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修引发知识产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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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强制性许可案例: 高通公司与苹果的专利纠纷强制性许可是指当一方拥有必要的专利,但不愿意赋予对方许可时,法院可以强制授予许可。

高通公司与苹果之间的专利纠纷就是一例。

高通拥有一系列挪移通信技术的专利,苹果在使用这些技术时未能与高通达成协议。

高通起诉苹果,并请求法院强制许可苹果使用其专利。

最终,双方达成为了和解协议,苹果允许向高通支付专利授权费。

2. 不正当竞争案例: 谷歌与Oracle的版权纠纷谷歌与Oracle之间的版权纠纷源于谷歌利用Java程序设计语言开辟Android操作系统。

Oracle拥有Java的版权,并指控谷歌在Android中使用了其受版权保护的代码。

谷歌辩称这只是合理的软件开辟实践,并且这些代码属于公共领域。

最终,法院判决谷歌没有侵犯Oracle的版权,这一案例成为了知识产权界的重要判例。

3. 商标权侵权案例: Apple与中国商标局的纠纷Apple与中国商标局之间的纠纷起因于“iPad”商标的争议。

中国商标局认为,iPad这一商标属于另一家公司Proview注册所有。

Apple认为,它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了iPad商标,并购买了Proview在中国的商标权。

最终,法院支持Proview的主张,认定Apple侵犯了商标权,并判决Apple支付高额赔偿。

4. 专利侵权案例: Samsung与Apple的专利战争Samsung与Apple之间的专利战争是知识产权界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双方在多个国家就首.机技术方面的专利争议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斗争。

这场战争涉及了许多专利,包括外观设计、界面等方面。

最终,在多个国家的法院中,双方都取得了胜利,并进行了一系列和解协议。

5.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名作曲家与抄袭者的纠纷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娱乐界非常普遍,其中一例就是著名作曲家与抄袭者之间的纠纷。

作曲家在自己的作品中发现了与他人作品相似的部份,并指控对方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辩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冲突

辩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冲突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冲突在当今高度发展的科技时代,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

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力量,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并不容易取得,因为它们涉及到许多复杂的经济、社会和道德问题。

首先,科技创新的推动力来自于竞争和信息的共享。

科学家、工程师和企业家们通过分享知识、交流经验和合作研究,不断推动着科技的进步。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却倾向于限制信息的流通,以确保创新成果的独占性。

这种限制可能会妨碍科技的快速发展,阻碍了创新的进程。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者的激励起到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创新者能够在市场上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鼓励他们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创新上。

这种激励机制为科技行业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资金,推动了更多的科技创新。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过度强调私有化和独占性,可能导致创新成果的过度垄断,限制了其他人的使用和发展,从而阻碍了进一步的创新。

此外,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涉及到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

科技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提高人类生活质量。

但如果知识产权保护过于强调私人利益,可能导致创新成果过度收费,让一部分人无法享受到科技带来的好处,加剧社会的不平等。

因此,如何平衡创新者的利益与公众的福祉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面对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我们应该寻找一种合理的平衡点。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灵活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既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又鼓励信息的共享和合作研究。

例如,可以加强专利审查的严格性,避免低质量专利的滥用,同时鼓励开放式创新模式的发展。

其次,政府可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资和支持,提供更好的研发环境和技术转化渠道,降低创新成本,促进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

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注重教育,培养创新精神和知识产权意识,让人们能够平衡利益,善于处理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从科技创新到文化创作,从商业品牌到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无处不在,为创造者和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然而,随着跨境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加深,知识产权领域也面临着诸多法律冲突,给国际经济交往和创新发展带来了挑战。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简单来说,就是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涉及跨国知识产权的事务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难题。

这种冲突可能发生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个领域。

以专利为例,不同国家对于专利的授予条件、审查程序和保护范围可能截然不同。

有的国家对新颖性的要求较为严格,而有的国家则相对宽松。

这就可能导致一项技术在一个国家能够获得专利保护,但在另一个国家却无法获得。

同样,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在某些国家,商标的注册基于使用原则,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基于注册原则。

这就可能导致在一个国家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另一个国家被他人抢先注册。

著作权方面的法律冲突同样不容忽视。

各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权利内容和侵权认定标准都有所不同。

比如,有的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50 年,而有的国家则可能更长。

此外,对于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差异,这在网络时代尤为突出。

造成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各国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需求也不尽相同。

发展中国家可能更关注如何通过技术引进和知识传播促进自身发展,而发达国家则更强调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以维护其在全球市场的竞争优势。

其次,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适用方法上都存在差异,这也反映在知识产权法律中。

此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不完善也是导致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虽然国际上存在一些旨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但这些条约往往只是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无法完全消除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

装修中的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

装修中的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

装修中的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在装修中的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于版权和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

在装修领域,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同样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在装修中可能涉及到的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并向读者介绍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节:意识产权的定义和价值在进入装修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意识产权的定义和价值。

意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各种独创作品时所拥有的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这些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出,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传播。

第二节:装修中的版权保护2.1 原创设计保护:在装修过程中,设计师的创意和设计成果通常是受到版权保护的。

业主在选择设计师时应注意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设计师的权益和责任,包括设计稿的归属和使用权等。

2.2 图片和艺术品使用:在装修中使用他人的图片和艺术品时,需要注意版权问题。

如果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需要事先取得相关授权或者购买授权,以避免侵权问题的发生。

2.3 建筑外观保护:在一些特殊建筑物的装修中,建筑的外观设计可能也受到版权保护。

在进行建筑外观改造时,需要尊重原设计师的权益,避免侵犯版权。

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3.1 劳动关系合同:在装修项目中,雇佣的工人和施工队伍可能会产生一些创造性的想法和解决方案。

为了保护这些创造性的成果,业主应与工人、施工队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并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

3.2 具体技术方案:一些装修项目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独特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通常是设计师或者施工队伍根据自身经验和技术知识所提出的。

在与设计师和施工队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相关技术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第四节: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和知识产权4.1 登记权益:为了使自己的版权和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业主可以选择将相关作品和技术方案进行登记。

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版权纠纷或知识产权侵犯,可以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4.2 签订合同:在与设计师、施工队等相关方进行合作时,一定要签订明确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辩论辩题

知识产权辩论辩题

知识产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和创造的重要手段,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创新。

只有在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创新者才能获得应有的回报,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励人们进行创新。

正如著名物理学家爱因斯坦所说,“知识的产权,是人类最伟大的财富。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技术的进步。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者可能会因为缺乏回报而不愿意分享他们的技术成果,这将阻碍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推动技术进步至关重要。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只有在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愿意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进行创新,这将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反方观点:知识产权的保护会限制信息的流通和创新的发展。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导致垄断和壁垒,阻碍了其他企业的发展。

正如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凯恩斯所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它会限制创新和发展。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会限制信息的流通。

如果某个技术或者产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他企业就无法获取相关的信息,这将阻碍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导致资源的浪费。

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企业可能会进行大量的诉讼和诋毁,这将导致资源的浪费。

结论: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既有利于创新和发展,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寻求一种平衡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毕竟,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了激励创新,但我们也不能让知识产权成为一种垄断。

”。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近年来,随着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展壮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施工过程中,各类创新技术、设计方案以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面临着被侵权的风险。

本文将深入探讨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知识产权的意义及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在建筑施工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技术创新、设计图纸、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创新活力、保障企业利益以及促进行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施工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1. 技术创新的侵权问题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种创新技术层出不穷,但往往难以避免地会出现技术被他人盗用、模仿的情况。

这不仅会对创新者的权益造成损害,还会削弱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激励。

2. 设计图纸的抄袭问题设计图纸是建筑施工中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

由于施工项目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设计图纸,进而进行盗用或者篡改,给项目推进带来诸多隐患。

3. 专利、商标等权益的侵权问题在施工行业中,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专利技术和商标品牌。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这些权益常常面临侵权和假冒的风险,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三、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 加强内部保密管理施工企业应加强内部保密意识培养,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在项目启动之初,可以对施工团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使其熟悉有关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

2. 合理利用保密协议在与客户、设计单位、供应商等进行合作时,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保密协议可以约定保密期限、双方的保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有效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 注册专利、商标等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施工企业应及时申请相关的专利和商标注册。

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企业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探析]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探析]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探析]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原因一、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的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是普遍存在的。

在司法实践中,它主要是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2.版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一些产品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与外观设计在表现形式上没有本质性的区别。

因此在将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用在外观设计上,或将外观设计的图案、文字及其组合等使用于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在权利人之间就会产生权利的冲突。

3.版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版权与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一般是不会产生权利之间的冲突。

但是将某美学艺术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时而将其申请成为注册商标,那么就会在著作权人之间与商标权人之间产生版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4.商标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在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商品上,可以由不同的主体对相同的商标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适用其注册商标并且进入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就会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一)知识产权自身的原因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使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不易被人们感知,知识产权还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更不易被人们所感知。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数量激增,巧合、雷同现象时有发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权利冲突。

另外,权利冲突的产生还会由于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的时效出现误解而出现。

如人们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已经过了法律的保护时效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实际上权利人的权利仍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再加之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点,使得权利与权利之间由于地域交叉引发权利冲突。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因从立法模式来看,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分散型的单行立法体例,我国也不例外。

这种现行知识产权分散立法模式以及缺乏统一的执法模式,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埋下了伏笔。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解析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解析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解析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不仅仅涉及技术创新和商业竞争,还关乎到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案例一:建筑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在建筑工程中,设计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设计师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总是得到有效执行。

某建筑设计公司在设计一座著名的城市广场时,采用了独特的建筑风格和创新的设计理念。

然而,不久之后,在附近的一座商业综合体中,突然出现了与之极为相似的建筑设计。

这使得建筑设计公司感到愤慨和痛苦,因为他们的创意被窃取了。

在此案例中,建筑设计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1. 注册设计专利:如果建筑设计具备独创性和创新性,设计公司可以注册设计专利,确保自己的设计成果得到法律保护。

2. 签署保密协议:与合作伙伴或承包商签署保密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通过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可以防止设计方案被泄露。

3. 建立技术保密制度:设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技术保密制度,包括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和保护,以减少知识产权泄露的风险。

二、案例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专利侵权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专利侵权的问题。

例如,某公司开发了独特的建筑施工技术,该技术已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竞争对手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了该技术进行施工,并获得了经济利益。

对于被侵权的公司而言,应采取以下步骤来保护专利权:1. 监测市场和竞争对手:建筑公司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竞争对手的不正当行为。

同时,加强与知识产权律师和专家的合作,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支持。

2.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如果公司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寻求专利许可和授权:如果可能,被侵权方可以与侵权方进行许可和授权的协商,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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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修引发知识产权之争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2011年第13期
深圳中院近期就诺基亚诉深圳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该公司销售非原装诺基亚手机侵犯商标权。

看似简单的案情却包含了诸多复杂因素,引起各界对手机领域商标和专利问题的高度关注。

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
翻新手机“维修”与“再造”的区分
手机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随身工具。

在拉近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同时,手机还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受利益驱使,手机翻新业务已经成为拥有完整链条的一个新型产业。

手机翻新,在解决不同层次需求和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引发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的诺基亚公司诉深圳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使“翻新机”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人们对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反思。

原告诺基亚公司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多次、大量销售非原告原装生产的手机侵犯了“NOKIA”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其所销售的手机只是对原告原装手机进行翻新而已。

由于先前购买的二手原装手机过于陈旧,故被告更换了外壳或维修了部分零部件,但其所替换的外壳与零件仍为原告生产,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法院认定,被告销售原告旧手机的翻新机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旧手机翻新行为的定性,乃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关键要素。

如果将翻新行为定性为维修,被告维修并出售二手手机的行为可能就落入侵权范畴。

反之,如果翻新行为属于再造(重新制造),则被告“生产”二手手机时未征得原告同意而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就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考察美国、日本的判例,他们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是与其本国产业利益诉求相吻合的。

梳理不同国家判例后发现,判定是否属于再造,主要有“是否更换核心部件”和“更换部件所占产品整体比例”两类标准。

加工、维修属于我国较为庞大的产业,在解决部分人群就业问题的同时还能增加税收,并且有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因而将类似二手手机翻新等行为尽可能定性为维修而非再造,显然更加符合我国产业的发展现状。

尊重我国产业发展现状并尽可能为产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是我们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必须考虑的主要因素。

然而,诸如公共健康等公共政策也是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司法时不容忽视的要素。

例如,尽管更换了日用家电的大多数零部件,仍将其定性为维修并无大
碍;但针对一次性医用产品而言,认定是否属于维修行为时就必须考量公共健康问题了。

尽管没有物质上的损耗或更替,出于公共健康安全考虑,唯有通过整体再造方能重新使用,因而不能轻易将这类行为认定为维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维修与再造的区分纷繁复杂,无法套用某一种程式化标准,必须综合考虑产品的构成方式、使用方法、产业特殊性等各项因素。

在翻新手机推向市场进行销售时,若手机翻新者以新手机名义对外销售(以新售旧),则翻新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所对应的为商标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功能。

在审理定牌加工所涉商标侵权案件时,产业利益乃是在法律适用时必须考量的因素。

发达国家在司法审判中顾及产业利益,乃是众人皆知的隐性规则,相信我国法院及法官也是谙熟这一法律运用技巧的。

贺炯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英国阿伯丁大学法学博士
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其限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诺基亚公司诉深圳某贸易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审理中,判决被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的一条理由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带有系争商标的旧手机,或即便其销售的是原告旧手机的翻新机,同样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会对原告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

这一理由忽视了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殊为可惜。

如果能考虑到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其限制,将其引入本案的审理中,可能对我国商标法的司法实践有更好的借鉴意义。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手机,即使经过了维修与翻新,其来源仍为已经原告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因此有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空间。

商标权用尽是指商标权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该原则是商标法重要的原则之一。

当带有商标的产品已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并在市场流通,如允许商标权人继续限制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就偏离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因此,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对商标权用尽原则作具体规定,但学界普遍重视该原则在商标权争议中的地位。

本案中的被告声称其销售的是由原告生产的手机,因而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也是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具体应用。

然而,即使本案中的被告销售的是由原告生产的手机,也不当然因商标权用尽而不侵犯原告商标权。

在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前提下判断被告是否侵权,还须考虑该案是否符合商标权用尽的限制。

商标权用尽并非绝对的理论,当进一步销售带有商标的产品时,如果其基本部件或形态发生改变、或可能使消费者怀疑商标权人的产品原本就质量低劣、从而影响对商标的信
任度,商标权人可以禁止这种销售而不受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制约。

如在“CD诉Evora”一案中,原告是法国高档香水品牌,被告是荷兰一家廉价超市,被告在购入原告香水后在其超市销售,并在广告中将该香水和廉价厕纸等一起推销,故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商标权。

欧共体法院认为如转售产品的行为会损害原商标权人的声誉,则商标权用尽原则将不再适用。

在本案中,法院如果能在判决书中更明确地回应被告关于商标权用尽的抗辩,并更具体地解释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其限制,把焦点放在“被告在转售过程中是否损害原告声誉,使消费者怀疑诺基亚产品原本就质量低劣,从而影响对诺基亚商标信任度”的实质可能性,将对我国商标法的司法实践有更好的借鉴意义。

董美根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手机维修与再造中的专利权保护
手机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通讯工具,同时也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其包括了若干专利。

当用户购买了手机之后,为使其手机处于正常的适用状态,用户必然要对其手机进行作为事实行为的修理,如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芯片等。

由于手机的科技含量较高,作为非专业用户的个人难以进行修理,故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委托商家修理。

更有甚至,某些专业公司将直接收购的二手机经修理后再行投放市场(这又是我国“山寨”手机的表现形式之一)。

由于对二手机的修理影响了专利权人的利益,这必然引发专利权人与用户之间的纷争。

诺基亚手机案虽然没有这一问题,但该案可能涉及的实质问题之一即为用户能否对其手机加以维修。

那么用户对其所购的正版手机修理是否侵犯专利权呢?如果用户修理属于合法的维修时,那么商家帮助维修或商家维修后再行销售即为合法。

当用户购买了正版的新手机后,由于专利权人已从该正版手机首次销售中获得了专利的回报,为此该手机上的专利权穷竭,用户有权对其所购买的手机进行转售与使用。

我国现行专利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允许用户进行合法的维修,但由于当手机出现问题后只有经过修理才能正常使用,此时的修理属于法律允许的维修,属于使用的范围。

但如果修理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属于再次制造了专利产品时,就构成侵权行为的再造。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区分维修与再造的标准在于该修理是否在专利权穷竭范围之内。

根据修理对象状况,修理表现为不同形态:一种是整个产品的功能已实现,此时的修理构成再造;另一种是整个产品中的个别部件耗尽或功能丧失时的修理,此时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当专利产品是组合专利,部件本身未单独受专利权保护时,修理一般被认定为维修而不是再造,这尤其适用于专利权人自己销售该易损部件的情形。

与对诺基亚手机进行修理最为
类似的是美国1987年Dana公司重型卡车离合器案。

该案中,离合器上部件本身未单独申请专利,离合器上的专利为组合专利,即如何将部件进行组装。

被告组装的离合器的部件大部分来自不同旧离合器上的部件,有的还加上个别新部件。

组装后的离合器与受专利保护的离合器一致。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修理而不是再造:把旧专利产品拆开后重新组装,并不是重新制造。

使用生产线大量组装对专利产品拆装,只是一个经济和效率的问题,与单个拆开并更换少量已损坏部件后重新装配具有相同效果。

二是部件本身单独受专利权保护时,如果用户从专利权人处购买该部件或从其他旧产品(该部件上的专利权被穷竭)中提取该部件进行修理,这一修理属于维修。

三是即使本身不受专利权单独保护的部件的物理形态事实上未耗尽,如果第三人为用户提供了功能更佳的部件,或改善、扩张了原产品的功能,此时专利产品上的该部件被视为“实际丧失功能”,对其更换构成维修。

当然,这种维修不同于传统的修理,更类似于披着修理外衣的维修。

但无论何种情形,都应从专利保护范围来考察修理是否构成维修。

此外,考察专利权人的意图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维修的重要依据。

这些意图的认定应综合考察专利产品的设计意图、专利权人交易时的意图、交易后的行为、交易惯例等。

但如果专利权人在销售时附加了有效的限制修理的条件时,则用户难以进行合法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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