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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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规定6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6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6篇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一、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知危险,消除隐患。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维护、查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班组每天一次。

四、安全检查的方法是:看、量、测、动作试验。

安全检查制度。

看:查看安全技术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检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况、四口防护情况、机械设备防护装置、生活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等。

量:进行实测实量,如用尺量脚手架各杆件间距、电箱安装高度等。

测:用仪器仪表进行实测,如用水平仪测纵横向倾斜度、用接地电阻仪测接地电阻值等。

动作试验:对各种限位装置检验其实际动作灵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机的超高、停层、防坠限位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等。

五、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架体、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现场防火等。

六、项目部应做好安全见车记录,除进行每周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坚持日常巡查,填写工地安全日记。

七、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针对雨季、台风期、冬季等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的危害而组织专门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为防止施工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制度。

八、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隐患必须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好整改。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2)一、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2、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如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12、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三、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员工红线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员工红线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员工红线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员工红线管理制度1为认真贯彻路局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按照自身岗位要求,本人郑重承诺,不违反以下安全“红线”规定:1、当班期间打牌(含各类游戏)、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2、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3、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4、无证或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5、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6、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或进入封闭区域。

7、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8、作业人员和机具无调度命令进入高速铁路、客运专线。

9、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10、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11、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12、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13、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14、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15、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16、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本人承诺若违反上述安全“红线”规定,愿意接受管理人员一律免职或撤职,作业人员内部待岗三个月、调离原岗位,并组织培训重新竞争上岗的处罚。

承诺人:20__年月日员工红线管理制度2为规范全员操作行为,把“用心做事、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安全工作习惯,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管理转型,坚决遵守__公司安全管理“红线”,促进__公司安全形势根本好转,在此,我向矿领导和全体员工庄严承诺:一、我认真学习了__公司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全部(专业)内容,熟知有关安全管理红线的各项要求,并做到熟记于心。

二、我完全理解__公司安全管理“红线”的深刻内涵和严格实施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认识到安全“红线”神圣不可侵犯的严肃性。

三、我承诺愿意坚守__公司安全管理“红线”规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安全工作,保证不触及红线,并监督身边工友不踩“红线”,做到“三不伤害”,为__公司安全生产稳定不懈努力。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安全红线是指在特定工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安全界限,它是对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安全红线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为首要任务。

2. 预防为主:通过预防控制和风险评估,提前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3. 整体管理:将安全红线管理与整体安全管理相结合,形成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安全管理体系。

4. 法律合规:安全红线管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责。

5. 风险管控:对于超越安全红线的行为,要进行及时整改和纠正,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

三、安全红线划定1. 依据风险评估: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工艺、设备、物料等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红线的划定范围。

2. 安全红线划定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规定,结合工艺流程、设备性能和物料特性等因素,确保安全红线划定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 安全红线划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艺参数限值、设备运行范围、物料使用条件等。

四、安全红线管理要求1. 明确责任主体:企业要设立安全红线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安全红线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主体。

2. 制定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制度执行、违规处罚等内容。

3. 安全红线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向生产人员普及安全红线的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提高员工对安全红线的认识和理解。

4. 安全红线监测与控制:建立安全红线监测与控制机制,对安全红线内外的工艺参数、设备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5.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降低事故损失。

6. 违规处罚:对于超越安全红线的行为,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红黄线管理规定(3篇)

红黄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红黄线,是指城市规划中划定的红线和黄线。

红线为城市用地控制线,黄线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控制线。

第三条红黄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保护原则:对红黄线范围内的土地、设施和资源实施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红黄线范围内的土地、设施和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城乡规划调整和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红黄线范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红黄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红线管理第五条红线划定(一)红线应当包括城市建成区、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自然保护区等范围。

(二)红线划定应当充分考虑城市总体布局、功能分区、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组织等因素。

(三)红线划定应当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六条红线调整(一)红线调整应当经原划定机关批准。

(二)红线调整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城市发展需要;2. 城市规划调整;3. 生态环境保护;4. 公众利益。

第七条红线管理要求(一)红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2.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3.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损坏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设施和资源。

(二)红线范围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2. 不得占用、损坏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设施和资源;3. 不得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黄线管理第八条黄线划定(一)黄线应当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交通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通信设施、公园绿地、学校、医院等。

(二)黄线划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2. 城市安全、防灾减灾;3. 公众需求。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3篇)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3篇)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生产红线是指确定在生产过程中绝对不能逾越的安全标准,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红线管理,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公司制定了以下规定:
1. 生产设备的使用:
(1) 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使用设备的员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3) 对于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必须立即停用并进行修理或更换。

2. 作业区域的安全:
(1) 在生产作业区域,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2) 禁止擅自改变作业区域、占用消防通道和安全通道。

(3) 禁止在作业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或存放易燃物品。

3. 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1)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

(2) 设备维修保养、危险操作、高处作业等必须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并且进行相关培训和指导。

4. 应急预案的制定:
(1) 公司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等各种应急情况。

(2) 对于各类应急情况,必须进行定期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5. 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的员工,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罚。

(2) 对于安全事故的发生,将进行全面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红线管理的规定,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或逾越这些规定,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保护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3篇)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3篇)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控制,构建安全、舒适、绿色、高效的交通体系,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城市红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城市红线管理,并有权对城市红线的划定、管理、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红线要求,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红线要求的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城市红线划定第六条城市红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划定,并通过规划展馆、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划定城市红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二)满足城市交通运输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三)为工程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八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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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担任主负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自动化科科长职务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运输科科长职务运输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开发办主任职务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xxx副处长职务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辩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没有编制年度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没有进行避灾演习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一条上述生产业务科室科长(主任)免职的,分管科室科长及分管该业务的副科长一同免职。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队长和支部书记职务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无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无风、微风作业的;业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仍强行继续生产作业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师(主管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队组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在一定时间段多次发生事故的;本单位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生产业务科室、各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队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同时,各生产作业地点也要制定本作业地点的“安全红线”,并在作业地点挂牌明示,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

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xxx。

一、安全管理红线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

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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