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管理暂行规定复习进程
委托配送管理制度范本

药品委托配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委托配送管理,保证配送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之间的药品委托配送活动。
第三条委托配送药品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安全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满足临床需求。
第二章委托方职责第四条委托方应当具备合法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能力和配送能力。
第五条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的配送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确保受委托方符合法律法规和药品质量管理要求。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配送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的配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受委托方按照协议要求进行药品配送。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配送的药品质量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规定。
第三章受委托方职责第九条受委托方应当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配送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
第十条受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配送协议的要求,及时、准确、安全地将药品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受委托方应当保证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破损、污染、变质等。
第十二条受委托方应当对配送的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受委托方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药品配送情况,确保委托方对药品配送的监督和调度。
第四章药品配送管理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当将药品配送任务下达给受委托方,明确药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配送地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受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要求,制定药品配送计划,确保药品按时送达。
第十六条受委托方应当使用符合药品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保证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
第十七条受委托方应当对配送的药品进行包装,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破损等。
第十八条受委托方应当对配送的药品进行标识,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九条受委托方应当对配送的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药品委托配送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委托配送的管理,监督受托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本公司质量体系有效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标准》等法律法规。
3、范围:委托配送的全过程。
4、责任:质量部、采购部、信息部。
5、规定内容:5.1、被委托方必须为本省一家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或同一投资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
如委托的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或同一投资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可以再委托一家有中药饮片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专门配送中药饮片。
5.2、质量部负责组织对被委托方的运输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保障能力、安全运输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委托前和定期审计,定期审计应每年1次,审计报告存档备查。
5.3、委托其他单位储存、配送药品前,应当对被委托方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相关资料,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方可委托。
5.4、审计合格后应与被委托方签订《药品委托配送协议》,协议须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权利、义务、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和期限、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
5.5、审计合格后同时建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流的信息平台,即与之相适应的出库发货、退货、不合格药品等信息交换系统。
所有的记录应能真实、完整、准确反馈和有效监控储运环节及质量管理的全过程。
5.6、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药品委托配送协议》后,被委托方储运条件视为委托方的储运条件。
必要时,委托方质量管理人员可对被委托方的储运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5.7、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冷藏、冷冻药品时,应索取委托方运输设施设备和监测系统证明及验证文件、承运人员资质证明、运输过程温度控制及监测等相关资料。
5.8、被委托方冷藏、冷冻运输设施设备及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规定或未经验证的,不得委托运输冷藏药品。
5.9、被委托方应制定并执行符合要求的运输标准操作规程,对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和实时监测的要求,明确在途时限以及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药品委托存储、配送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存储、配送管理制度分发部门: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物流部2、目的:确保公司药品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存储、配送后,各相关环节达到GSP要求,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管理办法》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储存、配送的相关管理4、责任:质量领导小组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人员自服务协议开始之H起,公司不再设置验收员(直调除外)、养护员、保管员、出库复核员岗位。
以上岗位工作均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
5.2计算机系统与质量体系维护5.2.1计算机系统1我公司负责本公司计算机系统控制功能的设定,保证与第三方物流计算机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对接。
经营管理数据实行互联互通。
2计算机系统记录应与真实出、入库票据相符,我公司将所有的采购、销售、销售退回、采购退出等记录录入系统,并通过订单指令下传到乙方系统。
3我公司责商品基础信息的维护(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家、产地(中药品种)、包装数量、包装单位、批准文号/注册证号、商品大类、存储条件、商品经营范围、注册证有效期等内容)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保证基础数据库信息准确,5.2.2追溯管理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商品追溯管理体系,负责对实施追溯管理品种的数据信息上报,保证商品流向可追溯。
5.2.3质量信息的收集与管理我公司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负责商品的售后管理,包括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召回、不良反应的监测与报告、药物警戒、药物损害事件等问题。
5.2.4第三方物流负责使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设施设备和计算机系统开展储存、运输作业,定期组织校准、验证和维护;定期开展内审,对储存、配送过程中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和改进。
5.2.5采购管理1我公司负责首营品种、首营企业的审核,并负责建立商品质量档案;负责商品的资质审核,保证委托的商品符合国家对该类商品的标准,并在计算机系统中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

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一、办事项目:1、上海市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储存、配送业务的许可事项;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申请委托上海市药品批发企业、非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以及第三方药品物流申请接受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许可事项。
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4、《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5、《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6、《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三、申请范围:1、上海市非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见附件2)条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并按(附件3)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应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的条件。
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委托上海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应与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一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某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2
合同应明确中标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 违约责任等内容
3 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需转配送关系无法达成一致 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四章 药品配送要求和合同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相对集中采用网上电子订单、 传真、电话等方式向签订配送合同的药品流 通企业报送中标药品采购计划
第15条
医疗卫生机 立药品集中采 账户,集中采 专款专用,确 支付货款。逐 第三方银行承 等多种方式, 品集中采购货 支付
第四章 药品配送要求和合同管理
16
17
药品流通企业应严 格履行合同,不得从 中标药品企业以外的 渠道采购药品,替代 中标药品品种向医疗 卫生机构配送
药品配送过程中,因 药品流通企业不及时、 不足量配送,影响临床 正常用药,造成损失及 后果的,由药品流通企 业和中标药品生产企业 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2条
特殊情况—
适用范围——
麻醉药品、
本办法适用于参 加海南省药品集中
12
药品、免疫规 疫苗、免费治
采购的政府办医疗
抗结核病药、
卫生机构(含村卫
滋病药、抗麻
生室),以及药品
药、计划生育
生产企业、药品流
以及中药饮片
通企业、药品采购
采购配送,按
服务机构
现行规定执
2
第二章 药品配送模式
配送记录
第14条
医疗卫生机构 收到药品后
应及时进行验 出具签收单, 同条款要求不 医疗卫生机构
拒绝接收
第四章 药品配送要求和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 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 时回款,医疗卫生机 构向药品流通企业回 款时间从货到签收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90天, 超过90天的,承担违 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合同要求执 行
药品委托存储、配送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存储、配送管理制度分发部门: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物流部1、目的:确保公司药品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存储、配送后,各相关环节达到GSP要求,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管理办法》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储存、配送的相关管理4、责任:质量领导小组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人员自服务协议开始之日起,公司不再设置验收员(直调除外)、养护员、保管员、出库复核员岗位。
以上岗位工作均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
5.2 计算机系统与质量体系维护5.2.1 计算机系统①我公司负责本公司计算机系统控制功能的设定,保证与第三方物流计算机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对接。
经营管理数据实行互联互通。
②计算机系统记录应与真实出、入库票据相符,我公司将所有的采购、销售、销售退回、采购退出等记录录入系统,并通过订单指令下传到乙方系统。
③我公司责商品基础信息的维护(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家、产地(中药品种)、包装数量、包装单位、批准文号/注册证号、商品大类、存储条件、商品经营范围、注册证有效期等内容)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保证基础数据库信息准确,5.2.2 追溯管理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商品追溯管理体系,负责对实施追溯管理品种的数据信息上报,保证商品流向可追溯。
5.2.3 质量信息的收集与管理我公司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负责商品的售后管理,包括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召回、不良反应的监测与报告、药物警戒、药物损害事件等问题。
5.2.4第三方物流负责使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设施设备和计算机系统开展储存、运输作业,定期组织校准、验证和维护;定期开展内审,对储存、配送过程中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和改进。
5.2.5 采购管理①我公司负责首营品种、首营企业的审核,并负责建立商品质量档案;负责商品的资质审核,保证委托的商品符合国家对该类商品的标准,并在计算机系统中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委托药品第三方物流储运管理制度

委托药品第三方物流储运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医药行业的发展和创新,药品物流储运管理日益重要。
由于药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传统的物流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行业的需求。
因此,委托药品第三方物流储运管理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
二、目的三、职责1.第三方物流公司应设置专门的药品物流储运团队,负责药品物流储运的整体规划和管理。
2.第三方物流公司应负责制定和实施药品物流储运的相关标准和流程,确保药品的储运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3.第三方物流公司应提供专门的仓库设施,包括温度控制、湿度管理和防火防盗措施等,确保药品的储运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4.第三方物流公司应负责药品的装载和卸货,确保药品在搬运过程中不受损,不发生交叉污染。
5.第三方物流公司应设立监控系统,对药品的储运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潜在问题。
6.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建立药品储运记录和追溯体系,保留药品储运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确保药品的追溯性。
7.第三方物流公司应配备专业的药品储运人员,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业务能力和素质符合要求。
四、管理要求1.第三方物流公司应与药品生产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药品物流储运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2.第三方物流公司应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法规和政策,确保药品物流储运符合要求。
3.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药品物流储运进行持续改进。
4.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药品物流储运管理体系,包括文件管理、风险评估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5.第三方物流公司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定期进行合规培训和沟通,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
五、附则1.第三方物流公司在药品储运过程中应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对于出现问题的药品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2.第三方物流公司应保护药品的商业机密和隐私信息,不得泄露。
3.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进行应对和处理。
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

附件1
受理编号:
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表一
企业基本情况表
(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填写)
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
表二
申报材料目录
(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表三
企业基本情况表
(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填写)
表四
申报材料目录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表五
确认意见表
(用于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和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
表六
企业基本情况表
(被委托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填写)
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
注:附该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复印件)
表七
确认意见表
(用于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企业和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
表八
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件
委托确认字〔200X 〕
号
经检查,同意将药品的储存和配送业务委托给进行。
药品委托范围:
确
认
机
关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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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药品现代物流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物流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开展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的企业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第四条非药品经营企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接受药品经营企业委托的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第五条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规定的,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第六条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其仓储、运输条件要优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中相关条件的要求,并具备本暂行规定第二章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章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资质要求
第一节人员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企业应有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还应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熟悉药品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验收、养护岗位的人员还应进行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
发现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上岗或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二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企业应有与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物流作业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应硬化或绿化;
(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应与办公、生活区有效隔离;
(三)装卸作业场所应有能遮蔽整个装卸作业区域的顶棚;
(四)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三条企业应有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封闭式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其温湿度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以控制。
第十四条仓库应划分出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收货待验、储存、分拣发货等场所,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应设定专用存放场所。
承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物流委托储存、配送的还应设定专用储存、分拣场所。
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设定专用储存场所。
以上场所应设置显示药品存放状态并符合色标管理要求的明显标识:收货待验和退货为黄色;储存、分拣发货为绿色;不合格为红色。
第十五条企业的药品物流作业场所应配备能够满足物流作业正常开展的设施设备:
(一)自动监测、调控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二)有符合药品整托盘、整箱和拆零存放的设备;
(三)符合物流作业要求的照明设施;
(四)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五)防虫、防鼠的设备;
(六)药品包装物料的存放设施。
第十六条企业应配备能够实施药品现代物流作业,并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机械化装卸、传送设备和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分拣设备。
第十七条企业应有专门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物流作业全过程和质量控制等有关要求。
(一)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二)有符合企业药品委托配送管理实际需要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等应用软件和相关的数据库,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有效监控物流及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并实现药品物流业务的订单处理和数据分析。
(三)有与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换的信息平台;
(四)有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八条企业应具备与物流业务规模相适应、符合药品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货运车辆和设备。
其中冷藏运输的车辆及设备应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
第三节制度和记录
第十九条企业应制定符合药品物流管理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
(一)药品收货、验收、入库、补货、拣选、发货、复核、送货、运输等物流环节的管理;
(二)药品养护的管理;
(三)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四)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五)退货药品的管理;
(六)工作场所和库区环境的卫生管理;
(七)人员健康的管理;
(八)药品质量培训的规定;
(九)有关质量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计算机系统中涉及药品配送的管理;
(十一)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应按委托配送管理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内容包括:
(一)委托方的收货指令记录;
(二)药品收货和验收记录;
(三)委托方的发货指令记录;
(四)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五)药品送货记录;
(六)仓库温湿度记录;
(七)不合格药品控制记录;
(八)药品退出记录;
(九)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十)药品养护检查记录;
(十一)有问题药品的处理记录;
(十二)冷藏(冻)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企业,应当同时向被委托企业注册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情况简介
(四)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
(五)信息化管理情况(网络及单据处理、与被委托方建立信息平台情况)
(六)委托合同
(七)质量保证协议书
(八)质量管理制度、记录目录
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情况简介
(四)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
(五)各仓库平面图及功能分区(注明仓库总面积,常温、阴凉、冷库面积)
(六)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物流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八)运输设备(各类型车辆和冷藏设备)明细
(九)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质量承诺书
(十一)质量管理制度、记录目录
被委托方若是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则提交《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复印件(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若被委托方是药品经营企业,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五条规定要求对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组织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合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双方核发《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件》。
第二十四条属跨省(区、市)委托的,在申请被确认后,委托与被委托企业需将双方的申请书、确认结果以及申报资料,一并送交委托方注册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情况简介
(三)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
(四)业务覆盖地区及运营网点情况
(五)各仓库地址、平面图及功能分区(注明仓库总面积,常温、阴凉、冷库面积)
(六)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现代物流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八)运输设备(各类型车辆和冷藏设备)明细
(九)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质量承诺书
(十一)药品物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记录目录
第二十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二章规定要求组织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物流企业跨省(区、市)设置的物流设施,由注册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所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委托和被委托企业应按照《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件》核准的委托范围进行药品委托储存和配送业务。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应按照《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核准的药品物流业务范围开展药品物流业务。
第三十条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委托储存、配送。
第三十一条委托与被委托企业应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三十二条被委托企业应对药品物流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非药品物流作业不得对药品的质量造成影响。
第三十四条委托储存和配送的药品物流活动除符合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