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分末计提未发工资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税前扣除各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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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12.2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12.2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2011-05-27 09:18:00 作者:网络管理员来源:浏览次数:291问: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各种社会保险。

不知道这部分工资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要全额调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

2问:我企业2009年租用个人的房屋做为办公室,租期一年,期满后发现在租赁期间,房屋内部有破损,出租个人就要求我企业进行赔偿,我们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并将相应的赔款支付给了房主。

但因其是个人,所以我企业对此赔偿款没有取得发票,可否仅凭双方签定的赔偿协议列支这部分费用?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你单位发生的“赔偿”如果是租用经营用房屋时产生的,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双方租赁协议,赔偿协议,房屋破损前、破损后的证明资料,破损和经营相关的证明材料,破损损失额的鉴定材料等能够有效证明此破损和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5年5月8日。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等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等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等公告根据《工会经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的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不同企业有着不同的情况和需求。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特发布以下公告:一、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提取工会经费,并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经扣除工会工作经费后的余额,原则上应当全部用于本单位的职工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等福利性待遇。

对于合理使用的工会经费,企业在纳税方面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二、税前扣除凭据的问题企业在进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凭据和证明材料。

具体而言,需要提供以下几类凭据:1. 工会经费提取凭证:企业应当在每期提取工会经费时,制作相应的提取凭证,并由工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这一提取凭证是企业申请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

2. 工会经费使用凭证:工会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规定,并在使用时需制作相应的使用凭证,其中应当明细列出经费的使用用途和金额,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 工会经费台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的台账,记录工会经费的提取、使用和余额等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以上凭据和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且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核查,以确保企业享受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相关注意事项在进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会经费管理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确保工会经费的使用合法合规。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税务等相关记录和档案工作,保留好与工会经费相关的凭据和资料,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应当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加强对工会活动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的审核,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针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具体问题和细节,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会计师,获得更为详尽的指导和帮助。

特此公告。

(以上公告内容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告为准。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税收是国家运行的重要支柱之一,税收的确收与支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财务责任。

然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错报、漏报或者填报不准确的情况,导致企业未能及时缴纳应交的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税费的补缴,并且很多企业主将关注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在我国税法规定中,存在相关规定,来解答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扣除上一年度亏损的数额。

这意味着企业在补缴以前年度税费时,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然而,这项政策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

根据税收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的税前扣除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企业在补缴税费之前,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的审批程序;第二种是企业虽然未经审批,但是依照税法规定,通过税务机关征收缴纳。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的具体情况,我们还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企业可以将补缴的以前年度税费扣除至少三年。

也就是说,企业在补缴罚款和滞纳金等以前年度税费时,可以在最长三个年度内依法发生税前扣除的权利。

这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财务弹性,并且减轻了企业补缴税款带来的财务压力。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以前年度税费补缴时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相关税务程序和法规的规定。

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办理补缴手续,如填写相关申报表、提供补缴的票据凭证等。

只有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补缴,企业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权利。

总结起来,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企业在进行补缴时,应该严格遵守税收法律和规定,依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此外,企业应该及时申报,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并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税款的补缴手续。

税收是企业成长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税前扣除的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杠杆。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浅析年末暂估成本的实际操作

浅析年末暂估成本的实际操作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就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常用的“暂估成本”实例1.存货暂估成本入账A公司购进一批材料,合同价税合计113万元。

此笔款项预计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3%。

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未到。

(1)暂估入账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暂估入账,注意!暂估的入账金额按照不含税金额,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100贷:应付账款-暂估 100(2)取得发票,可先红字冲回暂估金额,按照发票金额做正确的入账凭证。

会计分录如下:(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借:原材料-100贷:应付账款-暂估 -100(2)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即可。

借:原材料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32.工资奖金的暂估入账一般公司员工的工资奖金在次月核算,年度关账前必须对12月份工资以及年终奖、双薪等“暂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准确把握税前扣除的条件:(1)已在汇算清缴所属期中账面预提了该金额;(2)必须在次年的汇算清缴之前(5月31日)支付。

我公司工资实行后发薪制度即12月的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12月份计提的工资薪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工资实行后发薪制度即12月的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12月份计提的工资薪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工资实行“后发薪”制度,即12月的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12月份计提的工资薪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已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工资并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则发放的工资在所属年度可税前扣除。

若该部分工资超过汇算清缴期发放,则在所属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并入发放年度扣除,如果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缴明确政策》第二条第(七)款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上年度工资,均认定为企业“实际发生”,在工资所属年度予以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年度工资,作为工资发放年度工资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即企业当年计提工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形成欠发工资,这部分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作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

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放”原则,即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年度内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申报前发放的,可以作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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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末计提未发工资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09年发放2008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

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

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

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

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上一年度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及类似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

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⒉问: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规定未明确税前扣除时间,也未明确必须实际发放。

请省局予以明确。

意见: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答: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暂估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在年末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或发放的,如企业当年已做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或实际发放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五、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即企业当年计提工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形成欠发工资。

这部分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

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企业本年度已计提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未发放给员工,但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与工资相关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企业跨年度补发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

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所属年度据实扣除。

对企业按其规范的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确属应计入并已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工资薪金的提取,以减少或逃避当期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提取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度提取的工资薪金未支付的,具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2、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生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问:某企业2009年发放给管理人员的工资通过“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工资”进行核算,对于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不得从2009年度税前扣除,当年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调增。

2010年2月,该企业向员工发放了这部分已于2009年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其在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能否进行纳税调减?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未发放,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在2010年2月向本企业任职的员工发放时允许从税前扣除。

因2010年会计核算中不再列支此部分工资,2010年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纳税调减的方式将此部分工资从税前扣除。

关于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税前扣除的问题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应该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问:企业在2008年发放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或在2009年发放的属于2008年度的工资薪金能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答: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是指在当年实际发放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即工资薪金支出在2008年以后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扣除,而在2008年度以前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原税法”),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扣除。

因此在2008年度发放但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按税收规定可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企业2006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8年度发放的除外)。

属于2008年度,但是在2009年发放的关于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是否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不允许在计提年度作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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