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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普刑初字第308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普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纳,住上海市某某村号室,户籍在上海市某某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9]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其保管的公司资金人民币94845余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
;2019年2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已归还赃款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慎某某的证言,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附件,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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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普刑初字第623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普刑初字第623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普刑初字第623号p;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肖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略),暂住(略);201X年5月1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X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p;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X]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5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以及其妻子戴某某共同至本市桃浦银杏路某某配送中心仓库附近无证设摊,在遭到执勤城管队员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劝阻和正常执法时,被告人肖某某冲到城管队员陈某某面前,手持“U”型锁砸伤陈某某左胸部,后又用拳击打城管队员孙某某左胸部,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逃离现场。
当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前胸皮肤挫伤、面积超过15平方cm,至检查时尚有3×2cm,已构成轻微伤;孙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上胸皮肤挫伤8×6cm、目前尚遗留有左胸壁皮下出血痕,已构成轻微伤。
p;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孙某某、葛某某、邓某某、刘某、戴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物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普陀区城管大队第九分队派勤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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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普刑初字第590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普刑初字第590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普刑初字第590号p;p;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吕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X年5月1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p;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X)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X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5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按照制作假证老板的要求至本市真南路交通路加油站,从买家处获取伪造身份证及驾驶证的信息后交给制作假证老板。
次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携带伪造的居民身份证3张及驾驶证1套再次至上述地点,在与买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时被民警人赃俱获。
经鉴定,上述居民身份证3张系伪造。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裘某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吕某某手机收信箱内的信息内容,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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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普刑初字第304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普刑初字第304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普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X年4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X]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X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X年1月向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XX的信用卡。
此后被告人刘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经银行多次催收,至201X年8月仍未归还本金共计人民币8971.70元。
被告人刘某于201X年3月向招商银行申领了卡号分别为XX、XX和XX的信用卡。
此后被告人刘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经银行多次催收,至201X年8月仍未归还本金共计人民币5821.28元。
被告人刘某于201X年4月1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利用招商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
同年5月5日,被告人刘某归还了招商银行欠款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工商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消费明细表、清帐通知书、透支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催收记录表及外访催收反馈报告,招商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消费明细表、催收记录、紧急通知函、情况说明及存款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予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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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呼玛四村XX号XXX室;因本案于201X年10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X]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伪造本市闸北区汾西路XX号XXX室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本市宝山区泗塘一村XXX号XXX室的上海市居民户口簿各一本,后一直由被告人马某某本人保管。
201X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马某某被他人发现携带该伪造的证件。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以上证件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应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伪证没收凭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泗塘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2019】(201X)普刑初字第17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2018-2019】(201X)普刑初字第17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普刑初字第17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普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某某村XXX号X室,暂住上海市某某路XXX弄XX号XXX室;因本案于201X年1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X]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0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怀疑言某某将其驾驶的苏XXXXXX轿车的反光镜碰坏,即驾驶轿车追赶至本市某某路XX号附近,将骑助动车的言某某逼倒在地,被告人陈某某则下车用拳击打被害人言某某右侧头部。
经司法鉴定:言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面部挫裂伤,肢体擦伤,均构成轻微伤,外伤性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201X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言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丁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已赔偿被害人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零二百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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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汪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长宁区某某某村X号XXX室,住本市某某路XXXX弄X 号XXX室;201X年9月14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p;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X)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X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于201X年9月20日,使用其姐姐汪某某的身份证向中国工商银行骗领了一张卡号为370247790648512的信用卡,后冒用汪某某的名义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至201X年5月,被告人汪某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597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p;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p;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某的证言,中国工商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消费明细表、催收记录表、催收记录查询、外访催收报告、清帐通知书、透支通知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并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汪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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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某某村民组,暂住本市宝山区乾溪路XXX弄XX号XXX室;201X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X)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X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接到买家需伪造一枚公章的业务后,按照买家要求让他人伪造了一枚章名为“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国家机关印章。
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按照约定在本市江宁路、澳门路口将该枚印章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上述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某、史某、卢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赃款、赃物照片,上海市闵行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证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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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普刑初字第30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普刑初字第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网上联系了“招嫖”小姐后,于当日20时许至本市X路X弄X号X座X室,先后与被害人王某、黄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李某佯装要从其携带的包内取银行卡支付“嫖资款”时,从包内拿出一把尖刀及塑料胶带,分别持刀威吓并用塑料胶带捆绑被害人王某、黄某及同在该处的被害人朱某等人的手脚。
期间,被告人李某责令被害人王某、黄某交出手机,又对被害人朱某的裤袋进行摸弄检查,在发现有钱款后,即责令被害人朱某交出裤袋内的人民币201X元,当被害人朱某与被告人李某为交出钱款争执时,接报前来处警的民警敲门,被告人李某怕事情败露,便将捆绑上述三人的塑料胶带松开,民警随后冲入室内将其抓获,并查获藏匿于床下的一把尖刀及塑料胶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黄某、朱某的陈述,证人刘安惠的证言,现场及物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保管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采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在着手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