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精品
学校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学校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为平稳衔接军队与地方房改政策,保障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同等条件学校教工的各项住房待遇,根据《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XXX 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和《XXX大学购房、租房补贴发放和购房借款试行办法》(校字〔2005〕1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制定XXX大学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一、住房保障(一)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租住学校单身公寓、教工周转公寓等方式解决。
(二)安置到我校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无住房且购买商品房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学校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入住教工周转公寓,并相应享受租房补贴待遇。
(三)安置到我校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仍租住军产住房,不享受租借学校教工周转公寓住房和学校租房补贴等待遇。
二、住房补贴(一)符合学校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借款。
(二)安置到我校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职级由学校人事部门认定。
其住房面积享受标准对照学校《教职工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规定执行。
(三)按照军队房改政策出售的军产住房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仍租住、尚未退还的军产住房,其军产住房面积均计入本人的住房面积。
军产住房是否已退还,需凭军队规定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
未达到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或已在部队领取部分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领取住房货币化差额补贴。
(四)符合《XXX大学购房、租房补贴发放和购房借款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无房军队转业干部,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借款。
三、已安置到我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队住房档案材料随本人档案移交至人事部门后,应及时送到学校房产部门管理并建立学校个人住房档案。
四、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如有变更,本办法将按照新调整的文件执行。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02] 22 号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二00二年四月三日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附件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厦门大学资产处

厦门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我校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等关于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1. 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改革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校校情的住房新制度,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
2. 基本原则:坚持以国务院、教育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以国务院有关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为指导,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实施办法(一)、实施对象:2003年4月1日前进入我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中,未享受过文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享受优惠政策但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离退休教职工。
2003年4月1日后(含4月1日)进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不享受本分配方案,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厦大人〔2003〕25号)执行。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 1、测算参数:根据厦门市现行规定测算(1)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为:1600元/平方米, (2)商品住房基准价(岛内)为:2500元/平方米, (3)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2、测算公式:积)现享受优惠政策住房面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人)年)(月(年)化补贴基准价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2/1220上式中20年是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限,2人是按夫妻双职工家庭计算。
若记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为M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S ,教职工现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为D ,上面公式简化为:)(1............................................................................).........(240450D S M -=根据厦门市规定,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华侨政策房、集资房的教职工,统称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西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住房货币化补贴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做好这一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住改发[1999]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解释的通知》(渝住改发[2001]207号)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教职工住房补贴由学校合理负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
第二条学校住房分配制度的新、老政策相衔接;有利于尊重人才和学校稳定。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第三条住房补贴的对象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均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教职工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单身教职工。
2、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
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含一方在本市外)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现住房面积未达到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标准的教职工家庭;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单身教职工。
第四条下列人员暂缓享受住房补贴1、所有停薪人员;2、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者;3、住房调查资料不全者;4、有住房纠纷者;5、因违反法规政纪待处理者;6、学校在册教职工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学校已同意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者;7、公派出国人员逾期未归者。
第三章各类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第五条行政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六条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七条工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八条对于一般工龄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助理级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工以下的技术工人,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月住房补贴标准按高一档标准执行。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02] 22 号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二00二年四月三日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附件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校四届五次教代会常任主席团2004年6月11日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学校四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的精神,校资源配置与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退休和在职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正高(含副局)120平方米副高(含正处)100平方米副处(含高级技师)90平方米中级职称(含正科、技师)80平方米副科(含高级工)70平方米初级(含助教、科员等)65平方米其他人员(含技术员、中级工及以下)60平方米二、补贴标准1.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1400元+ 12 元×工龄+ 12 元×校龄2.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1400 元+ 12 元×工龄3.1997年12月31日后进校人员每月补贴:正高(含局级干部)1400元副高(含处级干部)1200元中级(含科级干部)1000元其他人员800元、职级认定三、职称职称、1.退休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退休和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选择按退休人员办法领取补贴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退休时的情况认定。
2.在职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1999年9月1日前进入原上海农学院工作,1999年8月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2003年12月25日前的情况认定。
3.新进人员按即时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月领取补贴。
4.所有人员的职级(党政人员职务)以组织部认定为准。
5.所有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以人事处认定为准。
、校龄认定工龄、四、工龄1.1949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离休干部除外),工龄和校龄自1949年起计算。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根据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2009年 1月 1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我校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时,根据不同时段,相应调整我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和租金管理办法。
一、学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及相应租金标准1. 符合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并在1997年9月29日以前是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未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之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租。
2. 2009年6月30日以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按标准租金计租。
3. 2009年7月1日起除未满租住周转期租户以外,在三年以内一律按成本租金计租;满三年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4. 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为4年。
周转期内按标准租金计租;周转期满后三年内按成本租金计租;以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5. 提前领取一次性100个月借款的教职工,从借款之日起六个月内退出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若继续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从第七个月起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6. 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已有自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7. 配偶在本市其单位已租住公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本人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二、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1. 标准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件规定,标准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3.5元。
2.成本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规定,成本租金的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13.5元。
具体房间的标准租金、成本租金及市场租金标准依据我校公房分布地段以及结构和装修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逐一评估计价。
以上租金标准按广州市有关文件调整而调整。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3号)和《关于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属地化的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三)轮候发放的原则。
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逐步落实其他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校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计财处、人事处、后管处、房改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对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研究,强化协调和沟通,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一)补贴对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为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具体包括: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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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为了贯彻有关住房货币分配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教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教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教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教职工购房货币资金来源主要有:教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学校筹集的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等。
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校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二)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或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并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账户。
(三)给每位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
(四)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含周转房,下同),租金标准按现行的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 号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学校原则上给予经济支持。
凡来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凭购房合同可申请提前一次性按现职级标准100 个月的住房货币分配款作为购房无息借款,以后从其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
如其调离本校,必须归还借款余款。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是:1999 年12 月31 日及以后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并必须符合住房货币分配下列各条件:1. 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2. 本人及配偶虽曾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单位。
3. 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4. 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广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已按成本或市场租金标准缴交房租。
四、下列人员不属于我校此次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1. 已享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者。
2. 在本方案公布前在职正式职工已与学校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
3.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校批准,由其子女在我校顶职工作而将其本人户口迁回原籍者。
五、住房货币分配标准(一)教职工每月住房货币分配标准按《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执行(详见“附件一”)。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广州市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的调整时间和金额执行。
六、住房货币分配的计发时间(一)1999年12月31日前到校工作的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从2000年1月1日起,按1999年12月31日之前学校聘任职务计发。
(二)2000年1月1日后到校工作的正式教职工,按到校时聘任的职务,从到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
(三)符合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且在1997年9月29日以前的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如申请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从批准之日起发放。
计发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按规定的标准及相应职务或职称进行计算补发,批准发放住房补贴以前租住学校公房的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算。
(四)从2009年7月开始,住房补贴逐月计发入个人账户,此前的住房补贴待教职工退出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时,不计息一次性补发给个人。
七、住房货币分配的相关规定(一)教职工同时兼聘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者,按人事处计发国家政策性工资的职级确定补贴标准计发。
(二)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者,由人事处或组织部通知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变动名册表》,报广东省教育厅、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从其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聘任职务的相应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三)已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单身教职工结婚后,无论配偶是否享受过住房补贴优惠政策,均可领取住房补贴。
(四)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五)有出国、出境情况的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规定:1.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有如下出国、出境情况之一者,自出国、出境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1)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并暂停工资者;(2)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出境留学;(3)被借调出国、出境工作并暂停工资者。
2.如期返校者,从返校次月起恢复发放其住房补贴。
(六)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者调离我校,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学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存入其本人的人事档案并发往其新调入单位备案。
(七)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如自动离职、辞职或被除名、辞退、终止劳动合同,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的次月起,学校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由学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存入其本人的人事档案。
(八)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在离退休时尚未领足25 年住房补贴者,可在离退休后继续按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领取至累计25年满为止。
(九)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教职工,从其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其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最多发至累计25 年满为止,并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十)2000年1月1日后到校工作的教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者,在住房补贴累计计发的300个月份中,应先扣减其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总额折算的月数。
八、组织实施学校成立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组织并协调全校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表格发放、资料收集、资格审核、补贴测算、上报审批、发放管理、宣传沟通等工作。
(一)个人申请1. 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应到学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广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或在校园网网页下载。
2. 在2009 年6 月30 日以前向学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广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 1 式4 份);(2)本人及配偶在广州市申领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1 式2 份);(3)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到我校工作前已参加工作,则须提交本人及配偶原工作单位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证明,并由原工作单位和所在地房改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二)资格审核1. 建立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档案,掌握并初审申请住房货币分配教职工提交的相关材料。
2. 审核并确认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人员的的工龄、来校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工人技术等级等情况。
3. 初步确认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资格后,对发放对象的补贴进行测算并做好汇总与整理。
(三)上报审批将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材料与报表整理汇总后, 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广州市房改办审批。
(四)公示将相关部门批复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人员名单和相关情况,在全校范围公示,并及时收集教职工意见。
(五)发放管理根据上级相关部门最后批复的我校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材料,由学校财务处按月计发至教职工个人账户。
九、监督申请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必须认真填写《广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如实反映自己及配偶的住房有关情况,并按时提供原工作单位和当地政府房管部门的证明资料。
如有弄虚作假而领取住房补贴者,一经查实,除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款本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外,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校教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市房改办、学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反映、检举工作人员舞弊和其它教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十、其他(一)本实施办法所指享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者是:本人或配偶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本人或配偶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享受房改房或廉价租房。
(二)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经教代会审议、学校决定,报省教育厅、省市房改办备案公布后实施。
(四)本方案主要依据如下国务院、广东省、广州市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2.《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3.《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 1998? 21 号)4.《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 2000?18 号)5.《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1? 36 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 2002? 22 号)7.《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 2002? 35 号)8《关于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 2002? 64 号)9.《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粤建房字, 2005? 150 号)10.《关于简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粤财综, 2006? 81 号)11.《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发放方式的通知》(粤财综, 2007? 223 号)附件:1. 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2. 国务院批准颁布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表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单位:元/ 月?人)住房货币事业单位机关或事业单位机关分配标准被聘专业技术职务职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行政职务233 员级六级初级工 5 年以下办事员280 助级五级中级工6-10 年科员327 中级3 年以下四级4 年以下高级工11-18 年副主任科员373 中级4 年以上四级5 年以上技师19 年以上主任科员420 副高级3年以下三级4 年以下高级技师副处级467 副高级4年以上三级5 年以上处级607 正高级二级副厅级747 正厅级933 副省级1183 正省级注:国务院批准颁布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关系见附件二国务院批准颁布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表正高副高中级初级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工程技术干部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统计干部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编辑干部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外语翻译干部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新闻记者特级记者高级记者记者助理记者经济专业干部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实验技术人员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卫生技术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助产士″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工″主任护理师副主任护理师主管护理师护理师护士出版人员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小、幼教人员高级教师三级教师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技工学校(中专)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