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9]国税发145号和15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标 签】加油站,经营单位发票管理,监督检查【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 号】冀国税发﹝2006﹞119号【发文日期】2006-07-25【实施时间】2006-07-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具体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时间、内容(一)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专项检查自2006年8月1日起至11月30日为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
(二)各市国税局除按总局通知安排检查的内容实施检查外,还要对国税机关使用《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进行税收管理的情况予以检查,并报送《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检查表》(见附件)。
二、检查方法各地国税局和质监局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本着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对加油站进行检查。
三、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为了加强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经研究,省国税局省质监局联合成立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市要比照省局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以便于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高莉省国税局副局长副组长:李瑞吕省质监局副局长成员:张平信省国税局征管处处长席保吉省质监局计量处处长贾新波省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王翠莲省国税局征管处主任科员孙久海省质监局计量处主任科员四、工作要求(一)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国税机关和质量监督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严密部署,相互配合,领导小组要定期沟通情况、交换信息,解决检查中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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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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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17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国税发[199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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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1999年3月2日)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13﹞161号【发文日期】2013-07-18【实施时间】2013-07-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未进行备案,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已明确应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
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在第一个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在以后年度提交备案,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备案手续完备,可以享受剩余年度的税收优惠。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稽查局)。
一、省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督办的案件;(三)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四)在全省或者省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五)税收违法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六)各市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省局督办的案件;(七)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各市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12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0〕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b6d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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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9]国税发145号
和154号文件的通知
【标 签】清理整顿税务代理,有关财产处理,公职人员税务代理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1999﹞220号
【发文日期】1999-10-08
【实施时间】1999-10-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国税发[1999]145号)和《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及《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国税发[1999]154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脱钩改制工作,已于6月底全部结束。
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具体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代理脱钩改制中有关财物处理,各地已经按照省局冀国税发[1999]121号文件执行,这次均不再变动。
二、税务代理脱钩改制中,涉及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54号和省局冀国税发[1999]121号文件执行,未办理提前退休、离职、辞职手续的,必须在10月底办理手续。
三、各地在税务代理脱钩改制中,凡没有严格按照省局冀国税发[1999]121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必须限期纠正;到期仍未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局将从11月开始逐所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要终止代理业务,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资格。
四、脱钩改制后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省注册税务师管
理中心审查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挂牌执业;未经批准的,均属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
对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要进行清查,对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五、税务代理脱钩改制后,税务代理机构已成为真正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机关不得干预税务师事务所的正常工作业务,也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到某一个税务代理所接受代理业务;税务代理所要完全尊重纳税人的意愿,接受代理,搞好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税务代理脱钩改制后,税务机关要关心和支持税务代理工作,要加强监督管理,要积极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和税收信息,创造条 件逐步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并通过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
为解决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缺少业务骨干的问题,适应今后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提前退休从事税务代理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本人自愿从事税务代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待遇。
二、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
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税务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25年的,本人愿意继续从事税务代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上述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应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由税务机关保留其档案工资,到达提前退休年龄后可以按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代理机构工作期间不得再回税务机关。
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包括住房)由所在税务代理机构负责,并由所在代理机构每年按二定的数额向税务机关交纳档案工资管理费,在此期间,税务机关按国家统一规定调增其档案工资。
三、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有关待遇
根据人事部人发[1996]64号文件精神,对由本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辞去公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退费。
税务代理机构有合法资金的,可酌情按每年工龄发给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费。
税务代理机构应为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公职人员购买各种社会保险。
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现有住房不变,房改时与机关干部享受同等政策。
辞职从事税务代理人员的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