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和流程

合集下载

2022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真题_3

2022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真题_3

2022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真题2022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真题单选题(共59题,共59分)1.在2022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正确的是()。

A.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B.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C.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D.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按月份数分摊计算纳税2.下列车辆中,可免征车船税的是()。

A.电车B.客货两用车C.半挂牵引车D.纯电动商用车3.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税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地点是()。

A.车辆登记地B.车辆购置地C.单位的机构所在地D.个人的经常居住地4.下列用地行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A.宗教寺庙自用土地B.市政休闲广场用地C.农副产品加工厂用地D.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5.下列关于房产税房产原值的说法,正确的是()。

A.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不包括电梯、升降梯B.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包括电力、电讯、电缆导线C.改建原有房屋的支出不影响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D.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不包括会计上单独核算的中央空调6.个人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为限额扣除的是()。

A.通过县政府对贫困地区的捐赠B.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C.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D.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7.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的是()。

A.闲置未用的仓库和办公楼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生产设备C.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D.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运输工具8.2022 年某保险营销员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37.5 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2022 年该营销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9480B.16080C.19080D.280809.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所得按转让货物或资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试论预约定价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完善

试论预约定价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完善

试论预约定价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完善[摘要]预约定价制度作为转让定价的发展形式是不少国家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主要介绍了预约定价制度的内涵、性质以及功能,并对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完善建议所谓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集团的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提供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

同属一个跨国公司集团的机构或关联企业之间跨越国境进行交易时的内部作价,为国际转让定价。

如跨国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的内部交易时,作价高于或者低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价格,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税务机关针对这一情况,不管该企业是否具有避税意图,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认定其应税所得,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作法,被称为转让定价征税制度。

①转让定价征税制度是通过转让定价调整予以实施的,由税务机关单方行使行政权力以事后调整的形式进行,目的是为了使跨国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一致。

然而由于各国转让定价立法的差异性及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困难导致国际转让定价调整争议难免,同时公平交易原则面临挑战,预约定价安排应运而生。

一、预约定价的内涵及性质预约定价制度,是指跨国纳税人与一国或多国税务机关之间就其与关联企业间受控交易将要涉及的转让定价标准和方法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进行跟踪管理、审计调整等一系列活动和程序所作出的安排和制度的总称。

预约定价制度与传统的转移定价税制相比,其最大的不同在于预约定价制度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签订了一份预约定价协议,通过事先防治的方法来解决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

预约定价协议是指跨国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方法向一国或多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双方经协商后就转移定价的标准和方法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协议是整个预约定价制度的核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i 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2017年04月0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近日,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一、问:《办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税务总局于2016年初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2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程序进行规范,至今已有8年.《办法》结合国内国际的经济环境变化及多年来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工作的经验,对2号文中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和细化,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的调查调整程序、调整方法等相关工作内容.《办法》还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的工作流程及内容.同时,《办法》考虑了当前国际税收新形势,根据G20倡导的”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总原则,充分借鉴了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和G20税改成果.二、问:企业自行调整补税后,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答:《办法》吸纳了《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内容,强调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会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鼓励企业自行调整.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在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仍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一是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不到位的;二是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三、问:《办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是否仅适用于转让定价的调查?答:《办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适用于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事项的特别纳税调查.四、问:非居民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立案的,可以委托境内关联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境内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五、问:已经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答:《办法》明确经预备会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企业,或者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的企业,可以暂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查对象.但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年度和关联交易除外,也就是说如果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关联交易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也可能被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六、问: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是否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被调查企业可以在责令限改期内补充提供资料.被调查企业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七、问:《办法》对税务机关进行可比性分析提出了哪些要求?答:《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进行可比性分析的步骤和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应当在分析评估交易各方功能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功能相对简单的一方作为被测试对象;(二)优先使用公开信息,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或者四分位法等统计方法,逐年分别或者多年度平均计算可比企业利润或者价格的平均值或者四分位区间;(四)应当按照可比利润水平或者可比价格对被调查企业各年度关联交易进行逐年测试调整;(五)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实际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六)被调查企业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来料加工业务,在可比企业不是相同业务模式,且业务模式的差异会对利润水平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对业务模式的差异进行调整,还原其不作价的来料和设备价值.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除料件还原外,对因营运资本占用不同产生的利润差异不作调整;(七)选取的可比企业与被调查企业处于不同经济环境的,应当分析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并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地域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八、问: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应当特别避免的几种行为?答:《办法》强调了税务机关特别关注的几种避税行为,企业在实际的关联交易中应予以关注,以减少税收风险.(一)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的企业,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研发失败等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关联方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二)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隐匿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三)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抵消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九、问:单一功能的亏损企业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答:《办法》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16〕363号)的文件精神,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十、问:企业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后,是否会被实施5年的跟踪管理?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办法》取消了5年跟踪管理期的规定,强调税务机关将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这里包括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企业.也就是说,对于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企业,税务机关依然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而且监控管理期不限于5年.十一、问:《办法》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适用的政策是否存在原则性变化?答:为方便纳税人的政策执行,《办法》吸收合并了多个相关文件,并进一步完善.其中,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适用的政策没有发生原则性变化.《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将16号公告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定了企业与其关联方进行无形资产收益分配,以及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等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特别关注的是,《办法》明确以下情形,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一)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未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二)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三)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仅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四)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价款的;(五)企业向未执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十二、问:对于企业自行进行调整的情况,补缴税款时是否可以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答: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xx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十三、问:企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答:企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也可以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十四、问:企业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时,如何适用《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答:《办法》是相互协商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所涉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暂停和终止由《办法》进行规范,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根据6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根据64号公告第八条以及《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五十条的规定,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同意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正式申请报告和《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并告知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十五、问:《办法》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和《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如何衔接?答:《办法》不适用于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按照5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手册

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手册

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手册一、概述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是多边税务管理的重要工具,有助于避免和解决国际双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

本手册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的指导。

二、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多边相互协商程序是指各相关国家税务当局之间,通过相互协商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机制。

在进行多边相互协商时,应遵循以下步骤:1. 提出申请:由相关国家的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说明争议事项及理由。

2. 协商会议:相关国家税务当局召开协商会议,就争议事项进行讨论,寻求解决方案。

3. 达成协议:经充分讨论和协商,相关国家税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协议。

4. 执行协议:各方应遵守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三、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纳税人就其未来一定期间内,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纳税人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在进行预约定价安排时,应遵循以下步骤:1. 提出申请: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2. 审核评估: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

3. 协商谈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进行协商谈判,就预约定价安排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

4. 签订协议: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协议。

5. 执行协议:纳税人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四、注意事项1. 在进行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时,应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应注重保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避免对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主旨:本条是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程序作出规定。

三、条文释义:这一条是本法新增加的内容。

由于反避税的工作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机关来说,都是一项非常棘手的事情。

征纳双方对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问题事先达成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审计,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和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都有好处,所以,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愿意做出预约定价安排。

(一)预约定价的概念预约定价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原则的转让价格和计算方法,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其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的确定方法、原则所达成的预先约定。

预约定价协议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在纳税人及其税务管理部门之间签订的关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转让定价交易时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和纳税要求的预约定价协议。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是跨国关联交易的双方纳税人,事先就同一跨国交易内容同时向关联交易双方所在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两国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审核并共同确认后,同意双方纳税人,据以核算该关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确定合理的营业利润区间的一种国际税收管理方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在全球范围内流动,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利润分配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并引发各国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税务调整。

由此,跨国纳税人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重复征税和纳税调整的不确定性。

所以,考虑签预约定价协议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正在考虑的转让定价问题的具体情况很复杂;二是难以运用传统的方法和程序解决关联企业受控交易转让定价的行为;三是“公平”的标准应用于某种案例非常困难;四是估计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可能发挥作用,使解决转让定价问题成为自动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三、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四、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一)企业有申请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附件),并附送申请报告。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 完整版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 完整版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一、适用范围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需续签,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适用对象:需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依申请流转。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无。

七、申请条件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需续签,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上门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

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原因。

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期刊网
国家税务总局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和流程
作者:
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16期
本报讯(记者唐碧)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规范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和谈签流程,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与此前规定相比,公告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下放了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除应由总局受理的情况外,明确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二是重新调整了6个阶段,增加了谈签意向阶段,将磋商和签订安排合并为一个阶段(协商签署);三是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计算起点由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次年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受理通知书的年度;四是增加了税务机关拒绝谈签意向、优先受理正式申请和拒绝正式申请的条款,优化了分析评估、监控执行等有关流程;五是增加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条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