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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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果进货查验制度范本

进口水果进货查验制度范本

进口水果进货查验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水果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进口水果的进货查验活动,包括水果进口商、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经营者在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进口水果进货查验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进口水果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进口水果经营者应承担进口水果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进口水果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进口水果质量管理。

第五条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地方海关负责对进口水果进货查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查验内容第六条进口水果经营者应查验以下内容:(一)进口水果的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书、动植物卫生证书等合法进口手续文件;(二)进口水果的检验检疫报告,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检测结果;(三)进口水果的标签,包括品种、产地、包装日期、保质期、生产商等信息;(四)进口水果的外观、色泽、气味、大小、重量等感官性状;(五)其他有关进口水果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进口水果经营者应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水果进行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项目的检测,确保进口水果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

三、查验流程第八条进口水果经营者应在进口水果到达我国境内后,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现场查验。

第九条进口水果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进口水果进货查验记录,记录查验情况、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进口水果经营者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进口水果的检验检疫报告、产地证明等文件,方便消费者查阅。

第十一条进口水果经营者发现进口水果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召回、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四、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进口水果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5-01-05 发文文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二○○五年一月五日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八、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标 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 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 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 动。 ……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 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十、进境植物及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要求
(一)、卸载和仓储条件要求


货物到货后,企业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联系,未经检 验检疫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对货物卸载,企业配合检验检疫 机构、对进厂过程进行监管。并根据到货情况签署进口植物 及产品回执单,并做好对调入车辆的影照记录。 卸载现场、运输途中货物撒漏的货物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并 在专库存放,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进境植物及产品范围 新疆口岸进境植物及产品包括:
一、水果类:(樱桃、芒果、柑桔) 二、粮谷类(如小麦、玉米、大麦等); 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干瓜尔豆、 干芸豆等); 四、油料类(如红花子、葵花子等)作物的籽实(非繁殖 用),以及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葵花子粕、红花子粕) 五、饲料类(棉籽粕、菜籽粕、麦麸) 六、棉类、(棉花、棉短绒、棉籽) 七、木材类、(原木、板材) 八、植物源性食品(如干果类、药材类等)
安全卫生检验项目
2014年度进口小麦安全风险监控物质推荐表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一、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应在进境备案报检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输出国(地区)正本官方检疫证书或卫生健康证书复印件。

1、审核进境动植物产品是否来自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公告禁止入境的国家或地区。

对各类动植物疫情公告及禁令禁止进境的货物不予受理报检。

2、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货物,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

进境货物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签约方、品名、进境口岸、输出国家和地区、进境日期、注册厂编号等,是否与预核销单以及电子核销系统中的信息相符,预核销单报检核销量应与进境货物量(净重)一致(进境活动物不允许分批核销)。

变更进境检疫物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5%以上,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的情况包括:超过有效期或许可数量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等。

一般贸易性进口肉类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海运方式或海运后转陆运运输进口的,自签发之日 1 个月后生效;空运方式入境的,自签发之日7 日后生效。

3、输出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审核检疫证书是否与已经备案的证书样本一致,或是否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特定证书的要求。

审核检疫证书所列品名、数重量、产地、进境口岸、注册厂号是否与进境货物一致。

特定国家签发检疫证书需在证书联网核查系统中作核销手续。

4、集装箱运输的肉类产品,需要审核“口岸进境冷冻肉智能化抽采样系统”中的电子信息,集装箱号的录入须符合该系统的要求。

进境的冷冻或冰鲜肉类、水产品,收货单位需出具将货物存放于备案冷库中的书面承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国质检动函[2007]890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10.31
【实施日期】200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7〕89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699号),结合近期落实工作情况,现就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问题。

自11月1日起,获得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生产、包装的水果方可出口。

各局要按照总局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快对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工作,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指导企业建立符合要求的果园和包装厂,并及时将获得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名单上报,以便在总局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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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油料类 中药材类 蔬菜类 干坚果类 粮谷及制品类 植物源性调料类 其它植物源性食品类
(二)、进出口商备案程序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A、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登录网址 为:)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 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 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 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 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 员取得联系。 B、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 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 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四)对进境粮食实行检疫审批特别程序


企业首次申请的,在新疆本地加工的,有所在地分支局对 加工、储存企业进行审核,出具《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 单》。调往内地加工的,有当地直属局出具《进口粮食检 疫初审联系单》。 企业再次申请的,在新疆本地加工的,有所在地分支局审 核前期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下脚料处理、防疫消毒、 溯源记录等情况,并出具《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调往内地加工的,有当地直属局再次出具《进口粮食检疫 初审联系单》。
D、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 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 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 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 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E、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 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 改备案信息。 F、 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 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 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所提交的 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进口新鲜水果检验检疫要求及包装厂注册指南

进口新鲜水果检验检疫要求及包装厂注册指南

水果指新鲜水果:不包含加工后在-18℃以下储存、运输的冷冻水果。

一、进口新鲜水果(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总署对新鲜水果实施准入制度。

输出国家(地区)与签订双边协议、议定书的种类,才可进口。

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水果。

《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见表7-7。

2.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的注册向出口水果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等需经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注册。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点击“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类”-“水果”,可查询允许进口水果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口水果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进口水果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4.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水果应当从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

“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INVOICE等凭证,并随附输出国(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的要求;(2)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3)已与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详见“(六)进口水果植物检疫要求”]。

2.其他申报要求进口日本水果时,还应随附以下文件:(1)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2)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

3.录入要求需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三)产品相关要求1.进口检验检疫要求进口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1)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2)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3)不带有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4)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5)输出国(地区)与签订有协定(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为了规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口岸的建设和管理,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保护渔业生产和消费安全,提高口岸安全把关能力,促进水生动物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应持续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经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现公布符合要求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附件2)。

未列入名单的,须向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质检总局评估合格并列入名单后,方可开展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贸易。

三、质检总局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实施动态和分类管理。

四、对台和边境小额贸易涉及的食用水生动物进境口岸建设和管理要求另行制定、公布。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基本要求2. 全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质检总局2016年7月29日附件1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基本要求一、口岸(一)进境口岸应为国家对外开放口岸。

(二)指定口岸辖区范围内应建立现场查验场所。

(三)指定口岸所在地应有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符合要求的扣检场所。

扣检场所是指按照质检总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安全风险预警要求,在检验检疫合格放行前,用于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暂时扣留的场所。

(四)指定口岸应具有满足进口需求的专业协查人员。

二、查验场地及场所设施设备指定口岸应具备防风防雨的查验场地、采样场所、办公场所及检疫处理等配套设施设备,并满足以下要求:(一)查验场地面积应与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数量、批次相适应,查验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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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试行)
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确保进境水果食品安全,优化整合资源配置,规范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以贸易方式进境的新鲜水果,不适用于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的新鲜水果。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申请与批准程序、基本条件及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一、申请与批准程序
(一)立项。

地方政府应向质检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拟设立指定口岸的区位优势、预期市场需求分析、总体设计方案等资料。

质检总局研究后决定是否批准立项。

(二)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港务公司、货运公司或机场管理部门等口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验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场初审合格后报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的,质检总局批准设立为进境水果指定口岸。

经营单位获准立项后2年内未申请验收的,质检总局将撤销立项。

二、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一)查验场地及设施设备要求。

1. 指定口岸的建设应当以突出区位优势,符合市场需求,并能确保检验检疫的有效把关为原则,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做到总体区域分布合理、物流通畅。

2. 指定口岸查验场地及监管冷库周边5km 范围内没有果园。

3. 具有一定面积且符合进境水果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场地,布局合理。

对于海港、内河港口、陆运口岸及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设立的指定口岸,查验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可划分为待检区、查验区、扣箱区等区域,配置集装箱起落装卸设备和专用的电源插座。

4.水果由车载集装箱装运的,查验场地须建有能满足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专用平台,可同时停靠3辆以上的集装箱卡车,并能进行叉车掏箱作业。

5. 查验现场应具有一定面积且建设有查验室、简易实验室、样品存放室、办公室等配套设施,并满足以下要求:
(1)查验室配置必要的水果检疫工具及器材,如:刀具、放大镜、白瓷盘、镊子、毛笔、虫样管、采样袋(盒)、记号笔、手套、手电筒、照相机等。

如有冷处理要求的水果,还需配置标准水银温度计、保温壶、搅拌棒、洁净的碎冰块、蒸馏水。

(2)简易实验室配置必要的有害生物鉴定仪器设备,如:培养箱、解剖镜、显微镜等,有能力开展日常有害生物的初步检疫鉴定工作。

(3)办公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并提供交通便利。

(4)建有集中收集破果、烂果的密闭设施设备,可对破果烂果进行杀虫等防疫处理。

(5)配置必要的检疫处理药剂及器械,具有远离生活、办公区域的检疫处理药械存放库
房,并能确保其安全。

(6)供排水、供电、照明、安全防护、消防设施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

(7)配置能满足检验检疫需要的信息化设施,包括视频监控系统、电子监管系统、政务办公系统、CIQ2000系统等网络系统。

(8)配置能满足水果检验检疫需要的掏箱装卸设备,如叉车、掏箱工具、木包装拆卸取样工具、衡器等设备。

(二)经营单位管理制度与人员配置。

1. 查验场地和冷库须建立相关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1)水果查验场地和冷库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安全保障措施、岗位责任制、人员管理等。

(2)水果查验、存放等环节的防疫制度。

(3)水果溯源管理制度。

(4)重大疫情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

(5)破果烂果和不合格木质包装处理制度。

(6)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制度。

(7)其他与水果现场检验检疫业务相关的制度。

2. 人员配置。

(1)应确定1名熟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业务主管,负责查验场地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2)应配备满足进口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求的协助人员。

(三)检疫处理设施要求。

1. 熏蒸处理设施。

指定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应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熏蒸库,须满足以下要求:
(1)库容不小于70立方米。

(空港根据业务量可适当调整库容)。

(2)熏蒸库有良好的密封效果。

(3)配置温度控制、监测系统,可实时记录库内温度。

(4)配置适合水果熏蒸的气体循环系统,保证投药后熏蒸剂气体在较短时间内均匀分布。

(5)配置熏蒸剂浓度检测系统,可实时记录库内熏蒸剂浓度。

(6)配置自动投药系统。

(7)配置熏蒸药剂安全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测量精度不低于0.004g/m3(1ppm)。

2. 具有专用的冷处理设施,须满足以下要求:
(1)冷处理设施符合相关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中心温度最低达到和维持在-1℃的制冷设备。

(2)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果温探针,探针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温度。

(3)具有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的结果。

3. 销毁设施要求。

指定口岸辖区内应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具有资质的销毁处理单位;或者在查验场地范围内配套建有水果销毁设施,如独立焚烧炉,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建设要求,其处理能力应满足日常的进口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

4. 其他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

(四)监管冷库要求。

1. 有独立的满足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
要的监管冷库,其库容须与进口量相匹配。

2. 冷库的调温能力应能满足不同水果储存温度要求。

3. 冷库内安装温湿度传感器,库外设有温湿度监控系统,能实现温湿度数据计算机自动记录、储存,可随时打印历史记录,同时具备温湿度异常状况报警装置。

(五)指定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

1.指定口岸应配备与水果进口业务量相适应的现场植检专业人员,至少3名。

专业人员应具备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学历,熟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标准,掌握进境水果现场检疫技术、有害生物识别技术、生物安全知识,并经过相关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

2. 在指定口岸周边按照外来有害生物监测指南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3. 辖区内建有植检实验室,满足以下要求:
(1)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认可范围应满足可开展进境水果相关有害生物的检疫鉴定工作。

(2)配置昆虫、病害等检疫鉴定专业人员至少3名。

4. 辖区内建有理化实验室,满足以下要求:
(1)实验室须经CNAS认可,认可范围应涵盖对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等农药大类及重金属项目的检测。

(2)配置理化项目检测专职人员至少3名。

三、监督管理
(一)指定口岸经营单位及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按照本要求确保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效开展。

(二)质检总局对指定口岸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指定口岸资质。

暂停期间,未实施有效整改的,质检总局将撤销其指定口岸资质。

1. 指定口岸出现设施条件弱化,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
2. 指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能正常履行把关职责,不能确保进境水果质量安全的。

(三)被撤销资质的指定口岸,自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国质检动函[2013]717号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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