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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03•【文号】国税办发[1997]41号•【施行日期】199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199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推动税务系统办公室的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经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其他工作的考评办法待修订后陆续下发。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2、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3、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4、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1997年11月3日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厅采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公文审核与不定期抽查相会合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上报的公文指:各地的请求、报告以及抄送总局的文件。

第四条不定期抽查的内容包括:实地检查省级税务机关对本系统公文的管理、考核评比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五条公文考评采用扣分法,即对上报的公文每发现一处差错扣1分,年终以累计所扣分数除以上报文件总数,得出差错率,从低至高分别排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名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28号【发文日期】2005-08-03【实施时间】2005-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各类应用系统正逐步以省级集中模式推广运行,对应用系统运行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总局在现有运行维护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信息中心)。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税务应用系统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

为保障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面向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以省级运行维护为基础,总局呼叫中心为平台,高级技术支持为后盾,协调高效、安全可靠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

第二条 为使运行维护体系建设及管理规范化,保证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有序、安全高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运行维护体系由省级运行维护、总局呼叫中心和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组成。

省级运行维护队伍由各省信息中心负责筹建和管理,由信息中心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合理设置人员,详见《省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岗位设置要求》(附件1)。

总局呼叫中心在总局设立不少于30个席位,在各技术支持分中心设立不少于10个席位。

座席人员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及合作单位指派的专职人员组成。

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收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 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 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望各地结合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上述文件迅速组织学习,认真 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2: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 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 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施行税务行政措施和进行税 务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 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印制、用印、整理、归档和销毁。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 全。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 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 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经过业务学习和培训,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各级 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调动文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 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读主义,不断改善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 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国税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6.17•【文号】国税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六月十七日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业标准是指尚无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

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税务行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税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其中,税务行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自然数字顺序编排,顺序号和年号中间用“-”分隔。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税务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税务行业标准,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税务行业参加国家级的标准化活动;(二)研究制定税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制定标准工作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三)组织税务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负责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四)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六)其他与标准化相关的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目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210号【发文日期】2005-12-05【实施时间】2005-12-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附后)确定工作职责。

纳税服务规范3.0-权益维护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3.0-权益维护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3.0-权益维护规范8 权益维护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合法权益所制定的服务规范,包括需求管理、满意度调查、信息查询、服务投诉、法律救济、信⽤评价、中介服务及监管等7项15个事项。

8.1纳税⼈需求管理8.1.1—209纳税⼈需求管理发起⽅式:依申请、依职权适⽤范围:国税、地税业务适⽤层级:县级、市级、省级、税务总局【事项描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式、渠道征集纳税⼈需求,开展需求分析、需求响应和结果运⽤。

纳税⼈通过互联⽹平台、税务应⽤平台、纳税⼈座谈会等⽅式以⼝头或书⾯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交需求。

【受理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纳税⼈注意事项】纳税⼈应真实客观反映合法、合理需求。

【办事流程】(图⼀:依申请)(图⼆:依职权)【税务机关服务规范】1.基本规范(1)需求征集税务机关可通过互联⽹平台、计算机辅助电话征集、移动终端平台、税务应⽤平台、发放纸质问卷、采集外部门信息、纳税⼈座谈会、⼊户⾛访、设⽴意见箱或意见簿等⽅式征集纳税⼈需求。

(2)需求分析税务机关对纳税⼈需求进⾏分析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反映事实不清等⾮正当需求,税务机关不予响应;对纳税⼈的正当需求,税务机关充分参考政策法规、服务资源和职责权限等因素,提出需求反馈意见,形成不同的服务改进策略。

(3)需求响应——对不属于税务机关⼯作范围的需求,要及时告知、引导纳税⼈通过其他渠道反映需求。

——对纳税⼈提出的简单需求,及时反馈;对⼀般涉税需求,应于15个⼯作⽇内响应或反馈;对复杂涉税需求,应于30个⼯作⽇内响应或反馈;对存在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响应或反馈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对普遍性、代表性问题的改进措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资料归档税务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纳税⼈需求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为3年。

2.升级规范(1)对于纳税⼈反映的⼀般涉税需求,于10个⼯作⽇内响应或反馈;对于复杂涉税需求,于15个⼯作⽇内响应或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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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互联网站,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9﹞95号
【发文日期】2009-09-11
【实施时间】2009-09-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办公厅联系。

附件:
1.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略)
2.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域名:,以下简称总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网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的龙头,是税务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媒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总局网站以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在总局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厅是总局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牵头制定总局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总局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2.根据总局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总局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
4.总局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5.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公众参与和局长意见箱栏目的管理和维护工
作。

(二)纳税服务司承担总局网站纳税服务及征纳互动频道相关栏目的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总局网站纳税咨询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2.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组织和管理;
3.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栏目的管理和维护;
4.根据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涉及纳税服务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三)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承担总局网站总体技术规划,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 总局网站总体技术规划;
2.总局网站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3.总局网站涉及本司主管业务的纳税咨询工作;
4.根据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总局网站的技术设计、技术运维和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总局网站的技术设计和开发;
2.总局网站硬件和软件的技术运维;
3.总局网站的安全管理,包括总局网站硬件和软件的安全管理;
4.根据本中心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五)集中采购中心承担总局网站相关设备及软件开发维护的采购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总局网站硬件和软件的采购工作;
2.总局网站技术和业务运行维护服务的采购工作;
3.总局网站政府采购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
4.根据本中心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局内其他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管理有关栏目,办理总局网站分办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纳税咨询,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和修改需求。

重点栏目责任分工如下:
政策法规司负责总局网站税收法规文件的发布和清理工作,以及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在总局网站征集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工作;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总局网站出口退税率查询信息的更新维护;国际税务司负责总局网站税收协定栏目的更新维护;收入规划核算司负责总局网站税收统计栏目的更新维护;大企业管理司负责总局网站大企业服务栏目的管理和维护;稽查局负责总局网站涉税案件举报信箱的管理和维护;财务司负责总局网站财务信息公开栏目的更新维护;人事司负责总局网站领导信息、机构职责、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栏目的更新维护;监察局负责总局网站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举报信箱和廉政文化建设栏目的管理和维护;教育中心负责总局网站教育培训栏目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总局网站的以下工作:
(一)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纳税咨询和税收法规库等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发布信息内容的监控;
(二)参与总局网站相关栏目和内容的规划建设和应用管理。

第六条 总局网站实行网站联络员管理制度。

(一)网站联络员承担与总局网站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包括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和业务需求管理等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总局网站联络员。

(三)网站联络员实行备案制,网站联络员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时,要在 15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网站联络员并报总局办公厅电子政务处。

(四)网站联络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网站的信息发布由办公厅负责。

局内其他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发布的政府信息,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八条 局内各单位网站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组织、督促、报送工作。

按照信息采集和报送要求,填写《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参见附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或者送办公厅审批发布。

第九条 局内各单位要定期报送相关信息,时效性强的信息应及时报送,提供的信息应有电子文档。

第十条 经总局网站采用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支付稿费。

第四章 网站改版升级和经费
第十一条 总局网站改版升级工作由办公厅牵头,各栏目维护单位共同参与并对负责维护的栏目提出具体的改版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网站改版是指网站功能完善、栏目内容规划、页面布局调整和网页优化设计等工作。

总局网站一般每年改版一次。

局内各单位网站联络员负责提出本单位相关栏目改版需求,由办公厅汇总后形成总局网站改版需求,经审批后由办公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办公厅会同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及相关司(局)根据总局网站工作需要提出网站升级方案,经总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总局网站改版升级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经费从总局信息化经费中列支。

总局网站内容维护经费纳入总局行政办公经费,具体事宜由办公厅办理。

总局网站设备、软件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总局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具体事宜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办理。

第五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办公厅负责总局网站栏目和内容安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总局网站信息安全总体规划工作,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总局网站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落实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总局网站的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七条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承担总局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

第十八条 网站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站管理工作中应当维护纳税人和相关使用人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个人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定期对总局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考核,按季对信息选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按年评选优秀网站联络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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