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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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4.08•【文号】国办发[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4.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要求分期分批对所有社会团体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1997年4月8日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民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通知》要求,清理非法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社会团体在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一)“双重”负责的原则。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民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现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做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统筹码段资源管理,稳步实施源头赋码,准确制发统一代码,建立存量映射关系,规范基础业务报表,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发布,推动统一代码的应用。

二、实现路径(一)分配主体标识码码段,制成统一代码。

省级民政部门取得主体标识码码段后,根据本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五年内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所需数量,利用统一下发的全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发系统,分配省本级和地级、县级码段,并生成各类《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使用一览表》。

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通过系统进行统一代码的分发和使用;没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将已生成的《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一览表》逐级发放。

民政部公告第142号――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公告-民政部公告第142号

民政部公告第142号――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公告-民政部公告第142号

民政部公告第142号――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公告正文:---------------------------------------------------------------------------------------------------------------------------------------------------- 民政部公告(第142号)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公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下列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准予成立登记,现予以公告。

名称登记证号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3780-6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城市建设投融资研究专业委员会3980-4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客户服务委员会4844-3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科技特派员创业工作委员会3483-4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天然气水合物专业委员会3141-154549-6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分会3901-8中国电子企业协会电子环保分会3519-7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企业人力资源工作委员会3519-8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企业信用工作委员会3519-9中国未来研究会评估与预测分会4067-10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4495-3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制香分会3161-12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冶金产品质量检验专业委员会3251-6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高速公路服务区专业委员会4219-1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海量存储标准工作委员会3518-6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移动存储标准工作委员会3518-7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企业信息化标准工作委员会3518-8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广州办事处3518-9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市场专业委员会3266-103266-11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教育研究会远程与继续教育分会3882-4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教育研究会计算机网络教育分会3882-5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教育研究会软件与微电子教育分会3882-6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乡镇卫生院分会4177-3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市场营销分会3347-8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委员会4773-12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科技工作委员会3165-5中国力学学会促进工程应用与产业结合工作委员会3333-28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史与方法论专业委员会3333-29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涂装技术分会4348-31中国照明学会半导体照明技术与应用专业委员会3538-20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农村电影院线分会3073-2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政治研究分会3571-1中国欧洲学会欧洲经济研究分会3571-2中国欧洲学会欧洲一体化史研究分会3571-3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分会3571-4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上海办事处3359-3中国社会学会家庭社会学专业委员会4458-14中国水利学会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委员会3387-42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改革研究专业委员会3937-5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上海办事处3208-5中国金融学会金融采购专业委员会4094-6海峡两岸农业交流协会技术交流与信息咨询工作委员会4596-1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铁合金分会3392-37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科学发展观研究专业委员会3864-7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家居集成专业委员会3508-10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水电施工分会4668-9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电力工程保温防腐施工分会4668-10中国海洋学会海域和海岛分会3007-23中国农业科技管理研究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委员会4141-4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工程热力学分会3754-1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热机气动热力学分会3754-2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传热传质学分会3754-3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燃烧学分会3754-4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能源利用专业委员会3754-5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多相流热物理分会3754-6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流体机械分会3754-7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3377-5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宠物食品用品检验检疫分会3377-6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化学品检验检疫分会3377-7中国港口协会港口铁道分会3626-6中国港口协会汽车滚装码头分会3626-7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危险化学品专业委员会4416-4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小额信贷发展研究分会3979-5以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民社发(1998)13号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民社发(1998)13号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1998年11月3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自1997年4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团体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

现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第一阶段即社会团体自查阶段和第二阶段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已基本结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的部署,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下一阶段工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和换发证书阶段。

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进行过程中,国务院颁发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对社团管理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供了新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同时民政部还依据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务院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时间安排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依据新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审定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对工作时间安排作出调整。

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一)对原规定予以保留的社会团体的条件作以下补充和调整1.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审定工作中,要参照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社会团体的章程(尤其是章程中有关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审核。

社会团体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2.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如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仍按照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规定执行。

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了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我们得先知道何为“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呢?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总则”可知,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的结社自由的权利,维护社会团体应有的权利,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建设,而制定的。

在读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以下几点为我的浅认识。

其一,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

在湖南省公关协会的案子中,公关协会将秘书处以签协议的方式承包给谢建军,每年有固定的保底收入2万元,最后,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条例,该协会被撤销。

湖南省公关协会被撤销的案件引起我们的思考,我国的社会团体是否都是非营利的?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我们可知,由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不能以自己团体的名义从事营利的经营性活动。

但是,它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实体,经过工商批准后以经济实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必须按章纳税。

据了解,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有四种,即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的捐赠、政府资助和有偿服务活动。

但是社会团体的有偿服务活动不同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有偿服务可以是社会团体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展览等等。

它与营利性活动的区别在于,是一次性的服务收费,不是社团靠经营的固定收入来源。

其二,成立社会组织门槛过高的问题。

由条例可知,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但事实上却是,成立社会组织门槛过高。

针对社会组织门槛过高的问题,民政部自2011年便提出“一手托两家”的方案,即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12.30•【文号】民社发[1989]59号•【施行日期】198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中有新的规定)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国务院正式发布,为了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团的分类社会团体的种类可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区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等。

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

其中又可以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具体社团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行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包括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其中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

具体社团的设立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中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专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这类社团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

联合性社团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

二、关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概念的含义《条例》中所称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所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授权而制定并明令发布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由政府部门以法令形式发布的各种法规等。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石民政[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民政[2011]6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双重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

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确定的职责要求分别对社会团体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社会团体应当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推行理事长(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制度,适度控制理事会规模,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会费标准收缴管理制度等。

三、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如期召开换届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年会等重大会议。

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换届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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