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审查表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及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图XXXXXXXXXXXXXXXX 公司文件2022[00011]号公司各职能部、项目部: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高企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要求,加强基础工作,改进监管方式,依法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公司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要求,为切实加强落实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领导责任,经探讨确定第四届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部门为安全部,该部门负责各项安全事务。
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部工作职责。
主题辞:XXX 钢幕人事任命安全部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2022 年11 月印发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职责1、在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分管安全副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爱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条例标准。
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安排、方针和管理目标,并刚好汇报工作状况。
2、匡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扬教化,年度考核三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和新工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年审工作。
往往深化施工现场检查安全、驾驭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订正耽心全行为和因素,预防、消退耽心全隐患。
3、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场容场貌、饮食卫生等进行检查,提高全体人员对文明施工的意识和文明施工水平。
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签发《整改通知单》对整改落实状况按着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监督检查。
按时复查,验收。
5、匡助项目部对安全资料的管理,填写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
6、做好年度安全工作安排、总结和《安全简报》等工作的编写发放,对施工现场和工程按“标准”“规范”进行系统检查和评价。
7、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爱护法规的行为和安全生产发生冲突时,经劝服劝阻无效,应暂停生产,消退隐患危(wei)险,提出合理看法,并刚好向本企业领导汇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专职安全生产办理人员任职条件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办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办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办理条例》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注册地在本市的施工单位(含中央施工企业),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三类人员及其范围,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4)59号)执行。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完成。
第二章考试、考核第四条市建委每年一月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计划,每月按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市建委编制并公布考试大纲,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内容。
第五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建委不组织任何强制性考前培训,凡符合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学历和职称: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办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或具有五年以上安全办理工作经历。
(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办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第七条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份;(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有学历要求的,还需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三)企业负责人须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四)项目负责人须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提交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五)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标题】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日期】 2002-12-18【实施日期】 2002-12-18【有效性】有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监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一、概述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是指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1.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向全体施工人员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2. 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预防施工事故的发生。
3. 事故应急处理在施工事故发生时,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迅速组织施救,并同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总结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记录、事故报告、安全生产培训记录等,确保安全生产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任职资格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育背景,持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2. 具有较强的交流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 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操作规程。
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防施工事故的发生。
四、发展前景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其职业发展前景广阔。
随着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因此相关岗位的薪资待遇和晋升机会也相对较好。
五、总结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是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中坚力量,其工作内容涉及施工现场的各个方面,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对于想要从事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的人来说,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不断适应施工行业的发展需求,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作出更大的贡献。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建设工作2年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安全管理工作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方面,其中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果通过考试的方式确定;管理能力考核结果根据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巡查结果和其安全生产业绩作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第二条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副经理、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第四条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证,也可委托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二)工作经历证明;(三)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第二节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44号、52号令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一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一、项目负责人1.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主要职责:(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6)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9)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10)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1.任职条件: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山东省建筑施工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原则本考核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公司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59号)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算施暂行措施》(鲁建管发﹝﹞15号)旳有关规定制定。
1.考核范畴1.1 本原则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公司管理人员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措施》进行任职安全生产考核。
1.2 本原则所称建筑施工公司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公司(含独立法人子公司)旳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1建筑施工公司重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公司平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旳人员。
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最高行政负责人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等。
1.2.2建筑施工公司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旳项目行政负责人等。
1.2.3建筑施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旳人员。
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建筑施工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下列基本资格条件方可参与安全生产考核:1.3.1在建筑施工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旳在职人员;1.3.2热爱本职工作,职业道德良好;1.3.3经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1.3.4具有下列学历、职称、阅历、执业资格等条件:1.3.4.1法定代表人,依法获得《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证书》;1.3.4.2最高行政负责人,按照《建筑施工公司资质等级原则》拟定旳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职称等条件执行;1.3.4.3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1)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公司,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施工总承包二级公司,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6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施工总承包三级公司,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4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施工专业承包一级公司,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6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公司,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4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6)施工专业承包三级公司,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7)施工劳务分包一级公司,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8)施工劳务分包二级公司,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1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