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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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根据2005年第四次院所长联席会议决定修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生科院”)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鼓励研究所(中心)和科技人员从事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依据国家、上海市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之知识产权,其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国际公约或协议之规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和商标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之相关样品,是指生科院所有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进修和实习人员等)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和中国科学院等各种基金),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或收集的各种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质粒、菌株、细胞株、模式生物、化合物、仪器、软件、数据库、血液和组织标本等等。

第三条生科院所有人员执行生科院的任务或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或获得的相关样品均属生科院所有,生科院保障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完成人的相关权益。

生科院对所有的成果依法主张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生科院所有人员对生科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负有保护和保密责任;对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公开其结果前,应首先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具体工作按照或参照《专利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条生科院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成功转化取得经济收益后,对该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完成人给予相应的奖酬。

第六条生科院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实行统一管理。

生科院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是负责生科院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的服务与管理机构。

各研究所(中心)的科研管理部门协助生科院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保护和管理。

技术研发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技术研发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技术研发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创新本领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障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连续发展,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研发管理第三条研发项目立项1.研发项目必需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需求,经公司决策层批准后方可立项。

2.研发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和资源需求等必需明确,并进行项目规划和风险评估。

3.研发项目的进展必需定期汇报,并及时调整计划和资源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1.研发人员应对研发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成绩进行申请专利,并依照规定流程进行初步保护。

2.公司对研发人员的技术创新进行激励和嘉奖,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3.公司对外合作项目或与其他企业共同开发的项目,必需签订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确保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受损害。

第五条技术团队管理1.技术团队应依照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工,明确各人员的职责。

2.技术团队需保持技术学习和技能提升,鼓舞研发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沟通活动。

3.技术团队需要做好知识积累和经验共享,建立知识管理平台,定期组织技术沟通和经验共享会议。

第六条安全与保密管理1.研发过程中涉及到的技术资料和商业机密必需加强保护,严禁外泄。

2.研发人员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使用公司供应的安全设备和工具,使用合法授权的软件和硬件设备。

3.研发项目完成后,应对相关技术资料和关键信息进行定期备份和存档,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性。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1.公司对于自主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等知识产权进行申请和保护。

2.公司对外合作项目或与其他企业共同开发的项目,必需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签订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3.公司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和竞争力。

知识产权生命周期管理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生命周期管理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生命周期管理解决方案“知识产权生命周期管理解决方案”是针对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信息化需求,以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流程为主线,围绕日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往来文件、通知、任务、费用等各种繁杂事物,对知识产权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管理,来提升用户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

整体结构模式基于现代化计算机技术、成熟的网络平台,解决方案以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流程为主线,围绕日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的各种往来文件、通知、任务、费用等繁杂事务,对知识产权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管理。

其主要包括:对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事务的流程化审批,相关费用、奖励、资助、往来文件、法律状态以及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等。

此外,系统通过统一的数据接口可以实现与专利电子申请CPC、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信息上报无缝对接。

主要系统功能专利管理对专利案件从专利提案、专利申请、专利维持到专利运用的全过程,以及相关往来文件、通知、任务、费用等日常事务进行管理;通过标准的官费/年费/代理费管理、文件管理、任务下达、CPC申请交互、代理机构管理等强大功能模块,为企业自行管理专利和代理管理专利提供双向途径,让您轻松成为专利管理专家。

专利检索/分析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模块,在优化内部管理流程的同时,实现多种专利检索支持,如专利新颖性检索、侵权检索、法律状态检索、同族专利检索等,通过分析和管理各种专利数据,准确把握企业技术创新方向,洞悉其他研发动态,规避各种专利纠纷和市场风险。

费用管理针对专利管理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款项,来提供专业的费用管理功能,管理范围覆盖专利奖利、专利资助、专家费用、其他费用。

系统还具备费用自动统计、分析功能等,让专利费用管理更加透明、清晰。

商标管理针对商标的设计、注册、使用等过程中的管理特点,与专利管理系统相似的功能模块,如商标受理、商标申请、商标期限、综合检索等通用功能,还增加了商品分类、期满后续展期限、续展履历、商标图样管理等专业模块,并基于国家法律与相关规定,方便其灵活设定费用计算和期限提醒。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成果管理,保护学院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师开展原始创新,积极申报专利,根据《XX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XX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XX 著作权法》《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 省促进高等院院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全院师生员工执行我院任务,或主要利用我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

我院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均归学院。

形成职务智力成果的主要情形如下:1.在完成学院承担的政府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在完成学院资助的项目或学院委派的工作(本职工作及非本职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2.在完成其他单位(个人)委托学院承担的项目或学院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3.在籍学生、各类进修与合作研究人员在我院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水电气或网络资源、办公与试验场地及人员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4.其它应属于学院的智力成果。

在上述第3、4项情形中,委托单位或个人和学院之间的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权益)从其约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成果转化是指将技术秘密、专利或著作等成果转让或许可到受让方,包括:成果拥有者将成果转让或许可至院外单位,院内职工使用学院科技成果或利用其对外服务获取利益。

第四条发明创造按所属关系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

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对实验室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规划、申请、维护、保护、利用和转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知识产权归属
1. 实验室知识产权归属于实验室所在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具体管理。

2. 在实验室从事科研项目和发明创造的个人,为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属于实验室所在单位所有。

三、知识产权保护
1. 实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被盗用和流失。

2. 实验室人员离职、离岗时,应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实验室知识产权安全。

四、知识产权利用和转让
1. 实验室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技术转让、合作开发、专利许可等方式进行利用和转让。

2. 实验室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让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实验室所在单位利益。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实验室负责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实验室所在单位所有。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创新本领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连续发展,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并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部门和全部员工,涵盖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保密义务本公司全部员工均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未公开的科技创新成绩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科技创新管理第四条科技创新方案1.公司鼓舞员工提出创新方案,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创新本领。

2.创新方案需经过严格评审,确保科技创新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3.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汇报科技创新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知识产权审查1.科技创新项目和成绩涉及的知识产权应及时申请,由专业团队进行审查和管理。

2.知识产权审查应确保申请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申请人应搭配知识产权审查工作,供应必需的料子和信息。

第六条科技创新成绩评估1.科技创新成绩应经过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和技术水平。

2.若科技创新成绩具备商业化前景,应及时进行推广和转化,以实现经济效益。

第七条知识产权培训1.公司将定期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2.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相关知识产权培训。

第八条创新团队建设1.公司鼓舞组织创新团队,培养和激励创新型人才。

2.创新团队应有良好的沟通协作本领,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九条知识产权申请1.公司将重视知识产权的申请工作,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并妥当保管申请料子和证书。

2.知识产权申请需由申请人供应相关文件,并经过团队评估和审核。

第十条知识产权保护1.公司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如技术防护、法律维权等。

2.如发现他人侵害公司的知识产权,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权益。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背景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保护研究成果、促进创新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明确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管理方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三、知识产权归属原则1. 科研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如下:-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完成的创新性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创新性成果,根据各方协商一致原则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项目资金支持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2. 科研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必须在项目立项前明确,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示。

四、知识产权管理措施1.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需对科研项目中的创新成果进行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2.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探讨创新成果的应用与转化。

3. 项目资金支持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项目知识产权,并在合同中约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使用方式。

4.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奖励与惩罚1. 积极保护和有效管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团队,将获得相应的奖励与荣誉。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据或转让他人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六、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为《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为我院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

请各相关方务必遵守并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 注: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1、科研组织必须尊重、保护知识产权,落实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确保在科研组织中法
律遵守和知识产权保护。

2、科研组织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经费预算中,必须对形成的知识产权一并用以考虑
和考量,并作为项目实施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3、科研组织及领导层应高度重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将其明确纳入科研活动
计划,形成发展战略体系,以促进企业和社会发展。

1、科研组织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定策划详
细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明确可供购买、开发、保护知识产权的投入来源。

2、定期组织部门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培训,提升管理水平,使之拥有全新的
知识和能力。

3、科研组织实行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必须安排主管,建立信息系统、登记流程等
细则,内部制定通用的管理规例并严格执行,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健全性。

三、科研组织回馈社会
1、科研组织要有序发展,在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主动向社会回馈,将其形
成的科技成果以实惠的价格提供给社会,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和智慧。

2、科研组织必须充实知识产权管理和应用技术资源,使研究成果得以及时便捷地向
社会及国内外市场发布和推广,这两个方面都可以丰富社会实体经济活动,也是科研组织
社会责任的发挥的重要途径。

3、科研组织要把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作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认知,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及时获取市场信息,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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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发挥我所的智力优势,提高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我所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我所”,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及所属单位(各处、室、办、所、所办企业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员工,是指在我所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两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所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我所学习(实习)的研究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等;(二)植物新品种权和地理标志林产品;(三)商标权和商业秘密;(四)着作权及其邻接权;(五)国家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四条我所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所”及所徽、XXX“我所的名称及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一( 所标等,均为我所的无形资产,以我所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所部授权使用。

以我所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注册成功)(二的“广林”商标。

)我所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三技术、我所员工完成我所工作任务,或利用我所名义、第五条(课知识产权等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完成科研项目物质条件、(包括纵向和横向)过程中取得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题)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所有)权属我所。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及报酬的权利。

)完成我所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一1、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我所分配的任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3我所两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我所的名义、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利用我所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利用我所的人力、技术设施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完2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权归我所,任何其他)(三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使用或侵吞我所销售、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我所派出人员(包括技术人员、进修人员、公派人员第六条.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本管理规定,未经我所审批不得擅自将我所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让予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双方共有、共用。

除另有协议外,我所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归我所所有或共有。

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进修、来我所学习、第七条在我所学习和工作期间参与我所研究项目或者承担我所安排的员,归我所所除另有协议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有或持有。

在执行我所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第八条成的信息、资料等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我所所有。

其知识产权归属我所所属的下属单位改变、终止后,第九条所享有。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规范有分工协作、第十条我所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序的原则。

所部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所长担第十一条成员由相关处室和各研究所负责人组成。

副组长由副所长担任,任,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所知识产权的宏观第十二条管理,主要责职是:一()制定我所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及发展规划;)(二审查、批准我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年度计划;监督我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

检查、指导、)三(第十三条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挂靠在所科技处,由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科技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设专职管理人员1名、兼职人员1名。

-2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我所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第十四条理和具体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接受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一(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我所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二)作;)组织、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三组织制定我所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及年度计划;(四) 组织知识产权培训、宣传、交流与合作;(五) (六)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组织、协助知识产权项目申报、资产评估、纠纷处理;七)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奖惩;(八管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九)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鼓励科自主知识产权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创新成果,第十五条技人员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各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内容。

科研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及时将取得的与知识产权工作成果有关的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文件统一报并与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形成档案,所部归档保存。

在专利管理中涉及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我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课题)组认应向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为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报告及专利申请所专利的报告、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需的有关技术资料,对于同意申请专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申请专利的处理意见。

利的项目,应当尽快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如不同意申请(不含,则可按非职务发明办理。

技术秘密)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项目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第十七条对不宜申请专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利但有商业价值的项目成果(技术秘密)施,例如: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经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第十八条及时向知识产科技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积极配合,使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专利的有关材料,办理申请专利的手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如无正知识产权及时获得国家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可提请所部更换项目当理由而拒绝申请专利,甚至暂停该研负责人或对该项目实施不予验收、鉴定与申报奖励,究项目的经费使用权等处理措施。

所部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第十九条,应遵守我学人员、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学习和研究人员)不得擅自将我所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所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

来我所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合作研究第二十条.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应与所部签署协议或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明确在我所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我所所有或者双方共有。

上述人员在离开我所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我所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等交回,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我所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我所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第二十一条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我所已进行的研究,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明确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员第二十二条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工,在离开原单位前,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原单位。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我所及其所属第二十三条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注册、我所员工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之申请、第二十四条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我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核。

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所部应出具相应证明。

专利的申请、维持、放弃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第二十五条组织专家评估后报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

第五章奖励与扶持并纳入所部的年度第二十六条所部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经费预算。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集建第二十七条.立:从我所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每年提取当年项目管理费的5%);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60%用于补充专项资金;我所通过专利、植物新品种转让等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转化并产生效益后,每年提取税后利润的10%用于补充专项资金。

严格知识产权专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帐专用,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获取、维持费用;知识产权实施费用;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费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用;知识产权奖励费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费用支出。

凡我所科技项目(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非职务性知识产权除外)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代理费和授权后的维持年费等费用均由该专项资金支付。

职职务技术成果、第二十九条所部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鼓励广大员工积极推广我所拥有的务作品及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并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发展、知识产权,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所部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所科XXX获得国家专利授权(我所为专利权人)(一),依据《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地理标志林产、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我所为品种权人))(二所科技管XXX 《品保护(我所为产品登记单位)等知识产权的参照理暂行办法》对发明专利的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所部对自有知识产权(专利、成果等)进行实施或采用技)(三XXX根据技术入股、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方式实施后获得收益的,《的规定对在研究开发和实施过程中所科技开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法律责任第六章我所员工及本办法所涉及人员,有保护我所知识产第三十条权的义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泄漏我所的技术秘密、商业第三十一条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所部的知识产权,秘密,或者擅自转让、所部对直接造成所部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经所督察室核实后,对给我所造成经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追回不当得利,对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所及其所属单位及员工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第三十二条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所部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附则第七章签署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由所人事部门负责办第三十三条理。

本办法经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所管委会第三十四条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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