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

合集下载

IPO案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不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

IPO案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不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

IPO案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不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同兴环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不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评析1.郑光明和朱宁、解道东、郎义广算是公司最早的创始股东,并且除了郑光明之外,一直是发行人的第二大至第四大股东,且持股比例非常稳定,算是公司的最核心人员。

2.郑光明和朱庆亚是夫妻关系,2014年不知道什么原因,郑光明将所有的股权全部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朱庆亚,郑光明只担任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3.郑光明和朱庆亚作为夫妻自然是一致行动,同时也与其他三位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但是郑光明和朱庆亚只是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获取了其他三位股东的决策权限(达到50%以上),但是其他三位股东并没有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4.这样的认定应该说以前是没有的。

按照一般的逻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跟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划等号的,而这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没有认定实际控制人看起来也没有什么很充分的强烈的理由。

只是解释其他股东没有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同时也把股份锁定了36个月,不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责任的问题。

5.这么想想,其实发行人这种认定实际控制人的逻辑也没有什么毛病,如果真要找理由,那就是:你们夫妻两个作为实际控制人就好了,我们全力配合,其他的我们都不参与了。

当然,这样的处理是否能够作为普遍的认定方式借鉴,我们后续还需要持续关注。

6.最后,发行人还有一个关于股权的处理比较特殊,也值得借鉴和思考:发行人原本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只有2600万元是实缴的,未缴出资比例比较大。

为了缴纳出资也是为了引入战略投资者,那么全体股东同意将部分股权集中到朱庆亚身上,由其代表全体股东转让给战略投资者获得资金,然后朱庆亚再代表全体股东将认缴的出资部分出资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全体股东还对认缴的出资根据最新的情况和因素做了调整,重新分配了不同股东应该获得的股份比例。

7.关于认缴股份比例的调整问题,小兵还是那个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又没有违反法定强制规定,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应该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多方)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多方)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多方)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多方)1. 引言本协议是为了明确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在特定情况下进行一致行动,合作达到共同目标的约定和规范。

本协议适用于由多方股东签署的情况,以确保各方共同行动,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

2. 定义上市公司: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交易的公司。

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合法所有人。

一致行动:指股东之间就重大事项或关键决策达成共识并协同行动,以期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行动人:指根据法律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具有参与决策权力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3. 协议内容3.1 一致行动原则各方股东在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同意就下列重大事项和关键决策进行一致行动:1. 股权变动:任何一方股东意图转让其所有或部分股权的,应予以提前通知其他协议方,并征得其他协议方事先同意。

2. 公司治理:任何一方股东意图提名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予以提前通知其他协议方,并征得其他协议方的意见和支持。

3. 重大投资:任何一方股东有意进行重大投资的,应予以提前通知其他协议方,并征得其他协议方的同意。

4. 公司改革:任何一方股东提出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改革的,应予以提前通知其他协议方,并征得其他协议方的意见和支持。

5. 出售股权:任何一方股东有意出售所持股权的,应优先向其他协议方进行转让。

3.2 行动人的指定及撤销1. 各方股东在协议签署之日确定一名或多名行动人,代表所有协议方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 行动人的选择原则是平等、公正、合理,各方股东应共同商议并一致同意。

3. 任何一方股东有权单方面撤销其指定的行动人,但应提前向其他协议方通知,并在撤销后及时指定新的行动人。

3.3 协议的终止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被终止:1. 协议期限届满,各方股东决定不再继续履行本协议;2. 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决定终止本协议;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无法克服的重大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一、协议的背景和目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是一种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共同经济利益与目标而签署的协议。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在上市公司中股东之间共同行动的一种方式,通过共同行动来维护各方股东的利益并保护公司的稳定经营。

在上市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合作与共识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协议,不同股东可以在企业决策、董事会选举、业务经营、股权转让等方面进行协调,实现共同投资和发展战略,保障各方利益。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1. 协议的各方共同行动人协议的各方一般包括股东、监事会、董事会和公司本身等。

2. 共同行动目的共同行动人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司战略,增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税务合规能力等。

3. 共同行动人义务共同行动人协议的各方在协议中承担一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东会上共同行动,共同推选董事会成员;(2)协商一致决定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财务决策、重大投资、业务合作、业绩评估等;(3)在发生转让等行为时,进行提前的协商和沟通,保持一致行动;(4)在公司治理中,共同关注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等。

4. 共同行动人权益共同行动人协议的各方在公司事务中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协议方作为重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2)在公司赢利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利益分配;(3)协助公司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

5. 协议的解决方式当协议各方发生争议时,可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解决,包括但不限于:(1)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申请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

三、协议的法律效力和争议解决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约定,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当协议各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四、协议的重要性和风险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对于公司治理和股东共同行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2023范文免修改)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2023范文免修改)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背景上市公司是指已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可以公开交易的公司。

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股权在市场上具有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因此股东之间的协调一致行动显得尤为重要。

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旨在明确股东之间在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行动的共识,增强股东之间的合作与信任,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

二、协议内容1. 参与方本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参与方包括下列各方:[第一股东姓名/企业名称][第二股东姓名/企业名称][第三股东姓名/企业名称][其他股东姓名/企业名称]2. 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参与方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行动,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3. 一致行动义务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通过积极合作,共同履行一致行动义务:按比例投票:各方在股东大会上应按其持股比例投票,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不转让股权:各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不得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任何非参与方的第三方。

共同行动:各方应共同商议、协商并统一行动,就上市公司的关键事项提出共同方案,确保共同利益得以实现。

4. 重大事项本协议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情况:公司重组、合并或分立;尽职调查及收购其他公司股权;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重组或解散公司;发行新股或增加注册资本;控制关系变更;财务决策等。

5. 协议生效与解除本协议自各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为____(协议期限)。

如发生情况之一,本协议将提前终止:全体参与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协议;参与方发生法定解散、清算、破产或被吊销等情况。

6. 保密条款各方应将与本协议相关的商业信息视为保密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保护,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当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披露时,各方可向相应的主管机关履行必要的披露义务。

7. 协议违约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

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范本

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成为乙方的一致行动人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本协议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一致行动人”是指甲方在乙方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就相关事项与乙方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2)“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甲方或乙方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其他企业或个人;(3)“股东大会”是指乙方依法召开的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4)“董事会”是指乙方依法设立的董事会。

第二条一致行动人的义务2.1甲方同意,在乙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就相关事项与乙方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按照乙方的要求行使表决权。

2.2甲方同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持有的乙方股份进行转让、质押、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或进行其他可能导致甲方丧失一致行动人地位的行为。

2.3甲方同意,在乙方需要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与甲方及其关联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关联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

2.4甲方同意,在乙方需要时,按照乙方的要求,协助乙方处理与甲方及其关联方有关的各项事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一致行动人的义务。

3.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甲方及其关联方有关的信息,甲方应如实提供。

3.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处理与甲方及其关联方有关的各项事务,甲方应予以协助。

3.4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与乙方及其关联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4.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024年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范本

2024年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范本

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鉴于:2.甲方和乙方拟就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事项采取一致行动,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一条一致行动的范围和事项1.1甲方和乙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表决中,就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事项的事项,应采取一致行动。

1.2一致行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6)决定公司重大资产购置、出售、转让、报废和损失处理;(7)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8)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条一致行动的决策机制2.1甲方和乙方在一致行动事项上应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2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指定一名代表,代表双方在一致行动事项上行使表决权。

2.3如甲方和乙方在一致行动事项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条一致行动的期限3.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3.2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否则有效期届满后,本协议自动续约____年。

第四条违约责任4.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一致行动事项无法实施,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2甲方和乙方应共同监督履行本协议,确保一致行动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约定6.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6.2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一、五种特殊的应用场合及注意事项1.家族企业股东间的合作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和乙方通常是家族成员。

协鑫集成: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协鑫集成: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公告编号:2020-05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其印”)函告,获悉营口其印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具体事项如下:一、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1、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质押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1、营口其印本次股份质押用于融资。

2、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及一年内到期的股票质押情况如下表: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128,644万股,占所持股份比例60.8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5.31%,对应融资余额58.52亿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179,984万股,占所持股份比例85.1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5.42%,对应融资余额73.47亿元。

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还款资金主要来自于自身经营或投资收益,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3、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一)协鑫集团有限公司(1)企业性质:民营(2)注册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99号(3)主要办公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4)法定代表人:王东(5)注册资本:880000万人民币(6)经营范围:电力、矿业及其他工业、商业项目投资,储能、动力电池产品销售,工矿产品销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大型设备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信息化规划、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信息系统工程管理;物业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8)偿债能力指标:(9)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协鑫集团有息负债合计为439,545万元,其中半年内到期金额168,156万元,半年到一年内到期金额为66,000万元,还款来源为自筹资金。

2024年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 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二篇)

2024年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 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二篇)

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二)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股东中,达成协议共同行动的股东。

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是为了维护股东之间的权益,保证公司治理的稳定性,提高公司经营效益而签订的一项重要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内容和意义。

一、协议背景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是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共同利益而达成的协议。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往往会因为各自的利益追求而产生分歧,导致公司治理的混乱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股东之间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方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的稳定性。

二、协议内容1.一致行动的范围:明确各方共同行动的范围,包括投票权的行使、权益认购、财务安排等。

各方应共同遵守协议约定,在关键决策上达成共识,共同发挥影响力。

2.投票权的行使:规定各方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包括是否以集体行动方式投票、是否共同行使股东权益等。

通过协议约定,可以防止一致行动人之间发生分歧,保证共同投票意见的形成。

3.权益认购:明确各方对于新股发行、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的认购方式和比例。

通过共同认购新股,可以增加各方的股权比例,提高在公司中的话语权。

4.财务安排:约定各方在公司分红、资本公积金使用等财务安排上的共识。

通过制定财务政策,可以保证各方的共同利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

5.协议有效期和解除条件:约定协议的有效期和解除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协议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三、协议意义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订对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有效避免股东之间的权力冲突和分歧,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提高决策效率。

2.保护股东权益: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在公司中享有平等的权益,避免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压迫和侵害。

3.提高公司经营效益:通过共同行动,各方可以形成统一的意见和利益诉求,促进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高。

四、协议执行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执行需要各方共同遵守协议的约定并配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协鑫集成股份的转让和交
承诺至
协鑫集团
股份限售 承诺
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办理。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协鑫集成送红
2015 年 12 月 29 日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履行 完毕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协鑫集成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承诺,但如该等取得的股份限售期限长
本次股权变动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的内部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有关说明 1、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履行的 承诺事项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规定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 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股份转让款的,转让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无条件将标的股份过户 登记至转让方名下。
(2)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如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 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标的股份产 生孳息或其他衍生权益的,该等孳息及权益应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无需就获得 该等孳息及权益支付任何额外对价。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五(5)个工作日(最终需要的时间以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审批时间为准)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 成之日为交割日。 2、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 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 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四)一致行动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 受让方与协鑫集团为一致行动人。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就上市公司有关重大事项 作出与协鑫集团完全一致的决策,采取一致行为的方式如下: (1)受让方在行使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时与协鑫集团保持一致; (2)受让方拟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与协鑫集团进行充分沟通 协商,在征得协鑫集团同意其提出后,由双方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3)协鑫集团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若协鑫集团要求,受让方应 与协鑫集团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4)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受让方应就股东大会会议拟进行表决的议案与协 鑫集团进行充分沟通,与协鑫集团拟行使的各种表决权保持一致意见,并按照该 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在股东大会会议对相关事项 进行表决时,任何一方因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代理人代表其参加 股东大会会议,并按照协鑫集团拟进行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 (5)受让方向上市公司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经选举成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 的,受让方同意并保证其提名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行使董事之提案权、表决权、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协鑫集成”)于近日接到 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其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其印”)的通知,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上海其印与华鑫商业保理(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保理”)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其印拟以协 议转让方式向华鑫保理(其中协鑫集团控制华鑫保理 51%的股权)转让其持有的 协鑫集成股份合计 260,000,000 股(其中协鑫集团转让 120,000,000 股,上海其 印转让 140,000,000 股),占协鑫集成总股本(截至 2019 年 5 月 29 日)的 5.12%。
履行
团、上海
2018 年 12
承诺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交易对方因本次 月 29 日
完毕
其印
月 28 日
交易而持有协鑫集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3、本次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方承诺: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
25.25
华鑫商业保理
(营口)有限
0
0
260,000,000
5.12
公司
其中,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992,279,285 股,累计被质押
785,084,300 股,占其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79.12%,占公司总股本的 15.45%。
上海其印持有本公司股份 1,422,630,000 股,累计被质押 1,277,130,000 股,占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9-051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权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的内部转让,受让方仍需要遵循转 让方已作出的股份不减持承诺,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变更;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3、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双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易 是否能够最终完成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融机构、地方政府牵头成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
金或行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民营上市公司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未来不排除在不影响实际控制
权的前提下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形式,将部
分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月 28 日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992,279,285 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19.53%。上海其印作为协鑫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1,422,63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8.00%。协鑫集团和上海其印实际控制本 公司 2,414,909,285 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 47.53%。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鑫保理将持有本公司股份 260,000,000 股,比例约为 5.12%。由于协鑫集团控制华鑫保理 51%的股权(且已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一致 行动),本次股权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华鑫保理亦需遵循转让 方已作出的不减持承诺,自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8 日止,不在 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协鑫集成股票,包括承 诺期间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新增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对公 及上海其 司股份承 月 29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8 日止),协鑫集团及 月 29 日 2019 年 12 履行
司中 小股 东所 作承 诺

诺 上海其印不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方式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协鑫集成股票,包括承诺
期间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等新增的股份。2、鉴于目前政策鼓励相关金
其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89.77%,占公司总股本的 25.14%。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转让方 1:协鑫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 2: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华鑫商业保理(营口)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的股份总数为 260,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2%。 2、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66 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 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5%。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 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受让方自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后五(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 方式一次性将全部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支付至以转让方或其指定方的名义在营口 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若受让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全部或部分
提名权等董事权利时均与协鑫集团提名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保持一致行动,具 体执行方式参照前述条款。
2、受让方应当确保其(包括代理人)全面履行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其不得 与本协议各方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条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合同或类似安排。
(五)陈述、保证与承诺 除常规陈述、保证和承诺之外,受让方额外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受 让方将遵守转让方作出的限制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的所有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自解除限售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即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8 日止),不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主动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票,包括承诺期间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新增的股 份),未来的减持行为亦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 (六)税费 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需的手续费、税费,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 担。各方同意尽最大努力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分别或共同向主管 税务部门申请并获得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税费减免待遇(如有)。 (七)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 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 或承诺,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 (八)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除 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章之日起 成立并生效。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 并经各方签署后方可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 形式解除本协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