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1年8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土部门对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城镇居民及私营企业建设需要征用、划拨土地或在已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土地行政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三)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依法使用土地。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或改变用途、位置、范围、数量。
第五条市国土局主管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局负责本区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计划、规划、粮食、公安、劳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共同搞好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章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
建设用地计划按下列规定编报:(一)区县属以下单位和城乡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区县国土局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二)市属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其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三)中央、省和外地驻渝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由本单位编制,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四)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国土局编制;(五)全市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国土局汇总编制,经市计委综合平衡后,联合上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5日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立体绿化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拓展绿化空间,美化城市景观,改善生态环境,彰显重庆山地城市特色,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实施立体绿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体绿化,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架空平台绿化等形式。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平屋顶,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占屋顶可绿化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50%。
崖壁、堡坎、挡墙、护坡、高架桥、轨道立柱、隧道口以及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办公楼、居民住宅楼以及其他已建成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实施立体绿化应当保障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立体绿化工作,并参加审查立体绿化设计方案。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相关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立体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开展立体绿化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应用立体绿化先进技术,推进智慧化管理。
第六条立体绿化由建(构)筑物的业主单位负责实施和管理。
已建成建(构)筑物由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需依法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立体绿化。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园林发〔2017〕3号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园林发〔2017〕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5版)的公告》(渝府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中应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执行中若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重庆市园林局2017年3月5日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保障城市绿化工程依法建设,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化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绿化工程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验收在市级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城市绿化工程;负责验收在本部门办理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的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的附属绿化工程。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d06b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b4.png)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
建设单位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配套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
第四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14年9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关键字: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26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二十九条。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五项中的“集中绿化建设费”。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03•【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9月16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发挥市政工程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重庆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建管、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和通信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相协调,经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批准后由相应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7•【字号】重人发[1997]17号•【施行日期】1997.11.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重人发〔199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学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 - - - 总结资料 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照规定指标进行的绿化建设。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按照规定应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规划、建设、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 - - - - - 总结资料 (二)配套绿化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旧城改造不低于25%。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小区绿地。 (三)占地80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4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新建企业不低于40%,并按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其他单位不低于30%。 (六)城市道路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为:城市景观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第七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费用必须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0.5%以上;居住区内绿地建设经费纳入住宅建设成本;道路绿化经费,应列入道路建设总投资;污染工厂外或工业区外的防护林建设费用,应由污染厂或工业区承担;地区综合开发或批租应将绿地建设纳入开发范围,批租收入中应按比例划拨资金用于绿化设施的建设。 - - - - - 总结资料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一)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二)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三)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四)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水体或水系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五)红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绿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化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配套绿地,但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 (七)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 (八)新建居住区集中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草、花合理搭配,且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绿地总面积的80%,低于80%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计算。 (九)高层建筑物绿地面积距外墙1.5米起算,多层及其以下建筑物绿地面积距外墙1.0米起算。高、多层建筑物底层架空且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其绿地面积从建筑物外墙基起算。 - - - - - 总结资料 (十)建设用地范围内内部道路独立种植的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十一)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居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入配套绿地;乔木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种植时的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绿地面积。 第九条 新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不宜进行架空平台绿化。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50%。 旧城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而进行部分架空平台绿化,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70%。 特殊情况增加架空平台绿化面积,必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增加部分架空平台绿化面积的种植土深度不得少于2米。 第十条 按城市规划在长江、嘉陵江上建设桥梁时,每座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公园绿地。其它河流建桥亦必须进行配套绿化,绿化面积视地理条件、整体景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的审核工作。 - - - - - 总结资料 第十二条 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审批按重庆市并联审批的要求和程序统一办理,报建申请材料统一送主办部门(规划、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到主办部门领取申请材料后,依法对方案设计绿地指标和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协办意见,并签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函》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通知书》,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应附不同意的理由,须缴费、领证的应附说明。 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审批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配套绿化审查手续需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一)规划环节绿地指标的审查需提供: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通知书(包括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规划设计红线图); 2、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绿地布置总平面图; 4、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全套图纸(含电子文档)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初设环节绿化工程设计的审查需提供: - - - - - 总结资料 1、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文件及附图;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含电子文档); 3、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平面图。 第十四条 城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达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可就近进行异地集中绿化建设,但集中绿化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配套绿地面积的40%。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严格实行统一审批管理制度。主城区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区县(自治县)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主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集中绿化建设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收取的集中绿化费按50%的比例返还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城区范围外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收取的集中绿化建设费,应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 第十七条 集中绿化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和市土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土地级别进行计算(单位:元、平方米): S1:规定应配套绿地面积 S2:实际规划可配套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平台绿化面积或其折减面积) - - - - - 总结资料 S1—S2: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面积 F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上限 F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下限 T1: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高级别 T2: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低级别 X: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土地级别 第十八条 城市中心区及其周边改造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多层及其以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和架空平台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冲减集中绿化面积: (一)屋顶绿化的种植土层深度在0.3米以上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2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但冲减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二)架空平台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可种植大乔木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10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种植土层深度1.0米≤H<1.5米可种植小乔木和大灌木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6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种植土层深度0.4米≤H<1.0米可种植灌木、草坪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4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承担。园林绿化企业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设- - - - - 总结资料 计、施工。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实行监理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园林监理单位的资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财政投入30万元以上或绿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在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工期。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因季节影响不能栽植植物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在6个月内完成。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到绿化工程竣工后的一周年止。 第二十四条 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城市建设项目(含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行业指导,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确保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绿化指标核定。申请绿化指标核定需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核定绿化指标申请书;