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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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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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矿山实施指南
AQ2007.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露天 矿山实施指南
2021/7/5
AQ2007.4-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尾 矿库 实AQ施2指00南7.5-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 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
《规范》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规范》实施后,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同时废止。
5.2.3铲装作业(13) 5.2.4推土机作业(5)
5.2.5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11) 5.2.6联合开采(5) 5.2.7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2) 5.3运输 5.3.1铁路运输(15) 5.3.2道路运输(16) 5.3.3溜槽、平硐溜井运输(11) 5.3.4带式输送机运输(9) 5.3.520架21/7空/5 索道运输(7) 5.3.6斜坡卷扬运输(12)
GB16423-2006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 建设和开采方面的技术要求,将成为整个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方面的基础标准。
2021/7/5
五、GB16423-2006的特点 1.《规程》将原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 天矿山安全规程》和GB16424-1996《金属非 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合二为一,达到了统一、 简化、实用的目的。
2.按标准的法律效力分为
(1)强制性标准 GB、AQ (2)推荐性标准 GB/T、AQ/T GB16423—2006共计有45条为非强制性标准。
6.5.5.5井下装卸矿点、提升人员的井口及各中段 马头20门21/7/等5 处,宜设电视监控系统。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的安全生产标准
GB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协议内容作出 具体规定,包括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等七项内容。 · 安全投入保障 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 同约定,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资金。同时,发包单位还 负责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安全生产 所需费用,应当从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中予以保障。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 事故数据统计 事故统计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2)承包单位职责 · 证照和资质 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 对项目部的管理责任 对所属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 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的要求 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方 面提出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4、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局 62号令) (1)发包单位职责 · 发包单位基本要求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 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于基建阶段,则不在此 范围。 · 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 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以及承 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技术管理人员、 主要设备设施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 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
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矿长批准) 等内容。 · 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 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 的事项等。 · 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 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 记,以存档备查。 ·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 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 众监督;

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保障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矿山法定代表人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矿山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3. 矿山各岗位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 职工在岗期间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矿山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 矿山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3.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产停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1. 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落实。

2. 矿山应当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 矿山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1. 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 矿山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七、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1. 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3. 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令 第34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宝典]

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令 第34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宝典]

第34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

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加强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工作岗位安全规程第四条:每个工作岗位必须明确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

第五条:对于危险岗位,须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上岗。

第六条:严禁矿工饮酒后上岗,凡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人员一律禁止上岗。

第七条: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随意修改操作程序。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矿山必须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对于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培训,同时进行相关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

第十条:定期开展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逃生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矿山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

第十二条:必须按照相关标准修建安全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加强对于矿山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事故应急与处理第十六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紧急联络机制。

第十七条: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被困人员和疏导矿工。

第十八条:对于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矿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积极宣传安全知识,参与安全生产的优秀矿工,给予奖励和表彰。

新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新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新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规范矿山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对于矿山各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矿山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矿山设计和施工,确保设计、施工、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矿山设计单位应当全面考虑矿山的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因素,在矿井选址、矿井开拓、支护等方面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矿山的安全性。

第八条矿山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推进施工,合理进行机械作业、炸药爆破等作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施工标准和规范。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地质勘探单位负主体责任 ➢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监督和管理
11
第一章 总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第20号令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 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排名第53位。不少需求量大的支柱性产品短缺,2如01石0油年、铁进矿口、铝土矿自、产铜矿依等存。度我国
最需要的44种矿产中,只有20种能够实现
自给。铁、锰、铝、铜、铅、锌、钾等20
原 油 亿吨 2.39 2.03 54.07%
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用量较大的重要矿产, 或贫矿多,或难选矿多,或分布于西部地 区,开发条件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 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制订背景
我国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分布概况 勘探作业事故案例 制定本规定的意义
2
(一)我国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分布概况
(1)总量较大。我国矿产资源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居世界第3位。占世界的
6
(三)制定本规定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 求量剧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持续升温,勘探、开发 力度不断加大,地质勘探领域安全生产压力凸显。35号令对加强 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打击非法违法勘探和建设行为、有效 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意义。
总局在2010年12月21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学习、全面 贯彻35号令,强化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地 质勘探领域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促进地质勘探安全生产 形势的全面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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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

当生产及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及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

“预防为主”是在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只有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预防为主”意味着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预防为主”要求对矿井自然灾害因素和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事先辨识、分析和评价,从管理角度研究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事故,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予以实施,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

“综合治理”是指预防事故和危害的最佳方法。

它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

“综合治理”意味着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意味着发动群众,群策群力;意味着一项一项抓落实,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创造安全生产条件。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1.坚持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原则2.坚持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标准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2).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5).加大矿山安全监察力度。

(6).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7).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8).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9).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第二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什么是法:广义上讲,就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上讲,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

一、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法律(一)刑法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七次修订,其中,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6)》对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等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具体规定如下:(1)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安全责任。

(三)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

该法共8章50条,包括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包括:(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2)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排水系统、防灭火系统及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员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5)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经过十年的实施。

修正后的《矿产资源法》于1996年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法》共7章53条,包括总则,探、采矿资源的主要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矿产支援的开采,乡镇集体、个体采矿,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五)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法共7章79条,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矿山安全生产主要行政法规(一)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由原劳动部发布,共8章59条,包括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它是对《矿山安全法》有关规定更详细的阐述,其相关章节与条文同《矿山安全法》基本对应,要求更加具体明确。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条例》共有6章46条。

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从业人员应作如下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条例》公分8章64条。

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矿山安全生产主要部门规章(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于2009年6月16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共分5章28条,包括总则、事故信息的报告、事故信息的处置、罚则和附则。

该办法规定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4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共7章39条,包括总则、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案的实施、奖励与处罚、附则。

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

(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2009年7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共分5章56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与2009年8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分5章56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

该办法规定,所称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五)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于2004年12月28日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暂行规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定义、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具体的安全生产作业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6年4月2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全文共29条,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标准(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2006年11月2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向全社会发布,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于2006年6月22日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在全面总结近十年来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发布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 1996)两部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并将其合而为一,更名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于2005年12月7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自2006年3月1日开始实行,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原经贸委令第20号)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尾矿库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制定并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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