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6]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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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6]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1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6年5月28日和1996年9月3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应自1996年10月3日起生效,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2月6日以国税函发[1995]04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
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2.12
•【文号】国税发[2007]14号
•【施行日期】2007.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
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06年9月5日正式签署。
业经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6年11月24日和2007年1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议定书第三条,该议定书自2007年1月25日起生效。
在中国,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毛里求斯,适用于2007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所得年度取得的所得。
上述议定书文本,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9月8日以国税函〔2006〕833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9.22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9.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
效的通知
(1994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同韩国驻华大使馆分别于1994年8月29日和1994年8月13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4年9月27日开始生效。
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4月9日以国税发[1994]098号文检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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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标 签】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航空运输企业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5﹞13号
【发文日期】2005-01-20
【实施时间】2004-1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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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才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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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才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
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标 签】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协定生效及执行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5﹞306号
【发文日期】2005-09-12
【实施时间】2005-09-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函[2005]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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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9.20•【文号】国税函[2001]715号•【施行日期】2001.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715号2001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我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1年9月12日由外交部部长唐家璇和哈萨克斯坦财政部部长叶辛巴耶夫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阿斯塔纳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哈萨克斯坦:1.法人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
(以下简称“哈萨克斯坦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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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航空运输企业,境外航空运输企业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办转﹝2005﹞19号
【发文日期】2005-03-09
【实施时间】2005-03-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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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
效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5.11
•【文号】国税发[2005]78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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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标 签】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5﹞108号
【发文日期】2005-04-25
【实施时间】2005-04-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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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