 界定 C F C可 归属 收入 为 “ 消极 收入” ( p a s .
i j 1 . { I } I 占缸金
。。。。。。 。。。’。。。 。。。。’ 。’ 。。、
2 0 1 3・ 1 2 ( 上)
◆经济与法
C F C税制征税对 象 的比较分析
以我 国《 企业所得税 法》 第4 5 条 为视 角

摘 要

2 l 世 纪伴 随着 经济全 球化 和世 界 经济一 体化 进程 突飞猛 进 , 资本跨 国流 动 以追求利 益最 大化 亦 日益 成为 常态 , 近
投 资者进 行海 外投 资时会将 税收 作为 一项重 要 的考 虑 因素 ,
公 司进 行税 收 筹划 时一 个重 要 手段就 是 在低 税地 或避 税 港 设立 s i v e i n c o me ) 和“ 基地 公 司收入 ” ( b a s e c o mp a n y i n c o m e ) 。 Gi b b o n s 认 受控 外 国公 司 ( C o n t r o l l e d F o r e i g n C o r p o mt i o n ) 。 目前 多数 国家 对 为基地公 司“ 是 为在第三 国从事经营 活动而 在基地 国 设立 的法人 居 民纳税 人源于 全球 的收入 征税 , 并且 对他 国对于 居 民纳税人 源 实体或其 他 有 限责任 公司( 1 i m i  ̄ d— l i a b i l i t y C o m p a n i e s ) ” , 。 即在 于该 外 国收入 已纳税 款给 予抵 免 。 若欠 缺相 关立 法 , 通过 建立 受 某 一地 区 ( 基地 国家 ) 组织 设立但 在 当地并 未进行 商 务活动 的公 控外 国公 司或者 信托 公司接 收源 于外 国的收 入 , 该 收入 的 内国税 司, 其代表 高税 国的关联 公 司从事某些 活动 ( P n 管理服 务) 或被用 可轻 易地 被 递延 或被 推迟 。如 果 股 东将企 业 设立 在避 税港 以及 于 转移某 些 收入 。 可 归属 收入不 在积 极收入 范畴 内 , 因此 可 归 其他税 收 优惠地 , 即可藉此 获得 巨大 的递 延纳税 ( T a x D e f e r r a 1 ) 利 属 收入 的关键 特征 没 有实 质活动 且存 在避税 嫌疑 。 益 。因此 受控 外 国公 司避 税原 理 即利 用母 国税 法 中递 延纳 税之 规定, 通过 延迟 ( 甚至 无 限延迟 ) 纳税 时 间方 式 以降低税 负。0 这
税 制 的可操 作性 。
关键 词
受控 外 国公 司 征 税对 象 C F C 企业 所得 税 避 税地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1 0 3 . 0 2 弱本 国跨 国公 司在海 外 的竞争 力 , 放“ 国家还 不能完 全 消除通 过
作 者 简介 : 张建, 法学硕 士 , 中国政 法 大 学 国际法 学院 国际私 法研 究所 , 研 究方 向 : 国际私 法、 国际税法 。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2 . 2


绪论
据 中 国商 务部统 计 , 2 0 1 0 年 我 国对外 直接 投 资 ( F D I )总额 受控 外 国公司 从延期 纳税 获得 利 益的现象 ” 。 。 鉴 于此 , 确定 C F C 6 8 8亿美 元 , 对外 承包 工程 实现 营业 额 9 2 2 亿 美元 。 鼓 励和 支持 税制 征税对 象 的范 围至关 重要 。 企业 “ 走 出去 ” 开展跨 国经 营 , 既是我 国拓展 对外 开放广 度和 深度 的 客观 需要 , 也是 调整 经济 结构 、 转变 发展 方式 的必然选 择 。然 而不 难 发现 , 中 国对外 直接 投 资的地 区 分布集 中于香港 、 英 属维
年 来 有越 来越 多的 中国企 业在 海外进 行 直接 投 资 , 为 实现 税 负最 小化 , 投 资者在进 行税 收筹 划 时 , 一 个重要 的筹 划手段 就 是 在低 税 国( 地 区) 或在 避税 港设 立 受控 外 国公 司来递 延税 款从 而 实现 国际避税 。 这一 现 象的存在 严 重侵蚀 国家税 基 , 2 0 0 8 年 生 效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所得 税 法 》 及 其 实施 条例 中首 次规 定 了 C F C税制 条款 。鉴此 , 本 文试 从我 国立 法与其他 国 家税 法 中 C F C税制 的征 税对 象入 手 , 运 用 综合 比较 与归 纳分析 的方 法 , 探 讨如何 借鉴 国际经验 以保证 我 国税 收 实践 中C F C
所 得税 暂 行办 法》 对纳 税 人未 汇 回国 内的所 得应 依法 纳税 , 2 0 0 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