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
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1.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税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税务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税务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999]9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999]9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6a3a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f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999]903号1999年1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着装以来,各地税务着装管理部门在维护税务执法的严肃性,接受社会对税务工作的监督等方面做了积极有效的工作,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执法形象。
但近年来,少数地区税务着装管理体制上相对松散,存在着装制作工作层层下放、自行改变制服颜色样式、随便增加制服标志、不按税容风纪的规定着装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系统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根据国家有关着装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装管理机构和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置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税务着装管理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装备处负责。
主要负责制定着装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其实施:制定税务制服各项技术标准;负责税务制服生产厂招标和制服产品质量监督评比等工作。
(二)各省(区、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着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税务制服的统一制作和发放;负责做好着装意义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指导;负责税务制服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地(市)级和县(市)缴税务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着装人员账册,办理税务制服的领发,检查本单位着装人员着装风纪。
二、建立着装管理年报制度。
各省(市)局税务着装管理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包括制服制作、换发、费用支出、着装风纪、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等内容的上年着装管理工作总结及当年制服制作换发计划(表格附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欠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欠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税法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规范欠税行为以维护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
具体规范措施包括:
1. 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纳税人数据的精准监测和分析,提高稽查调查的效率。
2. 强化风险评估与分类管理:依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将高风险纳税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加以应对。
3. 拓宽税收征管手段:除了传统的税务检查外,还加强了税收信息联网、业务协同等手段,提高对欠税情况的发现和处理能力。
4. 优化纳税人服务: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申报、查询等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
5.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根据纳税人的诚信程度,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以信用等级为依据进行差别化执法和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税务执法方式和政策规定,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文件和通知进行了解和遵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税总办宣传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税总办宣传发〔202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税务总局决定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王道树党委委员、副局长副组长:黄运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荣海楼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司长级)成员:傅靖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吴晓强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宜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黄素华国际税务司副司长杜志农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副司长郑小英收入规划核算司一级巡视员张颂舟纳税服务司二级巡视员陈东辉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二级巡视员王福凯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李国成稽查局一级巡视员林建设财务管理司副司长(主持工作)彭增武督察内审司一级巡视员刘锋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副司长(副部长)刘雅丽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副局长(副部长、副主任)(主持工作)李志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唐庆海教育中心二级巡视员吴观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金维生集中采购中心二级巡视员黎伦和税收宣传中心副主任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税务总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组成人员如下:主任:黄运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荣海楼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司长级)傅靖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处(办公室)负责人。
具体工作由税收宣传中心办公室承办。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帐户;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第七章证照管理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四十条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七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关于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的安排,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文件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文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必然要求。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心,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明确提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这将使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1e1acd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6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对区、县以上办税服务厅标识的名称、图案、颜色等基础元素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纳税人需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展标识应用范围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现决定进一步扩展《通知》所规定标识的应用范围。
(一)外部标识:各基层税务所(分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统一使用《通知》规定的标识图案和颜色,名称可视情况称为“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
(二)内部标识:因基层办税场所的客观条件不同,内部标识由各地自行决定。
二、统一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为更好体现办税服务的时代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应统一采用“税徽+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样式(见下图)。
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基础元素应与《通知》要求一致。
标识规格可由各地根据各办税服务场所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厉行节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对于提升税务形象和便利纳税人办税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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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天津市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天津市静海县地税局机关河北省河北省邯郸市国税局机关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河北省滦南县国税局河北省南和县国税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国税局河北省承德市地税局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地税局机关河北省冀州市地税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地税局河北省内邱县地税局大孟税务所山西省山西省太原市国税局稽查局山西省阳泉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国税局山西省永济市国税局虞乡税务分局山西省太原市地税局直属二分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地税局山西省孝义市地税局山西省霍州市地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国税局文钟税务分局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地税局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地税局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国税局辽宁省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国税局新工税务分局辽宁省兴城市国税局辽宁省沈阳市地税局大东分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地税局辽宁省凤城市地税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地税局辽宁省大洼县地税局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国税局吉林省长岭县国税局吉林省敦化市国税局吉林省长春市地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局吉林省乾安县地税局吉林省洮南市地税局万宝分局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黑龙江省逊克县国税局黑龙江省桦川县国税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国税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地税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地税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地税局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地税局上海市上海市嘉定区国税局第七税务所上海市金山区国税局第四税务所上海市地税局徐汇区分局第一税务所上海市地税局崇明县分局第八税务所江苏省江苏省盐城市国税局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江苏省扬州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江苏省启东市地税局江苏省武进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江苏省盱眙县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江苏省高邮市地税局第八税务分局浙江省浙江省丽水市国税局机关浙江省义乌市国税局浙江省余姚市国税局泗门税务分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国税局浙江省嘉善县国税局浙江省慈溪市地税局城区税务分局浙江省绍兴市地税局稽查局浙江省嘉善县地税局西塘税务分局浙江省玉环县地税局楚门税务分局浙江省龙泉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安徽省安徽省芜湖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安徽省凤台县国税局安徽省蚌埠新城综合开发区国税局安徽省宁国市地税局安徽省马鞍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安徽省铜陵市地税局狮子山区分局福建省福建省闽侯县国税局福建省厦门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国税局福建省沙县国税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地税局福建省地税局直接征收分局福建省龙海市地税局福建省福鼎市地税局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国税局江西省丰城市国税局江西省婺源县国税局江西省安福县国税局江西省南昌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江西省樟树市地税局临江税务分局江西省德兴市地税局江西省井冈山市地税局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山东省潍坊市国税局机关山东省莱州市国税局山东省郓城县国税局山东省广饶县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历城分局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临淄分局山东省莱州市地税局山东省五莲县地税局山东省新泰市地税局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国税局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机关河南省新乡县国税局河南省滑县国税局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河南省修武县地税局河南省济源市地税局河南省舞钢市地税局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国税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国税局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国税局湖北省孝感市国税局机关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国税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地税局湖北省黄石市地税局机关湖北省应城市地税局湖北省武穴市地税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税局清江分局湖南省湖南省醴陵市国税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湖南省双峰县国税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国税局湖南省常德市地税局机关湖南省汩罗市地税局湖南省新邵县地税局湖南省株洲市地税局稽查局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国税局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国税局广东省东莞市国税局虎门分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国税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国税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地税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地税局广东省清新县地税局浸潭税务分局广东省潮州市地税局枫溪税务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国税局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国税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国税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地税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地税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地税局西山税务分局海南省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海南省洋浦地税局重庆市重庆市北碚区国税局重庆市渝中区国税局金汤街税务所重庆市黔江区地税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地税局四川省四川省荣县国税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国税局四川省绵竹市国税局四川省长宁县国税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国税局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地税局四川省德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四川省达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四川省隆昌县地税局四川省乐至县地税局贵州省贵州省惠水县国税局贵州省六盘水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地税局贵州省台江县地税局云南省云南省昌宁县国税局云南省江川县国税局云南省永德县国税局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国税局云南省腾冲县地税局云南省墨江县地税局云南省大姚县地税局云南省德钦县地税局一分局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安多县国税局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国税局陕西省兴平市国税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国税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陕西省商洛市地税局机关陕西省西安市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陕西省咸阳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陕西省韩城市地税局甘肃省甘肃省榆中县国税局和平税务分局甘肃省民勤县国税局甘肃省金昌市地税局机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地税局青海省青海省西宁市国税局机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地税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国税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区地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国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国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地税局附件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北京市曹忠北京市宣武区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张瑞菊(女)北京市通州区国税局第二税务所所长金燕齐(女)北京市地税局计划会计处处长果素仿(女、满族)北京市密云县地税局第一税务所科员天津市兰树强天津市河东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科员张凤瑜天津市大港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科员时继祥天津市和平区地税局局长唐红海天津市武清区地税局征收所所长河北省李彦玲(女)河北省保定市国税局办公室主任叶楠河北省东光县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副局长陈切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王培河北省霸州市国税局胜芳税务分局科员王秀平河北省平山县地税局岗南税务所所长王荣生河北省怀来县地税局局长李海斌河北省黄骅市地税局局长江明文河北省磁县地税局局长山西省李晓东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张生勤山西省吕梁市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李伟山西省阳城县国税局人事教育股股长薛雷鸣(女)山西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王治宪山西省怀仁县地税局局长李卫东山西省沁源县地税局副局长内蒙古自治区乌力吉图(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张林东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国税局局长王长青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国税局局长王贵源(女、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地税局局长牧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地税局局长王国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局长辽宁省刘晓光(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科长叶庆辽宁省大连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副处长金锡海(朝鲜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国税局局长梁晓东辽宁省义县国税局局长周传国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局长李明校辽宁省本溪市地税局平山分局一洞桥税务所副所长李玉华(女)辽宁省彰武县地税局税源监控科科员赵振钧(蒙古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地税局局长王晓杰辽宁省铁岭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魏国升辽宁省朝阳市地税局社保科科长吉林省陈树发吉林省桦甸市国税局夹皮沟税务所所长佟延玲(女、满族)吉林省通化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计划征收科副长贲颖(女)吉林省白城市国税局计划统计科副科长权晓莉(女、朝鲜族)吉林省白山市地税局教育培训科科长王春利吉林省和龙市地税局局长李慧芬(女)吉林省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计会科科员黑龙江省张历程黑龙江省加格达区国税局一分局局长彭春瑛(女)黑龙江省大庆市国税局稽查局综合科科长颜廷革黑龙江省宁安市国税局渤海税务分局局长杨洪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口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刘忠君黑龙江省尚志市地税局局长朴春花(女、朝鲜族)黑龙江省穆棱市地税局穆棱分局副局长马宝莲黑龙江省大庆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一科科长陈书勤(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地税局基层指导科科长上海市何业宏上海市国税局第五稽查局第三稽查所副主任科员薛蓓红(女)上海市浦东新区国税局第五税务所科员蒋薇虹(女)上海市地税局普陀区分局办公室主任谢芳(女)上海市地税局闵行区分局稽征管理科科长江苏省宋志鹿江苏省丹阳市国税局局长孙跃江苏省灌南县国税局局长朱茂利江苏省涟水县国税局局长薛卫飞江苏省启东市国税局第三税务分局科员蒋培新江苏省无锡市国税局第一分局二科副科长刘进江苏省阜宁县地税局局长赵继光江苏省沛县地税局局长戴天果江苏省泗阳县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何柏连江苏省灌云县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蔡慰霞(女)江苏省泰州市地税局第二分局副局长浙江省岑曙晖浙江省慈溪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叶高祥浙江省永嘉县国税局监察室主任钟鸣浙江省长兴县国税局局长叶军福浙江省温岭市国税局大溪税务所副所长毕韶峰(女)浙江省岱山县国税局局长张瑾(女)浙江省杭州市地税局下城税务分局局长蔡霞(女)浙江省温州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综合业务科科长刘小聪(女)浙江省衢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二科科长裘永强浙江省嵊泗县地税局洋山税务分局局长卢金明浙江省金华市地税局江北税务分局局长安徽省侯培东安徽省阜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吴厚平安徽省六安市国税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主任齐国萍(女)安徽省黟县国税局局长丁常仓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局长徐建华安徽省蚌埠市地税局局长岳延辉安徽省凤台县地税局关店分局局长福建省叶志坚福建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洪永和福建省漳浦县国税局局长林小群福建省惠安县国税局局长卓主胜福建省古田县国税局局长颜伟宏福建省泉州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林世英(女)福建省长乐市地税局城关分局局长李萍(女)福建省上杭县地税局城区分局副局长李建功福建省南平市地税局调研员江西省黄晓东江西省崇义县国税局局长吴蔚文江西省景德镇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许靖江西省萍乡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任吴荣芳(女)江西省景德镇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副主任陈萍生江西省萍乡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王继红(女)江西省贵溪市地税局稽查局副主任科员山东省张晶山东省胶南市国税局局长赵改云(女)山东省冠县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局长孙雷春山东省新泰市国税局党组书记李锋山东省滨州市市区国税局局长崔源潮山东省威海市国税局局长王娴梅(女)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征收局局长庞洪亮山东省寿光市地税局孙家集分局局长安晓刚山东省东营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于长青山东省陵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刘键山东省鄄城县地税局鄄城镇分局局长河南省杨贵勋河南省焦作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张爱霞(女)河南省襄城县国税局副局长彭继革(女)河南省三门峡市国税局稽查局信息技术稽查科科长谢华丽(女)河南省确山县国税局局长谢文朝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监察室主任李勇河南省泌阳县地税局局长李玉龙河南省新乡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赵明亮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地税局局长吴雪峰河南省夏邑县地税局车站税务所所长汪艳红(女)河南省许昌市地税局直属局局长湖北省欧阳海奇湖北省国税局财务处处长陈晓铃湖北省荆州市国税局局长陈迪景湖北省阳新县国税局富池分局科员靳檗军湖北省十堰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科科员李义咸湖北省咸丰县国税局甲马池税务分局局长胡静(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地税局征收分局局长杨强湖北省洪湖市地税局峰口分局局长林新强湖北省宜昌市地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吴笛(女)湖北省十堰市地税局信息中心工程师胡先禄湖北省鄂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湖南省康家锦(土家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局长刘安清湖南省新邵县国税局坪上税务所副所长汪玲宏(女)湖南省临湘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李雪辉(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科员桂来上湖南省祁阳县地税局局长王瑛(女)湖南省韶山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邹苏平(女)湖南省益阳市地税局高新开发区局二所所长孙吉红(女)湖南省长沙市地税局岳麓区局出租车科科员广东省彭义勇广东省广州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陈图永广东省汕头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梁喜明广东省高州市国税局局长吴德广东省雷州市国税局局长邵秀勤(女)广东省四会市国税局税源管理二股股长简云海广东省佛山市地税局信息管理科主任科员梁达宁广东省中山市地税局信息管理科科长李茂兰(女)广东省珠海市地税局万山税务分局职工高维德广东省阳东县地税局局长周景明广东省雷州市地税局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刘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国税局北区稽查局局长刘幽宏(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何凤英(女、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国税局计划征收股股长唐亚林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地税局局长刘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地税局局长钟小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地税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主任海南省钟志雄海南省文昌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符和德海南省文昌地税局局长重庆市雷迅重庆市合川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副科长操晓玲(女)重庆市南岸区地税局稽查一局主任科员胡建重庆市永川区地税局稽查局主任科员四川省胡蓉(女)四川省南充市国税局服务中心主任杨庆四川省国税局稽查局办公室主任袁昌革四川省广安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科员杨旭四川省广元市国税局征管科副科长张海四川省南江县国税局纪检组长徐琳(女)四川省成都市地税局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杨强(彝族)四川省雷波县地税局局长魏建春(女)四川省攀枝花市地税局第二直属分局主任科员李成贵四川省泸州市地税局计划财务科副主任科员石珂四川省宜宾市地税局第二直属分局科员贵州省张卫东贵州省毕节地区国税局局长杨荣华(女、侗族)贵州省麻江县国税局局长钱晴岚(女)贵州省遵义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安万彪(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地税局局长云南省鄢登麒云南省国税局办公室主任沈琪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国税局局长字绍礼(彝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刘红梅(女、傣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国税局计划征收科副科长陈都显云南省广南县地税局副局长胡燕玲(女)云南省罗平县地税局计划统计股股长许锦(女)云南省个旧市地税局税政股副股长杨培高(傈僳族)云南省丽江市地税局局长西藏自治区关志刚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达娃次仁(藏族)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陕西省苗亚莉(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国税局局长严金录陕西省千阳县国税局局长刘居昌陕西省吴起县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局长崔亮陕西省宝鸡市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吴肖平陕西省铜川市地税局耀州分局局长李秀杰陕西省榆林市地税局政治部副主任甘肃省张佩峰甘肃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徐玲玉(女)甘肃省康乐县国税局局长钟东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任建团甘肃省地税局人事处调研员青海省毛茸保(藏族)青海省玉树县国税局局长姚利文青海省冷湖行政委员会国税局综合业务科科长杜天甫青海省玛多县地税局局长宁夏回族自治区范新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国税局长城分局局长孙琪(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局征管科科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热比亚˙吾布力卡斯木(女、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国税局计划征收科副科长王月芳(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国税局三台税务分局局长杨瑞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地税局局长李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地税局局长国家税务总局机关郑小英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计划处调研员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曹福来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教研二部法学教研室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