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总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树立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采、选矿、冶炼等环节。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开拓作业1. 开拓作业中,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防护标志,标示出作业区域边界及危险区域。
2. 钻探、爆破等作业必须按照矿山企业的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3. 开拓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防尘措施进行作业,防止粉尘爆炸和呼吸道疾病的发生。
第七条巷道支护1. 巷道支护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支护稳固,能承受变形和压力。
2. 巷道支护过程中应注意加固、疏散通道的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3. 对于存在支护破损和松动的巷道,应及时进行修复和加固。
第八条矿山设备操作1. 矿山设备操作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操作正常。
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严禁违章作业。
3. 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第九条火灾防护1.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防护规划,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消防演习。
2. 新设备、新材料进入矿山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防止火灾风险。
3. 矿山企业应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明火。
第十条环境保护1. 矿山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进行排放和处理。
2. 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3. 矿山企业应对废弃物、废水等进行分类、储存、处置,严禁乱倒乱排。
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安全操作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安全操作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是矿山开采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生产效率对矿山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矿山作业面的安全,制定一份安全操作规程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一份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安全操作规程,共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的安全操作,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掘作业面包括采矿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
第四条在矿山掘作业面上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岗位职业资格,熟悉作业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五条工作面的布置应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工艺的要求进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复。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照明和水电设施,以确保工作面的安全。
第七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掘作业面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工作面安全进行。
第八条进入作业面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持相关的证件,不得擅自进入作业面。
第二章作业面进入和退出第九条进入作业面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通道进入,不得私自跨越防护设施。
第十条进入作业面的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等。
第十一条进入作业面前,应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有效性,发现异常应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进入作业面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路径和通道行走,不得擅自闯入禁区。
第十三条作业面的出口应保持畅通,遇有堵塞应及时清理,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三章爆破作业的安全操作第十四条进行矿山爆破作业前,应按照规定的工艺和程序进行,并告知周围人员。
第十五条进行矿山爆破作业时,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阻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十六条矿山爆破作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爆破工具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矿山爆破作业进行时,应严格按照工艺和程序进行,禁止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矿山爆破作业后,应及时清除爆破残留物,并进行安全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006年6月22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目录前言l.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露天部分5.1基本规定5.2露天开采5.3运输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5.5饰面石材开采5.6盐类矿山开采5.7排土场5.8电气安全5.9防排水和防灭火6.地下部分6.1矿山井巷6.2地下开采6.3运输和提升6.4通风防尘6.5电气设施6.6防排水6.7防火和灭火7.职业危害防治7.1管理和监测7.2健康监护前言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 1、5.8.6.12、5.8.6.1 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1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l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l6423一1996和GBl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曾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生产实际,制定本规程,旨在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中的各类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所有矿山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单位负有组织、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人员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二章生产操作规程第五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操作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第六条在进行岩爆、开采和维修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近距离作业和超负荷作业。
第七条在进行设备操作和维护时,必须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
第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备,并保持设备良好状态。
第九条矿山内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标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所有矿山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矿山安全培训和教育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
第十二条矿山安全培训和教育应采用多种形式,如现场培训、模拟演练等。
第十三条定期组织矿山安全培训和教育考试,对未通过考试的人员进行再培训。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置。
第十六条事故应急处置必须按照预案规定进行,并保证人员安全和财产不受进一步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七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对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法和事故责任人员,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020版)总则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总则解读
(GB 16426-2020)
自《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发布实施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发生了
巨大变化:地下矿山不断向超深井、超大规模方向发展,露天矿山开采深度越来越深,排土场的边坡高度越来越高。
十几年来,矿山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也有了很大发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已经不能适应矿山的快速发展,需要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为适应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有关设计、科研单位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进行了修订。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求,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规程修订参加单位。
由祁保明、伍绍辉、许传华、汪斌、谢良、刘育明、刘召胜、代碧波、彭洪涛、安建英、汪为平、朱瑞军、徐京苑、梅国栋、代永新、浦勇、张伟、夏长念、张西良、樊勇、郭本利、王树勋、杨小聪、常剑、巴家泓、杨海涛等组成了规程修订组。
20209
2020 10202191
【本章释义】。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对斜井提升的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对斜井提升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与依据1.为了确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作业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规范斜井提升作业,订立本规程。
2.本规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中进行斜井提升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斜井提升指在矿山井下,使用提升设备将矿工、物料、设备等提升至地面。
第二章斜井提升的组织与管理第三条斜井提升方案的订立与审核1.斜井提升方案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审核后方可实施。
2.方案应当认真规定提升设备的选择、使用方法、提升速度、载荷限制、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四条提升设备的安全保证1.提升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提升设备应定期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每次使用提升设备前,必需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4.使用提升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需熟识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严禁未经许可他人操作设备。
第五条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1.全部参加斜井提升作业的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作业人员应穿着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包含防护帽、防护服、防滑鞋等。
3.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作业流程,切勿擅自调整提升速度或操作方式。
4.作业人员应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沟通协作。
第六条巡检与维护1.定期进行斜井提升设备的巡检,确保其安全可靠。
2.巡检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外观、电气系统、传动系统、限位装置等。
3.发现问题应立刻上报,并采取相应的维护和修理措施,直到问题解决后方可连续使用。
第三章斜井提升作业安全措施第七条防范挂钩卡钩事故1.在提升过程中,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随便靠近钩索或吊钩。
2.定期检查提升设备的吊钩、卡钩,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显现磨损、裂纹等问题。
3.设立警示挽救措施,如发现钩索脱钩、卡钩卡住等紧急情况,应快速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加强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工作岗位安全规程第四条:每个工作岗位必须明确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
第五条:对于危险岗位,须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上岗。
第六条:严禁矿工饮酒后上岗,凡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人员一律禁止上岗。
第七条: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随意修改操作程序。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矿山必须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对于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培训,同时进行相关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
第十条:定期开展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逃生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矿山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
第十二条:必须按照相关标准修建安全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加强对于矿山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事故应急与处理第十六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紧急联络机制。
第十七条: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被困人员和疏导矿工。
第十八条:对于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矿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积极宣传安全知识,参与安全生产的优秀矿工,给予奖励和表彰。
新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新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规范矿山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对于矿山各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矿山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矿山设计和施工,确保设计、施工、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矿山设计单位应当全面考虑矿山的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因素,在矿井选址、矿井开拓、支护等方面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矿山的安全性。
第八条矿山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推进施工,合理进行机械作业、炸药爆破等作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施工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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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总则
1.1 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1.2 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1.3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1.4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1.5 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1.6 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1.7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1.8 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山救灾演习。
1.9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1.10 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1.11 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应符合GBJ16的规定。
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需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
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
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的规定,钢直梯和钢斜梯设置应遵守GB4053.1、4053.2的规定。
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0.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0.6m。
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
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